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经济政治论文1500字
经济政治论文1500字欧洲纯粹经济损失比较分析1.德国在德国,原告将无法因此获得赔偿。
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原告的绝对权并没有受到侵害,没有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基础。
二是原告也不能通过主张自由受到限制而要求赔偿。
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所说的自由仅仅包括人身自由的能力,比如离开某个地方的可能性。
在类似的案件中受害者仍然可以离开现场,狭义上仍然具有这里说的自由,因此自由权并没有受到侵犯。
在类似的案件中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是基于担心责任过度扩大,而且会导致诉讼的泛滥。
因此联邦法院指出:失去对高速公路的使用或者交通堵塞,属于自己承担风险的范围。
2.法国法国普遍认为《民法典》的一般侵权条款不适用由于汽车事故引起的大规模诉讼。
1985年,法国第85-677号法律确立了汽车事故的成文法责任制度,被迫堵车的人不能从行为人处就其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
该法确定了四个赔偿要件,为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该车辆牵连着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和损害。
对于损害,该法解释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因此,时间价值损失案件中,损失的要件并不具备。
第三个要件要求,原告的主张的损失必须与行为人所致的事故相牵连,那么损失时间价值的情形,原告并不能就其损失向被告求偿。
因为案件中并没有人身或财产损害出现或是原告的损失与案件中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无关。
3.英国在英格兰,上诉法院在SpartanSteelv.Martin采用了过错经济损害方法,明确行为人对于其他道路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法上的注意义务——避免阻碍高速公路以防止对其造成纯粹经济损失。
这类案件很好地解释了英格兰最大限度反对经济损失的原因,即赔偿范围可能非常广泛,不应当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在苏格兰,即使根据苏格兰确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原则,也难以在类似案件中要求行为人对其他公众尽注意义务,这点也英格兰的态度是一致的。
苏格兰法院的政策是,不使有过错的当事人面临范围宽广的诉讼。
正如丹宁勋爵在SCM(UK)Ltd中所评论的,“这种风险应当由整个社会来承担而不是由某一方来承担。
纯粹经济损失与受保护利益的性质
受保护 利益 性质在 纯粹 经济 损失界 定过 程 中的意 义 , 以及 需要 具体 考虑 的利益 性质 问题 。结果表 明 , 受保 护 利 益性 质是 纯粹 经济损 失概 念确 定时 一个重要 的考量 因素 , 这种 通 过 受保 护利 益 的性 质 来界 定 纯粹 经济损
失的 方法非 常值得 我 国借鉴 。
关 键词 : 纯粹 经 济损 失 ; 受保 护利 益 ; 无 形利益 ; 期得 利益
中 图分 类号 : 1 2 0 2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6 7 1 — 6 5 5 8 ( 2 0 1 3 ) 0 4—1 3 0— 0 4
Pu r e Ec o n o mi c Lo s s a n d t he Na t u r e o f Pr o t e c t e d Be n e f i t
第1 2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0月
北京工业职 业技 术学院学报
J 0 U I l N A L 0 F B E I J I N G P 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
N o . 4 Vo 1 . 1 2 Oc t . 2 01 3
Gu o J i e ,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D e p a r t m e n t , B e i j i n g P o l y t e c h n i c C o l l e g e , B e i j i n g 1 0 0 42 0 , C h i n a )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
浅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欧洲法学界讨论得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一概念在我国尚属陌生。
但它与现实的紧密联系要求我们不得对其视而不见,而应探求合理的制度设计并加以规制。
本文简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联系中国现状对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提出自己的展望。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政策考量;立法保护一、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在英国法上被称作pure economic loss,王泽鉴教授提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权利)被侵害而发生。
对于何为纯粹经济损失,尚未形成一个被普遍接受的概念。
对“纯经济损失”达成统一的定义之所以不容易,首先是因为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会有不同的态度。
有的国家根本就不认可这项制度,即使有的国家认可,在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上也会有所差异。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与否的法律政策考量(一)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几点原因1.“诉讼匣门”理论此理论主要有三个分支:其一认为若在某些案件中允许纯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就会引发无休止的诉讼,从而增加诉累。
其二担心广泛的责任会给被告造成过分的负担从而阻碍自由经济行为,阻碍经济的良性发展。
其三主张纯经济损失仅仅是现代侵权责任扩大趋势的一个反映,而这一趋势应得以控制。
2.法律确定性的需要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是司法实践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也是现代社会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如果支持过失致使的纯粹经济赔偿。
法律实务者就会面临无法提供准确法律意见的问题,而主体也无法据此预先安排其事务。
(二)限制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理由之我见对于上述三个理由,我认为“诉讼匣门”理论从来不认为是一个科学的主张,首先,法律的任务是救济那些应当得到救济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成本是洪水般的大量的请求。
任何法院因为担心给自己带来太多的工作而拒绝给予救济。
这只是对自己无能的遗憾的承认。
其次,在现代社会中,群体性侵权案件频发,其受害人成千上万,有时可能提出达到上亿元的诉讼请求,却往往能够获得赔偿。
试论我国纯经济损失立法保护的不足与完善——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些不 利益 一般 不被法 律所 认许 , 难 以获得赔 偿… 。 总之 , 所 谓纯 经 且对 过 失侵权 造成 的纯 经济 损失 同样给 予 充分 的侵 权保 护 。 济损 失, 就是 因加害 行为造 成 的他人 人 身和 有形财产 损 失之外 的
另一 种是 德 国法的保 守模 式 。《 德 国民法 典》 第8 2 3条第 1 “ 任 何人 故意或者 过失 不法损 害他人 生命 、 身体、 健康 、 自 整体 经济上 的不利 益 , 这种 不利益 在现 实生活 中以多种形 态在 多 款 规定 :
关键 词 纯经 济损 失 保 护模 式 侵 权责 任 法
作者 简介 : 秦 党亲 , 江 苏金 匮律师事 务所 ; 舒胜, 江 苏无锡律 师 事务所 。 中 图分类 号: D 9 2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9 9 . 0 3
个领 域存 在 , 且 在不 同法系 国家 受到 不 同的保护 。
一
由、 财 产或 者其他 权利 的 , 应 对他 人 的任 何损 失承 担赔偿 责任 。 ”
、
纯 经济损 失保 护模 式 比较法 分析
这个 条文看似 内容 宽泛 , 实 际上是 以列举 绝对权 利的形 式排除 了 对纯 经济损 失 的保护 。 实 践 中, 为 了克服立 法对 于总 括财产 权在
因对人 的身体 、 精 神 或者 名誉 的侵害 或者对 财产的 实质性损 害而 第 1 3 8 3 条 则规定 , “ 任何人 不 仅对 因其 行 为造 成 的损 害负赔 偿责
引起 的金 钱或 者商 业利 益 的损 失 0 。台湾 地 区学者 王泽 鉴先 生 任 , 而且 还对 因懈怠或 疏忽 大意造 成 的损 害负赔偿 责任 。 ” 《 法国
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私法保护
一
、
纯 粹经济 损失之 内涵
纯粹经 济损 失是英 美法 上 的概念 , 大 陆法并 没有 明 确 的纯粹 经 济损 失 的概 念 , 德 国法 上 的“ 纯 粹 财产 上 的损害” 普遍被 认为是 与之相 同的一个概念 。l l 对 于 l 纯 粹经 济损 失 , 从 学理 上 来 看 , 从来 没 有 一个 被 大 多
2 0 1 3年 2月
社 会科 学家
S oCI AL S CI ENTI s T
Fe b. , 2 0 1 3
( 第 2期 , 总第 1 9 0期 )
【 法学与法制建设 】
( N o . 2 , Ge n e r a l N o . 1 9 0 )
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私法保护
付 淑 娥
( 吉林大学 法学院 , 吉林 长春 1 3 0 0 1 2 )
摘
要: 纯粹经 济损 失是 受害人所遭受的与其人身损 害和有形财产损 害无关联 的经济上 的损 失, 是 其财产在 整体
上的减 少。 其以不赔偿为原则 , 以赔偿 为例 外。 侵权法和契约法
损失界定为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 而存在 的损失。[ 2 1 而王利明教授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 是指 行 为人 的行 为虽 未直 接侵 害受 害人 的权利 , 但 给 受害人造成了人身伤害和有形财产损害之外 的经济 上损失 。 [ 3 1 在 成文法中, 甚少有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下 个 明确的定义 , 1 9 7 2 年《 瑞典赔偿法》 是唯一一个例 外, 其第二条规定 : “ 根据本法 , 纯粹金钱上损失是一 种在任何方面都与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没有关联 的经济损失” 。而《 芬兰侵权责任法》 虽然没有给纯粹 经济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但却明确其可以获得赔偿 。 ② 从以上论述 中可以看出, 纯粹经济损失还没有形成一 个统一的概念 , 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定义为受害人 所遭 受 的 与其人 身 损 害 和有 形 财产 损 害无 关 联 的经 济上的损失, 是其财产在整体上的减少。 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 中可以看出, 与一般财产 损失相 比, 其具 有鲜 明的特 征 : 1 . 纯粹经济损失是被害人财产在整体上的减少 , 它 是一 种 纯粹 的财产 上 的损 失 ,不涉 及 精 神损 害 领 域。它仅仅是就被害人 的整体财产而言来计算是否存 在损失 , 并不是针对被害人某项具体 的人身损害或者 有 形财产 损 害而进 行评价 。“ 一种损 失不 与身体 或 者 财产 损害 相联 系 , 只能 是概 念上 的截取 , 而 不可 能 是 现实世 界 的实 际状 况 ” 。 它是一 种法 律技术 上 的操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作者:张永强周俊超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确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是对其保护的前提,保护范围确定的科学、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利害关系着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获得救济的程度。
本文通过分析部分大陆及英美国家在保护范围方面的制度及原则设定,并分析我国在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方面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保护范围;侵权;合同一、德、法及英美国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合理确定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是对其保护的前提。
总览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对待纯粹经济损失大多采取一般限制,例外保护原则。
典型的如德国、法国及英美。
德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是建立在绝对权模式基础之上,所谓绝对权模式是指加害人的加害行为造成被侵权人绝对权的侵害而引发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可得利益的减损。
有学者称其为绝对权通道,即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借助绝对权通道,才能受到德国法律保护。
例如人身权侵害、物权侵害等。
关于人身权侵害,《德国民法典》第844条提及“侵害他人致死,应当支付丧葬费及被抚养人遭受的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领域,因违约导致的合同外第三人可期待利益的丧失,通过德国完善的合同责任体系予以保护。
德国合同法体系中履行利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贯彻,使得合同外第三人的纯粹经济损失能够得到保护。
相对于德国而言,法国对待纯粹经济损失,采取了更为开放的保护模式。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如果对其发生有过错,应承担赔偿义务”。
多数学者认为,这里加害人承担赔偿义务,不仅包括一般的经济损失,还包括纯粹经济损失。
另外,这种宽泛和抽象化的描述,使得各种侵权行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都存在救济的可能性。
其实,在法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纯粹经济损失都能得到保护,法官往往通过分析纯粹经济损失与加害行为的因果联系性、加害人的主观状态等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保护由法官自由裁量。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直接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特定事 件引发的经济损失。这类损失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例如保险、合同、侵权等 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其 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这些 灾害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房屋、财产和生计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以美国电报公司(AT&T)案件为例,AT&T因误操作导致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 虽然AT&T并未直接或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客户的纯粹经济损失却十分巨大。在 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AT&T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信息泄露事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信息 安全威胁和财产风险,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总结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当他人的过失或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的 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公平和公正;对于个人而言,它 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明确法律标准、 事实认定和证据要求。在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建议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 部管理并完善法律法规。
五、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异同点。首 先,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往往比较直观和显而易见,而法律 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较为隐蔽和复杂。此外,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纯粹 经济损失通常涉及范围较广,而法律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只涉及特定行业 或企业。
4、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与特定事件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 某企业的生产因遭遇洪水灾害而中断,那么由此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归因 于洪水灾害。Fra bibliotek 四、案例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一、本文概述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因他人行为导致的非人身或财产权益的直接损害。
这种损失不涉及对人身或实体财产的侵害,而是表现为经济利益的减损或丧失。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纯粹经济损失在赔偿问题上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条款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规定与不足,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首先界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明确其与传统财产损失的界限。
接着,通过比较不同法域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立法实践,分析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困境与挑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深入探讨一般侵权行为条款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中的适用问题,包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认定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等。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完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提出具体建议,以期为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源自民法的侵权行为法领域。
在侵权行为法中,损失赔偿的目的是对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以恢复其至损害未发生前的状态。
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其赔偿的理论基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体现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因另一方的侵权行为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将无法得到弥补,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
因此,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预期。
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需要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将会导致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缺乏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通过确立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可以明确侵权行为人的责任边界,引导社会成员在民事活动中遵循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一、概述在现代侵权法体系中,“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它涉及到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的交汇点,是法律人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侵权法思考时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这一议题在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下的演变与发展,并分析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与适用。
德国民法典第826条作为“背俗故意致损”的法律依据,在历史上经历了功能变迁。
其原始功能并非直接连接法律与道德、习惯等法外规范,而是在后世学说的解释中逐渐形成了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两大功能群。
实质功能试图为“背俗”设置实质判断标准,而纯粹经济损失保护则逐渐成为第826条的核心功能。
在“背俗故意致损”的语境下,故意要件和背俗要件是两个核心要素。
故意要件的本质在于维护行为人在缺乏社会典型公开性的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的预见性。
而背俗要件的判断标准则存在于判例之中,需要借助动态系统理论进行建构。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利与利益区分保护的基础上,并未专门规定“背俗故意致损”的条款。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已经出现了类似“背俗故意致损”的裁判思路。
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合理解释和适用“背俗故意致损”规则,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成为我国侵权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功能变迁出发,分析“背俗故意致损”中的故意要件和背俗要件,并探讨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通过深入研究这一议题,我们期望能够为完善我国侵权法体系、保护纯粹经济损失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1. 阐述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违反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善良风俗,却故意实施该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了威胁。
对违背善良风俗故意致人损害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个体权益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必然要求。
侵权法上“纯粹经济损失”论文
浅谈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摘要: 纯粹经济损失是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被称为法学界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对该问题的研究。
本文试图从纯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入手作一初步的全景式的描述,特征、主要保护模式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和实践,从而发现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立法模式侵权责任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是民法领域的一个新兴概念,侵权法领域的前沿问题。
对于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益具有很大意义。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20世纪60年代以来,侵权行为法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即纯粹经济损失。
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这一概念的内涵及其所包含的外延的认识上均有所不同。
对于一个类似案件在一国认定损失为纯粹经济损失而不予赔偿,而在另一国家则可能会有相反的判决。
英美法上创设了”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德国判例学说上称为”纯粹财产上损害”。
笔者比较认同这样一种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害行为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害,但这种损害不是因为受害人所遭受的有形的人身损害或有形的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特征第一,纯粹经济损失是不与受害人的任何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损失”,是一种间接性损害。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提出,目的是突出对间接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但在有些侵权案件中,第三人如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可称作间接受害人)也遭受类似的损害,对类似这样的间接受害人如果不给予某种救济则会显失公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间接受害人的利益进行类型化处理,在有限的范围内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1]。
需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有别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失后间接引致的损失,如人身损害中受害人的误工收入损失。
虽然这类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一样,都是经济利益的丧失,但由于它与主体受到的人身或财产侵害有关联,因此属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侵权法的赔偿救济。
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
建立专门的纯粹 经济损失侵权法 保护机构,负责 监督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处理侵 权纠纷。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立 法经验,完善我 国纯粹经济损失 侵权法保护体系。
司法层面的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纯粹 经济损失的定义和范围。
强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 司法公正和权威。
建立专门的纯粹经济损失审判 机构,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统 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
社会层面的完善建议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侵权行为和赔偿标准,为 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加强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通过司法解释和判例指导,统一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法保 护标准和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人身性纯粹经济损失:因人身 伤害导致的经济损失
精神性纯粹经济损失:因精神 损害导致的经济损失
非物质性纯粹经济损失:因侵 犯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非物 质权益导致的经济损失
01
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侵权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原则
保护个人权利, 防止他人侵犯
保护社会公共利 益,维护社会秩 序
平衡利益,合理 界定赔偿范围
01
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保护的限制
权利平衡原则
定义:在保护个 人权利的同时, 平衡社会公共利 益,防止过度限 制他人自由和权 利。
目的:防止因过 度保护个人权利 而导致社会正常 运转受阻,维护 社会正常秩序。
限制措施:对纯 粹经济损失侵权 法保护的范围和 程度进行合理限 制,防止权利滥 用。
平衡原则的意义: 在保护个人权利 和平衡社会公共 利益之间寻求最 佳的平衡点,促 进社会的和谐稳 定发展。
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
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产品责任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对其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发生产品缺陷导致损害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产品责任中,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相对复杂。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而非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产品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则会对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规则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则:1.直接经济损失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制造商或销售商只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任,也就是与产品本身有直接联系的损失。
例如,如果一辆汽车发生故障导致无法使用,消费者只能要求赔偿汽车维修的费用,而不能要求赔偿因不能使用车辆而导致的收入损失。
2.预见性规则:根据这个规则,制造商或销售商只承担其在制造或销售产品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责任。
如果某个产品有潜在的缺陷问题,但制造商或销售商在制造或销售时没有发现或预见到该问题,那么他们可能不会被要求承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
3.依据合同的责任规则:在一些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可能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界定。
如果消费者和制造商或销售商在购买产品时签订了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产品缺陷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分配,那么根据合同规定来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具体适用范围以及责任的限制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存在差异。
在欧洲国家,采用了一种相对较宽松的立法模式,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而在美国则更加倾向于保护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权益。
总而言之,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中有所不同,具体适用范围和责任限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消费者在面对产品缺陷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时,应该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咨询以保护自身权益。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救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并非因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救济,而是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补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是损失的主体为经济实体,损失的对象为经济利益,损失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合同违约、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
在面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思考如何进行救济。
目前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救济: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反垄断救济:市场垄断是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诉讼救济: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救济、不正当竞争救济、反垄断救济和诉讼救济等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国际上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摘要】在现代社会,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分析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包括司法救济、立法补偿、行政救济以及其他途径。
在司法救济方面,人们可以通过起诉他人或企业来获取赔偿。
立法补偿则是指政府或相关机构通过法律规定来对受损失一方进行经济赔偿。
行政救济则是指政府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来帮助受损失一方恢复损失。
除了这些途径,人们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获取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
最终结论表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是多样化的,人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方式来获取赔偿。
【关键词】经济损失, 救济路径, 司法救济, 立法补偿, 行政救济, 其他途径, 引言, 结论1. 引言1.1 引言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行为或疏忽导致的经济损失,而非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法律上,纯粹经济损失通常较难获得救济,因为其损失不具有直接的物质证据,并且涉及到赔偿责任的认定和界定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针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逐渐得到了建立和完善。
在司法救济方面,法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对肇事者进行赔偿。
在立法补偿方面,国家可以通过相关法律规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在行政救济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或协助解决纠纷。
还有一些其他途径,如保险索赔、调解等。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虽然存在一定的挑战和难点,但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意识的提高,受害者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已经成为了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会变得更加畅通和有效。
2. 正文2.1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的违约、侵权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而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即没有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失。
在法律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路径主要包括司法救济、立法补偿、行政救济以及其他途径。
司法救济是最常见的救济路径之一。
【推荐下载】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
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论文频道一路陪伴考生编写大小论文,其中有开心也有失落。
在此,小编又为朋友编辑了“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希望朋友们可以用得着! 一、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PureEconomicLoss)的概念产生于学者的书案和法官的判决中,各国实证法中一般均未做规定。
只有瑞典侵权责任法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德国学者冯·巴尔认为,根据利益的定位,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未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者利益造成侵害的损失。
{1}奥地利学者赫尔穆特·考茨欧(HelmutKoziol)评价说,巴尔教授的定义引发了有关“受保护的利益”问题的新的争论。
“例如,合同关系在某些情况下也受到不被第三人侵害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些纯粹经济损失也是受到保护的利益。
因而,按照巴尔的纯粹经济损失定义,纯粹经济损失与其他传统的损失之间的界限将变得没有意义,因为法律对经济利益几乎总是有一定程度的保护而几乎没有什么‘纯粹’经济利益存在的余地。
所以,‘受保护的利益’必须有一个更有限制性的定义。
”{2}加拿大学者BruceFeldthusen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非由于对原告的人身或者财产的实质性伤害而引发的金钱损害。
”{3}苏黎世大学的HeinrichHonsell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仅影响财产而未对任何受绝对保护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损失。
[1]考茨欧教授自己给出的定义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非由人身(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或者其他人格权)或者财产(有形和无形财产)的损害引发的一种损害。
”{4} 在英美法中,纯粹经济损失被定义为非因对人的身体、精神或者名誉的侵害或者对财产的实质性损害而引起的金钱或者商业利益的损失,{4}“包括继发性经济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机会的丧失和因被告过失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张新宝 张小义)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小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传时间:2008-7-12关键词: 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制定内容提要: 纯粹经济损失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它们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引入纯粹经济损失概念,有益于我国侵权法调整方式的进步。
现代社会里,人际交往日益复杂,各种行为产生的后果彼此相连。
法律作为调整生活事实的工具,为因应社会生活事实之繁复变动,也相应产生出特定的法律概念工具,以适应法律调整的需要。
纯粹经济损失即为现代侵权责任法实践所产生的一个法律技术工具。
域外法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讨论如火如荼,[1]与其在我国仍属寂寂无闻的研究现实恰成对比。
本文拟从法律技术工具的角度,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层面的实践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引起学术界和立法部门的重视。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关于纯粹经济损失,并无清晰概念。
如工人过失挖断电缆,因迟迟无法修复而导致工厂停工、工人失业。
在这一系列的后果里,工人的行为只是直接损害了电缆,工厂主或者工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虽未受到直接侵害,却因此停工或者失业,由此发生的损失通常被称为纯粹经济损失。
《瑞典侵权责任法》第2∶4条对纯粹经济损失作了如下界定:“本法的纯粹经济损失应被理解为不与任何人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相联系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这个定义是各国制定法中仅见的明文规范。
而冯·巴尔则提出:“对于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各国规定一直都有很大区别,但从中仍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流派:其一是,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那些不依赖于物的损害或者身体及健康损害而发生的损失;其二是,非作为权利或受到保护的利益侵害结果存在的损失。
”[2]但在另一些学者看来,“纯粹经济损失”一词从来没有普遍接受的定义。
纯经济上损失与其赔偿制度浅析
①李吴:《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页。
6
纯经济上损失及其赔偿制度浅析
二、英美法系中纯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模式
二、英美法系中纯经济上损失的保护模式
英美法系对纯经济上损失保护随着经济形势、法律形势的发展,借助案例的 媒介,通过确立一定的处理原则进行保护,经历了保护范围逐渐扩大、规则逐渐 明确的过程。
(4)遗嘱无效案。比较典型的如1995年英国的White V.Jones案件,立遗嘱 人因为和两个女儿吵架而没有留给她们任何遗产,后来双方和好,立遗嘱人准备 修改遗嘱将遗产留给她们。但由于律师的过错,没有及时的修改遗嘱。后立遗嘱 人身故,两个女儿因此没有得到本来应该属于她们的遗产。①
(5)公共设施损害案。因公共设施损害而发生的纯经济上损失是我们身边较 为常见的类型。堵车、飞机延误等可能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债务无法履行等情况 发生。而桥梁、道路、机场、港口等发生毁损,不仅产生上述后果,还有可能导 致一些人因长期交通出行不便所产生的交通、燃料费用。此类损害案件可能还导 致政府及公法人的经济损失,且影响范围较广。
4
纯经济上损失及其赔偿制度浅析
一、纯经济上损失的概念和种类
固有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如果在造成固有利 益损失的同时存在履行利益损失时,是否可以通过侵权法获得履行利益损失即纯 经济损失的赔偿。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是,产品责任的赔偿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 只对缺陷标的物以外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其主要依据是履行利益损 失的赔偿是合同法的职责,合同法和侵权法各司其职,其界限不可轻易打破,其 领域不能随意混同。本文认为,既然承认加害给付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 合,说明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藩篱并不是不可以突破的,因此产品责任兼顾履行利 益损失的赔偿未尝不可。
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
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经济损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所造成的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它是一种金钱上的损失。
在司法领域中经济损失是很常见的,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来认定经济损失的大小和赔偿责任的大小。
因此,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下面我将详细讲述如何写纯粹经济损失的司法认定,全文共2000字。
一、什么是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某个行为或事件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减少,不包括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非经济因素。
比如,某人因误解某个广告内容而向某家公司购买了不需要的商品,就可以认定他因此而遭受了纯粹经济损失。
另外还有很多因素都可以引起纯粹经济损失,如诈骗、违反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等。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在确定某事件是否构成纯粹经济损失时,要遵循以下标准来进行认定。
1、证明损失的事实在确定经济损失的大小时,首先要证明这个损失确实存在,不能纯属想象或凭空猜测。
事实证明是我们认定经济损失的基础,只有在证据上有明确的、确凿不断的证明,才能认定其为经济损失。
2、确定损失产生的原因当确定了经济损失事实存在时,还需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和归因。
损失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他人的失职、疏忽、违反法律或合同等行为,或是其它独立的零售商引起,二是自然灾害、战争、政治动乱等导致,无法避免。
在相应的损失产生原因明确之后,才能得出具体的赔偿额度和哪些损失流失可归为经济损失。
3、价格衡量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中,价格衡量是认定经济损失的基本依据之一。
价格衡量可以直接根据证据或推断来进行计算,通常他们基于市场的价格,而非基于其他评估体系计算。
4、损失可归责在认定经济损失时,还需要考虑损失的产生是否可归责。
如果某个人或单位止损责任,则实体可以认定责任方已经承担所有的经济损失。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纯粹经济损失如何进行赔偿,这个问题是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区分和解答的。
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政策不尽相同。
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赔偿都要求赔偿方以金钱形式来进行整体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作者:范佳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的一个现象,然而其在法学领域中却依旧是一个相当生疏的概念。
对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界定实质上是对侵权法保护范围的合理界定。
就目前国际上来看,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于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分别采取了开放式和保守式两种类型,英美法采取的过失致人不予赔付的规则在当代受到了质疑并产生了诸多例外,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侵权责任所保护利益范围的开放式规定使得纯粹经济损失得以包含于侵权法调整范围之内。
本文写作的目的在于综合权衡各种保护模式之间的利弊,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以及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方向,以期形成一种开放而富有弹性的模式。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保护模式作者简介:范佳佳,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纯粹经济损失是20世纪60年代侵权行为法学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损害形态,因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感到颇为陌生,但其却实际存在于日常生活中,且发生频率很高。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纯粹经济损失(pure economic loss)系英美法上的用语,在德国法称为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schaden),而前者已经成为比较法上通用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纯粹财产损失”)系指非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经济或财产损失。
例如,购买电视机或房屋因具有瑕疵而减少其财产价值;在雪山隧道发生车祸,阻断交通,致他人受困不能上班、签约等受有财产损失,因人身或所有权等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财产损失(例如医药费、修缮费等)等。
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直接的经济、金钱上的不利益”,是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以及其他种类的间接损失之间有明确界限的。
而传统法上的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
在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例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受害方遭受的损失与行为人的实施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没有缔约关系,所以受害方无法依据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失责任得到赔偿。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模式关于侵权法受保护的权益,尤其是纯粹经济损失,在比较法上有法国、德国及英国三种基本规范模式。
(一)法国法:概括保护的开放模式法国判例学说上并未过多的使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法国民法》规定,因过失(faute)侵害他人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对受保护的权益未设限制。
然而,虽然法国法对法益的保护虽采概括开放方式,但实务上对纯粹经济损失有所限制,其所采主要的方法,是就Faute 采不同的认定基准,尤其是运用因果关系,始得请求賠偿。
例如甲撞伤乙歌手,致丙取消其主办的演唱会时,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认丙的损失非属直接,不得向甲请求赔偿。
尽管有直接因果关系作为限制,但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法国实务上是最为宽大的,例如汽车公司可以向车祸肇事者请求赔偿因公车延迟所受营运损失,工厂因瓦斯公司的管线被人挖断,就其因瓦斯供应中断不能生产所受损失,亦可以向加害人请求赔偿。
(二)德国法:区别法益保护的保守模式德国民法制定之初,曾考虑是否亦采取类似于《法国民法》的概括条款,但考虑到《法国民法》过于抽象,不利于法律适用,因而其创设了“侵害权利”、“违背保护他人法律”及“故意悖于善良风俗”三个小的概括条款(《德国民法》第823条、第826条),以不同的要件,对法益作区别性保护。
其中,对纯粹财产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违背法律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施加损害时,才能够得以赔偿。
(三)英国法:实用型的模式英国的侵权行为法系是由个别独立的侵权行为法(torts)所构成,以不同的要件保护不同的法益,不受侵害方式的限制,其中有专以保护经济利益(纯粹经济上损失)为内容的侵权行为法,成为economic torts,例如诈欺、共谋、引诱违约等。
此类侵害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均以故意为要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综合各国的立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原则上是以不予赔偿为原则的。
本人也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除法律予以特别规定以外,一般情况下也应该不予以赔偿。
然而,我们在具体的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的界定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首先,我们需要权衡的是纯粹经济损失所涉及到的人们的行动自由和民事权益之间的关系。
侵权责任法主要目的在于规范不法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因而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不能限制加害人行为自由。
整个侵权法的发展过程就是权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的过程。
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勿庸置疑,然而就受害人范围、损失大小却难以认定。
因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各种损失进行分类,将纯粹经济损失排除于损害赔偿之外,使得行为人的纯粹经济损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是对社会主体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权衡的缺失。
其次,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必须符合民法的可预见性标准。
可预见性标准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近因原则的判断,可预见性标准指代着这样一个原则:被告仅就可预见之损害结果,且就该损害结果可预期发生之原告,负赔偿责任,包括对损害结果、事件发生过程、受害人等的预见。
其中,对于无法预见的原告,被告原则上是不予赔偿的。
而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并且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独立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因此在大多数行况下,这种损害的受害人及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无法预见的,依照可预见性标准理论,行为人应该不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的立法政策。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与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无关,因此受害人的范围、损失界定可能无法准确确定,因而这可能导致所谓的“诉讼闸门”。
考虑至此,我们之所以纯粹经济损失排除于可赔偿范围之外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其一,我国的法院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匮乏的,过多的诉讼会严重加重法院的负担,降低诉讼的效率,使人们对诉讼失去信心。
其二,过多的诉讼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发展,尤其是可能限制个人的行动自由。
其三,由于现代的侵权责任法已经出现了对于侵权责任的泛化倾向,如果将纯粹经济损失规定于赔偿范围之列,将会导致侵权责任的进一步淡化,因此我们应将纯粹经济损失置于损害赔偿之外。
最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应该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从各国的立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的内容都是规定在合同法中,而多数情况下侵权责任法不允许对此种损失请求赔偿。
我国的合同法中也存在着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类似规定。
例如《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第113条第1款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采取了可预见性规定。
就未来而言,合同法的发展方向是将逐步扩大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因此,我们在制定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时应考虑与合同法相协调。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规则:我国未来的立法选择关于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我国立法中并没有直接出现这个字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该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关于该款条文的理解,法学界也有不同的解释,但大多数认为它并不是对权利保护的列举规定,即并不能将该款理解为“行为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将其文义理解为“行为导致他人发生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更符合立法本意。
因此,我们认为该款条文的规定与法国侵权法立法模式异曲同工,使纯粹经济损失存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预留空间。
纯粹经济损失概念的模糊性和其外延的不确定性,使得受害人范围和损害范围可能极为广泛。
因此,我国未来的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范围予以严格界定。
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界定中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关于第三人介入侵害债权的行为。
毫无疑问的,第三人介入侵害债权是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之一,但是我们需要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其一,所侵害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尚未发生的债权和依据法律规定的已发生的无效债权都不发生该损害赔偿问题;其二,第三人所实施的行为为不法侵害行为。
所谓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法制系统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其三,该第三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应为恶意。
如果该第三人事先并不知道该债权的存在或无意识行为造成的侵权,这样尽管侵权的事实构成,然该第三人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虚假陈述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虚假陈述作为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范围的另一个方面,其构成条件除行为人具备主观过错外,还需要满足一下要求:其一,该陈述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即具有某种特定技能的陈述人应该在特定的时间向特定的对象负有一定注意义务,如果这个注意义务的时间和对象不特定,將会导致所涉及的损失范围不确定。
第二,陈述人并没有尽到或违反了注意义务。
其三,陈述人与被陈述人之间存在信赖利益,被陈述人损失的产生是基于对陈述人的信赖。
此种信赖存在的基础是合法的,信息的获取是正当的。
例如果某人因信赖源于某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街谈巷议中的信息,而因该信息虚假而遭受损失,则这种信赖就过于间接,不应认定存在信赖利益。
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横跨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私法领域,权衡两者之间的关系,采用最恰当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是我国未来立法的发展方向。
有关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我们应该综合全局考虑,合理有效的规范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作出最适宜我国的立法选择,而具体的立法模式的选择有待于学者们的进一步研究探讨。
注释:豍《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豎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法学论坛.2009(1).参考文献:[1]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 [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著.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4]王卫东,程乾平.德国法上纯粹经济损失分析.德国研究.2006(3).[5]满洪杰.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的保护.法学论坛.2011(3).[6]张新宝,李倩.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理论、实践及立法选择.法学论坛.2009(1).[7]虞萍.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探微.法制与社会.2011(1).[8]彭惠连,周小祺.纯粹经济损失初探.法制与社会.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