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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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摘要:纯粹经济损失起源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应当引入并适用是学者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通过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模式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意义的借鉴。首先,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其进行分别保护,使其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领域范围内,发挥各自的救济功能。其次,在采取大陆法系一般性条款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类型化的保护模式,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并明确加害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承担怎样的损失。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规范模式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

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文表述中一般为pure economic loss,是民法学领域的一个较新的概念。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中也有相应的概念——“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chaden)。但是纵观各国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成文法界定的只有1972年的《瑞典赔偿法》,该法典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对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称财产上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并非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1]。综上所述,笔者较认同通过对其特征进行的界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

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2]。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分类

在合同法领域内,也存在着纯粹经济损失,如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前者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利益,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后者则是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的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这两者虽不以财产和人身实际损失作为前提,但是两者都可以通过契约法领域进行救济,如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笔者就不再赘述,以下仅就侵权法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简要分析。

1.反射损失

反射损失(ricochet loss),又称为关联经济损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是指加害人(被告)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人(原告)与该第三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因第三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害。英国著名的电缆案件便是这一类型,伯明翰的一家钢铁厂由电力公司供电维持运作,由于隧道施工单位工人的疏忽大意将电缆损坏,电力公司为修复电缆切断供电使钢铁厂无法运作导致了损失。又如丈夫因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住院,妻子为照顾丈夫而暂停或放弃工作,由此妻子所受到的损失即为反射损失[3]。

2.转移损失

转移损失(transferred loss),指前述的反射损失中,存在这样一种情

况,即在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发生了损失的情形下,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原本应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被转移至次级受害人承担,这类损失即为转移损失。此类情况中,次级受害人损失即为纯粹经济损失,因其人身或者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这类转移损失多发生于财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定期租赁、买卖和保险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例如,甲和乙订立了一份长期租赁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被丙破坏,乙无法获得租赁合同项下本应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损失就是这类转移性纯粹经济损失。

3.公用设施损害而导致的损失

这类损害通常不存在具体侵害人,而是由于各种关联行为互相作用导致了一种过失损害的发生,使得公用设施遭到关闭或进行维修,从而使得信赖这些设施的群体遭受纯粹经济损失。例如,日常道路交通因他人肇事而堵塞,堵车人的事务被迫搁置所导致的系列损失:行程耽误、路费增加、会议无法召开、合同无法签订、交易无法进行等等[3]。这一系列经济上的不利益都属于因公用设施损害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而且影响范围十分广大,使得该类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归属于限制获赔的领域。

4.疏忽的失实陈述或信息披露而发生的损失

这种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基于信赖他人披露发布的信息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披露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此时如果披露发布信息内容的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因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发生是属于纯

粹经济损失。有一个英国的经典案例:原告广告代理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策划广告宣传活动。原告为避免在这次活动中承担巨大风险,谨慎起见通过自己的开户行向对方的开户行(被告)写信询问其资信状况。被告行回信称公司信用良好附带免责声明,后该公司破产,广告公司承担巨大损失[4]。

5.基于对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导致的损失

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提供专业建议或信息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该类主体具有高于一般的注意义务,因为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常常会信赖其提供的建议或提供的专业服务而进行交易。因此这类专业人士如因故意或过失而提供了错误或虚假的信息而使第三人遭受了纯粹经济损失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国有一个遗嘱无效案件,立遗嘱人因与女儿关系不合要求律师修改遗嘱将女儿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后来他们重修旧好,遂要求律师再改回遗嘱,但是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遗嘱未被改回。此案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未尽职而导致了损失的产生需承担责任。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模式

现在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规范模式。

1.放任式体系,以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为代表

这些国家的侵权法通常都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此并未绝对排斥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也没有明确将纯粹经济损失视为一种类型。在这些国家的侵权法范围内,一般可以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而无需转而寻求其他救济,但是为了限制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法官通常会巧妙地应用其他法律工具来达到目的[5]。例如法国,在法国法中没有区分对纯粹经济损失和非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如果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因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因自己过失或者不谨慎做出的行为致人损害,应就此承担责任。”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规定,这两点被普遍认为涵盖了对几乎所有权利和法益的保护。但在实务中,对纯粹经济损失法官常常采取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限制。

2.实用式体系,以英格兰和荷兰为代表

在这些法域里,法官通过引入法律政策的公开评价和对“注意义务”的考察实现对个案里各冲突利益的衡量,而并不直接限制或者认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这些国家将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损失的类型,但救济与否取决于具体个案的分析。例如英国法奉行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的规则(exclusionary rule),但在“疏忽的失实陈述”一案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特殊信赖关系的考量,认许了该特殊关系产生了保护他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注意义务,确立请求损害赔偿的例外原则。此项损失须为可预见性,请求人和被告之间须有密切关系,得公平、合理地使被告负有注意义务,此案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控制水闸机制(floodgate)[6]。

3.保守式体系,以德国、奥地利、葡萄牙和瑞典为代表

这些法域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坚持最为长久,因为这些国家的侵权法条款都是列举式的,而纯粹经济损失并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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