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经济损失初探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摘要: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损失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遭受经济损失的个体或企业,社会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来减轻其负担。
如何界定经济损失救济的范围和程度,成为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探讨,旨在明确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范围;决策一、引言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于各种原因,个体或企业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如自然灾害、事故等。
对于受损的个体或企业,社会对其进行适当的救济,可以减轻其负担,促进社会的稳定。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在没有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仅仅是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相比之下,非纯粹经济损失则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一直受到争议。
本文将围绕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探讨,目的是明确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原则和适用范围,并讨论如何在实践中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
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含义和原则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原则上,应遵循以下几点:1.公平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公平原则,即对同等损失的个体或企业应给予同等的救济。
公平原则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实现。
2.效率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经济效率。
这意味着社会应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补偿来减轻受损个体或企业的经济负担,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成本。
3.责任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责任原则,即损失的责任应由导致损失的行为或事件承担。
在实践中,确定责任和分配损失的过程可能并不容易。
4.可行性原则: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应基于可行性原则,即救济措施应是可行的并能够有效地实施。
在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决策时,应考虑到资源的有限性和成本效益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范围应该限定在存在特定法律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
纯粹经济损失初论
纯粹经济损失初论摘要本文探讨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特点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它对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研究分析,旨在更好地理解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引言纯粹经济损失是一个经济学中重要的概念,它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经常出现。
相比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影响。
了解和研究纯粹经济损失对于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特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
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只涉及经济利益,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往往与市场环境、商业合作、投资决策等因素紧密相关。
它可能是由市场结构失衡、政策调整不当、交易合同违约以及投资决策失误等原因引起的。
纯粹经济损失分为实现损失和估计损失两种类型。
实现损失是指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准确计量。
估计损失是指尚未发生但可能会发生的经济损失,通常通过概率和风险分析进行估计。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1.纯粹经济损失不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其影响范围相对较窄。
但是,它的发生往往会对相关行业、企业以及整个市场造成连锁反应。
2.纯粹经济损失的波及范围较大,可能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例如,某个重要的市场机会丧失可能会导致企业利润减少,员工失业,进而影响整个地区的经济。
3.纯粹经济损失具有一定的不可逆性。
一旦发生纯粹经济损失,往往难以完全挽回,需要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和预测来减少损失。
4.纯粹经济损失的计量较为困难,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准确估算纯粹经济损失对于决策者制定合理的损失补偿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纯粹经济损失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纯粹经济损失对个人、企业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
首先,纯粹经济损失可能导致企业的经济利润减少,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即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而非涉及人身损害、体力劳动等问题。
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济损失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特别是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其对受灾群众造成的影响更是不可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个必要的问题,关系到政府应对灾害的态度和措施,也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民生福祉。
首先,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在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政府应该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工作,救援到受灾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妥善保障。
同时,应该迅速启动救灾工作,并对受灾人群进行相关的补助和救助,尽可能减轻其经济损失。
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预防性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的经济损失。
其次,政府应该确立健全的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机制。
政府的应对措施对于避免受灾人群的纯粹经济损失有一定程度上的减轻作用,但并不能完全保证其损失得到补偿,因此需要政府建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机制,对受灾人群进行经济补偿,确保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保险制度,引导并支持受灾人群进行风险抵御和自我保险,避免受灾损失扩大化。
再次,政府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
政府在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尊重受灾人群的合法权利和需求,采取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进行救济。
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受灾人群参与的机制,充分听取受灾人群的意见和需求,让政府救助措施更加贴近需求。
最后,社会应该共同参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工作。
在灾害救援和经济损失救济过程中,社会各方要团结一心,共同协作,发扬互助、守望相助的精神。
各方应该加强沟通合作,协助政府做好灾害防范和救援工作,共同承担救灾责任,在经济损失救济工作中展现社会的公正正义,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经济损失救济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个人或者组织遭受损失后,通过特定的制度和政策进行救济,以降低损失并恢复经营活动的一种手段。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伴随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的损失,通常包括利益的损失、盈利的中断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在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争议。
在救济的对象选择上,应该如何确定谁应该承担责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是由于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的,责任主体并不明确。
如果将责任推给市场或政府,则可能违背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和政策调整的合法性。
在确定责任主体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市场因素、政策措施、企业经营风险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着效率与公平的平衡问题。
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动用大量的财政资源,因此需要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
如果过于强调效率,可能会导致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相反,如果过于强调公平,可能会对经济主体产生道德风险,不利于经济发展。
应该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寻求效率与公平的最佳平衡点。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
救济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出现一些不良行为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一些机会主义者可能会故意制造纯粹经济损失,以获取救济款项;一些经济主体可能会依赖救济措施,而不积极自救,从而阻碍了经济自发调节的机制。
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中,应该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确保救济资金能够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还需要解决时间因素带来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通常需要时间才能恢复,但是救济措施往往需要尽快发放,以减轻受损经济主体的负担。
需要在救济措施的设计中,既兼顾及时性,又不忽视纯粹经济损失的长期影响。
还应注重救济资金的有效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的现象。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项复杂而严峻的任务。
在解决救济问题时,应该科学合理地确定责任主体,权衡效率和公平的考虑,建立监管和激励机制,兼顾纯粹经济损失的时间特点,并注重资金的合理使用。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讨论的话题。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由于外部因素导致个人或企业遭受了经济损失。
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变化或经济不景气等原因引起的。
尽管这些事件并非由个人或企业造成,但他们仍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上,观点分歧较大。
一些人认为政府应该给予纯粹经济损失的个人或企业一定的救济,以减轻其经济困境。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遭受的损失并非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负责并提供相应的帮助,使个人或企业能够度过难关。
另一些人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不合理的。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应该自负盈亏,遭受的损失是正常经济周期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政府不应该为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困境买单,以免扭曲市场竞争。
他们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依靠自身的努力和创新来恢复经济状况,而不是依赖政府的援助。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态度也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提供了各种救济措施,如补偿金、贷款援助等,以减轻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压力。
这些国家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公平的,个人或企业应该得到一定的帮助。
其他国家则采取了更保守的态度,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自行解决经济问题,政府不应该干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平和效率两个方面。
支持救济的人认为,个人或企业遭受损失是无法控制的,政府应该在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下提供帮助。
反对救济的人认为个人或企业应该自负盈亏,政府援助会扭曲市场竞争,影响整体经济效率。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涉及公平、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在决定是否提供救济时,应该综合考虑具体情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以实现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发展。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在经济活动中,因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进行救济,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救济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角度对此问题进行探析。
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纠纷、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包括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人并非因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要求救济,而是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补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特点是损失的主体为经济实体,损失的对象为经济利益,损失的方式通常是通过合同违约、市场垄断或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
在面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时,人们常常会思考如何进行救济。
目前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合同救济: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常常可以通过合同救济的方式进行补偿。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并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不正当竞争救济:在市场竞争中,如果遭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经济利益受损,受害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反垄断救济:市场垄断是导致纯粹经济损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受害者可以向反垄断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4. 诉讼救济:对于其他经济行为引起的纯粹经济损失,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失,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方式主要是通过合同救济、不正当竞争救济、反垄断救济和诉讼救济等方式进行的,并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在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中,法律适用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从国际上看,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合同一旦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纯粹经济损失,又称非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如信誉损失、商誉损失、经营中断损失等。
纯粹经济损失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涉及领域广泛,如知识产权侵权、合同违约、不正当竞争等。
然而,由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性,其在法律上的认定和保护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非有形财产损失。
其核心在于经济损失的纯粹性,即损失仅限于经济损失,而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损失,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
2. 特征(1)非有形性:纯粹经济损失是抽象的、非物质的损失,无法直接用金钱衡量。
(2)间接性:纯粹经济损失通常不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产生的。
(3)不确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数额往往难以确定,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1. 法律关系存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存在法律关系。
侵权行为、违约行为、不正当竞争等法律关系是纯粹经济损失产生的必要前提。
2. 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在于确定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侵权:行为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2)间接侵权:行为人通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纯粹经济损失。
3. 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时,需要判断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标准如下:(1)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经济损失。
(2)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通过一系列间接因素导致经济损失。
4. 经济损失的可量化性虽然纯粹经济损失难以直接用金钱衡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市场价值、行业标准等途径进行估算。
四、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保护1.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经济损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品损坏、财产丢失、合同纠纷等。
对于这些纯粹的经济损失,受害者往往需要向他人或者机构寻求救济。
对于这部分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
本文将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探讨,旨在寻求对这一问题的合理解决办法。
我们需要理清纯粹经济损失和非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别。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而非纯粹经济损失则是指由于他人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比如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
相比之下,非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救济的途径也更加清晰。
而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救济的途径也就相对模糊。
我们需要思考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合理性。
在大部分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中,受害者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他人或机构对其造成了损失,或者是他们并没有直接的过错。
一位在公共场所摔倒摔伤的受害者,虽然可能会因此产生医疗费用和工作时间的损失,但他并不能明确证明场所管理者存在过错。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场所管理者进行赔偿就显得不够合理。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我们需要权衡各方的利益,不宜一概而论。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也牵涉到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不明确,也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责任的认定有所规定,但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也并不明确。
由此可见,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规范化仍有待加强,法律层面上的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针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所面临的挑战,我们需要寻求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保险制度来进行救济。
可以推动颁布适用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特殊保险条款,为受害者提供相应的救济。
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缓解受害者的经济压力,也可以避免过多地牵涉到责任主体的责任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经济损失,例如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经济市场波动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损害方来说,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损失救济是非常重要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中,人们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适用范围、救济责任和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进行一次探析,就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述。
我们需要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实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仅仅是因为某种行为或者情况导致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某企业因为某一市场波动导致的贸易合同无法履行,导致赔偿金损失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并没有涉及到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仅仅是经济利益受损。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上,不同的国家法律和法律体系对于救济的原则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诉讼救济和非诉讼救济是两种主要的救济方式。
在一些国家,对于纯粹经济损失,法律往往强调行为人的违约责任,强调通过诉讼方式来获得救济。
而在另一些国家,法律可能更倾向于通过行政机构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来提供救济。
除了救济方式的不同,纯粹经济损失的适用范围也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些学者认为,对于纯粹经济损失应该限制其救济范围,因为如果扩大救济范围将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成本。
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该更加广泛,因为纯粹经济损失同样对受损害人造成了实际的利益损失,应当得到相应的救济。
这种争论的存在使得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解决。
更进一步地,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如何确定救济责任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和法律实践中存在着多种理论和方法。
一种理论认为,应当以违约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违反了其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应当以风险责任的形式来确定救济责任,即行为人在创造了一定的风险并造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应当对其承担责任。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经济损失救济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旨在通过对受到经济损失的个体提供相应的救济与补偿,使其能够尽快恢复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受害人遭受的仅仅是经济损失,并没有其他实质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涉及到救济的限度与范围。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因此救济的限度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
救济的范围也需要进行明确,以避免对实际经济活动产生过多的干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责任的确定。
在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需要找到侵权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对于法院来说可能是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因为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经济因素与变量,需要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的选择。
救济方式既包括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也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惩罚和制止。
在进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权衡不同的救济方式,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来实施。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涉及到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救济的公平性要求对不同的个体进行公正的分配,确保受损者能够得到公正的补偿。
而救济的效率则要求在救济过程中避免过度的成本与浪费,保证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需要进行科学的界定、明确救济责任、选择合适的救济方式与实施手段,并确保救济的公平与效率。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受损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浅析纯粹经济损失
浅析纯粹经济损失[摘要]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具有间接性、金钱不利益性、拟制性等特征。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应当以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作为例外。
我国立法虽未明确提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但部分法律法规中已经涵盖了相关内容。
制定民法典时应确认纯粹经济损失的含义,并对其进行类型化规定,在从严基础上沿用已有条款。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赔偿规则;类型化;立法选择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从理论上而言,纯粹经济损失可以被定义为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认可,难以获得赔偿。
[1]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涵义和特征,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理解:(一)间接性从定义可以看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性的损害,是为了维护间接受害人的利益。
在某些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不仅使直接受害人的利益受损,也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例如,扶养人因某人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对被扶养人的扶养能力,如果不给予被扶养人救济,则有失公允。
因此,对于特定的纯粹经济损失有必要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
以上论断牵连出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间接损害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区分。
例如:A侵害了B的财产,B因该财产受到了侵害而丧失了租赁利益,C因不能租赁该财产而发生停工。
在此种情况下,B的财产的价值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B失去的租赁利益属于间接损失,C停工造成的损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可以获得救济,而纯粹经济损失则一般不能够获得救济。
(二)金钱不利益性纯粹经济损失是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不考虑精神上的损害。
它是受害人因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财产总量的减少,是加诸于被害人整体财产上的一种不利益,而非针对某项具体的有形财产或者人身利益。
其既可以表现为现有财富的减少,也可以表现为财产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该种损失都是可以用金钱量化的,但现实生活的复杂又使得损失的范围难以划定。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在人们的生活中,经济活动无处不在,然而在这些活动中也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意外事故,导致经济损失。
为了使行为人得到适当的补偿,一些国家制定了经济损失救济制度,即对于某些经济损失,法律为受损害方提供了救济途径。
而在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上,存在着一些纯粹经济损失的问题,其解决难度也较较大。
本文将从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和影响、国内外立法和实践探析,分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指的是没有直接损害人身或财产等利益,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市场预期的经济利益受损失。
例如,A公司由于B公司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使得A公司无法使用该合同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没有对人身或财产权益造成直接伤害,因此其赔偿标准比较模糊。
对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缺乏,会对经济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一方面,不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救济,会导致市场不公和竞争程度下降,因为在同一竞争市场中,受到损失的一方可能面临着经济下降的风险,实现市场公平需要法律制度的保护。
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广泛和复杂。
解决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不仅可以缓解市场不公,也能有利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繁荣和稳定发展。
在国际上,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已经有不同的立法经验。
比如美国法律中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一般会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对原告进行赔偿。
在欧洲大陆国家,德国法律体系中提供了一种名为“ culpa in contraendo”的责任制度,它主要指的是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因严重过失未能履行预定的义务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应当赔偿。
在日本,对于存在进项下降等经济损失也可以作为赔偿理由,要求对方赔偿。
在我国《合同法》中,虽然没有特别规定纯经济损失的救济,但其三十六条有明确规定,如果某一方订立合同后撤回,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话,则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不同国家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上的立法和实践是不太相同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不断增加,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当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往往需要得到相应的赔偿。
这时就需要涉及到经济损失救济问题。
本文将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指因合同、侵权等法律行为造成的没有物质性损失但仍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损害行为。
在我国,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课题,需要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多。
首先,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这是一个争议性问题。
一些人认为,只要有经济损失,就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而法律只应该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否则会诱发一些不必要的、虚假的索赔行为。
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利益、法律原则、现实需要等因素。
其次,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范围应该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难题。
有些损失虽然是纯粹经济损失,但是也是可以预见到的,因此是否应该计入救济范围,需要进行权衡。
另外,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等特殊领域的经济损失,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界定。
再次,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方式应该如何选择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般来说,救济措施分为三种:赔偿、返还和补救。
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往往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但是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也是一项技术活。
如果数额过高,可能会鼓励不实索赔,过低则不能有效保护权益。
最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程序也需要得到进一步规范。
对于纠纷的解决,是否应该先进行调解,还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
此外,是否应该设立专门的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机构,也值得研究。
总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探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救济措施,进一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探析
我国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探析
ﻭﻭﻭﻭ摘要: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一直是各国法律规制与司法中的难点,该问题在我国立法上也由开始的不被认识到立法者的有意识调整,走过了一个逐渐被大家熟悉的过程。
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在保持原来规则基本面貌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变动.其中,纯粹经济损失问题是较为重要的一点。
本文即拟对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以及我国法律规则对该问题处理方式的演变做一个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够对该问题有更为清晰和深刻的认识。
:产品责任纯粹经济损失
一、问题之提出ﻭ甲向乙商家购买了丙厂家生产的A产品,后因该产品存在缺陷,在甲使用过程中导致甲身体受伤,花费医疗费若干,甲诉至XX,请求乙、丙赔偿损失。
ﻭ在该案件中,对于甲身体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我国法律,甲可以获得赔偿.但是问题是,对A产品因为存有缺陷而效用降低所导致的损失,甲可否要求赔偿?
二、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之界定ﻭ上述案件中,甲因A产品本身效用降低而受到的损失即是一种ﻭﻭﻭ。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指因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的仅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向受害者提供的救济。
在法律上,纯粹经济损失通常不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索赔,因为它不能被视为损害身体或财产的损失。
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一方的纯粹经济损失导致对方受到了实际损失时,可能会出现该问题。
如何确定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合理性和范围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因为这种救济需要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和利益,例如受益方、制造商、保险公司和政府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首先,需要考虑救济的目的和清晰的救济标准。
政策制定者需要慎重考虑是否采取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政策以及它的目标。
在救济标准上,可以探讨有关赔偿金额、救济的时间等规定,以确保受益方得到适当的补偿,同时避免对制造商和保险公司的财务压力过大。
其次,需要考虑救济的资金来源。
由于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通常由政府提供,需要考虑资金来源和分配方式。
考虑到这种救济政策需要财政支持,政府需要在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益和利益时,考虑其经济来源以及救济的规模。
接下来是问题的限制。
在实施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时,需要注意救济的限制。
例如,是否应该限制受益方的范围,是否需要指定损失的类型和具体受益者的情况等。
通过制定合理的限制,纯经济损失救济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平衡。
最后,需要考虑如何与现有的法律体系相结合。
虽然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通常不作为独立的索赔,但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体系实现该救济。
需要探讨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机制,以满足救济要求。
总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是一个需要平衡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利益的问题,需要慎重考虑。
政策制定者需要制定清晰的救济标准和限制,并考虑救济的资金来源和与现有法律体系的配合。
只有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才能实现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真正的价值。
纯粹经济损失的法经济学分析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在没有直接涉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因特定事 件引发的经济损失。这类损失在许多领域都有所体现,例如保险、合同、侵权等 领域。由于纯粹经济损失往往与人们的基本生活和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对其 研究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二、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由自然力量引起的灾害性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等。这些 灾害通常会带来严重的纯粹经济损失,如房屋、财产和生计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以美国电报公司(AT&T)案件为例,AT&T因误操作导致客户信用卡信息泄露。 虽然AT&T并未直接或间接遭受财产损失,但客户的纯粹经济损失却十分巨大。在 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AT&T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1、保护消费者权益:法院认为消费者在信息泄露事件中遭受了严重的信息 安全威胁和财产风险,因此应当得到赔偿。
总结
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是当他人的过失或行为导致受害者遭受纯粹经济损失时的 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对于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公平和公正;对于个人而言,它 可以弥补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在认定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需要明确法律标准、 事实认定和证据要求。在应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时,建议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 部管理并完善法律法规。
五、对比研究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类型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异同点。首 先,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往往比较直观和显而易见,而法律 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较为隐蔽和复杂。此外,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纯粹 经济损失通常涉及范围较广,而法律要求的纯粹经济损失则可能只涉及特定行业 或企业。
4、因果关系
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必须与特定事件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例如,如果 某企业的生产因遭遇洪水灾害而中断,那么由此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就可以归因 于洪水灾害。Fra bibliotek 四、案例分析
侵权责任之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之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摘要:纯粹经济损失在侵权法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但它在现行法律制度中面临界定基准、赔偿范围和责任限定的困境。
原因在于侵害人承受了过重的责任、受害人范围不确定及社会秩序等原因。
为此,要将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并将侵权法与商业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接轨,建立适量补偿原则来解决。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责任保险1侵权责任中纯粹经济损失的困境纯粹经济损失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权法两大领域,对现行的民事责任制度造成了诸多的困扰。
所谓纯粹经济损失上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
就侵权领域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司法实务层面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
现实的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性和侵权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认定、赔偿之间存在巨大的裂痕,从而导致调整纯粹经济损失的种种困境。
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一套体系,作为民法体系一部分的侵权法亦是如此。
在大陆法系传统立法中,对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是不同的。
德国模式采取三段论的递进方式,对侵权行为层层筛选;法国模式则是通过灵活、概括的方式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定。
然而,在《德国民法典》第823、826条和《法国民法典》中作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的第1382条和1383条中,两部法典对认定纯粹经济损失,其认定的标准并没有完全地依从以权利为中心来界定纯粹经济损失。
《德国民法典》在823条第二款中增加了其他保护权利之外的其他利益,在826条中也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也可构成侵权。
法国的民法典第1382条也只是笼统地提到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
显然,在对纯粹经济损害的认定上,两国的法典并没有完全依照是否对权利造成损害为基准来进行认定。
这是因为法固然保护人的权利,但权利并不总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唯一方式。
但是如果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去界定纯粹经济损失,会面临义务人的范围和义务的来源的困扰。
因此,如何界定纯粹经济损失一直是一个难题。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由于特定事件的发生导致一方遭受经济损失,需要向另一方寻求救济的问题。
这种情况下,救济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受损方的经济损失,使其能够回到受损前的经济状况。
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和范围。
纯粹经济损失是指由于合同或其他民事关系的特定事件发生而导致的仅为经济性质的损失。
与之相对的是非经济损失,如人身伤害、名誉权侵害等。
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可以包括合同违约、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情况下的经济损失。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原则和方式。
在处理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合同的约定原则,即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违约责任和救济方式;公平原则,即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救济方案;侵权责任原则,即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定赔偿金额等。
救济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履行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仲裁等途径来寻求救济。
在选择途径时,需要考虑到成本、效率、时效性等因素。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挑战。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也变得更加复杂。
面对新兴的商业模式和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救济方式和原则可能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情况。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存在着不确定性、法律空白等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当代社会中常见的民事纠纷问题之一。
了解和探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定义、原则、法律依据和途径,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的纠纷,还有助于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司法实践。
还需要关注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挑战,为其提供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
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探析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灾害、事故、疫病等突发事件中,人们可能会遭受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收入减少、失业等。
此时,政府和社会可能会提供救济措施,帮助受灾民众度过难关。
然而,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本身却存在着一定难以避免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可能会引起公平和效率的冲突。
对于受灾民众的救济,政府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或提供物资等方式,但这些方式可能存在背离效率或公平的问题。
比如,直接发放现金救济可能对贪污腐败问题比较敏感,且可能导致懒汉效应等负面效应。
而采取提供物资等方式则可能出现公平不足的情况,如分配不均等问题。
其次,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理论上,受灾民众有可能利用现有救济措施,故意制造经济损失,以此获取政府或社会的额外补贴。
这种行为可能导致资金流失和浪费,同时还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
如何防止这些风险出现,避免道德风险成为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中的重要因素,是这个问题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三,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还可能受到行政干预的影响。
政府在救助受灾民众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干扰市场运作的情况,从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政府在救济过程中,可能会采取强制性手段,如拆迁、征用等,这些手段可能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在救济过程中还可能出现择优安置、内部分配等行政延伸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资源分配失衡,影响市场经济和公平市场化发展。
总之,纯粹经济损失救济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问题,它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政策、法律法规等多种手段来辅助解决。
政府在救济过程中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以保证救助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同时,民众也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的救助措施,尽可能减少人为干扰和道德风险的影响,为政府的救援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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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初探摘要:纯粹经济损失起源于以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应当引入并适用是学者们长期以来研究的重点。
通过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的类型化分析及规范模式的探讨,提出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意义的借鉴。
首先,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其进行分别保护,使其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领域范围内,发挥各自的救济功能。
其次,在采取大陆法系一般性条款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类型化的保护模式,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并明确加害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承担怎样的损失。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责任法;规范模式一、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这个概念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在英文表述中一般为pure economic loss,是民法学领域的一个较新的概念。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法中也有相应的概念——“纯粹财产损害”(Reines Vermogenschaden)。
但是纵观各国法律,对其进行明确的成文法界定的只有1972年的《瑞典赔偿法》,该法典第2条规定:“根据本法,纯粹金钱上的损失是一种在任何方面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都没有关联的经济损失。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也对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是指受害人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称财产上的损失,这样的损失并非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或有形财产损害所引起[1]。
综上所述,笔者较认同通过对其特征进行的界定,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直接遭受的、非因受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2]。
二、纯粹经济损失的分类在合同法领域内,也存在着纯粹经济损失,如期待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前者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带来的利益,与既存利益方向相反的将来利益。
后者则是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固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的损失的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这两者虽不以财产和人身实际损失作为前提,但是两者都可以通过契约法领域进行救济,如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笔者就不再赘述,以下仅就侵权法领域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简要分析。
1.反射损失反射损失(ricochet loss),又称为关联经济损失(relational economic loss):是指加害人(被告)的不法行为侵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害人(原告)与该第三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关联关系,因第三人财产或者人身损害而遭受了进一步的损害。
英国著名的电缆案件便是这一类型,伯明翰的一家钢铁厂由电力公司供电维持运作,由于隧道施工单位工人的疏忽大意将电缆损坏,电力公司为修复电缆切断供电使钢铁厂无法运作导致了损失。
又如丈夫因交通事故受到严重伤害住院,妻子为照顾丈夫而暂停或放弃工作,由此妻子所受到的损失即为反射损失[3]。
2.转移损失转移损失(transferred loss),指前述的反射损失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在初始受害人和次级受害人都发生了损失的情形下,基于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原本应由初始受害人承担的损失被转移至次级受害人承担,这类损失即为转移损失。
此类情况中,次级受害人损失即为纯粹经济损失,因其人身或者财产未受到直接的侵害。
这类转移损失多发生于财产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定期租赁、买卖和保险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
例如,甲和乙订立了一份长期租赁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被丙破坏,乙无法获得租赁合同项下本应获取的利益,这种利益损失就是这类转移性纯粹经济损失。
3.公用设施损害而导致的损失这类损害通常不存在具体侵害人,而是由于各种关联行为互相作用导致了一种过失损害的发生,使得公用设施遭到关闭或进行维修,从而使得信赖这些设施的群体遭受纯粹经济损失。
例如,日常道路交通因他人肇事而堵塞,堵车人的事务被迫搁置所导致的系列损失:行程耽误、路费增加、会议无法召开、合同无法签订、交易无法进行等等[3]。
这一系列经济上的不利益都属于因公用设施损害而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这是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而且影响范围十分广大,使得该类纯粹经济损失一般归属于限制获赔的领域。
4.疏忽的失实陈述或信息披露而发生的损失这种纯粹经济损失是受害人基于信赖他人披露发布的信息内容而采取了某种行动,后因为披露的信息内容错误或不准确而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失。
此时如果披露发布信息内容的主体与受害人之间无合同关系,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因非基于自身财产和人身损害而发生是属于纯粹经济损失。
有一个英国的经典案例:原告广告代理公司,为另一家公司策划广告宣传活动。
原告为避免在这次活动中承担巨大风险,谨慎起见通过自己的开户行向对方的开户行(被告)写信询问其资信状况。
被告行回信称公司信用良好附带免责声明,后该公司破产,广告公司承担巨大损失[4]。
5.基于对建议和专业服务的信赖导致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有大量提供专业建议或信息的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
该类主体具有高于一般的注意义务,因为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常常会信赖其提供的建议或提供的专业服务而进行交易。
因此这类专业人士如因故意或过失而提供了错误或虚假的信息而使第三人遭受了纯粹经济损失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有一个遗嘱无效案件,立遗嘱人因与女儿关系不合要求律师修改遗嘱将女儿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后来他们重修旧好,遂要求律师再改回遗嘱,但是由于律师的过失导致遗嘱未被改回。
此案律师作为专业人士未尽职而导致了损失的产生需承担责任。
三、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模式现在各国对纯粹经济损失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规范模式。
1.放任式体系,以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为代表这些国家的侵权法通常都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因此并未绝对排斥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也没有明确将纯粹经济损失视为一种类型。
在这些国家的侵权法范围内,一般可以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而无需转而寻求其他救济,但是为了限制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法官通常会巧妙地应用其他法律工具来达到目的[5]。
例如法国,在法国法中没有区分对纯粹经济损失和非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人因其行为致人损害,如果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因承担赔偿责任。
”和第1383条规定:“任何人因自己过失或者不谨慎做出的行为致人损害,应就此承担责任。
”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规定,这两点被普遍认为涵盖了对几乎所有权利和法益的保护。
但在实务中,对纯粹经济损失法官常常采取直接因果关系进行限制。
2.实用式体系,以英格兰和荷兰为代表在这些法域里,法官通过引入法律政策的公开评价和对“注意义务”的考察实现对个案里各冲突利益的衡量,而并不直接限制或者认可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这些国家将纯粹经济损失作为一种损失的类型,但救济与否取决于具体个案的分析。
例如英国法奉行纯粹经济损失一般不予赔偿的规则(exclusionary rule),但在“疏忽的失实陈述”一案中,法官通过对当事人特殊信赖关系的考量,认许了该特殊关系产生了保护他人纯粹经济损失的注意义务,确立请求损害赔偿的例外原则。
此项损失须为可预见性,请求人和被告之间须有密切关系,得公平、合理地使被告负有注意义务,此案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控制水闸机制(floodgate)[6]。
3.保守式体系,以德国、奥地利、葡萄牙和瑞典为代表这些法域对纯粹经济损失不予赔偿原则坚持最为长久,因为这些国家的侵权法条款都是列举式的,而纯粹经济损失并未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法官通常会通过适用其他法律手段来实现对这类损失的救济,典型的做法如德国扩张合同责任救济的范围。
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和第826条确立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区分权利和利益)。
第823条1款通过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划定权利保护范围从而将纯粹经济损失置于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第2款和第826条虽然没有明确限制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但其获得救济的理由并不是因为它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而是给予它违反了保护他人之法律的规定或者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的利益。
针对立法的限制,德国司法实践发挥了创造性,法官通过扩张合同责任的适用领域,引入保护第三人利益合同来间接地实现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
四、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问题该如何借鉴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明确的“纯粹经济损失”一词,学界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以张新宝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曾指出:“该概念的引入与我国既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冲突,司法实践中也具有其操作性。
它可以将某些在法律价值观看来不适宜获得法律救济的损失置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也有助于对某些需要获得保护的金钱上的不利益做出公开的利益评价,进而确认其是否可以获得法律救济。
”[3]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模式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保护。
首先,通过合同法和侵权法对其进行分别保护,使其在各自的调整对象和领域范围内,发挥各自的救济功能。
其次,在采取大陆法系一般性条款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类型化的保护模式,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并明确加害人造成怎样的后果承担怎样的损失。
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的内容,第2条将民事权益进行界定,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开放模式将“纯粹经济损失”纳入其中,整体上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侵权责任法》仅承认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够的,缺乏明确的界限,易造成实践中无法救济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因此要对纯粹经济损失提供保护,其范围需加以明确和限制。
最后,配合其他部门法规所确定的责任形式与赔偿方式,辅以法官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分析和利益衡量为佳[7]。
参考文献:[1]王泽鉴.侵权行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96.[2]李吴.纯经济上损失赔偿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7-8.[3]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J].法学杂志,2007,(4).[4]龚赛红.中国民法视野中的纯经济损失——兼评我国的研究现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5]满洪杰.论纯粹经济利益损失保护——兼评《侵权责任法》第2条[J].法学论坛,2011,(2).[6]杨雪飞.纯粹经济损失之赔偿与控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7]郭浩,袁松.《侵权责任法》视野下的纯粹经济损失问题研究[J].天津法学,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