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地产 副总经理吴章焰被立案调查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3【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93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左武闵俊伟蔡晓【审理法官】左武闵俊伟蔡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霞【当事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霞【当事人-个人】刘霞【当事人-公司】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霞【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2020年9月7日,保利物业公司与刘霞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四条第一款约定,乙方物业管理费的计收时间:自开发商向乙方发出收房通知的次月1日计收物业服务管理费(乙方不按开发商通知要求及时收房的,亦自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的次月1日起计收物业管理费)。
该协议第二页末尾空白处载明:对以上第四条第一小条内容不认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只同意从收到房屋钥匙开始计算物业费。
该载明事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而刘霞于2020年9月7日办理了涉案房屋收房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从2020年9月7日开始计算物业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保利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刘远虎、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远虎、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申斌【审理法官】申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远虎;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刘远虎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远虎【当事人-公司】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姚玮澜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雾晴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姚玮澜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雾晴姚玮澜【代理律所】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远虎【被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服务费是否应打折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物业服务费是否应打折的问题。
保利物业与刘远虎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保利物业为刘远虎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刘远虎作为业主接受了服务,刘远虎应向保利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
关于刘远虎提出保利物业停车管理混乱、垃圾不清理、高空抛物等服务不到位问题,其有权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意见,因刘远虎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保利物业的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距,只能证明保利物业在小区管理上存在一些瑕疵,一审法院酌情扣减迟延履行违约金与本案实际情况相符,刘远虎提出物业服务费打七折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刘远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邹宇、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邹宇、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8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二辉【审理法官】王二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邹宇;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当事人】邹宇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邹宇【当事人-公司】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冬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冬梅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吴定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冬梅吴定兵【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邹宇【被告】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观点】保利合肥分公司与邹宇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邹宇的劳动报酬结算至2019年8月8日止,邹宇确认,保利合肥分公司已对邹宇在职期间所有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福利、奖金、绩效薪酬、津贴及补贴等)支付完毕。
该协议涉及邹宇切身利益及双方权利义务,邹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后果,理当审慎处分自身的权利。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保利合肥分公司与邹宇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明确约定:邹宇的劳动报酬结算至2019年8月8日止,邹宇确认,保利合肥分公司已对邹宇在职期间所有工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福利、奖金、绩效薪酬、津贴及补贴等)支付完毕。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川民终5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管雄亚李莉李春【审理法官】管雄亚李莉李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当事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当事人-个人】邱兴成【当事人-公司】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杨园园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明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杨园园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明超杨园园江俞廷【代理律所】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化企实业有限公司;邱兴成【本院观点】四川化企、邱兴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达到核工业西南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予以判定。
首先,根据2012年5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与四川化企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2012年6月28日、2013年3月5日核工业西南公司与四川化企分别签订的《联合贷款协议书》《联合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可知,在案涉借款发生前,核工业西南公司与四川化企已达成合意,即以核工业西南公司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申请贷款11000万元,四川化企用其自有土地在18200万元范围内为核工业西南公司向该行贷款承担最高额担保责任,核工业西南公司在取得贷款后,再将部分资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12年5月17日,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抵押权人)与四川化企(抵押人)签订5110062012000262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四川化企自愿以其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南国用(2008)第0030号]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牛支行与核工业西南公司在2012年5月17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8238.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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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运宣、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运宣、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湛【审理法官】彭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运宣;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周运宣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周运宣【当事人-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丝茗、杨佐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丝茗、杨佐堂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丝茗、杨佐堂【代理律所】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周运宣;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三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保利长大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观点】1993年9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房屋《广东省公路工程公司未办妥产权证的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第六条其他约定:“上诉人购房后,移民出国,被判刑、查出、辞职、退职或自动离职等(工作调动经领导同意者外),必须将住房按原价交回售房单位。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1993年9月2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涉案房屋《广东省公路工程公司未办妥产权证的职工住房买卖协议书》第六条其他约定:“上诉人购房后,移民出国,被判刑、查出、辞职、退职或自动离职等(工作调动经领导同意者外),必须将住房按原价交回售房单位。
肖莎、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莎、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2【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3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骆朝辉胡丹丹叶欣【审理法官】骆朝辉胡丹丹叶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莎;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肖莎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肖莎【当事人-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艳洁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何新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张娟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艳洁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何新权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张娟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艳洁何新权张娟娟【代理律所】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肖莎;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地产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肖莎、中铁武汉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附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中铁武汉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均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肖莎、中铁武汉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同附件中已经明确约定,中铁武汉地产公司发布的广告“均为要约邀请,不是出卖人的要约或承诺,不是买卖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对确定该房屋价格产生影响,均不作为双方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因此中铁武汉地产公司在售卖案涉商铺所在项目过程中所宣传的“内环旗舰商业,唯此地铁商机”,“地铁旺铺,压轴上市”等内容,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不能视为合同内容。
陈仓暗度:是受贿还是非法经营
陈仓暗度:是受贿还是非法经营作者:任捷来源:《检察风云》2020年第16期国资企业东莞市燃料工业总公司原董事长李志荣和原副总经理吴世忠,盯上了管道工程的巨额利润,暗中另设企业而自肥,最终落入法网。
本案值得关注的是,围绕李志荣、吴世忠是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是受贿罪,经历了一审、检察机关抗诉、被告人上诉、终审的过程,耗时8年。
2020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2000年8月,年近半百的李志荣从东莞市茶山镇“一把手”的岗位上调任市燃料工业总公司(“东莞燃总”)总经理,时年25岁的吴世忠进入他的视线。
吴世忠仅有大专文化,是一名普通业务员。
他意识到这是自己“跃升”的良机,遂刻意与李志荣套近乎,向他表忠心。
于是,经李志荣在董事会力荐,吴世忠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被“火箭式”提拔,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3年5月,他被委派到东莞燃总的直属企业东莞市管道煤气工程公司(“管煤工程”)担任总经理。
为此,吴世忠对李志荣感恩戴德,表示“愿为李总效犬马之劳”。
吴世忠向李志荣建言招商引资,经过多次洽谈,与河北廊坊新奥公司(“廊坊新奥”)共同设立了东莞新奥燃气公司(“新奥燃气”),东莞燃总的下属企业新锋公司占股51%,廊坊新奥占股49%。
李志荣兼任新奥燃气董事长和总经理,吴世忠兼任董事。
此后,东莞的煤气管道相关工程业务,都由新奥燃气承揽。
新奥燃气历经4年的发展,规模庞大,利润丰厚。
2007年6月,河北省新地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新地公司”)总经理郑某燕(另案处理)及张某生为了新地公司能够顺利承揽新奥燃气的常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向李志荣、吴世忠提议,双方共同成立东莞新德燃气项目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新德公司”)承揽工程,并划出一半工程利润私分。
李志荣已经进入退休倒计时,既不想丢掉唾手可得的“肥肉”,又害怕承担法律风险,遂与吴世忠商议。
吴献一计:“做个空壳公司入股就可以了。
”于是,李志荣、吴世忠和张某生、陈某球(另案处理)共谋,隐名成立德溢公司,成为新德公司的“影子”公司。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某1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16【案件字号】(2021)黔03民终98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雨刘娟娟李成波【审理法官】吴雨刘娟娟李成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某1;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吴某1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某1【当事人-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熙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张启利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徐家丽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曾瑶琴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钟国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熙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张启利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徐家丽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曾瑶琴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钟国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熙张启利徐家丽曾瑶琴袁潭钟国铭【代理律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贵州道弘律师事务所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原告的损失,本院确认共计为382377.52元。
由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保利新联爆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各承担133832.13元,原告自行承担114713.26元。
由于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通过借款给原告奶奶刘兰英90000元的方式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且各方当事人同意将该笔费用用于抵扣本案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费用,因此扣除90000元,被告贵州习水林旅投资有限公司还应当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43832.13元。
谭郑霄、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郑霄、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28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文滔何鑫黄红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谭郑霄;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谭郑霄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谭郑霄【当事人-公司】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符伟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符伟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符伟【代理律所】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谭郑霄【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24 02:39:40谭郑霄、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1民终1281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谭郑霄。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伟,湖南华良国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404-406房。
法定代表人:彭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春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吾戈。
审理经过上诉人谭郑霄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VC大佬阎焱被曝逼退吴长江
VC大佬阎焱被曝逼退吴长江:涉嫌操纵雷士股价来源: 南方都市报时间: 2012-07-04 15:31 作者:字体:大中小创业者与投资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他们是成功的搭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创业者与投资人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他们是成功的搭档,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今年4月,软银赛富基金首席合伙人阎焱在某论坛上呼吁,套利型VC会给社会带来灾难。
2个多月后,南都记者收到的一封匿名邮件披露,阎焱不仅是逼退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的幕后主谋,更涉嫌操纵雷士股价,从中获取不可告人的利益。
匿名邮件详述了阎焱操纵股价的四大证据,包括告知朋友及机构可以抄底雷士照明等,建议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就此进行立案调查。
雷士照明发言人石勇军向南都记者表示,“阴谋论”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无法回应。
并称目前雷士的订单没有减少,经销商也没有出现问题“经营一切顺利”。
阎焱被指操控雷士股价邮件中称,据多名机构人士透露,吴长江辞职公告发布前,阎焱亲自打电话通知身边的朋友及熟悉的机构,提前告知该消息,并表示吴长江辞职后,可以抄底雷士照明。
5月25日,雷士照明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吴长江突然辞任,引起市场巨大波动,全天跌20%至1 .76港元,创上市一年来新低。
邮件指,吴长江辞职公告发布后,雷士股价果然迅速下跌,“在公告发布后的第二、第三天,阎焱安排林和平(现任雷士照明非执行董事)及身边的人去找持有雷士照明股票的机构,告诉机构雷士照明利空,他们可以接盘雷士照明股票”。
自吴长江离职后,雷士股价持续震荡下跌,自昨日以1.48港元收盘,较5月24日2 .36港元的开盘价大幅下跌了近4成。
“在雷士照明股票下跌时,雷士照明董事会已经通过了最多回购金额达到3 .88亿元的股票回购方案,但是由于阎焱不同意立即行使回购授权,一再拖延时间,导致雷士照明股价不断下跌,损失惨重。
而他本人却通过有关相熟机构回收股票。
”匿名邮件称。
石勇军则表示,股市当然会有波动,这是市场变化决定的,完全正常。
武维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维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8【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1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鹏曹向博刘剑腾【审理法官】姚鹏曹向博刘剑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维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武维生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武维生【当事人-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江波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江波【代理律所】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武维生【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尽到了服务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上诉人武维生向本院提交了照片等证据,证明2月28日晚上下雪时房屋还在漏水。
因为其没有缴纳车辆管理费,自己的车进出不能正常使用,以前曾向被上诉人反映过,后再向被上诉人反映未得到回复。
经本院组织质证,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该证据恰恰可以客观反映出被上诉人尽到了义务。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没有直接关联性,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
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上诉人是否对上诉人尽到了服务义务。
2、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缴纳2017年2月13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违约金。
郭映辰、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郭映辰、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7【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38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征曾庆军刘英【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映辰;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映辰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映辰【当事人-公司】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映辰【被告】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映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0:15郭映辰、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湘01民终1383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映辰(曾用名郭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39号湖南文化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郭映辰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2民初9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映辰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郭映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卢玉、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玉、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3【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51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晓程婧潘威【审理法官】蔡晓程婧潘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卢玉;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卢玉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卢玉【当事人-公司】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卢玉【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不动产登记情况表》载明,卢玉系涉案房屋所有人,产权面积137.0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长沙永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保利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上诉人具有约束力。
保利物业公司已为上诉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上诉人应向其支付相应期间的物业费。
上诉人虽抗辩保利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保利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构成根本违约,故上诉人无权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其逾期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敬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敬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6【案件字号】(2022)云01民终5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韬邓林春李莹【审理法官】彭韬邓林春李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敬;陈洁晶【当事人】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陈敬陈洁晶【当事人-个人】陈敬陈洁晶【当事人-公司】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洪雨泉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赵楚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李仁斌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洪雨泉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赵楚璇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李仁斌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洪雨泉赵楚璇李仁斌【代理律所】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云南保利恒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陈敬;陈洁晶【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上述第2组证据中的疫情防控专项方案、复工补贴及赶工激励方案以及第3组证据中的两份复工返岗人员统计表因系上诉人单方制作,本院不予采信;第3组证据或其单方制作或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第6组证据因与本案处理结果无必然关联,本院不予采信;第1组、第4组证据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中的监理工作联系单及第3组证据中的工作联系函因有原件核对,本院亦予以采信。
本案争议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违约金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授权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双方对本院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对本院认定的双方无争议的法律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波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波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28【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41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韦苇华敏洁杨志【审理法官】韦苇华敏洁杨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波;徐晓霞【当事人】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彭波徐晓霞【当事人-个人】彭波徐晓霞【当事人-公司】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钟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万静静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钟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万静静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钟万静静【代理律所】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无锡远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彭波;徐晓霞【本院观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远发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其公司对相关争议条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说明,仅认为文字表述错误即为无约定显然难以让人信服,故此种情况下参照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则,亦应由远发公司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不动产所在地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远发公司向本院提交:58同城和贝壳找房网截图,以证明涉案房屋同地段即锡北镇同期房屋的租金标准在1700元/月左右,故逾期交房违约金应当按此标准计算。
彭波、徐晓霞质证称,对上述证据三性均不认可,网站截取的个别房屋租金不能反映涉案当时以及当事人本人的租金情况,更不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对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远发公司逾期交房天数问题。
罗军、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罗军、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8【案件字号】(2022)鄂02民终5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审理法官】黄显珠曹晓燕周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罗军;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罗军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罗军【当事人-公司】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光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耀【代理律所】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罗军【被告】大冶市海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罗军提供的关于自行测量层高的视频,因建筑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而一般普通购房者能够进行测量的是室内净高(已经扣除了楼板厚度等),故合同约定的层高与罗军诉称的室内净高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标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和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被立案调查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公告编号:2019-047
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被立案调查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副总经理吴章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目前,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日。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某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某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规则相关投资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依照“给予国民待遇”和“内外资一致”原则,不需要征得外商投资审批机关同意才生效。
正文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叶某某与吴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基本案情】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内地合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
2013年,金鼎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对金鼎公司实际股东及股权进行确认,即金鼎公司工商登记在叶某某和大地公司名下股权的实际股东及股权比例为:叶某某占股52.5%、吴某某占股20%······。
叶某某同意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金鼎公司股权,依照会议确认的比例分别转让给吴某某等实际股东。
因叶某某、金鼎公司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吴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叶某某将金鼎公司20%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裁判结果】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某与吴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金鼎公司系合资企业,虽然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金鼎公司的股权变更需报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才生效,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备案管理。
涉案合资企业不在负面清单内,故案涉股权变更仅需向有关部门备案即可,并非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叶某某、金鼎公司应当将叶某某持有的股权变更到吴某某名下。
叶某某和金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虽然《金鼎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之前,但是金鼎公司并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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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夏子航 ○编辑 李魁领
5月31日晚间,保利地产公告称,近日公司接到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公司副总经理吴章焰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目前,公司已对相关工作进行妥善安排,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保利地产表示,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利地产2018年年报披露的履历显示,吴章焰1996年参加工作,历任广东新南方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城泰环境工程设计公司建筑设计及项目负责人,广州保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技术部负责人,保利(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现任保利地产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