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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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辽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利用域外资本的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战略为指引,以放宽招商领域、创新招商方式、规范招商活动、落实招商责任、转变招商作风为主要任务,建设一支有水平、懂业务的招商队伍,加强软环境和硬环境建设,形成投资洼地,全面提高利用域外资本综合优势和总体效益,更好地发挥域外资本在推动辽宁全面振兴中的积极作用。

二、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一)优化利用域外资本结构。

围绕全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域外资本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

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低水平、过剩产能项目。

围绕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国内外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支持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区域性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围绕推进全省城镇化建设,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参与城市交通、生态环保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促进利用域外资本投资方式多样化。

引导和鼓励国内外企业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省内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我省设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吸引和鼓励域外资本参与我省经济建设。

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融资。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环〔2019〕385号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1月21日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资金主要用于上述生态保护区域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支出,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建设及竞争性领域。

第三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由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财政部门负责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和监管。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一、奖励的对象1.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地方政府部门;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3.投资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者。

二、奖励内容1.地方政府部门(1)完成招商引资项目的数量,根据项目的规模进行奖励。

例如,完成10个以上的大型项目奖励10万元,完成20个以上的中型项目奖励5万元。

(2)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额度,根据实际投资额度分段奖励。

例如,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1亿以上的项目奖励50万元,完成总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以上的项目奖励20万元。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1)项目投资额度的奖励。

根据实际投资额度,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投资额度达到1000万的项目奖励5%的投资额度。

(2)项目创造的经济效益的奖励。

根据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例如,项目利润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利润的10%。

三、奖励的条件和考核标准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

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1)按时完成项目的计划和目标;(2)项目的投资额度达到招商引资项目的要求;(3)项目的经济效益达到预期目标;(4)项目在当地区域内创造的就业机会。

四、奖励的发放方式1.地方政府部门的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2.参与该地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和投资者的奖励,以奖金、贷款优惠、税收优惠等多种形式发放。

五、奖励的监督和管理1.成立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领导小组,负责奖励的审核和发放;2.严格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确保奖励的公平、公正和及时;3.定期对奖励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奖励政策和办法。

六、奖励办法的宣传和推广1.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组织招商引资项目的交流和推广会议,分享成功经验和案例。

以上是一个招商引资项目考核奖励办法的例子,旨在通过奖励措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招商引资项目,推动地方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8•【字号】辽政办发[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八日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推进城乡配套改革,统筹城乡发展,繁荣县域经济,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本着“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对40个县(不含大连市所辖4个县,下同)的财政体制,建立激励发展的财政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辽西北地区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65号)中政策享受范围的22个县在2007年之前继续执行原定各项财政政策。

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其他18个县,2005-2007年省参与分享的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部分,以2004年为基期年,其定比增量部分,省财政将全额返还。

40个县省分享5个税种体制政策,在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大的财政体制改革和调整,省将对县进行相应调整。

(二)市辖区继续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03〕17号)相关政策。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

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执行方案一、奖励制度1.优秀项目招商奖励针对优秀的项目招商工作,可以给予以下奖励:(1)在项目引进和签约方面,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根据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奖金的比例奖励。

(2)对于引进的重点项目,当地政府可优先提供土地、用电、办证等政策和公共服务,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和便利。

(3)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突出贡献的领导和干部,可给予定期奖励和表彰,例如嘉奖、荣誉证书等。

2.优秀招商团队奖励为激励招商团队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可采取以下方式给予奖励:(1)对于在一定期限内在招商引资方面取得显著成果的招商团队,给予团队成员一次性奖金,奖金金额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和招商业绩进行确定。

(2)优秀招商团队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总部经费支持,用于团队的工作运营和发展。

(3)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有创新能力的个人,可鼓励其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提升招商引资技能和专业水平。

二、惩罚制度1.招商引资违规惩罚为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进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做出不实信息的行为,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对于招商引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可采取罚款措施,罚款金额根据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2)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可取消相关人员的职务,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存在轻微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严爱进行内部处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2.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惩罚对于招商引资工作不力或者未完成招商引资指标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对于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一定的降级或调整的处罚。

(2)对于连续不达标或有重大责任的情况,可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政治和纪律处分。

(3)取消该部门一定期望内的资金支持和其他政府资源供给。

通过建立奖惩执行方案,可以督促招商引资工作的开展,激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辽财流[2007]8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流〔2007〕8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7〕16号)精神,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奖励。

为发挥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是指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锦州西海工业区、辽西锦州湾经济区葫芦岛北港工业区、丹东产业园区、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以下简称重点发展区域)。

第三条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重点发展区域从省外、国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重点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国外引入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专项贷款、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已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注册资金。

第五条奖励政策确定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确定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过程中,要坚持政策透明,奖励对象公开,以确保公平和公正,同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园区招商引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鼓励引进重点大项目的原则。

通过奖励重点发展区域引进大项目,以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辽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辽宁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目录1、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2)2、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优惠政策 (4)3、营口开发区鼓励招商引资的有关政策 (6)4、营口高新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投资优惠政策 (8)5、营口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建设优惠政策 (13)6、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 (17)7、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9)8、盖州市招商引资扶持及奖励办法 (22)9、站前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26)10、西市区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方案 (29)营口北海新区招商引资扶持政策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营口市委十届十次全委会精神,举全市之力建设北海新经济区,实施“项目带动、产业集聚、结构优化”的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力度,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营口北海新城更好更快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总则一、政策所称招商引资的资金是指由企业引进的现金或其他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政府拨款。

二、本政策的奖励原则,鼓励引进重大项目、高科技项目、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填补省市空白项目、外资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原则;符合环保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引进工业项目政策三、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节能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技术、新材料技术、食品加工、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轻纺服装等,鼓励引进外资项目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

四、环保政策:引进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实现达标排放。

五、土地政策:本着节约集约原则实行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即168元/平方米,项目用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依法取得。

六、用地优惠政策:对投资额度较大且能带来较大税收、人流和物流的项目实行“零”地价,政府留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相关报件款外,其余款项返还企业,用于企业绿化和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形成税收后的地方留成部分返还企业,直至“零”地价,期限为3年。

七、工业项目已经享受了的优惠政策但经营期未满十年,企业应返还政府给予的补助资金方可转让土地使用权。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招商引资奖励是指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者来到该地区进行投资,并为他们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的一种行为。

通过招商引资,政府可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带动就业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以下是一份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为招商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本地区进行投资。

第二条此办法适用于该地区所有经济性组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应当由财政予以保证,相关部门要及时拨付到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和使用。

第二章投资项目奖励第四条对于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资金。

具体的奖励金额由项目投资额和实施地区的不同决定。

第五条对于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

返还的税收比例由实施地区确定。

第六条对于实施较大型项目的投资者,政府给予土地使用权的优先批准,并给予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使用权。

第七条注册资本超过一定金额的项目,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产权登记和保险代理服务,减少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三章人才引进奖励第八条对于投资额超过一定限额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产,为当地创造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的,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人才引进奖励。

第九条对于在项目中引进的高级技术人才,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金额根据所引进人才的职称和技术水平而定。

第十条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养的本地人才,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培养奖励,并提供相关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第四章经济效益奖励第十一条对于年利润超过一定金额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成功上市的企业,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股权奖励,并提供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奖励申请和管理第十三条申请人需填写《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真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虚假情况,一经发现将撤销相关奖励资格。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14号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正文:---------------------------------------------------------------------------------------------------------------------------------------------------- 辽宁省开发区条例(2018年10月1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整合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服务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发挥开发区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设立整合、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服务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实现特定发展目标和方向,具有明确管辖边界和管理范围,享受特殊政策的区域。

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产品加工示范集聚区等具有开发区性质的各类园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发展导向的原则,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打造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新创业的示范区、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区。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发展方向,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省发改、科技、商务和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开发区的审查、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工作。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解读(6)

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政策解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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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完整版)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为鼓励招商引资积极性,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成功引进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鼓励引进的项目。

国家重点培养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及研发项目;(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二)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和矿产资源项目除外)、商贸物流、旅游开发及农副产品种养及精深加工等项目;(三)引进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研发中心(机构)和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以及服务外包企业。

第三条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

(一)专业招商。

市政府设立2个专业招商小分队:一是由市招商局组建;二是由工业园管委会组建。

市财政每年给予2个小分队各预算安排5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其中,年初预拨30万元,年终完成了当年的基本招商任务的(具体任务另外下达),再核拨20万元工作经费;未完成任务的,所余20万元不再拨付。

专业招商队队员工作两年后成绩突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推荐给予提拔重用。

(二)自主招商。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主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引荐人通过提供投资信息、协助联系投资商、实质性促成了项目落户或直接引荐项目落户后,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条鼓励县区和市直单位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一)实行“谁引进、谁收益”的考核原则,鼓励各镇、各单位引进工业项目进入不成工业园。

对引进入园的项目所产生的工业总产值、税收总收入、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外商进出口总额、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个数等7项指标的计分归入引进单位得分。

(二)凡成功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进入XX市,在项目正式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前五年税收本级财政分成部分进行三七分成(即70%归市财政,3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项目投入运营第六年起,该项目的税收(地方财政分成部分)实施八二分成(即80%归市财政,20%归引进该项目的县区);在异县区落户的县区级引进项目,在该项目投入运营并形成税收后,市财政将对该项目税收的本级财政分成部分(市70%,县区30%)返还给县区,由该项目的引进县区与落户县区五五分成。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抚政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抚政发〔2008〕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十七日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为调动全社会参与全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加大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的力度,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项目奖励办法(一)奖励对象通过合法途径,从域外或境外引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范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

(三)奖励标准按照项目建成后固定资产价值奖励引荐人。

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目录颁布的项目,特别是对地区经济发展有明显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由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标准。

(四)奖金来源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由项目受益的市、县(区)政府负责筹集奖励资金。

(五)奖金分配和使用1.多部门(单位)联合引进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协商分配奖金;个人引进的项目,奖励资金支付给项目引进者个人。

2.单位引进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引进项目单位,主要用于补充工作经费。

引进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对引进项目贡献突出的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六)引进项目的审定市、县(区)政府成立引进项目审定小组。

组长由市(县、区)常务副市(县、区)长担任,成员由发展改革、经委、科技、监察、财政、国土、规划、对外经济、环保、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

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引荐单位向引进项目审定小组申报,经引进项目审定小组审定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县(区)政府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本级财政部门支付奖金。

辽宁省大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辽宁省大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辽宁省大洼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大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大洼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五星级酒店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外资项目(独资、合资),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等额奖励给企业。

第二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和温泉城建设项目;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外资项目(独资、合资),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批准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四星级酒店建设项目,经大洼县项目建设县长办公会议入驻后,企业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再由受益财政按20%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按照县域产业发展规划,落户各镇、园区的工业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自企业运营之日起,前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按5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星级酒店、温泉城和专业市场项目,自运营之日起,前2年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70%奖励给企业。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抚政办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县区招商引资工作奖补办法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抚顺“工业立市、工业强市、产业兴市”,加大项目招引和项目建设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市政府对各县区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资金进行奖补。

经市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各县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总额,市财政按照40%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补贴。

市政府将按照“谁先出台、谁先实施、谁先补贴”的原则,鼓励各县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区域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实施主体。

各县区政府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分别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给予资金奖励。

第三条奖励标准。

各县区在制定出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时,工业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轻资产项目最高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项目年度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2%比例。

第四条自主设定奖励门槛和奖励条目。

各县区制定出台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可根据实际,自行设定项目奖励的起始额度,自行设定奖励项目的产业条目,自行设定奖励的中介人范围。

第五条明确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审核认定程序。

各县区要对招商引资项目自洽谈初始阶段,即确定项目第一中介人,建立在谈项目和第一中介人信息备案制度。

当项目实现正式签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项目和中介人相关信息。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20日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17号),结合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过程管理、竣工验收。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辽宁省重大项目库。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五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审批环节。

省发展改革委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只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需要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简单维修改造、只有设备采购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只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初步设计。

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以全面开放引领全面振兴的意见》(辽委发〔2018〕20号),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8至2022年,省本级财政设立辽宁省全面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全面开放资金”)。

全面开放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招商引资、开放平台建设、产业园区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和开拓国际市场等。

第三条全面开放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问题导向。

着力解决各市招商引资力度不够、项目储备不足、外贸结构不合理、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不充分等“堵点”。

(二)体现远近结合。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保持连续性,外贸政策支持内容根据形势变化按年度确定。

(三)强化结果导向。

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支持工作业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和项目。

第四条全面开放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一)省财政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

(二)省商务厅负责全面开放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第五条全面开放资金分为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和支持招商引资资金两部分。

第六条支持外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向:(一)支持外贸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外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边境地区贸易发展。

(二)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支持发展服务贸易。

(四)支持提高外贸综合服务水平。

(五)其它有利于支持我省加快构建开放新格局的事项。

第七条在大连市外贸进出口指标不低于上年的前提下,支持外贸发展资金对大连市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由大连市自行安排用于落实相关政策。

第八条支持招商引资资金具体支持政策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一)奖励优质外资项目。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葫政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4月25日葫芦岛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葫芦岛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是指,直接引荐辽宁省以外(含境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成功投资的非财政拨款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奖励资金由葫芦岛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市、县两级各占50%),奖励资金以人民币结算。

第四条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项目,对引荐人予以奖励:(一)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

(二)正式竣工投产的工业类项目,投入运营的农业类项目,全部建成开业的三产类项目,其他投入运营的总部经济类项目。

(三)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进驻飞地产业园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总部经济类单个项目年度地方财力贡献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

(四)项目单位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划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必须在我市行政区划内领取税务登记证。

(五)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外资或省外内资,不包括市内民间融资、银行借贷。

第五条除总部经济项目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3.07•【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要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将延期至2010年。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财县[2008]135号)二○○八年三月七日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

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1•【字号】辽政办发[2004]85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5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十月一日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省财政年初安排的预算资金。

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按程序追加的财政资金等。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究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年初预算资金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本级收支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并向省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六条省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预算编制政策,按省财政厅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及时编制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

同时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与省本级收支预算草案相衔接的省本级部门预算,分别报送主管副省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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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重点支持项目包括:
(一)形成产业发展集聚效应的县域工业园区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目。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
(三)突出地方特色产业、主导产业项目。
(四)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形成规模,具有品牌效应的现代农业项目。
(六)资源深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
(七)出口创汇项目。
(八)环境保护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旅游资源开发及社会服务项目。
(十)其他重点支持项目。
对高耗能、高污染及国家明令禁止项目不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我省67个县(市)区从省外引进的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招商引资当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设备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额的100%为基数计算)以上,且投入正常生产或运营,独立核算、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增加就业岗位、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一、二、三产业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奖励范围,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用途
第七条 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实行分档考核奖励的办法。以申报的招商引资项目为考核内容,计算奖励资金额度。
单位项目奖励起点为10万元,奖励上限为50万元;每个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总额上限为200万元。如当年全省申报应奖励额度超出预算安排额度,实行系数法(年度预算安排奖励资金/全省应奖励额度*每县(市)区应受奖额度)计算奖励额度。
各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要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将延期至2010年。为此,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财县[2008]135号)
二○○八年三月七日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省财政最终确认实行项目登记、项目审查、专家评审及社会公示等制度。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对67个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它开支。各县(市)区级财政应如实上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申报材料,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省财政将定期重点抽查资金使用情况,对发现截留和挪用奖励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如数扣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奖励资金使用原则:
(一)有利于激励加快发展原则。奖励资金充分体现财政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支持,激励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
(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原则。招商引资要符合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重点支持发展地方特色经济和县域支柱产业;优先支持加快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县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拉动作用大、对本地区经济有支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
(四)规范透明原则。在省确认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过程中科学规范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增强工作透明度。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投产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用工证明及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上述材料有弄虚作假现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该地区受奖励资格。
第十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报所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上述材料及《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项目市级申报汇总表》和该汇总表的电子文档及上一年度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最终确认后下达预算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2008年至2010年。《辽宁省县(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县[2005]67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各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市对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67个县(市)区(不含大连市辖县区)从省外引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范围和条件的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资金,本年度奖励资金奖励上一年度内投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省外引进的资金是指从省外引进的民间资本、金融资本和外国资本等实际到位资金,不包括由政府担保的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及争取国家和部门的国债转贷款、省域商业银行贷款、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省内上市公司资金、专项拨款等政策性资金。所称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引进资金已形成固定资产和已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包括投资(含设备投资)和捐赠两种形式(不含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技术转让等),资金到位时间以项目投产前一年之内计算(引资额度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可按项目投产前两年计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精神,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调动县(市)区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县乡财源建设,壮大县域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下同),奖励10万元人民币;
2.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4000万元-6000万元,奖励30万元人民币;
4.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6000万元-8000万元,奖励40万元人民币;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txt
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03月31日 15时59分 32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计划物价
“招商引资”
“奖励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市)区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凡申报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各县(市)区,应由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3.引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定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资额度证明材料。主要应有能够证明省外引资额度的中介机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设备发货票及设备入库凭证复印件(属进口设备的提交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及具有法律效应的其它证明材料。
5.单位项目引资额度在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县级政府招商引资成本,具体用途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项目申报、审查及考核认定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照“县(市)区申报、市考核认定,省最终确认“的工作原则进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工作,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申报奖励项目的考核认定,省财政负责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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