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精选复习笔记讲义
《民法学》复习重点
《民法学》复习重点1第一章导论:①民法概念及特征3、②民法调整的对象2、③民法调整的原则7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①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③民事法律事实概念、意义及分类第三章公民:一. 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终止,一般民事权利能力、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 监护(概念及作用、未成年人的法定和指定设定监护人、精神病人的法定和指定监护人)三.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2年公告半年、4年或意外事故满2年公告1年)四. 公民的特殊类型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依法登记vs.承包合同)2) 合伙(①概念及法律特征②合伙协议③入伙及退伙④合伙财产⑤合伙经营⑥合伙债务)第四章法人制度:①法人概念②法人分类③法人设立(设立原则6、成立条件4)④法人变更3情况、终止(绝对、相对终止) ⑤联营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及特征(合法、以行为人意思表示作为够成要素、能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后果)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 以所需的意思构成(单方、双方)2) 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构成(单务、双务)3) 以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是否要求对方承担对价(有偿、无偿)(单务可能有偿、双务可能无偿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4) 以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实践性、诺成性)5) 以是否必须采取特定形式(要式、不要式)三.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①明示(口头、书面、其他(视听资料、公证、登记、审核批准))+②默示(受遗赠人2月内没表示的接受的)四. 附条件or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 概念: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的依据2) 条件特点(意定性、目的性、未来性+或然性+合法性)3)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4) 应当注意: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不正当地阻止或促成条件的行为如何处理五.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六. 无效民事行为1) 概念: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本质是违法性②确定无效③自始不发生效力)3) 认定的几种情形-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中另有定论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合同法规定算效力待定合同、纯利益合同有效)C.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方不知而为民事行为、因果关系)D. 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E. 因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F. 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G. 违反法律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 概念:当事人针对欠缺有效条件而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2) 特征-①变更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这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因当事人行使变更权、撤销权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其效力3) 三种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自己过失、错误认识、重大损失、因果关系)(双方撤销权)B)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利用优势、显示公平)(双方撤销权)C) 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受损害方单方撤销权)4) 撤销权(概念:当事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权利、行使人同上、行使时间1年、除斥期间届满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的特征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发展时期中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从主体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
2、从内容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3、从利益方面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从内容上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要是指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2、从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相互联系来看,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原则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落实宪法、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一、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二、平等原则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中均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当事人;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干涉民事主体依法表达其自由意志或非法阻碍其实现民事权利。
四、等价有偿原则五、诚实信用原则六、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在依法的同时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按公正合理的精神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学串讲笔记
民法学串讲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任务4、平等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2、民事法律事实3、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财产权、人身权等概念)第三章自然人1、住所的法律意义2、监护的概念和特征3、监护人的职责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和法律后果)第四章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2、法人的机关(含义、种类、法定代表人)第五章不法人组织1、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2、入伙也退伙3、个人独资企业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物的分类(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特定物与种类物)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1、意思表示的瑕疵2、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4、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第八章代理1、代理的特征2、代理的分类(记每个类别的概念)3、表见代理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1、诉讼时效的概念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诉讼时效的中止4、诉讼时效的中断5、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人格权* 1、人格权的概念和内容2、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3、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区别第三编物权**第十三章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及含义2、物权的特征3、物权的分类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5、物权的效力* 6、物权的基本原则* 7、物权变更的要件第十四章所有权1、所有权的权能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4、善意取得5、添附* 6、共有(整个第四节)7、共同共有第十五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种类2、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节)* 3、地役权(第四节)4、典权(第五节)第十六章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担保物权的意义3、抵押权(第二节)* 4、质权(第三节)* 5、留置权的概念第十七章占有1、占有在民法物权上的意义第十八章债权1、债的分类(第三节)第十九章债的发生* 1、不妥得利2、无因办理第二十章债的效力* 1、债权人的代位权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3、债权人的撤销权(概念及成立要件)第二十一章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第二十二章债的转移1、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的条件第二十四章继承的概念与分类1、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2、继承权丧失的概念与性质3、继承权的行使和放弃(法条)4、继承权的庇护(第六节)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挨次(第二节)2、代位继承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与遗赠1、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2、遗嘱的形式3、遗嘱的有效条件4、遗赠扶养合同(第四节)第二十七章遗产的处理1、继承开始的意义2、继承开始的时间* 3、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式第二十八章侵权行为概述1、侵权行为的概念* 2、侵权行为的特征第二十九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1、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第三十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侵权行为构成要件2、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第三节)3、因果关系的确定4、直接原则与间接原因(案例)第三十二章特殊侵权行为的民民事责任1、高义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三节)2、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七节)。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学精选辅导笔记讲义(20)
民法学精选辅导笔记讲义(20)第三债的担保(人保)一、保证1含义:跟物的担保相对应的担保制度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况2特征:①建立在人身信用基础上的担保很“危险”的关系债权人:仅基于对担保人的信用保证人:有风险且无利益②是一种双方的民事行为(是通过保证合同建立的债)保证是单务的(保证人只承担义务,无权利;被保证人只享有权利,无须为保证合同支付对价)债权人主债主债务人②①保证合同③(一般认为)委托合同保证人原则上是无偿的实务上却是有偿的,原因在于主债务人一般会给保证人报酬(理论上委托是有偿的)∴实际上保证是无偿的③保证责任是一种从属性的责任④保证责任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责任主债权人可以在不免除主债的情况下免除保证主债权人与保证人可就保证责任内容协商变更,不影响主债而相反,如果债务人宣告破产,仍资不抵债,则债权人可就剩余债务向保证人追偿(主债已消失,保证人仍承担责任)《担保法》8、9、10、25、26、28、30、29条第二债的保全责任财产是债发生的前提,对债权人来说才是真正保障债权人总是希望责任财产(债务人的所有财产)保全债权人代位权甲处分积极责任财产债务人(债权人)消极债权次债务人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对第三人冲击大,直接撤销他们之间已发生的合同)保全与担保早期是一样的先有保全后有担保——就某一个财产单独设定的保全是一般意义的担保,全部财产、全体债权人,法定担保是特殊意义上的保全,特定财产、特定债权人,约定单独设定,准设定谁受益一、代位权《合同法》司法解释11、12、13条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构成要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a必须是合法的b必须是有效的,不能有瑕c必须是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必然要审两个案子,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若在两个法院,一个案子中止,等待另一案子审理)②债务人必须迟延履行债务并且念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以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资力为标准(即:不行使债权就影响债务清偿——造成损害)④债务人的债权个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专属自身之债不能代位:a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权,eg:监护权离婚请求权、婚生子女认领权b涉及到权利人无形利益的财产权eg:继承的抛弃因人格利益而产生之权利c不得让予的权利eg:委托权基于特定信任关系或特定身份d不得扣压之权利eg:抚恤金、养老金2行使代位权的方式代位权行使必须通过诉讼方式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民法上责任财产所有债权人《合同法》司法解释:入库规则(债务人)之后平等地受偿⑤保证责任是一种具有补充性的责任保证方式:a一般保证b连带保证当主债务人确实不履行时,必须首先要求债务人履行,经过诉讼,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时(不能立即找保证人),才能找保证人。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学专题培训讲义
第四节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作出的
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民事义务: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
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二、分类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 利,一般可以用金钱计算其价值。
四、民法与婚姻法 五、民法与商法 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营利性; 2、具有技术性; 3、具有公法性; 4、具有国家性。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
形成权:指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 变化的权利。
(三)、绝对权与支配权
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为一 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
支配权:指义务人为确定的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 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的存在 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如债权(主权利)与担保债的抵押权(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 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但民事主体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 的、有限制的自由。
二、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应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 活动中要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1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笔记——民法学第一章民法导论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 人身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利益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两种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前者中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与主体的人参不可分离,一般不能转让,后者是财产权利,权利人可以依其意志转让。
1)保护方法不同。
前者遭到破坏时,对责任人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对后者的责任人则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
2.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指在权利人之外,一切不特定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行使和实现其权利并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消极不作为义务,即不实施任何妨碍权利人行使和实现权利的行为。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这类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数人,其所承担的义务一般表现为某种积极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1)前者的义务人不特定,后者的义务人特定。
2)前者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后者则需要义务人协助;2)前者中义务人一般承担消极不作为义务;后者则承担积极作为义务。
3. 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是指行为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者的区别:1)物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债权关系的权利人不可以直接支配物。
2)物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行为予以配合,债权关系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3)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债券关系的义务人为特定的一人或数人。
4.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正常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学精选复习笔记讲义(9)
房屋涉及的问题,一房二卖
1、一房二卖中不能取得所有权的人,只能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也要区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私房买卖不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只是返还房款及其利息,如果商品房买卖我们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按照欺诈来解决。
2、一房又抵又卖或先抵后卖或先卖后抵。
房屋先抵押给银行,后又抵押给消费者,消费者享有什么权利?
如果消费者没有支付主要款项,那么消费者就是债权人。
如果支付了主要款项,消费者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人。
第一个要保护的权利是支付了主要款项的消费者的权利。
银行不能行使抵押权。
l
车的问题
车船航空器的登记效力是对抗效力,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核心是两个问题:所有权交付时转移。
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
例:甲将车卖给乙,交付了没登记,这时候甲的债权人找甲要钱,甲没钱,于是查封财产,能不能查封已经交给乙的车,查封了能不能抗辩?
不能查封,这时候乙是所有权人,查封人是债权人,债权不能对抗物权。
不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都是物权人。
如果车已经抵押了然后卖,抵押时经过登记才生效的,而卖没有登记,登记物权优于非登记物权。
如果买车人开着没有登记的车撞人了,那么卖车人负什么责任?
卖车人负补充连带责任。
卖车人是侵权人,卖车人是所有权人。
借车,租车撞人了,车主是否负责?车主承担补充责任。
偷的车撞人了,车主不负责任。
08李仁玉民法笔记(配合08三校民法强化课程)(11)
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水流,矿藏,宪法后来加入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城市的土地。
水流,不是指水面,水面遵循谁投资谁享有的原则。
有可能是国家的,有可能是集体的,还有可能是个人的。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没有收益)
第五十四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意: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对企业享有出资者的权利,所有权属于企业。
集体所有权:《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是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可能是乡镇集体,也可能是村集体,也可能是村民小组集体。
91年国土资源部的文件得到确认了。
目前80%是村民小组所有。
极少数是乡镇集体的。
如山西大寨,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典型的。
集体所有权的实施使用
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人的义务问题。
也别是它的容忍义务。
高压线从上空通过,隧道从地下通过,土地所有权人有容忍义务,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得请求法院排除妨碍。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三个权利。
专有权:可以买卖继承抵押租赁。
专有权的范围是墙心说。
不是到墙根说。
注意:将居民住房转为商业用房,要经过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权:特殊的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1.楼道电梯外墙房顶共用管线,当然是共有,现在加了道路和绿地。
除了标明是公共道路和绿地以外,是属于业主所有。
规划于停发汽车的车位、车库等事先没有约定的业主共有。
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和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地下室所有权,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业主共有。
3.物业管理设施,有约定依照约定,没有约定业主共有。
4.小区的商务会馆所有权尚无规定。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成员权:小区的管理中,投票权由什么决定?不能完全由房屋面积决定。
还有人的因素。
重大决议两个三分之二,面积的三分之二和户数的三分之二通过决定。
诉讼主体: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都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相邻关系的问题:是不动产所有权的义务问题。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是,相邻权是满足基本需要,地役权是为了满足特别需要。
地役权是约定的,相邻权是法定的。
相邻权是不支付对价,地役权要支付对价。
相邻权无需登记,地役权要登记才生效。
不登记就是债权,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事权,只具有对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