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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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保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税额备注大气污巢物每污染当登L2元至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L4元至14元煤环百每吨5元固尾矿每吨15元体危险废物每吨1000元■冶炼施、粉煤灰、物炉渣、其他固■体废物(着半固态、液密废物5每吨25元嗓工业噪声声超标1—3分贝每月350元1.一举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瞟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员题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宥两处以上噪声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一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64标贝一翅分每月700元冕打、7n分贝每月1400元超标10—12分贝每月2800元超标13—15分贝每月5600元超标16分贝以上每月11200元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三、值、色度、大肠菌群数兀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揖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附表2应纳税污染物及当量表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污染物1。

总汞2。

总镉3。

总铬4。

六价铬5。

总砷6。

总铅7。

总镍8。

苯并(甲)芘9。

铍总量10。

总银2,二类水污染当量污染11。

悬浮物(SS) 12。

生化需氧量(BOD5) 13。

化学需氧量污染当量(千克)4 0.5 1污染当量(千克)0.0005 0.005 0.04 0.02 0.02 0.025 0.025 0.000003 0.01 0.02 14。

总有机碳(TOC) 15。

石油16。

动植物油。

挥发性苯酚。

氰化物总量19。

硫化物20。

氨氮21。

氟化物22。

甲醛23。

苯胺24。

硝基苯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总铜27。

总锌28。

总锰29。

彩色显影液(光盘2) 30。

总磷31。

元素磷(以磷计)32。

有机磷农药(以磷计)33。

乐果34。

甲基对硫磷35。

马拉硫磷0.49 0.10 0.16 0.08 0.05 0.125 0.8 0.5 0.125 0.20 0.20 0.20 0.20 0.25 0.05 0.05 0.05 36。

对硫磷37。

五氯苯酚和五氯苯酚钠(按五氯苯酚计算)38。

氯仿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计算为C1)40。

四氯化碳41。

三氯乙烯42。

四氯乙烯43。

苯44。

甲苯45。

乙苯46。

邻二甲苯47。

对二甲苯48。

间二甲苯49。

氯苯50。

邻二氯苯51。

对二氯苯52。

对硝基氯苯53。

2.4-二硝基氯苯54。

苯酚55。

间甲酚56。

2.4-二氯苯酚57.2.4.6-三氯酚0.05 0.25 0.04 0.25 0.04 0.04 0.04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0.02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59。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60。

丙烯腈61。

总硒0.02解释0.02 0.125 0.02: 1。

一类和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2。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4-二氯酚
,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61.总硒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备注

, 13-14
, 12-13
, 11-12
, 10-11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总汞
2.总镉
3.总铬
4.六价铬
5.总砷
6.总铅
7.总镍
8.苯并(a)芘
9.总铍
10.总银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 9-10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1.总汞 0.00052.总镉 0.0053.总铬 0.044.六价铬 0.025.总砷 0.026.总铅 0.0257.总镍 0.0258.苯并(a)芘 0.00000039.总铍 0.01 10.总银 0.02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11.悬浮物(SS) 412.生化需氧量(BOD 5) 0.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14.总有机碳(TOC ) 0.4915.石油类 0.116.动植物油 0.1617.挥发酚 0.0818.总氰化物 0.0519.硫化物 0.12520.氨氮 0.821.氟化物 0.522.甲醛 0.12523.苯胺类 0.224.硝基苯类 0.2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0.226.总铜 0.127.总锌 0.228.总锰 0.229.彩色显影剂(CD-2) 0.230.总磷 0.2531.单质磷(以P 计) 0.0532.有机磷农药(以P 计) 0.0533.乐果 0.0534.甲基对硫磷 0.0535.马拉硫磷 0.0536.对硫磷 0.05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0.2538.三氯甲烷 0.04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0.25(AOX)(以Cl计)40.四氯化碳0.0441.三氯乙烯0.0442.四氯乙烯0.0443.苯0.0244.甲苯0.0245.乙苯0.0246.邻-二甲苯0.0247.对-二甲苯0.0248.间-二甲苯0.0249.氯苯0.0250.邻二氯苯0.0251.对二氯苯0.0252.对硝基氯苯0.0253.2,4-二硝基氯苯0.0254.苯酚0.0255.间-甲酚0.0256.2,4-二氯酚0.0257.2,4,6-三氯酚0.02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2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0.0260.丙烯腈0.12561.总硒0.02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备注1.PH值 1.0-1, 13-142.1-2, 12-133.2-3, 11-124.3-4, 10-115.4-5, 9-106.5-6 0.06吨污水0.125吨污水0.25吨污水0.5吨污水1吨污水5吨污水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环保税税目 污染物当量值表

环保税税目 污染物当量值表

附表一: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
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
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
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吨污水
不消毒

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 9-10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50.邻二氯苯
51.对二氯苯
52.对硝基氯苯
,4-二硝基氯苯
54.苯酚
55.间-甲酚
,4-二氯酚
,4,6-三氯酚
58.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59.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60.丙烯腈
61.总硒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备注

, 13-14
, 12-13
, 11-12
, 10-11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保税税目、污染物当量值表

环保税税目、污染物当量值表

当量值
污染物
0.02
1.0-1,13-14
2.1-2,12-13
1.PH值
3.2-3,11-12 4.3-4,10-11
5.4-5,9-10
6.5-6,
2.色度
3.大肠菌群数(超标)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
备注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12.生化需氧量(BOD5) 13.化学需氧量(COD) 14.总有机碳(TOC)
15.石油类 16.动植物油
17.挥发酚 18.总氰化物
19.硫化物 20.氨氮 21.氟化物 22.甲醛 23.苯胺类 24.硝基苯类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26.总铜 27.总锌 28.总锰 29.彩色显影剂(CD-2) 30.总磷 31.元素磷(以P计)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33.乐果 34.甲基对硫磷 35.马拉硫磷 36.对硫磷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8.三氯甲烷 39.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0.四氯化碳 41.三氯乙烯 42.四氯乙烯
43.苯 44.甲苯 45.乙苯 46.邻-二甲苯
4 0.5
1 0.49 0.1 0.16 0.08 0.05 0.125 0.8 0.5 0.125 0.2 0.2 0.2 0.1 0.2 0.2 0.2 0.25 0.05 0.05 0.05 0.05 0.05 0.05 0.25 0.04 0.25 0.04 0.04 0.04 0.02 0.02 0.02 0.02
5.饮食娱乐服务业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乐果
0.05
34.甲基对硫磷
02.色度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
3.3吨污水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厂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氨
9.09
39.三甲胺
0.32
40.甲硫醇
0.04
41.甲硫醚
0.28
42.二甲二硫
0.28
43.苯乙烯
25
44.二硫化碳
20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额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57.2,4,6-三氯酚
三、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净化物净化当量值
净化物
净化当量值
备注
1.0-1, 13-14
2.1-2, 12-13
3.2-3, 11-12
4.3-4, 10-11
5.4-5, 9-10
1吨污水
5吨污水
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应税净化物和当量值表之杨若古兰创作
一、第一类水净化物净化当量值
净化物
净化当量值(千克)
8.苯并(a)芘
二、第二类水净化物净化当量值
净化物
净化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无机碳,只征收一项.
13.化学需氧量(CODcr)
1
5吨水·倍
3.大肠菌群数(超标)
大肠菌群数和余氯量只征收一项.
4.余氯量(用氯消毒的病院废水)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财产水净化物净化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没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财产等小型排污者的水净化物净化当量数)
类型
净化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14.总无机碳(TOC)
25.阴离子概况活性剂(LAS)
29.黑色显影剂(CD-2)
31.单质磷(以P计)
32.无机磷农药(以P计)
37.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39.可吸附无机卤化物(AOX)(以Cl计)
46.邻-二甲苯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是一种用于管理环境污染物排放需要考虑的管理工具。

表中列出了许多重要的环境污染物以及它们的应税数量和当量值。

以下是一个大约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一氧化碳(CO):当量值:1,000kg/TJ。

在燃烧化石燃料等开采工业中排放的CO,超出标准的则需要征税。

CO可造成呼吸系统和心血管疾病。

二氧化碳(CO2):当量值:0。

CO2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归为应税污染物,因为它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

但在实际应用中,CO2的排放往往被视为能源消费的反映,而不是环境污染。

甲烷(CH4):当量值:25,000kg/TJ。

甲烷是一种强温室气体,用于化石燃料开采时需要征税。

甲烷也会造成大气污染问题,如使植物失去养料。

二氧化硫(SO2):当量值:0.2kg/TJ。

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大气污染物,可以从燃煤和其他燃料中释放出来。

由于二氧化硫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因此需要尽快将其征税。

氮氧化物(NOx):当量值:0.15kg/TJ。

氮氧化物也是来自燃料的常见污染物之一,除了当量值之外,它通常被标记为氮氧化物(NO)和氮氧化合物(NOC)。

NOx的排放是致使酸雨、富营养化和大气污染等问题的原因之一。

挥发性有机物(VOCs):当量值:1kg/t。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以气形式释放而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有机化合物。

常见的VOCs包括苯、二甲苯和甲苯,因为它们是许多制造过程的中间体物质,所以往往难以避免。

悬浮颗粒物(PM):当量值:0.15kg/TJ。

悬浮颗粒物由可采纳颗粒污染物和其它危害大气健康的颗粒物组成。

这些颗粒物有时也被标记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颗粒物本底值:当量值:0.075kg/TJ。

本底值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因为它表明颗粒物已经存在于自然环境中,而不是由人类活动导致的。

颗粒物的本底值通常是用来和应税的颗粒物数量进行区分的。

总溶解性固体(TDS):当量值:1kg/T。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政策法规司 2017-04-17(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之欧阳光明创编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之欧阳光明创编
0.125
20.氨氮
0.8
21.氟化物
0.5
22.甲醛
0.125
23.苯胺类
0.2
24.硝基苯类
0.2
2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总铜
0.1
27.总锌
0.2
28.总锰
0.2
29.彩色显影剂(CD-2)
0.2
30.总磷
0.25
31.单质磷(以P计)
0.05
32.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者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备注
11.悬浮物(SS)
4
12.生化需氧量(BOD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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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一、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二、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说明: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5)和总有机碳
(TOC ),只征收一项。

三、PH 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说明: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说明: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五、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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