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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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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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柜台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是指在持续和全面了解客户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结合柜台市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市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客户群体,建立客户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1.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交易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对收益与风险要求相匹配。

2.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个投资组合的角度对投资者的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

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个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3.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四条公司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及监督问责;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上柜产品的评估和产品适当性资料等;法律合规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合规监督及审查;稽核部负责柜台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稽核审计;信息技术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系统和技术支持;营业部负责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零售业务总部对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相关岗位协助配合。

证券股份有限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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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市场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等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三条公司开展产品柜台市场业务,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对柜台市场交易产品实施准入管理制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柜标准并通过审核的产品,方可在柜台市场上柜交易。

第五条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零售业务总部具体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禁止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营业部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开展产品的柜台市场业务。

第六条本办法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及发行人评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风险评价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一并构成公司柜台市场产品制度体系。

第二章产品准入管理第七条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市场产品的引入、发行协调,落实已批准上柜产品的销售、信息披露、备案等相关工作,指导分支机构落实产品适当性管理等。

第八条零售业务总部应挑选适合的产品引入公司柜台市场销售及交易;公司总部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可引荐符合要求的柜台市场产品。

第九条产品发行人或产品发行部门应向零售业务总部提交产品上柜交易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产品上柜时间、交易方式、交易期限、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风险揭示书、推介材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等。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柜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柜台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柜台业务开展,防范和控制相关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柜台业务规范》及公司柜台业务发展战略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柜台业务是指公司成为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的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的参与人,通过报价系统为投资者提供私募产品报价、发行、转让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从事柜台业务,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证参与柜台业务的投资者具备必要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柜台交易的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是确定公司柜台业务管理事项的基本规范性文件,公司将根据国家现行证券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以及公司相关政策和柜台业务调整的需要对本办法及时进行修订,公司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具体制定柜台业务各项运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柜台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按照公司经理层、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机构的三级体系来设立和运作。

第六条公司经理层负责批准开展柜台业务的基本制度和管理体系,确定公司开展柜台交易的整体业务规模和风险上限,授权业务决策机构在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公司设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作为柜台业务的决策机构,接受公司经理层的领导,支持和协调公司柜台业务的开展。

在公司经理层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业务进行具体决策。

柜台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根据产品发行人和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同、尽职调查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对公司拟发行、上柜的柜台交易产品进行风险评估、质量评价和审查项目材料,确保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出具审核意见。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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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交易规则(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柜台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柜台市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参与上柜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柜台市场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上柜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公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

第五条上柜产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第六条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富尊网或者到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上柜产品的交易。

第七条上柜产品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

第八条柜台市场处于发行期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代销的金融产品等柜台市场上柜的产品,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通过柜台市场进行认购。

第九条柜台市场处于开放期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申购、赎回。

第十条柜台市场上柜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代销的金融产品、私募债、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市场进行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

第十一条柜台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09:30至下午15:00。

如有变更以公司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公告的休市日,柜台市场休市。

第三章上柜产品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投资者交易上柜产品,需持有符合柜台市场规定的资金账户和产品账户,并与公司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客户协议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市场业务电子签名约定书》。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交易现场管理,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交易现场,包括营业部、证券营业厅、自助终端等。

第三条交易现场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

(三)服务至上: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四)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章交易现场管理职责第四条交易现场管理职责分为以下几类:(一)交易部门职责:1. 负责交易现场的组织、协调、监督工作;2. 负责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3. 负责交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4. 负责交易现场的人员培训与考核。

(二)营业部职责:1. 负责交易现场的业务操作和管理;2. 负责交易现场的客户服务与沟通;3. 负责交易现场的日常巡查与整改。

(三)员工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3. 负责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使用与维护;4. 负责交易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章交易现场管理措施第五条交易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设施设备管理:1. 定期检查交易现场的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 对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3. 做好设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保卫:1. 设立安全保卫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 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 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确保交易现场安全。

(三)业务操作管理:1. 严格执行交易操作规程,确保交易活动规范、有序;2. 对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3. 加强对交易员、客户经理等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最新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第三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第二章发行、销售与转让第七条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柜台交易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交易,是指公司与合格投资者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以及为合格投资者之间在公司柜台交易系统中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非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基础柜台交易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产品发行人,是指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初创设者,包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金融衍生产品和金融衍生工具的创设人等。

第五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须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六条公司从事柜台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决策与授权机制第七条公司开展柜台交易试点业务的决策与授权机制,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四级体制设立和运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是柜台交易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制定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发展战略,审议批准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业务规模和风险限额总额。

第九条公司投融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柜台交易业务的年度自有资本金投入。

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规模、风险限额、授权等事项,对柜台交易业务风险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与决策。

第十条公司场外市场业务委员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对柜台交易业务进行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场外市场部作为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授权部门,全面负责柜台交易业务运作、组织、管理职责,确保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有序、顺利开展。

第三章产品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实施严格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柜台交易产品上柜前需由产品发行人提交产品上柜申请文件,第三方的产品上柜前还需由第三方产品发行人与公司签订产品上柜协议。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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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结算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柜台市场业务结算管理,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我司柜台市场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柜台市场是指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我司办理柜台市场业务中所需的结算及结算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柜台交易业务的,应委托及授权我司办理柜台交易业务的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的事项,并应充分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柜台市场的登记结算等事宜的相关安排。

第五条我司收到投资者委托后,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应验证买方资金账户,柜台市场经纪业务子系统(以后简称“经纪业务系统”)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卖方证券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不足,不予受理。

第六条我司柜台交易业务的结算遵循集中统一、规范有序、服务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账户体系第七条柜台市场的账户体系是在我司现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账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用于完成柜台交易的登记托管与结算。

第八条客户资金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其柜台市场业务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

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开资金账户。

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柜台市场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九条理财账户:在我司E账通开立的用于簿记客户通过第三方支付、总对总银证转账等方式划入我公司的非三方存管资金。

我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柜台交易产品买卖交易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条柜台市场产品账户(投资者):由投资者申请,我司为符合柜台市场业务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立柜台市场产品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私募产品份额持有、变动及权益派发情况。

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自律管理柜台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情况、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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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的有效性,保障柜台市场依法合规进行,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指引》、《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业务规范(试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执行柜台交易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采取信息隔离措施,开展合规考核及合规问责,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覆盖公司柜台交易业务的各个环节,确保柜台市场业务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并采取信息隔离措施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市场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公司法律合规部具体负责公司柜台市场业务的合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和完善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制度;(二)对柜台市场业务的规章制度、柜台市场业务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及重大决策等进行合规审查;(三)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的规定,对柜台市场业务经营情况开展合规检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报告;(四)密切关注有关柜台市场业务法律法规的变化,并要求相关部门对相关制度等进行修改完善;(五)负责协助柜台市场部处理柜台市场业务相关法律诉讼事务。

第二章合规管理机制第五条公司遵循合规、健全、有效和审慎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柜台市场业务合规管理机制。

第六条法律合规部加强对柜台市场业务的合规管理,审核与柜台交易业务相关的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以及与柜台交易产品相关的协议文件等。

第七条法律合规部组织实施有关柜台市场业务信息隔离墙措施,业务相关部门严格执行防止内幕交易、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第八条制定针对柜台市场业务的反洗钱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反洗钱工作,执行柜台市场业务客户的反洗钱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4]137号【修改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4.08.15【实施日期】2014.08.1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及《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14〕137号)各会员单位、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规范开展业务,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证券公司要切实按照《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要切实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做好报价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后,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在报价系统报价、发行、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证券公司无须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

附件:1.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2. 《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8月15日附件1: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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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登记托管服务管理办法(2016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管理,防范登记托管业务风险,保障柜台市场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我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柜台市场业务,是指证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托管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登记托管服务”)是指我司经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授权,接受产品发行人的委托,管理产品持有人名册、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提供柜台市场产品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柜台市场产品是指可在我司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主要分为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银行理财产品、权益互换、私募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

第四条我司依法接受产品发行人的委托,提供产品登记托管服务,产品发行人申请产品登记托管服务实行申报审核制。

产品发行人向我司提交产品登记托管服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我司审核通过后,我司与审核合格的产品发行人签订柜台市场产品登记托管服务协议。

第五条我司设立柜台市场登记托管系统(以下简称“登记托管系统”),接受产品发行人委托,管理柜台市场交易产品的持有人名册,集中提供以下服务:1.产品登记服务,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其他登记服务等。

2.产品托管服务,包括簿记持有人账户、份额持有查询、非交易过户、协助司法执行、持有人权利代理行使等。

第六条我司登记托管系统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产品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柜台市场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人通讯地址、产品名称、持有产品份额以及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产品持有状态。

从合规的角度分析券商收益凭证

从合规的角度分析券商收益凭证

“资管新规后,唯一保本的理财产品就剩下券商的收益凭证了!”经常会在券商朋友的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这句话不断刷屏,也有一些大型券商刚推出几款产品,而且很快被认购一空,收益凭证受关注度不断高涨。

从合规的角度去聊聊收益凭证监管体系及法规1、2013年3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将收益凭证与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列为证券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工具。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依照本办法发行,约定本金和收益的偿付与特定标的相关联的有价证券。

特定标的包括但不限于货币利率,基础商品、证券的价格,或者指数”,表明收益凭证作为结构化债务工具的基本特征。

2、2014年5月证监会发文《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其中第一条第三款中明确“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证券公司的收益凭证业务开始进入实质化阶段。

6月正式启动收益凭证试点工作。

3、2014年8月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收益凭证实行事后备案,并为证券公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开展收益凭证业务提供了政策依据。

4、2014年9月,在监管层的力推下,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向券商发布《证券公司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务规范”),对收益凭证产品的定义、法律性质、发行要素和增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5、2015年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具体条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分别在“应付短期融资款”、“应付债券”、“衍生金融负债”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科目下设置“收益凭证”明细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监管报表中,应在“应付债券”项下列报。

目前关于收益凭证的上位法缺失,主要法规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

证券公司柜员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柜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柜员管理,提高柜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业务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所有柜员,包括前台柜员、柜台经理等。

第三条柜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规范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公司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柜员招聘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等程序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第五条新入职柜员应接受公司统一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服务规范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定期对柜员进行业务知识、技能和服务意识的培训,提高柜员综合素质。

第三章业务操作第七条柜员应熟练掌握证券业务操作流程,确保业务办理准确无误。

第八条柜员在办理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九条柜员应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条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耐心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一条柜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主动了解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专业、热情的服务。

第十二条柜员应遵守服务规范,尊重客户,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三条柜员在处理客户投诉时,应耐心倾听,积极解决问题,维护客户权益。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柜员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柜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防止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柜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对柜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的柜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柜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柜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规范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证券行业规范为准。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组织结构办法明确了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

一个证券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董事会是证券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公司的业务运作。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经营管理层则是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三、业务范围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证券公司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等。

这些业务旨在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1. 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证券承销与代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发行人承销证券或代销证券。

这项业务要求证券公司拥有较强的市场分析和风险评估能力,以及丰富的投资者资源。

2. 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证券投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行为。

这项业务要求证券公司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3. 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和咨询服务。

证券公司应具备专业的研究能力和风险评估能力,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准确、及时的投资建议。

4. 证券经纪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并为其提供交易结算等相关服务。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经纪业务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5.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客户管理证券投资组合,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选择适当的证券进行投资。

证券公司在进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时,应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保保护客户的权益。

四、监督和执法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监督和执法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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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为促进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柜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制定本办法。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挪用客户资产,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自律规则等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准入、投资者教育等工作,不得诱导投资者参与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交易。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柜台市场交易的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并要求私募产品发行人承诺私募产品的持有人数量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产品管理制度,对产品进行集中管理,并对产品合规性和风险等级进行内部审查。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开展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柜台市场业务管理、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制度,保障柜台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柜台市场业务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自律管理。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建立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为柜台市场提供互联互通服务。

发行、销售与转让
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投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私募产品:
(一)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
(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证券公司为其他机构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服务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协议,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发行人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约定组织私募产品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

因发生可能影响私募产品价值、投资者利益、诱发私募产品或者证券公司风险等的重大事项,证券公司拟暂停、终止、恢复发行、销售与转让的,应当事前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为投资者进行私募产品发行、销售与转让提供服务并向投资者或者产品发行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或者在证券公司网站公布收费标准。

账户、登记、托管与结算
开展柜台市场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以为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

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私募产品,证券公司应当为其开立产品账户。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在柜台市场交易由其他合法登记机构登记的私募产品时,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以证券公司名义在该产品登记机构开立产品账户,享有产品持有人权利。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应当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投资者权益。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并向该产品登记机构报送投资者权益明细数据等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在产品登记机构开立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并与其他自有产品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自有产品专用账户和参与柜台市场交易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向协会报备。

证券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柜台市场客户的非第三方存管资金、第三方存管客户与非第三方存管客户的待交收资金,并与其他账户相互隔离。

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账户向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报备。

证券公司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保证产品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毁损相关资料。

证券公司为其他发行人发行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应当与私募产品发行人签订协议。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接受发行人委托,为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登记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协议,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前3位为机构代码,由报价系统自动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证券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登记机构分配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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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可以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管理的在其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风险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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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托管的私募产品的安全,禁止挪用客户资产。

为柜台市场提供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约定为投资者办理结算。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都是同一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结算需要在收付双方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

收付双方的结算账户均不是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展结算业务的机构可以通过报价系统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收付双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付款方或者收款方的结算账户是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对方结算账户不是该证券公司第三方存管账户的,证券公司应当将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进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对方结算账户资金划付。

证券公司与其第三方存管客户发生交易的,应当通过参与柜台市场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与柜台市场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资金结算。

为柜台市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协会规定报送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数据。

协会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应当建立交易、登记、结算数据集中存储和共享机制。

柜台市场私募产品的登记、结算可以由证券公司自行办理,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

柜台市场产品账户应当与中国结算统一的全国投资者证券账户建立关联关系。

柜台市场交易、登记、结算应当遵守或者优先采用中国证监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其他有权机构制定的业务技术规范。

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明确的柜台市场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证券公司应当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并根据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相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公众进行披露;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定向披露的信息,应当向特定对象披露。

下列私募业务信息不得向公众披露:
(一)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合同约定不得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公司网站、报价系统或者协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私募产品相关信息。

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报价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私募产品基本情况、交易信息和登记结算信息等。

证券公司应当向协会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以及重大事项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柜台市场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柜台市场业务总体情况、交易、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及合规管理等。

柜台市场发生对业务开展、客户权益、证券公司风险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证券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1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并于3个交易日内提交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事项基本情况、产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等。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柜台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自律规则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附则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柜台市场销售或者转让《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允许代销的产品。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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