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1. 引言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福利、工时等方面的争议。
当劳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要通过调解或仲裁来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法规,第47条对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2.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当劳动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申请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以寻求公正的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2.1 仲裁申请的递交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劳动争议的具体事实、请求仲裁的理由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安排仲裁员进行调查,并通知被申请人参加仲裁程序。
2.2 仲裁庭的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庭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一般由三人组成,其中一人由劳动者代表选派,一人由用人单位代表选派,第三人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选派,作为独立仲裁员。
2.3 证据收集和调查仲裁庭根据仲裁申请书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和核实,可以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材料,并可以进行现场勘查等必要的调查活动。
2.4 庭审和辩论仲裁庭在收集和核实证据后,将安排庭审,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参加。
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陈述、质证等方式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质疑对方的观点和证据。
2.5 仲裁裁决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后,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合法、公正、公平,根据法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审理。
4. 制度的意义和存在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设立,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
问:劳动仲裁裁决书何时生效?答:劳动仲裁裁决书分两种,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生效时间不同:1)终局裁决书:在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但劳动者收到裁决书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裁决书在法院准予撤诉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劳动者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后,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该裁决的执行;终局裁决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并且,收到终局裁决书后,劳动者起诉的,法院将不受理企业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只有劳动者起诉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企业才能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书中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2)非终局裁决:当事人未起诉的,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满15日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书中部分事项起诉的,仲裁裁决也不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对多个劳动者的,对未起诉的劳动者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9条、第50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8条、第21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
例:李娜与北京某民营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岗位是财务会计,月工资4,000元。
工作2年后,李娜在上班途中出交通事故,住院治疗其间发现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工资标准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李娜多次打电话跟公司人事部及公司经理交涉,要求补足自己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无果。
无奈之下,李娜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调查审理后终局裁决支持了李娜的要求。
由于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裁决,李娜在收到仲裁裁决书的第2天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及解读
2024年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及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____字)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条重要法律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平等待遇的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而对劳动者进行歧视。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进行详细的解读,包括其背景、重要性和具体规定。
一、背景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出台是为了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在劳动市场中,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劳动者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因素而进行歧视,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平等就业的机会和平等待遇的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政府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来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进行歧视。
二、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平等就业权利: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保障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有效遏制了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实施,能够有效消除因个人特征而产生的歧视现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3. 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使劳动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待遇和尊重,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4. 体现国家法律的威严:劳动合同法第47条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用人单位歧视行为的明确禁止,彰显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权威,提高了法律的公信力。
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具体规定可分为两个方面:歧视禁止原则和歧视行为类型。
1. 歧视禁止原则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原因歧视劳动者。
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歧视的禁止原则,而且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歧视原因,包括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残疾。
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这一条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致协商;二是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三是依照法律程序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
这一条款的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平衡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重要约定,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
一人之言不足以信,所以劳动法规定了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致协商才能解除合同。
这种协商的方式体现了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一个条件。
无法履行指的是劳动合同无法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来履行,比如用人单位停产、破产,或者劳动者因患重大疾病无法继续工作等。
此外,劳动者无法实现就业意愿也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比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虐待劳动者等情况,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以寻找更好的工作环境。
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也是必要的。
不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比如劳动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也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起诉讼等。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合法保障,避免发生纠纷和冲突。
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双方一致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用人单位有机会面对变动的市场需求,灵活调整员工数量和结构。
更重要的是,这种合理的解除劳动合同方式,有助于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加公正和健康的劳动环境。
总之,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市场的稳定。
劳动合同法47条
劳动合同法47条《劳动合同法47条》是中国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了保障。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该法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协商一致,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这意味着,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共识,并且在变更内容方面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方面。
在变更这些内容时,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考虑到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不得恶意变更或减少劳动者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47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终止方式和条件。
其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的终止可能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合同期满、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等。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公正地解决合同终止问题。
三、劳动合同争议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47条》关注的焦点之一。
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其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劳动合同争议解决中,协商和调解是最优先的解决方式,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47条》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此外,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适用问题分析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模式是“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整个周期冗长。
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首次规定了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其中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一裁终局”相关内容。
主要特点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仅适用于部分案件;二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附有金额限制;三是劳动争议仲裁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在劳动者;四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的双方当事人救济方式不同:用人单位的救济方式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的救济方式为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项制度设计缩短了部分劳动争议中劳动者的维权周期,降低了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避免了用人单位恶意通过诉讼拉长劳动者维权过程,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讼累。
但该项制度的三个条款规定非常笼统,各地对具体条款的理解与实践大相径庭。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细化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一裁终局的认定标准,理顺了仲裁与诉讼的相互衔接机制,便于实践操作。
首先,统一了终局裁决限制金额的认定标准,限制金额以仲裁最终裁决数额为标准。
其次,同一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三,不服仲裁终局裁决,劳动者提起诉讼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两种异议程序同时启动时,优先适用起诉程序。
第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级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请或撤销仲裁裁决为终审裁定。
第五,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应先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解释(三)》对仲裁终局裁决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解释,结束了各地仲裁司法实践不一致的混乱情形,但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制度在适用上依然存在可进一步改善之处。
一、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中“赔偿金”概念不明赔偿金争议是仲裁终局裁决范围之一,但赔偿金的概念却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中有两个典型条款可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中第一种是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第二种是八十五条规定的赔偿金,指用人单位未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加付50%-100%赔偿金。
劳动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的情形
劳动仲裁裁决⼀裁终局的情形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实⾏⼀裁终局的情形有劳动争议⾦额低于地⽉最低⼯资标准12个⽉的案件和执⾏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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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裁终局的情形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实⾏⼀裁终局的情形有劳动争议⾦额低于地⽉最低⼯资标准12个⽉的案件和执⾏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的案件。
2.《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第四⼗⼋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期限是多久1.劳动争议发⽣后⼀年之内,劳动者向⽤⼈单位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单位同意履⾏义务。
在这些情形下,⼀年时效期间发⽣中断,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主张权利、寻求救济、⽤⼈单位同意履⾏义务时起重新计算⼀年期间。
2.因不可抗⼒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不能在⼀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劳动者可随时提出仲裁申请。
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裁终局案件对裁决不服是不能上诉的,但可能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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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一览
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解读一览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况和程序。
该条款共包含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程序的要求、返还证件和物品、补偿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202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解读一览。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雇主和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这意味着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原有的劳动合同关系。
2. 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一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以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
3. 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录用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不符合职位要求等情况。
这是为了保证雇主可以根据招聘需要,选择合适的人员从事相应工作。
4.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职业道德,且劳动纪律提出书面警告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解除程序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书面通知:无论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还是一方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都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确保解除合同的意图被确认,避免双方产生争议。
2. 提前通知期限: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
这样可以给对方足够的时间做出安排,避免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3. 解除生效日期:解除合同根据书面通知的时间确定生效日期。
这意味着解除合同不是立即生效的,而是在通知期限届满后生效。
三、返还证件和物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返还其劳动合同中的证件和物品,如工资支付凭证、培训材料等。
劳动合同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关于经济补偿的内容,是劳动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条款。
本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能够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立法背景、条款内容、适用范围、补偿计算标准以及劳动者如何维权等方面。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背景在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有很多,如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到期终止等。
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往往面临失业和经济压力。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条款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
这意味着在这些用人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都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补偿计算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1.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劳动者与⽤⼈单位发⽣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各都有相应劳动仲裁机构。
那么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七条【终局裁决】是什么,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仲裁法解读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第四⼗七条 下列劳作争议,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裁定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追索劳作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不超越当地⽉最低薪酬规范⼗⼆个⽉⾦额的争议;(⼆)因实⾏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刻、歇息度假、社会保险等⽅⾯发作的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裁结局的规则。
本法规则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的根本模式是:(1)⼀调⼀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不肯洽谈、洽谈不成或许达到宽和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调停组织请求调停;不肯调停、调停不成或许达到调停协议后不实⾏的,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判决不服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能够向⼈民法院提申述讼。
(2)⼀裁结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则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的景象指的就是本条有关⼀裁结局的规则。
曩昔的劳作争议处理机制⾸要问题之⼀是劳作争议处理周期长,功率低,劳作者维权本钱⾼。
许多劳作者,往往因拖不起时刻、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维护。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体现得⽐较突出。
为了使劳作争议裁定完成快捷⾼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准则设计:⼀裁结局。
⼀裁结局能让⼤量的劳作争议案⼦在裁定阶段就得到处理,不必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地缩短劳作争议案⼦的处理时刻,进步劳作争议裁定功率,维护当事⼈两边的合法权益。
(⼀)⼀裁结局的概念和意义⼀裁结局准则是劳作争议经裁定庭判决后即⾏完结的准则。
包含五层意义:⼀是本条中的“除本法还有规则的外”是指本法第四⼗⼋条的规则,劳作者对本条规则的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是⼀裁结局有规模约束。
⼀裁结局仅限于⼩额和规范清晰的裁定案⼦;三是判决书⾃作出之⽇起发作法令效⼒;四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不得就同⼀争议事项再向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或向法院申述;五是裁定判决发作法令效⼒后,当事⼈应当依照规则的期限实⾏。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
劳动争议是工作中难免会遇到的问题,而在解决这些问题时,调
解和仲裁则是两种常见的方式。
在此,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中的第47条。
首先,该条规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时间问题。
具体来说,当劳动争议双方通过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时,应当在15日内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其次,该条还明确了劳动仲裁案件应当如何进行。
其中,仲裁庭
应当及时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对争议事实进行
确认并作出裁决。
同时,仲裁员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公正、独立
地仲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合法、全面的审查。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一些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裁
决书应当明确争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裁决结果及裁决的日期;对
于仲裁所需费用的支付、申诉、执行等问题也都有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所述
的规定进行劳动争议的仲裁。
同时,为了确保仲裁的合法、公正,我
们也需要了解仲裁员的基本资格要求和相关考核方式。
总之,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所规定的内容,我们
不仅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劳动争议的处理流程,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入
地了解仲裁庭的规范操作和仲裁裁决的基本要求,使自己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劳动争议最为普遍,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双方自行协商不了,就必须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庭审理来解决。
凡是一个审理,最终都会有一个判定裁决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又有哪些规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劳动争议最为普遍,一旦劳动争议出现,双方自行协商不了,就必须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法庭审理来解决。
凡是一个审理,最终都会有一个判定裁决的。
那么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又有哪些规定?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终局裁决劳动仲裁的“终局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或因执行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均可实行终局裁决。
对于劳动仲裁庭所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不服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如果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终局裁决的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析。
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4.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如下:-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上限经济补偿的总额有上限规定,即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三倍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可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支付方式经济补偿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分期支付,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经济补偿的法律效力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殊情况的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例如,如果用人单位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方可实施裁员。
总结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为劳动者提供了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保障。
劳动法47条赔偿内容细则
劳动法47条赔偿内容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劳动法第47条赔偿内容细则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对劳动法第47条赔偿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包括了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伤害、生产事故造成的伤亡、劳动者因工作受到的职业病等。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其次,对于因工作受到伤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医疗费和误工费的赔偿责任。
医疗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的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误工费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需要休息治疗期间的工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进行相应的赔偿。
此外,对于因工作受到伤害导致残疾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残疾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导致的永久性残疾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赔偿,以弥补劳动者因残疾而造成的生活能力和劳动能力的损失。
最后,对于因工作受到伤害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导致死亡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的家属进行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弥补家庭因劳动者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劳动法第47条赔偿内容细则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内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到损害时能够依法履行赔偿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47条的具体内容
劳动法第47条的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具体规定,更多劳动合同知识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订立是在什么时候?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暂时中断情况,合同双方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暂时中断劳动合同。
下面,我将就该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断: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者所在医疗机构或者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职工保险管理机构的认定,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二是劳动者因产假、生育假、哺乳假、陪产假、女工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参加岗位职业学校培训假期、参军、服现役和其他法定假期而暂时离岗或者休假的。
根据该条规定,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机构或者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职工保险管理机构的认定下,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时,劳动合同可以暂时中断。
这保障了劳动者在疾病或受伤期间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不需要过早复工而加重自身病情。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劳动者因产假、生育假、哺乳假、陪产假、女工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参加岗位职业学校培训假期、参军、服现役和其他法定假期暂时离岗或者休假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暂时中断。
这些假期是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暂时中断劳动合同能够确保劳动者在享受这些假期时不受到任何影响,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休假权益。
总的来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对劳动合同的暂时中断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的权益。
合同双方可
以根据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患病、受伤,或者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暂时中断劳动合同,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和治疗权益。
这一条款的出台,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企业或事业单位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本条第一款是对经济补偿标准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贡献所作的补偿。
劳动者的工作贡献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紧密联系,工作时间越长,对用人单位的工作贡献越大,所取得的经济补偿也越高。
因此,本款将经济补偿的标准确定为,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月工资为基数,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第二款是对经济补偿的高限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适当补偿。
劳动法四十七条
劳动法四十七条劳动法四十七条是中国劳动法中的一条重要规定,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这一条规定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稳定的社会保障。
首先,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过去,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落后,许多劳动者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
而随着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稳定的社会保障。
同时,这也促进了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其次,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在过去,许多用人单位并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导致许多劳动者在退休、生病等情况下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
而随着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
再次,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许多用人单位并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而随着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可靠的人力资源,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过去,许多用人单位并不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导致许多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而随着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实施,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劳动法四十七条的出现,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稳定的社会保障。
同时,它也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认真遵守劳动法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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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时间:2011-05-20 14:13 我要评论(0)大家都在问(24,343人参与)
【找法网劳动仲裁法解读】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劳动仲裁法解读:第四十七条【终局裁决】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本条是关于一裁终局的规定。
本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基本模式是:
(1)一调一裁两审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裁终局制。
本法第五条规定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的情形指的就是本条有关一裁终局的规定。
过去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主要问题之一是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劳动者维权成本高。
许多劳动者,往往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使得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这个问题在社会上表现得比较突出。
为了使劳动争议仲裁实现便捷高效,本法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一裁终局。
一裁终局能让大量的劳动
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就得到解决,不用再拖延到诉讼阶段,能够有效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一裁终局的概念和含义
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
包括五层含义:一是本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是指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
一裁终局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二)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1.小额仲裁案件
小额仲裁案件有金额限制。
小额仲裁案件是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0月,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高,为81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在全国最低,为270元。
按照这一数据计算,深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9720元;江西省的边远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为3240元。
按照这一计算结果,适用小额仲裁案件的最高金额没有超过1万元。
小额仲裁案件包括四种: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人。
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1997年职工工资拖欠额累计为217.3亿元,涉及职工人数为1144.6万人,2002年拖欠工资额为404.3亿元,涉及职工983.2万人,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
一些拖欠工资严重的企业,拖欠时间累计最长达数十个月。
一些地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十分严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底开展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仅在23
个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区),就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13000余件,涉及62.6万人,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额达3.5亿元。
这类案件具有案件频发、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因此能否及时高效地解决这类案件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2)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
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费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者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②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涉及经济补偿的有:
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是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是因劳动者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是因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是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因企业破产、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追索赔偿金的案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包括:
①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③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该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2.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我国对劳动标准建设一直相当重视,初步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标准体系,基本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国家劳动标准具有以下特点:(1)通过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
(2)标准明确。
往往是用定量的方式加以规定。
(3)适用范围广泛。
涵盖了劳动领域的主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