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
第四十九条劳动者被宣布死亡或失踪的,可由劳动者的近亲属主张劳动争议的被告权利,但不得主张劳动者本人的权利。
一、受害者死亡或失踪的,其近亲属可依法主张被告提供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权利。
二、受害者近亲属行使追索受害者权利的,应由被告支付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费用。
三、近亲属主张劳动争议权利的,应当提交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受害者身份证明、继承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者的近亲属不得主张权利:(一)严重违法和不诚实行为的;(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之日之前一年内连续缺勤满六月的;(三)受害者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前一年内,未依法在有关登记、受理机构登记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
1. 你知道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可是咱劳动者的大保障啊!就好比你在工作中被老板无缘无故地扣了工资,这个时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不就像救星一样嘛!比如小王,他被公司恶意辞退还不给补偿,他就可以依据这法律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呀,多重要!
2. 嘿,这里面规定了调解的程序,那可太有用啦!想象一下,就像有一条清晰的路指引着你去解决问题。
小李和公司有矛盾,通过调解程序,双方坐下来好好谈,就有可能和平解决,不用闹到仲裁那么麻烦,多好哇!
3. 还有仲裁时效,这可不能马虎呀!就好像有个时间的大钟表在滴答滴答地提醒你,别错过了时机。
小张就是没注意时效,结果后悔莫及呀。
所以咱们可得牢记这个,及时行动呀,对吧?
4. 仲裁庭的组成也是有讲究的哟!这不就像一个团队,得有合适的人在合适的位置。
你想啊,要是仲裁庭的人都不靠谱,那咱劳动者还能相信谁?就像那次,老孙碰到了不专业的仲裁员,多闹心啊,可不能这样!
5. 仲裁裁决也不是随便下的呀!这可是很严肃的事儿,就像法官判案一样。
要是裁决不公,咱劳动者多冤屈呀!你看新闻里那些不公正裁决的案例,多让人无奈啊,咱们可得重视这个!
6. 最后啊,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起诉呢!这简直就是给咱又多开了一扇门。
就像你在路上遇到阻碍,突然发现还有别的路可以走。
比如小陈,对仲裁结
果不满意,就果断起诉,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多棒呀!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真的太重要啦,咱劳动者可得好好了解和利用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处理,那么实践中对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法律规定,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为了解答⼤家的疑惑,店铺⼩编在下⽂中整理了⼀些相关资料,欢迎⼤家阅读了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与劳动者发⽣的下列劳动争议,适⽤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的争议;(⼆)因订⽴、履⾏、变更、解除和终⽌劳动合同发⽣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的争议;(四)因⼯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也可以请⼯会或者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劳动争议,当事⼈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在⼗⼈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会同⼯会和企业⽅⾯代表建⽴协调劳动关系三⽅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问题。
第九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或者未⾜额⽀付劳动报酬,或者拖⽋⼯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政部门投诉,劳动⾏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 副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司法解释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相比,在许多方面作了调整,以下就是对这些变化的简要解读。
一、受理范围的变化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解读: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
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
三、调解组织的调整条例: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三届第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调解第四章仲裁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第二节仲裁管辖第三节仲裁参加人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税务、市场监管、地方总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相关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原创实用版)目录1.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立法目的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时效性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内容5.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法律效力位阶6.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制定机关7.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施行日期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并没有进行修订修正,所以 2021 年最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是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版本。
该法的法律效力位阶为法律,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时效性为有效,施行日期为 2008 年 5 月 1 日,公布日期为 2007 年 12 月 2 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 4 章 54 条,具体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仲裁员的资格和职责、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等内容。
该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ppt
时效规定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调解 和仲裁的时效期间,以及时效 期间的计算方式。
法律责任
该法规定了违反本法的法律责 任,包括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的处罚措施。
02
劳动争议调解
调解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解会议
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 解,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并调查事实 。
调解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会议,双方当事 人应当参加,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通过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
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针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完善调解和仲裁程序,提高争议解决 效率。
主要内容和特点
调解和仲裁程序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和 仲裁程序,包括调解申请、仲 裁申请、调解和仲裁的具体程
序等。
举证责任分配
该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中举证责 任的分配,规定了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各自的举证责任。
03
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程序
申请与受理 调解
仲裁庭组成 开庭审理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 解协议。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 人,并公开审理。
仲裁管辖
地域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管辖。
级别管辖
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相应级别管辖内的 争议。
专属管辖
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管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已于1993年通过,以下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依据法律、公正、及时、经济、方便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得以审判程序替代仲裁程序,但对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撤销、改判或者裁定重新进行仲裁:(一)当事人重大证据被隐瞒或者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做出证言时造假证;(二)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背法定程序;(三)因外界压力、威胁、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造成仲裁裁决有错误;(四)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五)不当地适用法律规定。
第六条本法所称的下列用语,应当作下列解释:(一)劳动者: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加入集体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协议,以取得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境外劳务派遣机构以及其他组织,雇佣、使用劳动者,并负责支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三)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争议仲裁:是指依法利用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促进双方协商、和解,若不能协商和解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五)仲裁裁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予以判决、裁定的文书。
第二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指履行劳动争议仲裁职能的机关。
第八条工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实行改革,当时百废待兴国家为了发展经济大力扶持国营企业。
那时候为了保护国营企业里职工的合法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国家特意出台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但是这个暂行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解读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内容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第二十七条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殊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一年。
劳动法的这一时效规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这是基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规定,旨在尽快地解决劳动争议。
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有些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劳动者难以在六十日内申请仲裁,往往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尤其是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一些劳动者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明知权利被侵害,为了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关系,保住饭碗,不会一发生劳动争议就去申请仲裁,往往是较后没有办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张权利,这时候可能已经过了六十日的仲裁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主席令第80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2021
(原创实用版)
目录
1.劳动争议仲裁法的立法目的
2.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时效性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具体内容
5.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法律效力位阶
6.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制定机关
7.劳动争议仲裁法的施行日期
8.劳动争议仲裁法的全文概述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根据该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共 4 章 54 条,自 2008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并没有进行修订修正,所以 2022 最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依然是 2007 年 12 月 29 日通过的版本。
该法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其时效性为有效。
该法共分为总则、调解、仲裁和法律责任等四章,旨在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程序、原则和要求,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
括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争议,都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是劳动法领域中解决劳动纠纷的常用方式。
为了确保争议的公正解决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设立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法》,劳动争议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条件、职工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通过调解机构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是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自愿参与,双方都应主动提出参与调解的申请。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机构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时,应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快捷高效原则:调解机构应及时组织调解,确保调解效果的及时实现,避免劳动争议的扩大化。
4. 法定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应依法进行,调解机构的权能和职责应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
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受理申请:调解机构应及时受理申请,并确认双方的争议问题。
2. 调解准备:调解机构应组织调解员,熟悉双方的争议情况,准备调解方案。
3. 开展调解:调解机构应邀请双方参与调解,并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意见。
4.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调解机构应记录调解结果,签署调解协议。
5. 效力认可: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后,应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二、仲裁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办法。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劳动争议的程序和要求。
仲裁劳动争议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 申请受理:一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应包括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于1993年12月
29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施行。
根据该法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或者职工之间因劳动合同订立、解除、修改、执行等产生的利益关系纠纷。
该法规规定了劳动争议解决的途径和程序,主要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通过协商、对话等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解,以促成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进行的仲裁程序,委员会由专职仲裁人和在职职工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
该法规还对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该法规也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解决争议,鼓励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便更加快速、高效地解决劳动争议。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起到了调节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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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劳动者持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为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特定争议的调解协议,新法规定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其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为劳动者维权开辟了又一绿色通道。
二、注重调解作用的发挥,劳动者持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和为贵”式的调解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被称为“东方一枝花”,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其他解决方式无法替代的优势。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具有特殊性,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它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纠纷,还涉及到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等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仅仅靠行政手段和司法裁决是难以实现的,即便能通过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解决,但往往出现劳动者不愿看到的情形: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丢掉“饭碗”。而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不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劳资双方不会伤和气,可以避免劳动争议解决后留下后遗症。因此,崇尚并运用调解制度的功效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新法也十分注重调解在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作用发挥。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规范劳动争议解决的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诸多创新之处。
一、适用范围扩大,诸多争议纳入调整范围
首先,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受新法调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现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仅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争议,因此在目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争议后无法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给很多劳动者维权带来困惑。新法通过,使这部分争议不再游离于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外,为这部分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依据。
第三,新法还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效不受限制。其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就意味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问题永远也不会过时效,同时也可以避免在职期间劳动者维权就要丢饭碗,不维权就要过时效的尴尬局面,而是可以在离职后和用人单位来一个“秋后算账”。
六、部分案件劳动者决定是否“一裁终局”,避免马拉松式的诉讼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解决机制,导致劳动争议解决周期长、成本高。不少“聪明”的用人单位喜欢在“一裁两审”上打主意:劳动仲裁败诉了向法院起诉,一审败诉了申请二审。据上海市和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完全胜诉的案件不到20%。这个数据说明,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存在大量的滥用诉讼权利的不当行为,即用人单位明知无理也要走完全部法律程序,利用合法程序,恶意拖延时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这样下来,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出最终结果,劳动者被拖进“马拉松”式的诉讼,就算最后打赢了官司,也拖垮了生活,最后导致劳动者也不敢维权了。为解决这一问题,新法在“一裁终局”上有所突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同时,新法还规定,上述两大类案件是否一裁终局决定权在劳动者,即新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对于上述案件,如果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不提起诉讼的,该裁决就意味着是“一裁终局”。
四、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在任何仲裁、诉讼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证据”了,劳动争议仲裁也不例外。一般的举证规则为“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劳动关系与其他民事关系不同,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即表面上的平等关系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完全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有失公平。比如,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如果要求劳动者提供加班证据,显然比较困难,因为考勤记录是用人单位保存的,劳动者一般无法获得。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仲裁时效扩大为1年并且可以中断、中止,避免时效稍纵即逝
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60日,而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将这60日视为不变期间,只要错过60日,一律不受理。当初规定60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后来实施发现其结果是适得其反,这60天可谓是稍纵即逝,劳动者一不小心错过这60天,就被挡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因此,万恶的60天就成了众人批判的对象。为此,先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努力,首先是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个60日是可以延长的;其次是200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这个60日是可以中断、中止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对时效作出了全新的规定。
七、部分案件用人单位可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在目前的实践中,一般认为法院不能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最高法院对劳动部〔1988〕《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答复劳动部的内容: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这一规定给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向法院起诉如何设计诉讼请求出了难题。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的,不能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更不能请求法院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因为起诉的不是劳动者而是用人单位。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部分案件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第49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同时第49条第3款还规定了,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劳动仲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一规定无疑新法最大的亮点之一,有利于降低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水果忍者:)
首先,新法规定了多种调解途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上面提到的三类调解组织均可调解劳动争议,尤其是第二类,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广泛性,就我国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置情况来看,调解机构星罗棋布,只要是有城镇社区的地方就有调解组织,有利于方便广大劳动者。可以预计,新法施行后,调解将会在劳动争议化解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新法大大放宽了时效的期限,其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其次,新法规定了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其第27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27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其次,仲裁期限也大大缩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2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现行法律下劳动仲裁最长周期是90天,而新法规定的最长周期是60天。而且新法还明确,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规定期限不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劳动仲裁周期缩短,加速争议的解决
首先,受理各环节期限被缩短。《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受理环节的各个期限。其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第30条第款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30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由此可见,现行受理各环节总的期限为29日,而新法规定的总的期限为20日,缩短了9日。
其次,在具体的劳动争议种类上,新法也有所增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的种类为四类:(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相比之下,新法在具体的劳动争议上也有所扩大,尤其是将劳动基准方面的内容纳入了调整范围,如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