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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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晋无管局发[2013]7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8.20【实施日期】2013.08.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无管局发[2013]71号)各市管理处、各设台单位: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全国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l3]l2l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频率台站的规范化管理,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促进我省无线电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已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2013年8月20日山西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科学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适用本规定。

军队系统的无线电频率台站的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频率和设台审批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简称电台执照)。

第四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航空导航、列车调度等重点部门频率台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及时查处有害干扰。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五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国家的频率划分规定,编制全省无线电频率规划。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我省境内相关业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招标和拍卖。

第六条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进行率指配。

第七条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提前收回。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

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0)【法规类别】无线电【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2013)【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0.09.14【实施日期】2010.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已经2010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毅中二0一0年九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前言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2008年版)和我国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2006年10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录第1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第2章电台的技术特性第3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附录附录附录附录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详解

的 ,如使用时间已超过 1 0年且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自 《 办法 》
施 行之 日起 6个月 内办 理延 续手 续 。
( 3) 明确了许可证的内容。 《 办法 》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
作 出准予许 可的决定 的 许可 证 。许可 证 由正文 、特 别规定事 项 、许 可 吏 用须 知 、频 率使用 人的权利
定等 。再如 《条例 》规定达不到使用率要求可收回频率 ,下

步 如 何 评 估 使 用 率 、对不 同业 务 如 何 区别 对 待 等 问 题 ,需
要制定 《 办法 》 予以明确 。 二是规范频率使用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 《行政 许可法 》 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 、
采矿许可证一样 , 使用频率也需要相应的法律凭证 ,《 条例 》 规定了使用频率许可要发放频率使用许可证 。 为落实《条例 》 ,
需 明 确 颁 发 的 频 率 使 用 许可 证 应 包 含 哪些 内容 、样 式如 何确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 0个工作 日。审查过程中需要组织专家
评 审 、依 法举 行 听证 ,或 者需 要 完成 有关 国 内国 际协 调 、履行 国际规 则 规定 程 序的 ,所 需时 间 不计 算在 许可 期 限 内 。四是 明 确 了 许可 期 限 。无 线 电频 率 使 用许 可 的 期 限不 得 超过 1 0年 。
的 无线 电频 率使 用 许可 申请 和 审批 制度 的基 础 上 ,进一 步 细化 完善 了相 关 内容 。 一是 明 确了 办理 许可 时需 要提 交 的 申请 材料 , 包括 使 用频 率 申请 、申请 人基 本f 睛况 、拟 开展 的无 线 电业 务的 情 况说 明 、技 术可 行性 研 究报 告和 依法 使 用频 率 的承诺 书 等 。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

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面无线电台(站)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保障电磁空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台(站),是指为开展地面无线电业务在某一地点或者地域设置、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是指除空间无线电业务、射电天文以外的无线电业务,主要包括固定业务、移动业务、广播业务、无线电测定业务、气象辅助业务、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业余业务、安全业务、特别业务等。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面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四条设置、使用除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单收无线电台(站)以及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的地面无线电台(站),应当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下列途径提出申请:(一)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设置、使用没有固定台址的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设置、使用15瓦以上短波地面无线电台(站)以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申请书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件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证件材料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三)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五)设置、使用地面无线电台(站)的具体用途和技术方案;(六)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

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无线电技术的广泛应用,对无线电频率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为确保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无线电通信的安全运行,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规和安全措施。

本文将就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与安全措施展开论述。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是国家对无线电频率使用的管理规定。

这些法规旨在保证频谱资源的有序利用和人民群众的无线电通信需求得到满足。

1. 频率分配计划频率分配计划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

它规定了不同业务和无线电服务的频段分配和使用规则。

频率分配计划确保了不同业务之间的频率互不干扰,保障了无线电通信的质量和稳定性。

2. 电磁兼容性电磁兼容性是指在频谱共享的情况下,各种无线电设备和系统能够正常工作而不相互干扰。

为保障电磁兼容性,国家会制定相关法规,规定各种设备和系统的发射功率、频率、带宽等参数。

3. 许可证制度为了避免频率资源的过度使用和干扰,国家设置了无线电设备和业务的许可证制度。

只有经过国家批准并持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使用特定频段的无线电设备进行通信。

4. 违规处理违反无线电频率管理法规的行为将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

如干扰他人通信、非法窃听通信内容、使用未经许可的无线电设备等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理。

二、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措施为确保无线电设备和通信系统的安全运行,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是必要的。

1. 无线电设备检测认证国家会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只有通过检测认证的设备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

2. 防止干扰技术为避免无线电设备之间的干扰,采取一系列技术措施是关键。

如采用合适的发射功率控制、频率调整、天线设计等方式,减少干扰源。

3. 防止非法窃听为保障通信内容的机密性和安全性,加密技术的应用显得尤为重要。

使用加密算法对通信内容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避免非法窃听。

4. 技术培训和管理为保障无线电设备的安全运行,开展相关的技术培训和管理是必要的。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4.做好本行政辖区内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 可的备案登记和有关监管工作。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三、申请许可应当具备的 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 无线电频率许可申请的条件:
(一)符合无线电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1.指导申请人填写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做好报送工作;
2.负责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的拟选台站 址初步勘察,如实记录有关技术数据,作出综 合评估,及时向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勘 察情况;
3.根据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要求调查收集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有关数据和材料, 协调有关事宜;
• 负责行政许可申请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
• 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依法实施无线电信 号监测、电磁兼容分析和实地勘验、检验、 检测等工作
• 提交技术审查和勘察、监测、测试、检测、 分析、评估等报告。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三)工作内容--县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 工作规范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一、行政许可原则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的原则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二、许可权限、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许可权限: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无线电频率和台站管理工作规范
(三)工作内容--无线电稽查处(科)
• 负责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材料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有限、稀缺的自然资源,从源头上保护刻不容缓。

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业务活动,维护无线电波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组织草拟了《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5年8月21日,省长李小鹏主持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8月27日,省人民政府将《条例(草案)》以议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共八章五十条,涵盖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无线电台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无线电安全保障、无线电监督检查与监测、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

《条例(草案)》在有效利用和保护无线电频谱资源方面,对保护和使用原则、许可程序、许可方式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在强化管理措施,维护电波秩序方面,对规划台址布局、电台审批及相关禁止性情形做了规定;在加强源头治理方面,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进口等环节及设备使用者的义务与责任做了规定;在确保运行安全方面,对无线电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充分整合管理力量、建立电磁环境和电波通道保护及干扰查处机制做了规定;在监管机制中,增加了行政强制措施,提高了行政处罚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仪。

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切实加强无线电管理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推进 零余额账户管理工作 ,在全 系统 实施 零余额账户管 用 .为无线 电管理事业营造 良好的发展环境 。
切 实 加 强 无 线 电管理
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 山西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局 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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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z 0MH 频段 专用 对讲 机 频率 规划 草 案 组织 相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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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信息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和考评激励机制。继续开展无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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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的 利 用 率 保 证 各 行 各 业 对 频 率 资 源 日益 增 长 的 需 监 测 系 统 的 配 置 工 作 ,提 升 全 省 无 线 电 管 理 技 术 设
求 , 完 善 和 健 全 频 率 台 站 管 理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切 实 加 施 水 平 强 台 站 设 置 与 管 理 ,完 善 频 率 台 站 数 据 库 做 好 无 线 电 频 率 台 站 数 据 月 报 工 作 。 积 极 做 好 临 汾 机 场 导 航 通 信 和 神 华 铁 路 无 线 通 信 网 等 重 大 项 目 、重 点 工 程 的 频
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业 务
培 训
开 展 各 种 形 式 的 竞 赛 和 演 练 活 动 ,及 时 掌 握 新 技
行 为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防 范 和 打 击 利 用 无 线 电设 备 进 行 考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龙源期刊网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实施
作者:
来源:《中国广播》2017年第09期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頻率使用人取得的相应使用许可中未确定频率使用期限的,如频率使用时间已超过10年并且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

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出炉,广播类作品61篇入选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评选出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此次评审工作共收到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和中央单位报送的广播公益广告251件,电视公益广告314件,传播机构176家,最终《我是谁》等61部电视作品、《纪念建党95周年那一天》等61部广播作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61个传播机构通过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7月3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的频率除外。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还应当符合空间无线电业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等;(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正文:---------------------------------------------------------------------------------------------------------------------------------------------------- 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8年12月25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优质顺利播出,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广播电视台、站(含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光纤站、卫星地面收转站,下同)的下列设施:一、节目制作、播出设施:包括录像机、录音机、录像车、转播车、话筒等。

二、节目发射设施:包括发射设备、仪器、天线、馈线、塔、杆、地网、天线场地、围墙、铁丝网等。

三、节目传送设施:包括架空、地埋的音频、视频线缆线路、光缆线路、微波设备和通路、卫星地面收转设备和通路、有线广播线路、线杆。

四、节目监测、接收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施、喇叭、音箱、音柱等。

五、供电、供水和通讯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乡(镇)广播电视站,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本细则的实施。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广播电视部门对举报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影响节目制作、播出和发射,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对责任者并处二十至一百元的罚款:一、在节目制作、潘出固定设施附近停播放动车辆,鸣响喇叭,影响节目制作、播出,不听劝止的;二、玩弄、损坏录音、录像设备、车辆的;三、利用广播电视台、站的高频辐射能量照明的;四、向天线、馈线及其附属设备投掷物品或射击的;五、攀爬、损坏架空线路的电杆或在电杆上拴系牲畜的;六、移动、拆除、损坏广播电视线路、线杆的拉线、桩石、瓷瓶、瓷头的。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6.10.11•【文号】国无管[1996]19号•【施行日期】199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6年10月11日国无管[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关于审批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不含1000MHz)微波通信台站的暂行规定》(〔1987〕无管字49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按本规定清理、检查已设置使用的微波台站,凡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站执照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六个月内补办完毕。

对逾期未办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设置使用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微波频率资源,防止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与同频段其它无线电通信台站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置、使用1000MHz以上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一点多址微波通信台站和多路微波分配系统(MMDS)等类型的无线电固定台站。

第三条微波频率是有限的宝贵资源,应采取部门共用的原则,不按部门或系统分配专用频段。

第四条建设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其路由选择、台站设置、波道配置等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根据通信容量、通信距离、调制方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五条设置、使用对境外及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设置、使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在3400~7125MHz频段内设置、使用的微波接力通信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V1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V1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表-V1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是一份重要文件,对于
广大的无线电从业人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基准表是在当前市场
环境下,为保障市场的规范运作,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首先,该基准表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等重要法律法规
的要求,以确保该基准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该基准表为无线电管理部门实施自由裁量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和
指导性意见。

在无线电管理局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遵循该基准表
的规定,既可以提高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又可以减少行政裁量的主观性。

第三,该基准表不仅涵盖了不同类型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而且分
阶段、分数值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具体来说,该基准表规定了行
业内不同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同时针对不同违规行为在处罚幅度上
进行了划分,旨在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在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该基准表还有待完善和进一步丰富。

未来,
无线电管理部门可以在制定和实施基准表的过程中,进一步提高执法
时的规范化、透明度和公正性,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无线电从业人员和
消费者。

2020年山西省《通信与广电工程》每日一练(第489套)

2020年山西省《通信与广电工程》每日一练(第489套)

2020年山西省《通信与广电工程》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机房应位于开阔地带,并有利于信号接收,周围无大的工业干扰和电子发射设备,距离交通繁忙的街道大于( )。

A.20mB.30mC.40mD.50m2.可以大幅提升5G系统频谱效率的技术是( )。

A.大规模天线阵列B.全频谱接入C.超密集组网D.新型多址3.通信主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 )日内,向通信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该通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A.1B.2C.3D.44.可提供一次性无间断信道的交换方式是( )。

当电路接通以后,用户终端面对的类似于专线电路,交换机的控制电路不再干预信息的传输,也就是给用户提供了完全“透明”的信号通路。

A.电路交换B.报文交换C.数据报方式分组交换D.虚电路方式分组交换5.传统通信网的主要业务是( )业务。

A.数据B.传真C.话音D.视频6.下列标石中,( )表示普通接头标石。

A.B.C.D.7.PTN以( )为内核。

A.IPB.MPLSC.ATMD.SDH8.吊线在终端杆及角深大于( )的角杆上应做终结。

A.5mB.10mC.25mD.30m9.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是基于( )的IP交换技术。

A.重叠模型B.集成模型C.异步转移模式D.软交换10.调整机架垂直可在机架底角处置放金属片,最多只能垫机架的( )底角。

A.一个B.二个C.三个D.四个11.在计算机网络中,( )的覆盖范围是一个城市,距离常在10~150km之间。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1.16•【文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1000-3000MHz频段固定移动业务频率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近几年来,无线电通信发展非常迅猛,其中尤以蜂窝移动电话的发展引人注目。

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电联在WARC—92大会上为“未来公众陆地移动通信系统(FPLMTS)”安排了工作频段(1885—2025MHZ和2110—2200MHZ)。

美国、欧洲和日本等推出了PCS、PCN、PDC1.5和DECT、PHS等系统。

目前,我国正在加紧对1000—3000MHZ内个人通信、无线本地环路及其它新技术的研究,国家无委也在着手制定1000—3000MHZ的频率规划。

为使该频段频率规划顺利进行,防止盲目引进造成设备制式的混乱,现对1000—3000MHZ频段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未经国家无委批准,不得研制、试验、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1000—3000MHZ频段内的PCS、PCN、PDC1.5、DECT、PHS等移动通信、无线本地环路及各类CDMA设备、系统。

二、严格审批工作在1000—3000MHZ、特别是1700—2500MHZ频段内的新建微波传输系统。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无委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地区、市、自治州、盟无线电管理处;国务院各部委转发至所属研究、生产单位。

1995年1月16日。

山西省无管局启动保护民航专用频率整治广播台站专项行动

山西省无管局启动保护民航专用频率整治广播台站专项行动

山西省无管局启动保护民航专用频率整治广播台站专项行动张向东
【期刊名称】《中国无线电》
【年(卷),期】2011(000)009
【摘要】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山西省无管局”)针对民航山西空管
分局太原管制区出入港班机急速增加、民航专用无线电频率保护形势严峻的现状.于2011年8月25日在运城市召开了“8·25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工作会”。

会议决定启动保护民航专用频率安全整治广播台站专项行动。

山西省无管局,山西省无线电监测站,运城、临汾、阳泉、晋中、长治、吕梁市无线电管理处和无线电监测站,民航山西空管分局等单位的2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总页数】1页(P104-104)
【作者】张向东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722
【相关文献】
1.顶风冒雪保安全——黑龙江无管机构开展保护民航频率安全专项行动掠影 [J],
杨海春
2.河北邢台无管局查明山西民航专用频率干扰源 [J], 张明
3.浙江衢州无管局迅速排查广播对民航频率的干扰 [J], 郑顺洪
4.西藏无管局积极开展民航和铁路专用频率监测 [J],
5.北京无管局联合公安查处一起非法广播干扰部队航空专用频率案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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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无线电
【发文字号】晋无管局发[2013]9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0.09
【实施日期】2013.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无管局发[2013]94号)
局机关各处、各市管理处、省无线电监测站:
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各类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各类统一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山西省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局
2013年10月9日
山西省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各类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各类统一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依据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统一举行的教育类、资格类和选拔类考试,或工信部、省委、省政府、省经信委等上级机关明确要求保障的各类统一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省开展各类考试无线电安全保障的工作依据,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发挥技术、装备、人员优势,积极予以支持和援助,做到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快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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