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政府法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哈政发法字[2009]25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9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承担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立法工作计划》中2010年内需要完成的立法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
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提报立法草案文稿。
对《立法工作计划》中的调研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进行调研论证,并在2010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提报调研论证报告,为制定今后立法计划奠定基础。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及时跟踪了解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并加强指导,以保证《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完成。
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2010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急需先立、突出重点、体现特色、注重质量的原则,重点把握和优先考虑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城市建设、规范交通运输、治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立法项目。
力争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报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制定政府规章12件;待条件成熟后,适时起草、修订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政府规章9件;调研论证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政府规章项目9件。
一、2010年正式项目(一)地方性法规(1件)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负责起草)。
(二)政府规章(12件)1、哈尔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2、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3、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起草);4、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修订)(市监察局负责起草);5、哈尔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市卫生局负责起草);6、哈尔滨市社会用语用字管理办法(修订)(市教育局负责起草);7、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市公安局负责起草);8、哈尔滨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市贸促会负责起草);9、哈尔滨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修订)(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起草);10、哈尔滨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起草);11、哈尔滨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委负责起草);12、哈尔滨市国有土地租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6•【字号】哈政办综[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六日哈尔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科学合理细化行政处罚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预防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实施范围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部门(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三、工作目标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并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四、工作任务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建立健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已经完成的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梳理工作基础上,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为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将违法行为阶次与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2021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至2020年,我市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决议顺利实施,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我市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的新征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宣传普及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增强公民法治观念,夯实全面依法治市的社会基础,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对在全市开展第八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作出决议如下: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将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全民普法的首要政治任务,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民普法全过程各方面,坚持全民普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一体推进。
紧紧围绕服务全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高质量普法为实现哈尔滨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省会城市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突出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内容全面落实我市“八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内容和重点领域,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宪法相关法,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认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月”系列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突出学习宣传民法典,以“美好生活·法典相伴”为主题,开展系统化、常态化民法典宣讲,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哈政办发〔2010〕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2010年5月6日市政府第12次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现就调整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事宜通知如下:张效廉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直接领导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联系市专家顾问委员会。
姜明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主管政务公开和应急管理工作。
协助市长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市政府研究室;分管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市接待办公室、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哈尔滨银行、哈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公司、哈技师学院、劳动技师学院;联系市人大、政协和民主党派、统战、台湾事务方面的工作;联系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系驻哈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等方面的工作。
王世华副市长负责城乡建设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水务局(涉及城区方面的工作)、群力新区开发办公室、哈西客站地区管理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地铁集团公司、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哈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各区以及民航、电信各企业、市邮政局、哈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方面的工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评估清理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1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和管理方法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一次评估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2013年年底前,紧紧围绕加快实施新战略,特别是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建设、城市管理、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法治需求,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逐一进行评估清理,查找和解决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规范行政执法,强化行政问责,实现发展法治环境明显优化。
二、评估清理重点重点评估有关行政职能权力配置、运行体制机制、管理措施方法的规定,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监督执法、检查收费的内容,是否与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相适应。
着力清理以下16个方面问题:(一)规定的许可审批事项属于国家和省、市已经明令取消,或者变更主体、调整方式的;(二)就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规定了高于上位法或者其他城市的条件或程序,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落地的;(三)规定了属于单位或个人自主决策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民营经济、小微企业规定了限制性、歧视性准入条件,束缚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四)有关审批服务的要件、流程、时限、方式等规定不明确具体,或者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时限过长的;(五)有关审批服务事项要件的规定,涉及其他机关已经取消、转变方式的,或者同一阶段的审批服务事项规定的要件互为前置的;(六)将不必要的资格资质许可或者认定证明作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备案、年度检验等的条件和要件,阻碍创业就业或者投资发展的;(七)有关部门执法职责、内容的规定不清晰具体,导致相互扯皮、推卸责任的;(八)对同一事项,部门之间执行的规定不同,导致执法冲突的;(九)对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事项,未就部门之间衔接协调机制作出明确规定,造成管理无序、办事不协调甚至执法扰民的;(十)仅规定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未规定管理权力怎样行使、承担什么责任,不利于监督问责的;(十一)对上位法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未作出必要细化、规范,易导致乱罚款的;(十二)规定的监督管理方式、措施、手段,不符合当前实际,缺乏必要性、合理性,增加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或者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的;(十三)带有行业保护倾向或者部门利益,损害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限制市场竞争活力,阻碍发展的;(十四)规定的收费项目已经取消,或者超出批准范围、标准、时限的;(十五)规定的内容与新的上位法不一致、不衔接,或者横向之间不协调的;(十六)其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上报采用情况通报
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上报采用情况通报二〇一○年六月2010年6月,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上报信息334条,采用信息95条。
其中各区、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报送信息149条,采用44条;市政府各委办局报送信息185条,采用51条。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采用29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采用53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采用89条。
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所报信息采用情况单位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哈尔滨政府哈尔滨政府采用得分条数法制信息网法制信息网法制信息网法制简报条数南岗区 30 2 3 4 0 4 52依兰县 10 2 3 9 0 9 46尚志市 14 3 3 7 0 7 49道里区 27 0 2 4 0 4 43呼兰区 16 1 3 6 0 6 41阿城区 11 2 1 2 0 2 25松北区 6 0 2 3 0 3 19道外区 7 1 2 2 0 2 19香坊区 12 0 0 0 0 0 12宾县 5 0 0 2 0 2 11木兰县 2 0 1 2 0 2 10通河县 2 1 1 1 0 1 9平房区 4 0 1 1 0 1 9方正县 2 0 0 0 0 0 2巴彦县 0 0 0 0 0 0 0 五常县 0 0 0 0 0 0 0 延寿县 0 0 0 0 0 0 0 二、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机构所报信息采用情况单位报送国务院省政府哈尔滨政府哈尔滨政府采用得分条数法制信息网法制信息网法制信息网法制简报条数司法局 37 4 9 12 0 12 101 工商局 23 3 7 13 0 13 84 规划局 22 1 2 3 0 3 39 统计局 7 2 2 5 0 5 32 地税局 30 0 0 0 0 0 30 建委 13 1 2 3 0 3 28 交通局 7 1 2 2 0 2 19 气象局 2 2 1 2 0 2 16 公安局 4 1 2 2 0 2 16 畜牧局 3 1 2 2 0 2 15 计生委 5 0 0 3 0 3 14 城管局 12 0 0 0 0 0 12 卫生局 4 0 1 1 0 1 9 教育局 1 1 1 1 0 1 8 广播电视局 2 0 0 1 0 1 5 质监局 1 0 0 1 0 1 4 宗教局 3 0 0 0 0 0 3 物价局 2 0 0 0 0 0 2 房产局 2 0 0 0 0 0 2 环保局 2 0 0 0 0 0 2 食药局 1 0 0 0 0 0 1 科技局 1 0 0 0 0 0 1 粮食局 1 0 0 0 0 0 1 审计局 0 0 0 1 0 0 0 国土局 0 0 0 0 0 0 0 财政局 8 0 0 0 0 0 0 人社局 0 0 0 0 0 0 0安监局 0 0 0 0 0 0 0林业局 0 0 0 0 0 0 0水务局 0 0 0 0 0 0 0民政局 0 0 0 0 0 0 0国税局 0 0 0 0 0 0 0发改委 0 0 0 0 0 0 0工信委 0 0 0 0 0 0 0文化和新 0 0 0 0 0 0 0闻出版局行政服务中心 0 0 0 0 0 0 0 农委 0 0 0 0 0 0 0国资委 0 0 0 0 0 0 0经合局 0 0 0 0 0 0 0旅游局 0 0 0 0 0 0 0人防办 0 0 0 0 0 0 0体育局 0 0 0 0 0 0 0 备注:1、本通报按各单位报送信息数量排名;2、括号内数字为上月报送、本月被采用的信息数量;3、本通报同时在哈尔滨市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5.31施行日期2004.05.31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0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我市自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
但是,目前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落实、考核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情况,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贯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基本制度。
依法行政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要求行政机关的全部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加以明确,确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进行,有利于防止出现行政失职、超越职权和其他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从根本上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行政机关提出了“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哈政发法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4日哈尔滨市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应诉,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作为被告依法参加的行政诉讼活动。
本办法所称应诉机关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诉责任单位是应诉机关委托具体办理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制度,规范行政应诉办理程序,配备具有行政应诉知识的专门人员,提高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质量。
第五条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负全面责任。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指导全市行政应诉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具体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诉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应诉机关和责任单位第七条应诉机关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应诉事项:(一)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由具体履行职责的部门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诉讼事项主要责任的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职责不够明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根据诉讼内容确定责任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4•【字号】哈政发法字[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2]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四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为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强化对违法建设的长效化管理,依据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查处违法建设基本原则1、以区为主,市区联动。
明确划分市、区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形成以区政府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查处机制。
2、依法监管,及时查处。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以及有关政策查处违法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拆除,对违法建设不予补偿。
3、以人为本,拆助结合。
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对确属居住困难的违法建设人,在拆除违法建设的同时,给予必要的住房救助。
4、守土有责,失职必究。
明晰查处违法建设责任单位的执法职责,量化查处工作的考核标准,认真开展考评工作,加大问责力度,严肃处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明确管理职责5、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区级政府是整治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整治违法建设的领导、协调、监督和组织实施拆除工作。
另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对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进行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对侵占电力设施用地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石忠信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按照层级监督职责,坚持便民、高效和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所属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人事、监察、信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第五条任何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单位的正常执法活动。
第七条对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投诉的范围和方式第八条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投诉:(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违法实施收费的;(六)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1997年9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汪光焘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一)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出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进行申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做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下列机关负责追究:(一)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三)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追究;(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被授权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追究;(五)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六)对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追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哈政发法字[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1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实施意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的主体、职责都有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强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无证无照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与要求1、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规范、查处、取缔,建立查处和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引导符合法定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走上合法经营轨道,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2、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要求。
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谁负责发证、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查处取缔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
二、范围与重点3、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范围: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者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3•【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6.1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11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政府规章规范的事项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立法原则,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规章的制定工作进行规划、协调和指导,并具体负责规章审查工作。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分工,负责起草规章草案,配合做好规章制定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作为第六条,修改为“制定规章应当立项。
市政府法制部门于每年七月初向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发函征求规章制定项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七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五、将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作为第七条,修改为“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应当对拟申报的规章项目组织立项论证。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6•【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06年9月6日)“四五”普法以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和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推进依法治理,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知识得到广泛普及,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有力保障。
在全市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道里区、延寿县等6个区、县(市)“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区、县(市)”荣誉称号;授予道外区东莱街道办事处、通河县通河镇新安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等108个单位“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中共南岗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中共宾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中共哈尔滨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宣传部等17个单位“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办公室”荣誉称号;授予葛喜东、吴桂芳、徐翔等382名同志“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杨兆友、纪春光、韩旭东等18名同志“全市‘四五’普法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市委、市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锐意创新、再创佳绩,在“五五”普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绩。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增强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认真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落实“十一五”规划、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哈尔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
哈尔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哈尔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2001年2月13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地方立法程序,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四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和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五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二章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一节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七条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八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政法发[201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哈政法发〔2012〕8号)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交通运输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工作部署,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哈政办发〔2012〕7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做好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现行有效的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内容(一)对照《意见》的规定,对清理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下列内容进行研究,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1、《意见》中规定将有关事项交由区级有关部门管理,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只能由市级部门实施管理的;2、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监管、建设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城市非市政道路管理、各类临时占道摊亭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验收、街道办事处职能转变、边缘地带城市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意见》确定的职能划分不一致的;3、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4、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城市管理工作机制的规定与《意见》不一致的;5、其他与《意见》规定不一致或者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哈政发法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8〕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哈尔滨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水平,改进政府立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在市政府规章实施满一年后,通过调查政府规章实施效果等方面情况,分析和评价政府规章质量,为政府规章的适时修改、废止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应坚持合法、客观、民主、科学、实效原则,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开展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
第六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完善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及时收集、研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建立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信息档案,提高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政府规章施行满一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评估:(一)规定内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二)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对政府规章所调整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者政府规章制定时的背景、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的;(三)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公众提出建议要求进行评估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已经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市人民政府权限内的下列事项:(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二)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五)财政年度预算方案,大额度财政资金安排;(六)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公共交通、城区改造等重大民生项目;(八)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九)政府公共管理职能调整与改革的重大政策;(十)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十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十二)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条前款所列涉及资金的重大决策事项,其资金额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长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主持召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决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2施行日期2004.06.22文号哈政发法字[2004]1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4]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哈尔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管理制度、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办法”、“规则”、“细则”、“通知”、“通告”等。
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哈尔滨市××委(办、局)”字样;需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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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政府法制国务院法制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专刊一●时政快讯国务院法制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在哈成功召开●领导讲话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结束时的讲话(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法制研究会主办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研究会国务院法制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在哈成功召开国务院法制办7月21日至23日在哈尔滨金谷大厦召开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
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及各司司长,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制办主任,有关院校法学教授 104 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凤涛主持,国务委员、秘书长马凯作了书面讲话,黑龙江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杜家豪、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致辞,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讲话。
会议围绕着科学发展观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取向;法治政府与行政体制改革;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的立法质量;如何改善行政执法;如何加强和改善行政监督;有关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如何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等九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
会议闭幕式由郜凤涛副主任主持,三个讨论组作了研讨问题的交流,曹康泰主任作了总结讲话。
曹康泰主任的总结讲话,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前遇到的 12 个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就会议达成的共识做了科学归纳。
整个会议会期紧凑,内容丰富,畅所欲言,民主气氛、学术气氛很浓。
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结束时的讲话(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 2008年7月23日)同志们: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这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讨会完成了预定议程,现在就要结束了。
会议期间,与会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马凯国务委员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会议主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许多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作为会议的总结。
一、关于研讨会的基本情况这次研讨会虽然只有短短的两天时间,但是内容丰富,成效显著。
概括起来,有三个特点:一是,会期紧凑,形式多样。
12 位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分四个专题进行了分组研究。
刚才,四个小组的召集人介绍了本组的讨论情况和主要观点。
这种灵活多样的会议形式,既充分交流了观点,又深入研究了问题。
二是,准备充分,内容丰富。
为了筹备好这次研讨会,今年 1 月份我们针对当前依法行政中需要着重研究解决的问题,拟了八个方面的题目,向有关专家学者、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征集论文。
到 4 月底共收到论文 76 篇。
根据研讨会确定的主题,经过认真审核,从中筛选出 55 篇作为研讨会交流论文。
这些论文,既有对法治政府建设基本理论的论述,也有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实务研究;既有对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依法行政实践经验的总结回顾,也有对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展望;既有就科学发展观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的深入思考,也有对今后一个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新任务和新措施的建议;既有对国外法治政府建设理论观点和经验的探讨,也有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对依法行政现实问题的分析。
从总体上看,论文质量比较高,有许多新观点、新思路,一些意见和建议也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解放思想,畅所欲言。
参加研讨会的同志来自不同方面。
既有专门从事法学研究的专家学者,也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既有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领导,也有具体从事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同志。
大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法治政府,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创新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四个专题,深入思考,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认真讨论,会议的民主气氛、学术气氛很浓。
二、关于研讨会上提出的主要观点和建议经过讨论,大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在许多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或者初步共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建设法治政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与会同志一致认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必然是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进一步回答了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的问题。
大家普遍认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当前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找准政府法制建设的立足点,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的现实出发,既秉持法治的基本精神、基本趋向,又注意法治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二是牢牢把握“发展”这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和“全面协调可持续”这一基本要求,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善于通过法治来引导、规范、保障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促进科学发展、关注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人民群众作为财富创造主体、法律制定主体和法律实施主体的地位,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
四是牢牢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在依法行政中正确处理好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与社会发展、人和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关系,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与政府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好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律的数量与质量、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的原则性与可操作性、实体立法与程序立法的关系。
有的同志还认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全面法治观,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完善政府法治的基础环节,优先建设和发展政府组织法治化、公共财政法治化、公共政策法治化等政府法治的薄弱环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责任,并将人民福利、政府职能、政府责任与社会法治联系起来,确立政府法治的新框架。
(二)关于改革开放 30 年来我国依法行政的总体评价。
与会同志普遍认为,改革开放 30 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安排和部署,各级政府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依法行政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要进展。
但是,如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阶段性特征一样,我国依法行政也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
概括起来,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政府立法基本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同时法律规范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增强;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逐步健全,同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办事还需要着力推进;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落实,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扰民、执法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市县政府执法的力度有待加强;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定渠道逐步畅通,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同时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还需要大力提高;行政监督逐步增强,同时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制度需要健全,备案审查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显著提高,全社会崇尚法治的氛围正在形成,公民守法、用法意识逐渐增强,同时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和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的权威在群众中尚未真正树立起来,群众依靠法定渠道解决问题的信心还不是很足;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高,同时政府法制机构作用的发挥仍然受人员不足和自身素质、能力不够高的双重制约。
与会同志认为,依法行政的实践,加深了我们对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的规律性的认识,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和体会。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条: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推进依法行政,只有把来源于群众的实践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并确保其全面正确实施,才能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领导,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才能实现“三者”有机统一。
二是,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主动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推进依法行政,只有继续高举解放思想的大旗,弘扬改革创新的精神,保持敢为人先的锐气,才能及时发现和研究新问题,形成新思路,提出新措施,不断取得新成效。
三是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推进依法行政只有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意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根本标准,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才能取得实效。
四是必须紧紧围绕发展这一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推进依法行政,要善于通过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正合理的法律制度,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和运行机制,妥善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科学发展的各项要求的落实。
五是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推进依法行政,只有坚持以改革的精神,发展的思路,稳定的理念,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并严格行政执法,强化监督,善于通过法定渠道、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起来,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六是必须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
推进依法行政,只有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的培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使依法行政从理念转化为自觉的行动,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到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各个环节,切实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关于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
无论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来分析,还是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际进程来分析,进一步明确法治政府的科学内涵、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价值取向,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深入研究、认真回答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