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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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

公安询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不能滥用!《询问通知书》是工商机关办案中经常使用的法律文书,由于在实践中出现了些问题,也就不能不研究它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

经常有办案人员问:“发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但当事人却拒绝到场怎么办?”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对在询问笔录中承认的违法事实提出异议甚至“翻供”,理由是:“办案单位使用《询问通知书》规定我必须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因担心不放我回来,就只好承认了。

”这个询问笔录(证据)的效力如何?二、《询问通知书》与“传唤”比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法规司编著的《工商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使用手册》认为:“询问通知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书面文书。

按照国家局这个解释,《询问通知书》就属于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是为当事人设定了“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询问”的义务,还有点限制人身自由的意味,类似于党纪中的“双规”和《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法》、《民事诉讼法》中的“传唤”。

党纪中的“双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1. 什么是公安询问通知书公安询问通知书是指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询问时,向被询问人发出的一种正式文件。

通知书通常包括询问事项、时间、地点等信息,被询问人在接到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2.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询问事由和目的;•询问时间、地点;•法律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接受询问的义务和权利;•签发单位和签发日期;•其他相关事宜。

3.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3.1 签发通知书公安机关在需要进行调查和询问工作时,根据需要填写询问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3.2 通知被询问人公安机关会将填写好的询问通知书送达给被询问人。

通知书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邮寄:通知书会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被询问人。

被询问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应及时签收并注意通知书上的询问时间和地点。

•传唤:公安机关有权传唤被询问人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询问。

被询问人一般会收到传唤通知,通知内容与通知书相似。

3.3 接受询问被询问人根据通知书上的要求,按时、按地点前往接受调查和询问。

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应本着真实、详尽、合法的原则回答问题,并且有权利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

3.4 记录询问内容在询问过程中,公安机关人员会进行询问记录,将被询问人的回答录入笔录。

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认真阅读笔录内容,并对自己的回答进行确认,如有错误可以提出更正要求。

3.5 结束询问当调查和询问工作完成后,公安机关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对被询问人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没有其他需要,被询问人可以正式离开询问地点。

4. 被询问人的权益被询问人在接受调查和询问时,享有以下权益:•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出示合法身份证明;•被询问人有权要求复印和核对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有权委托代理人陪同,但不得干扰正常询问秩序;•被询问人有权保持沉默,但对某些问题拒不回答可能会受到相应处理;•被询问人有权提供证明材料以配合调查工作;•被询问人有权告知近亲属或者其他人知晓自己接受询问的情况。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

公安讯问通知书篇一:询问通知书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问人篇二: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的相关法律法规九十二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期间)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传唤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并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传唤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一次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押证,在看守所进行讯问。

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接受讯问。

提押犯罪嫌疑人到人民检察院讯问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盖章)、撩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讯问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

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作出了规定,包括传唤的对象、传唤的⽅式、传唤地点、传唤时间、被传唤⼈员的权利等。

传唤的对象是刑事案件中,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时。

关于刑事传唤的规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刑事传唤怎么规定的1、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进⾏传唤的,传唤的⽅式包括⼝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被传唤嫌疑⼈不及时到案的,可以进⾏拘传。

2、传唤嫌疑⼈时,传唤的时间⼀般不超过12⼩时,案情复杂最长不超过24⼩时。

3、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多久不去会拘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随时可拘传。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因此,司法机关是可以对涉案的犯罪嫌疑⼈进⾏传唤的。

但法律上,对传唤多久后,犯罪嫌疑⼈没有及时到案,就可以采取拘传措施,没有⾮常详细的具体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经依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可以随时拘传,或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司法机关可以随时直接拘传。

所谓“正当理由”,⼀般是指以下原因:1、不可抗⼒。

如⽔灾、台风等⾃然灾害;战争、骚乱、罢⼯等。

2、⾃⾝原因。

如疾病、重⼤经济活动等;被他⼈控制等。

刑事案件询问通知书模板

刑事案件询问通知书模板
字〔 〕 号
案件名称
案件编号
证人/被害人男/女出生日期
住 址
单 位
应到时间
应到地点
批 准 人
批准时间
办 案 人
办案单位
填发时间
填 发 人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副 本)
×公( )询通字〔 〕号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收到。
被询问人:
年 月 日
此联附卷
﹡﹡﹡公 安 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公( )询通字〔 〕号

我局正在办理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通知你于年月日时到
接受询问。
公安局(印)
年 月 日
此联交被询问人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朱洁清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

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看来,并没有对传唤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法条,导致许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对传唤的理解存在误区。

笔者以列举问题的形式入手,分析与传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传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xx传唤与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

本文对传唤的研究,除注明为治安传唤外,一概指刑事传唤。

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精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精选】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一、刑事侦查卷正卷(一)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立案、管辖文书(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笔录》(2)《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不立案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经复议决定立案的此3种文书入卷)(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5)《指定管辖决定书》(6)《移送案件通知书》4. 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1)《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决定复议申请书》、《复议决定书》(2)《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3)《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4)《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 强制措施文书(1)《拘传证》(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4)《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5)《提请批准逮捕书》(6)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7)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8)《逮捕证》、《逮捕通知书》(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1)《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12)《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3)《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14)《取保候审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15)《取保候审保证书》(16)《收取保证金通知书》(17)《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1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19)《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2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2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22)《监视居住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6、侦查文书(1)《传唤通知书》(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搜查证》(4)《提讯证》(5)《通缉令》、《关于撤销××号通缉令的通知》 7、检验、鉴定、认定结论及相关文书(1)《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书》 (2)《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申请,形势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会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的鉴定书(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原因重新认定决定书》 (5)《火灾事故责任书》、《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8、结案文书(1)《起诉意见书》(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4)《撤销案件决定书》(5)《死亡通知书》9、卷宗封底(二)证据部分1. 卷宗封面2. 卷内目录3. 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1)《盘问笔录》(2)《讯问笔录》(3)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述、辩解材料4、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文书(1)《询问通知书》(2)《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询问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5、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件 (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检查笔录》及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3)《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4)对犯罪嫌疑人、场所的《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7)书证(8)物证、物证照片(9)视听资料内容打印件、记录件 (10)对书证、物证的《辨认笔录》 (11)《处理物品、文件清单》(12)《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1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1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1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6、犯罪嫌疑人身份材料(1) 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2) 犯罪嫌疑人出生时间证明(3) 犯罪嫌疑人前科材料7、卷宗封底二、刑事侦查卷副卷1、卷宗封面2、案情说明表3、卷内目录4、卷内材料(1)《破案报告》(2)《结案报告》(3)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检察院通知立案的入卷)(4)《呈请×××报告书》(按形成时间顺序排列) (5)有领导批示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底稿 (6)有领导批示的《起诉意见书》底稿 (7)《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审批表》 (8)《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9)《羁押期限届满通知书》 (10)《换押证》(11)侦查工作方案(12)询问计划(13)调查计划(14)研究讨论案件纪录(15)《办案协作函》(16)有关案件线索的文书材料(17)与案件有关的公函、信件(18)未入诉讼卷的侦查询问材料及其他调查取证材料(19)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 (20)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有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书》 (21)检察院《起诉书》(22)法院《判决书》5、备考表6、卷宗封底说明:1、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入卷内合适的位置。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

《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22版)》附件一行政案件装订顺序1、卷内文书目录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3、处罚决定书审批表4、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5、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审批表)6、送达回执7、责令通知书8、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协议履行情况9、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0、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11、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12、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1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14、遣送/驱逐出境决定书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证据清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19、撤销案件决定书20、指定管辖决定书21、受案回执22、回避申请书23、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告知书24、刑事案件案卷说明性材料(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25、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26、继续盘问通知书27、继续盘问审批表28、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29、传唤证30、拘留审查/延长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31、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3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辨认笔录33、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笔录34、证人证言、辨认笔录35、检查证、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审批表)37、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38、鉴定聘请书39、鉴定、检测机构及鉴定人员资质证明40、鉴定意见41、鉴定意见通知书4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及拟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记录43、行政处罚告知后负荷的相关文书材料44、听证申请书、举行听证通知书、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45、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书46、调解笔录47、书证50、民警对查获情况、现场情况等的证明51、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52、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建议书53、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4、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55、担保人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5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57、退还保证金通知书58、没收保证金决定书59、恢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60、罚没收据61、强制执行决定书62、代履行决定书63、强制执行申请书64、催告书65、被处罚人的身份证明66、前科、处理情况材料67、行政复议决定书68、行政判决书、裁定书69、其他材料70、案件考评表注:1、案件处理结果的审批材料、上级机关的批准书以及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予以行政拘留的许可证明材料或报告、通报材料应当放在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文书材料之后。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2)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 (2)

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一、背景介绍公安询问通知书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的重要工具,用于通知被询问人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本文将介绍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流程,包括填写、送达和执行等相关事项。

二、填写公安询问通知书1.公安询问通知书通常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填写,须按照规定格式进行书写。

2.首先,在通知书顶端的空白处填写地点、日期和通知书编号,确保唯一性和可查性。

3.在标题下方的空白处填写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4.在正文部分,清晰地表明通知的目的、询问时间和地点,以便被询问人确认。

必要时,可附带相关案件的基本信息和调查要点。

5.最后,在通知书底部留有一定空白处,供被询问人在接到通知后签字确认。

三、送达公安询问通知书1.公安询问通知书一般通过公安机关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常见的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和人工递送等。

2.如果使用邮寄方式送达,需要确保通知书能够及时送达,并保留邮寄凭证作为送达证据。

3.如果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需要确保联系方式的准确性,并保存传真或邮件发送记录。

4.对于特殊案件或需要紧急配合的情况,公安机关还可以派员亲自送达通知书。

四、执行公安询问通知书1.被询问人在收到公安询问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2.如果被询问人有合理的理由无法按时到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延期请求。

3.在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回答问题,提供相关证据和情况描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在询问过程中,被询问人有权要求有关事项的记录,同时也有权保留自己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五、注意事项1.公安询问通知书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滥用、泄露个人隐私和侵犯人权等行为。

2.公安询问通知书一般只适用于公安机关侦查阶段,与司法程序有所不同。

3.如果被询问人对通知书的内容或要求有异议,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或咨询意见。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
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的时间限制。

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等问题的发生。

下面是关于公安机关讯问时间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讯问时间的开始和结束要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开始时间应当在接受传唤之起3个小时内,结束时间应在22时至次日8
时之间。

这个时间规定是为了确保被讯问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休息和调整,保障其身体健康。

其次,讯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


特殊情况下,可以经过公安机关最高检查机关的批准,延长讯问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三,讯问时间要以必要为限。

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应当尊重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行讯问。

讯问的时间不宜过长,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最后,讯问过程中应当有律师的参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讯问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讯问过程。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讯问人与律师的沟通和会见,确保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在讯问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操作,并保障被讯问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这样不仅能有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刑事侦查工作的进行。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函询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机关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书面询问,要求其提供相关事实、证据或意见的行为。

函询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调查中,执法机关可以对被调查人、涉案人、证人、报案人等发出函询。

2.行政案件:在行政调查中,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证人、相关证
书机关等发出函询。

3.民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律师、鉴定人、调解员等发出函询。

4.行业监管:政府部门可以对行业内的企业、机构、个人发出函询,
要求其提供有关信息。

5.对外往来: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政府可以对进出口企业、外资企业、对外合作企业等发出函询。

总之,凡是需要向他人询问信息、意见和建议的情况,都可以采用函
询方式,主要对象包括当事人、证人、专家、鉴定人等。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规定解析引言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与公民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相关证据的采集和呈现、审判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九十一条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条款,针对判决结果保荐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九十一条的规定九十一条规定了对于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询问的要求和程序。

具体规定如下:被告人提出事实和证据的相关要求或者异议,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该方的陈述,并将其规定在笔录或者裁判文书中。

根据该条规定,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审判中有权提出事实和证据的相关要求或者异议,而审判人员则有责任听取其陈述,并将其记录在笔录或裁判文书中。

这一规定在刑事审判中确保了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同时也为审判结果的公正性提供了保障。

规定的意义与作用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提出事实和证据要求的权利,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有权提出相关证据,包括辩护证据和疑点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对控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异议,拒绝不当的证据使用。

这一规定有助于平衡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

2. 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九十一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对于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求或异议的听取和记录义务。

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倾听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确保其意见得到充分尊重和权重考虑。

这有助于提高审判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避免因未听取相关陈述而对案件进行错误的判决。

3. 强化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性根据九十一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将被告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要求或异议规定在笔录或裁判文书中。

这一措施增强了法庭审判的公开透明性。

传唤的对象有哪些,条件是什么

传唤的对象有哪些,条件是什么

传唤的对象有哪些,条件是什么传唤是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并且是强制度最轻的一种。

针对这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是有决定权的,但需要注意拘传的适用对象。

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传唤的对象有哪些,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传唤的对象有哪些拘传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不能适用。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流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二、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三、刑事拘传的特点有哪些(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综上所述,拘传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并且还是要这些人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

刑诉常用条款

刑诉常用条款

1 受案《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报案、控告、举报)、第四款(自首)文书:《受案登记表》;2 立案《刑诉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 不予立案①《刑诉法》第110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3日以内)②《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 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9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 移送案件《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 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的审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 传唤《刑诉法》第117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带指定地点或其住处)文书:《呈请传唤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8 询问通知《刑诉法》第122条(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文书:《询问通知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9 拘传《刑诉法》第64条(根据案件情况)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10 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⑤《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⑥《刑诉法》第96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⑦《刑诉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1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77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_____公安局询问通知书

_____公安局询问通知书

_____公安局询问通知书_____公安局询咨询通知书(存根)字号案件名称:_______________案件编号:_______________犯罪嫌疑人:___男女____岁证人/被害人:___男女____岁住址: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应到时刻:_______________应到地点:_____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____批准时刻:_______________办案人:_______________办案单位:_______________填发时刻:_______________填发人:_______________...字...第...号..._____公安局询咨询通知书(副本)字号____________:兹因你了解我局正在办理的_____案的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时在__________同意询咨询。

(公安局印)年月日本通告书已收到被询咨询人年月日...字...第...号..._____公安局询咨询通知书字号____________:兹因你了解我局正在办理的_____案的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你于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时在__________同意询咨询。

(公安局印)年月日 此联附卷此联交被询咨询的证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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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通知的方式告知案件的当事人,通知一般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的,那么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什么情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刑事询问通知书适用情形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是怎样的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
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在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进行询问时,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证言。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去进行学习,有专业的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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