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英文版(包括被害人版和证人版)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英文版(包括被害人版和证人版)第一篇: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英文版(包括被害人版和证人版) Notification of the Victim’s Procedur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ursua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case investigation by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the victim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Rights:1.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Article 9)2.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their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their persons to indignities.(Article 14)3.In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a member of the judicial, procuratorial or investigatory personnel, court clerks and interpreters shall voluntarily withdraw, and the parties to the case and thei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1)if he is a party or a near relative of a party to the case;(2)if he or a near relative of his has an interest in the case;(3)if he has served as a witness, expert witness, defender or agent litigant in the current case;(4)if he has any other relations with a party to the case that could affect the impartial handling of the case.If a decision has been made to reject his application for withdrawal, the party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 may apply for reconsideration once.(Article 28, 30,31)4.If a victim has suffered material losses as a result of thedefendant's criminal act, h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an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 criminal proceeding.(Article 77)5.I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believes that there are no facts of a crime or that the facts are obviously incidental and do not require investig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t shall not file a case.If the victim does not agree with the decision, he may ask for reconsideration.6.Where a victim considers that a case should be filed for investigation by a public security organ but the latter has not done so, the victim can bring the matter t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Article 87)7.The record of an interrogation shall be shown to the victim for checking.If the victim cannot read, the record shall be read to him.If there are omissions or errors in the record, the victim may make additions or corrections.If the victim requests to write a victim statement, he shall be permitted to do so.(Article 100)8.The investigation organ shall notify the victim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expert verification which will be used as evidence in his case.A supplementary expert verification or another expert verification may be conducted upon appl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victim.(Article 121)Obligations1.The victim should provide evidence and give testimony truthfully and shall be informed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hat shall be incurred for intentionally giving false testimony or concealing criminal evidence.(Article 100)Notification of the Witness’s Procedur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Pursuant to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case investigation by a publicsecurity organ, the witness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Rights:1.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Article 9)2.Participants in procee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judges,procurators and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their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their persons to indignities.(Article 14)3.The People's Courts,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an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shall insure the safety of witnesses and their near relatives.(Article 49)4.The record of an interrogation shall be shown to the witness for checking;if thewitness cannot read, the record shall be read to him.If there are omissions or errors in the record, the witness may make additions or corrections.If the witness requests to write a personal statement, he shall be permitted to do so.(Article 99)Obligations:1.All those who have information about a case shall have the duty to testify.(Article 48)2.The witness shall provide evidence and give testimony truthfully and shall beinformed of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that shall be incurred for intentionally giving false testimony or concealing criminal evidence.(Article 98)第二篇: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7、接受检察机关起诉、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签名:
时间:
19、有请求刑事和解的权利。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权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义务。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2条);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可向本院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75条);
8、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7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3条);
2、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3条);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2、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作为您的辩护律师,特向您发出此份《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便您全面了解并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我要告知您的是,作为被害人,您享有一系列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
在侦查过程中,您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包括侦查措施的执行情况、重要证据的收集和保管情况等。
同时,您还有权参加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辨认和现场勘查等活动,以及对证人的质证和辩论等权利。
此外,您还有权要求保护个人隐私,不受到非法侵扰和泄露。
然而,与权利相对应的,是您作为被害人也有一定的义务。
首先,您需要如实提供案件发生的相关情况和证据,以便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
在侦查过程中,您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出庭作证、提供证人等,以协助公安机关查清事实、追究犯罪责任。
同时,您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言或妨碍案件的正常处理。
此外,您还应当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随意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存在异议,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您也可以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您的权益,出庭参加庭审,提出辩护意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告知书并非对您的指导和建议,而是告知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帮助您更好地参与其中。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将全力以赴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希望您积极配合,共同促进案件的顺利处理。
如果您对本告知书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祝您身体健康,一切顺利!此致敬礼!您的辩护律师。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尊敬的被害人:您好!经过我们的仔细调查和审查,对于您所报案件,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
在此,我们向您发出《不起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特此告知您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事项。
一、您的权利:1. 知情权: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关证据和证人的证言等信息。
2. 申诉权: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被害人陈述权:如果您愿意,您可以在庭审或听证会上进行陈述,向法庭表达您的意见和诉求。
4. 赔偿权: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有权向相关机关提起赔偿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您的义务:1. 配合调查:作为案件的被害人,您应积极配合警方和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和相关证据。
2. 保密义务:您应对案件的调查情况和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他人,以免影响案件的侦办和审判工作。
3. 合法权益维护:您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案件线索,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4. 不扰乱公共秩序:即便对案件的不起诉决定有异议,您也应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手段或者扰乱公共秩序。
三、知识普及:1. 不起诉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是在目前的调查和审查阶段,我们认为不具备起诉的条件,但不排除后续改变决定的可能性。
2. 不起诉决定并不影响您向民事法院提起诉讼,您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您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申请复查,提供新的证据或者申请重新审查,以期改变案件的处理结果。
四、联系方式:如果您对我们的不起诉决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您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取得联系:电话:XXX-XXXXXXX地址:XXXXXX我们再次强调,不起诉并不代表您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我们将一直关注您的权益,如果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出现,我们将重新审查案件,并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权利义务告知书【范本模板】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时间:地点:办案人:犯罪嫌疑人:告知内容如下:我们是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办案人员,你涉嫌犯罪一案已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依法于 2016年 9 月 18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今天讯问你希望你如实讲清有关本案的事实,如实回答我们讯问的问题。
在我们审查起诉阶段,你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 .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 。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 。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 有权辩护.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已辩解.5 。
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被逮捕,聘请的律师还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但如果本案涉及国家秘密,聘请律师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6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 .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8 。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 。
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
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权利: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6、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7、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8、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
监察委首次讯问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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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剑:监察委立案之后,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首次讯问应该告知其权利和义务,今天为大家拟定一份相关的《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可参照用于办案。
被调查人权利与义务告知书
(一)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如果是聋、哑人可以请求聋哑手势翻译。
2、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调查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案件的,被调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3、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有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5、有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被调查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调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调查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6、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调查人员有侵犯被调查人权利和侮辱人身行为的,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控告。
7、获得赔偿的权利。
被调查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调查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
(二)义务
1、如实回答的义务。
被调查人对调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并对自己核对无误的笔录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2、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调查人员的讯问、留置、搜查、扣押等调查行为的义务。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签名:年月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补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8、有权指导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义务:应当如是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实施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受害人,一份附卷。
【2013年新刑诉】 被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3.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4. 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5.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6.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7.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完整版)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完整版)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人:人民检察院诉你犯罪一案,现已进入审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
现将被告人在第一审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告知如下:一、被告人的权利1、有要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的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提供翻译。
2、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①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②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③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④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4、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5、有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办案人员工作纪律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办案人员纪律告知如下:
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检察人员回避;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被羁押,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核对讯问笔录(如无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供补充或者改正;可以亲笔书写供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
义务: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核对无误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盖章;亲笔书写供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各种法定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各种法定侦查行为;不得串供,不得妨碍作证,不得打击报复证人,不得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案纪律: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
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严禁体罚虐待或侮辱案件当事人;不准泄露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上述人员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不准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等。
犯罪嫌疑人签字:
年月日。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告知你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在开庭三日前应当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有权获得辩护。
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为你辩护,在审判过程中,你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若你违反法庭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你有权进行陈述,应当如实回答检察员、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发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辩论终结后,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你有核对法庭或者讯问笔录的权利,你应当阅读或者要求向你宣读法庭或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挺重要的话题,那就是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别以为这事儿很严肃,咱们就轻松点,像喝茶聊天那样。
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就像在打牌,知道底牌,才能玩得开心,对吧?作为被害人,你有权利得到帮助。
就像小猫被困在树上,邻居的好心阿姨一定会来救它。
你也是一样,有权利向警方、检察院求助。
警察就像是你身边的超级英雄,他们会保护你,调查事情,确保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只要你勇敢站出来说出你的遭遇,他们就会像白马王子一样,冲向你,帮助你。
再说说你的隐私权。
哎,隐私就像是你的小秘密,谁也不想随便让别人知道。
法律规定,你的个人信息得好好保护,不会随便泄露的。
别担心,警方会把你的信息当宝贝一样守护好。
哪怕是调查的过程中,他们也会努力让你不受到额外的困扰。
说到赔偿问题,咱们可得认真对待。
你遭受的损失可不是小事,法律允许你要求赔偿。
就像你吃了半个蛋糕,结果被人抢走了,当然要讨回那半块。
你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甚至还可以索要医疗费用。
这可是你应得的,没道理让你吃亏嘛!权利越多,义务也就越多。
你可不能当甩手掌柜,什么都不管。
这时候,配合调查就是你的义务。
比如,给警方提供证据,帮助他们查案。
这可不是打小报告,而是为正义出一份力,助人为乐嘛。
说不定这次的经历会让你成长得更快,成为更强大的自己。
哦,还有一件重要的事,那就是你有权利获得法律援助。
如果你觉得自己打官司心里没底,或者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没关系,可以找律师。
他们就像是棋局里的高手,帮你出谋划策,打理一切。
你只需要把事情告诉他们,剩下的就交给他们了。
就像请了一位优秀的教练,带你走向胜利的道路。
再来聊聊出庭作证。
虽然听起来有点吓人,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
就像上课发言一样,讲讲自己的经历,表达自己的感受。
你只需要诚实地说出真相,法庭会像老朋友一样对待你。
别紧张,法官和陪审团都是公正的人,他们会听你说的每一个字。
当然了,参与这个过程可能会让你感到压力山大,心情也许会有点低落。
治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公安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调查取证期间,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有要求其回避的权利:(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是本案的证人或者鉴定人;(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对案件事实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诬告或者作伪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3、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询问的权利。
4、不满十六周岁的被询问人有要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询问的权利。
5、聋哑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通晓手语的人提供帮助的权利。
6、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在被询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7、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8、有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权利。
9、有核对询问笔录的权利,认为笔录有遗漏、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
没有阅读能力的被询问人有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如实宣读询问笔录的权利。
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保密。
11、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此告知书应在第一次询问时向违法嫌疑人、被侵害害人、证人宣读。
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向我宣读过。
签名:201 年月日。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表达被害人在司法实践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制定的文书。
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侵害人身权益民事诉讼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我国有关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制定的。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
2. 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如事故时间、地点、原因等。
3. 事故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如损失的财物、伤残等情况。
4. 被害人提出的诉讼要求:如损害赔偿、治疗费用、被害人心理和生活上的损害等。
5. 法律依据:根据哪些法律法规支持被害人的诉讼要求。
6. 诉讼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如有特殊要求则明确说明。
7.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被害人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和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证据、参加诉讼程序等。
8. 其他:如有其他需要明确的条款,也应该在这里明确。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逮捕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你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一、诉讼权利1.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你有权为自己辩护,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没有委托辩护人,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免费为你提供辩护。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认为办案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接受讯问时的权利(1)检察机关对你进行讯问时,应当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你的诉讼权利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定代理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或不宜到场的,检察机关可以通知你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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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
5、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
6、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7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
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被害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