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法规,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公司法》的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探讨其对公司治理和市场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股东分为大股东和小股东两类。
由于大股东拥有控制权,小股东往往无法有效参与公司的决策和权益分配,导致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
此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小股东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股东会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
通过这些规定,公司治理不善导致股东利益损失的情况得以遏制,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
案例二:公司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境保护法规,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源和空气质量。
此时,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这些法律措施有效地震慑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环境资源和公民的健康权益。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促进市场竞争行业存在垄断现象,这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公司法》允许公司之间进行合并、重组等市场行为,以增加市场竞争的程度,保护消费者利益。
对于垄断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份额、要求出让产能等措施,增加市场竞争的多元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保护股东权益、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违法行为处罚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良好运作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发展需求和市场监管要求。
公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八: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3 月 28 日召开会议,该 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 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 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 电话委托董事 A 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 G 因病不能出席会 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 于 2006 年 7 月 8 日举行股份公司 2005 年度股东大会年会, 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 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 审议通过。
案例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因为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 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为了转产筹集资金,开 香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 准,并协助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开香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并很快 顺利发行完毕。债券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 利率15%,开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 开香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
案例五:公司财务会计 粉装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4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粉装公司管理混乱,自2002年起,陷入亏损境地。2006年2月, 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2006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 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务报 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 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 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粉装公司的错误,并说明 理由。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方面面。
在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公司法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一:公司内部纠纷的解决在一家小型公司中,两名合伙人之间发生了严重的分歧。
一方认为另一方在公司经营中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追究其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该尝试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由双方自行选择仲裁员进行仲裁。
而诉讼则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商议或者调解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匡助。
2. 案例二:公司破产和清算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债务,面临破产的局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时应进行清算,以便偿还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在进行清算时,首先需要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由公司的股东或者债权人组成。
清算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财产,评估债权和债务,并进行清算分配。
清算的具体程序包括:公告破产和清算、编制清算财产目录、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清算报告的编制和审查等。
在清算过程中,应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并与债权人保持充分的沟通。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应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破产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评估,并与债权人商议债务偿还和财产分配的事宜。
同时,公司应该及时公告破产和清算,并按照程序进行清算。
3. 案例三:公司合并与收购某公司计划与另一家公司进行合并或者收购,以扩大市场份额或者实现战略目标。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与收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审批。
首先,公司应该进行尽职调查,评估被合并或者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情况和法律风险等。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公司法案例分析带答案
公司法案例分析1、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由于市场疲软,濒临倒闭。
但由于美伦公司一直是其所在县的利税大户,县政府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
为了转产筹集资金,美伦公司经理向县政府申请发行债券,县政府予以批准,并协助美伦公司向社会宣传。
于是美伦公司发行的价值150万元的债券很快顺利发行完毕。
债权的票面记载为:票面金额100元,年利率15%,美伦公司以及发行日期和编号。
问:美伦公司债券的发行有哪些问题?[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美伦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美伦公司自行发售。
2、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
公司法案例及答案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及答案【案例】1、某公司2000年实现盈利2000万元,税后利润1400万元。
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按章程规定,应在股东大会上将财务报告递交各股东。
但是,董事会告知股东若对公司财务方面存有疑义者可以在会后核查,而未将财务报告递交给股东,并且在会上决定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
问:(1)公司董事会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否合法?(2)公司的利润分配存在什么问题?【答案及解析】(1)根据公司法规定,本案中不按章程向股东递交财务报告是违法的。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此规定可以知道公司的利润分配未做必要的扣除,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冉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面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法案例40个
《公司法》案例分析l、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立后,股东会决定不设董事会,仅设立执行董事,由甲担任,同时决定由甲、乙任监事,两任总经理。
成立三个月后,股东会决定设立一分公司,同时宣布分公司次日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其债权债务与该有限公司无关。
分公司成立当日便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问题】(1) 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机构设置是否合法?(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是否合法?【分析】(1)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而仅设一至两名监事,并且董事、监事、经理都由股东会产生。
但是,公司法规定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因而担任执行董事的甲任监事是不合法的。
(2) 分公司的设立及其地位、责任不合法。
设立分公司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也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债权债务都由总公司承担,因而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
2、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增加公司注册资本,l0 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中有4 名监事为此而通知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尽管有两名都持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未参加,临时股东会的到会的其他7 名股东一致通过了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
【问题】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分析】(1) 董事会的决议不合法。
增加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2) 监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任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 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无效。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通过增加注册增本的决议应当由代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并未达到。
3、甲、乙、丙、丁四人拟成立一家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现金10 万元,乙以其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作价15 万元出资,丙以其非高新技术的非专利技术作价15 万元,丁以其与工商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及其劳务按10 万元作价出资。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七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回答问题: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案例2:一年前甲、乙、丙发起设立A有限公司,甲拥有30%的出资比例(股权)。
现在甲欲将股权转让给丁,售价50万元,乙、丙接到通知后,明确表示无兴趣购买。
甲、丁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约定一周后向公司申请相应的变更手续,丁当即交付50万元给甲。
三天后甲又遇到戊,戊出价60万元,于是二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且在当天申请公司注销了甲的出资证明书,发给了戊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由公司出面申请办理了变更登记。
几天后,丁发现以上事实。
回答问题:(1)本案中,丁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2)如果乙、丙都不同意甲将股权转让给他人,三人如何处理甲的股权转让问题?(3)本案中,丁和戊谁能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案例3:正大有限责任公司是光明百货商店和东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法律考试公司法违法行为案例分析
法律考试公司法违法行为案例分析公司法违法行为案例分析在法律考试中,公司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了解公司法的违法行为案例,可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提高解题能力。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公司法违法行为的考点及解题技巧。
案例一:公司资金挪用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在公司资金账户上挪用了大量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和生活开销。
这种行为属于公司法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原则。
考点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财产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合法使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进行个人投资或其他非法用途。
解题技巧:在解题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公司资金的合法使用原则。
如果题目中出现资金挪用的情况,应该判断为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案例二: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宣传。
这种行为属于公司法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诚信原则。
考点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诚信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解题技巧:在解题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公司的诚信原则。
如果题目中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应该判断为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以及公司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三:违法竞争某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了恶意诋毁和抹黑。
这种行为属于公司法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公平竞争原则。
考点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公司的公平竞争原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和抹黑。
解题技巧:在解题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公司的公平竞争原则。
如果题目中出现违法竞争的情况,应该判断为违法行为。
此外,还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条款和规定,以及公司的竞争行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公司法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公司的资金使用、宣传行为和竞争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涉公司纠纷典型案例5则(附案件分析)
涉公司纠纷典型案例5则(附案件分析)《公司法》自2006年1月颁布实施以来,历经2013年和2018年两次修正。
目前,《公司法》正进行再次修正。
现将近期《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关公司法方面的5个经典案例的裁判要旨及主要裁判理由汇总推送,以供读者参考。
01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王某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目标公司为自身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的效力认定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2177号【裁判要旨】法律并无禁止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所列举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不能仅因目标公司为支付其自身股权转让款提供担保,就认为其违反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协议书》约定净雅公司将海诺公司交接给王某、章某某后,就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的付款义务等责任,由海诺公司与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海诺公司盖章,王某、章某某均签字,对上述《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予以确认。
此后,双方按约履行了第一笔股权转让款3258万元并办理了公司交接和股权变更登记,此时净雅公司已非海诺公司股东。
上述约定实质为由公司为股东的对外付款责任提供连带担保。
《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要求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虽未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王某、章某某作为股权受让人,在涉案股权转让后为海诺公司仅有的两名股东,二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及海诺公司在《协议书》上盖章的行为,足以认定海诺公司为王某、章某某提供担保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故海诺公司的该担保行为是合法有效之担保,其应当就王某、章某某向净雅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抽逃出资行为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并可能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故被《公司法》禁止。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
公司法案例分析七例案例一:出资形式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私营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请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分析]:(1)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第27条只规定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我国《公司法》上没有规定。
(2)甲公司可以成立。
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案例二:公司对外投资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
实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元。
请根据你所学的《公司法》相关知识,对该两项投资作一判断,并说明理由。
分析:(1)我国《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由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组成,且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云衣公司投资某合伙企业,不符合《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为法律所禁止。
商法案例分析
原告诉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报告。中软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即未能达到约定的收购条件。且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尚存在瑕疵。 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600万元。
被告答辩
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合同签订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基础不属实,有些无形资产未列入评估范围。实际净有形资产加无形资产为1530万元。我公司收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转让价款后,即将此款项给付中软公司。现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向,我公司虽然并没有过错,但同意终止合同,由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资金已经付给其他单位,我公司需要一定时间用于准备还款。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委估资产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万元。 报告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但由于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重视不够,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由于权属存在缺陷,财务公司在征得原告、中软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不将该公司拥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同月,财务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报告,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估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估算结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实:中软公司独家拥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持续经营、中软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案例分析近年来,股东权益保护成为了公司治理中一项重要的议题。
在公司运营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权益应得到切实保护。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公司法中的股东权益保护案例,探讨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性。
案例一:某公司高管操纵股东大会在某公司,高管团队为了私自获利,操纵了股东大会。
他们安排了投票人员投票支持他们的利益,从而通过了一系列有利于他们个人而损害了其他股东权益的决议。
受影响的股东发现后,他们向法院申请撤销了这些决议,并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该案例中,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但通过司法途径,受害股东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维权的权利和途径,确保了他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的存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保护了被侵害股东的权益。
案例二:某公司未公开关联方交易某上市公司在一次重大资产交易中,存在未公开进行的关联方交易。
这些交易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没有获得与关联方同等的交易机会。
一些股东对公司进行了起诉,要求查明实情并要求合理的补偿。
该案例突显了公司治理中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重要性。
公司法规定了关联方交易的透明度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公司治理的公平性。
尽管存在违规交易,但通过司法途径,股东们仍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违反承诺未支付股息一家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向投资者承诺按时支付股息。
然而,该公司却违背了承诺,未支付应得的股息。
投资者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股息,并要求公司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支付股息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投资者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公司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存在,加强了对公司的监督,保证了股东权益的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股东权益保护在公司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公司法为股东提供了维护权益的基本保障,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并赋予了股东维权的权力。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中的董事违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结构、运营管理、权益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董事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层,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监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我们也经常听说一些董事违法案例,这些案例给公司运营和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分析一些董事违法案例,以此引起大家对公司法实施的关注和反思。
案例一:滥用职权造成公司资金流失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李某在公司内部招待经常频繁,明显超出了公务招待的范畴。
经调查,发现李某将公司资金大量用于该类活动,并以此为借口申请报销。
李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导致公司资金流失严重。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董事有义务保护公司利益,不得滥用职权。
李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利用未披露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张某在公司内部得知该公司即将推出一项具有重大影响的产品。
他利用这一未披露信息,在股票交易市场上进行了大量的股票交易,获利数千万元。
这种行为被称为内幕交易,是违反公司法的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例三:泄露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王某因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矛盾,他故意将公司的商业机密信息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商业地位受到严重损害。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对公司的商业机密应保密,并且不得泄露给他人。
王某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商业利益,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以公司名义借贷并侵吞借款的董事违法行为某公司董事陈某利用其担任公司的职务之便,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并将这部分贷款侵吞至个人账户。
陈某的行为涉嫌贪污和挪用公司资金,严重违反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违法或违背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总结:以上四个案例是公司法中常见的董事违法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一些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2)甲公司可以成立。因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 资金必须在3万元以上(26条),C的出资虽然不符合公司 法要求,A、B出资相加超过3万元,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股东人数也符合规定(24条:50个以下)
案例三:公司对外投资 云衣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张×、李×、吴×3人共同出资人 民币200万元设立,该公司近年来经营情况良好,为拓展业 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宏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 司——实地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生产运动鞋。实地公司注册 资本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云衣公司决定出资210万 元。
案例二:公司股东欠缴出资纠纷案
江苏久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飞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精 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
两者于2006年1月18日订立了精工机电有限公司章程, 章程规定:
久安机械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以机器设备形式 出资30万,以商标出资30万,共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0%;
马飞以现金50万和非专利技术30万出资共80万,占公 司资本的40%。
货币出资分三次:首次各付40%,余下部分在半年届满 时各支付30%,在一年届满时再支付30%,非货币出资则 在公司设立之际一次到位。
此后,久安机械公司首次出资只付了10万,马飞为保公司 正常设立开业,首次支付了30万。 同年5月10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006年10月,马飞又支付了5万,通知久安公司缴纳出资, 久安公司依然欠缴。 至2007年4月底,马飞实际足额缴纳了全部出资,久安公 司却欠缴出资额共计50万元。 2007年4月底,久安公司与马飞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 马飞要求久安公司最迟在2008年4月底前缴清所欠出资50 万。 此后,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实际由马飞单方经营,因资金缺 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马飞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议 召开董事会,要求精工公司继续缴足出资,遭其拒绝。 2008年5月28日,马飞遂以精工机电有限公司名义,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久安公司承担欠缴出资的违约责任。
第二次作业(公司法)
第二次作业:公司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公司成立前出资人的首次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甲以计算机软件和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
经济法经典案例分析汇总经济法是一门研究经济活动中法律规范的学科,它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经济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经常通过案例来具体化和解释。
下面是一些经济法经典案例的分析汇总。
1. 合同法案例:《长江水泥案》长江水泥案是中国合同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家水泥公司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水泥公司应按时供应水泥,而建筑公司应按时支付货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水泥公司未能按时供应水泥,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按时完成工程。
建筑公司要求水泥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水泥公司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认定水泥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
2. 公司法案例:《安然案》安然案是美国公司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安然是一家能源公司,在2001年因会计丑闻而破产。
该案揭示了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财务报表中故意隐瞒巨额债务和亏损的行为,涉及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
安然案导致了公司治理和审计监管的改革,对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3. 劳动法案例:《福特汽车公司案》福特汽车公司案是美国劳动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一名福特汽车公司的员工因工作压力过大导致心脏病发作,最终死亡。
法院判决福特汽车公司应该对员工的死亡负有责任,并认定公司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未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和未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等。
4. 知识产权法案例:《苹果与三星案》苹果与三星案是全球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经典案例之一。
该案涉及到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侵犯其手机设计和软件专利权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知识产权,并要求三星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和重视,对于推动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一些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这些案例在实践中对于解释和适用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提高我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公司法案例分析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公司法案例分析(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属业务上竞争伙伴。
甲公司因合同纠纷欠乙公司人民币300万元,于是甲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抵债,然后办理注销登记。
后来双方发生矛盾,甲公司不履行协议,于是乙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甲公司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并协议。
问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否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参考结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协议不属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法理、法律分析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结合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方式包括两种: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吸收公司存续并扩大的合并方式。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创设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的合并方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并没有就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本意,是用甲公司的全部财产来清偿欠乙公司的债务,这是双方对债务履行方式的一种合意,并没有体现出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两公司合二为一的意向。
至于甲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这本身是甲公司内部的问题,外人无权干涉,即便在协议中写明这一条件,也并没有赋予乙公司请求法院注销甲公司的权利。
总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这份协议,是双方对债务清偿形式的一种约定,而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对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可以依协议要求甲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偿还,若甲公司资不抵债,乙公司可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得到清偿。
至于甲公司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一事,系甲公司的内部事务,须由其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法案例分析(二)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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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权。
XXX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具备发行企业债券的资格,发行主体不合格。
2)发行公司债权要由公司董事会作出方案,有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向XXX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才能发行。
而本案中,由县政府批准发行债券,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必须在债权上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本案中,债券票面缺少法定记载事项。
4)证券的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而不能由XXX自行发售。
2、XXX属于建议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XXX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
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
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觉察公司财务管帐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隐秘股东们无需知道。
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孕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
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很多股东相识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纷歧致,公司对此的说明是送交有关部门的管帐报表是为应付搜检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根据你所研究的《公司法》知识,指出XXX的错误,并申明理由。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案中,XXX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
3、XXX属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在设立过程中,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1.2倍的发行价格发行,实际所得人民币6000万元。
溢价款1000万元当年被股东作为股利分配。
两年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化,XXX开始亏损,连续亏损两年,共计亏损人民币1200万元。
股东大会罢免了原董事长,重新选举新的董事长。
经过一年的改革,公司开始盈利人民币600万元,公司考虑到各股东多年来经济利益一直受损,故决定将该利润分配给股东。
自此以后,公司业务蒸蒸日上,不仅弥补了公司多年的亏损,而且发展越来越快。
1999年,公司财务状况良好,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55%,法定公益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5%,公司决定,鉴于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法定公积金可以不再提取了,法定公益金也无需再提取。
为了增大企业规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把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
(1)XXX将股票溢价发行款作为股利分配,正确与否,请说明理由。
2)XXX在刚开始盈利时将盈利分配给各股东的作法对不对,正确的作法是什么?3)XXX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与法定公益金的理由充分不充分,为什么?4)公司股东会能否决意将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全部转为公司资本,为何?分析](1)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从公司的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蓄金,又称之为附加资本,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出产经营,增中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溢价发行的款项属于公司资本公积金,不能作为股利分配,XXX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作为股利分配是错误的。
2)公司向股东分配股利时应遵循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具体讲,分配顺序为:①在税法允许的补亏期限内,以当年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②依法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以税前所得补亏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股利。
XXX在刚开始盈利时未弥补以往公司的亏损就分配股利,违反法律规定,必须将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13)《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不再提取,XXX法定公积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规定,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但没有规定上限。
所以,只要公司有税后利润,就应提取一定比例法定公益金。
据此,XXX作出停止提取法定公益金的决意是错误的。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本案XXX将全部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显然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1997年3月,XXX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继续经营将导致公司惨痛损失。
3月20日,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出席集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决议闭幕公司。
4月15日,股东大会选任公司5名董事组成清理组。
清理组成立后于5月5日起正式启动清理事情,将公司闭幕及清理事项分别通知了有关的公司债权人,并于5月20日、5月31日分别在报纸长进行了公告,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公司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义务。
(1)该公司关于清理的决议是否合法?申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由股东会委托董事组成清理组?3)该公司在清算中有关保护债权人的程序是否合法?2)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会议确定其人选。
因此,在本案中,甲公司由股东大会选任清算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而且,在公司法实务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组成,按照一般惯例,也大多确定董事组成公司清组。
3)该公司关于保护债权人的程序不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该公司在3月20日通过了股东大会决议,而至4月15日才成立清算组,整整迟了10天。
另外,清算组成立后,应当立即着手公司清算工作,但迟至5月5日才正式启动清算工作,超过了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的期限,且只在报纸上公告了2次。
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5、XXX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义务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峻,公司负责累累。
在一次股东集会上,股东XXX×发起将XXX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XXX,另一个叫XXX,由XXX承担老天成的债务,XXX利用XXX 的净资产。
该发起被股东大会同等通过,XXX利用老天成gong司的净资产。
该发起被股东大会同等通过,XXX分立为XXX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XXX所有债务。
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
不久,XXX的债权人XXX 找上门来,觉察XXX资不抵债,要求XXX承担连带债务,XXX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XXX的债务。
问:(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XXX的分立程序合法吗?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分析](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XXX在分立进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动无效。
(2)本案中,XXX分立为XXX与XXX,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
6、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义务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出产,个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价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历,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
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
请问:2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
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
因为作为出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吻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
7、XXX×、XXX×、XXX×3人投资设立XXX。
XXX×出资20万元人民币,XXX以价值20万元的房屋出资,XXX×出资人民币10万元。
后经营失败,公司欠甲100万元,公司资产价值50万元,甲知道XXX×具有偿还能力,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要求XXX×偿还所欠的债务。
若你是甲的法律顾问,对甲的要求如何回答?析: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XXX。
无论何种公司,股东均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义务。
XXX、XXX、XXX人设立的有限义务公司所欠债务,应以其(公司)全部财产对外承担义务。
在XXX、XXX、XXX人足额出资后,3人只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而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义务。
据此,债权人甲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而不能对XXX×本人提出清偿债务的恳求。
8、XXX系由XXX×、XXX×、吴×3人共同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设立,经营过程中,该公司负债100万元。
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为拓展业务,扩大经营,3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向某合伙企业投资100万元。
(2)与XXX共同投资设立另一有限责任公司——XXX注册资金400万元,为达到控股目的,XXX决定出资2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