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旧法条对比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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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

2012最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看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具体标准修正案草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汪建成认为,过去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法学专家吕忠梅说,通过合法证据倒逼合法取证,有助于变现实中存在的“口供至上”为“物证为王”。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改革,也不仅仅是审问方式的变化,而是国家对公民人权的承诺。

”对于发生在湖北的“佘祥林案”,曾担任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吕忠梅说,如果当初多一点侦查技术手段,也许就可以避免。

“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有些人为了达到破案率采取非法手段。

”严限“不通知”情形逮捕后除无法通知都应通知家属“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一直备受关注。

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

其中“有碍侦查”情形的界限比较模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修正案草案提请首次审议时,规定两种情形可不通知家属:‘无法通知’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做这一修改的本意是要用更为明确具体的条件,来严格限定不通知家属的情形。

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一些误读,反而被理解为增加了不通知的情形。

”对此,二审稿进一步做了限定。

“二审稿通过后,有意见认为步子还可以迈得大些。

”鉴于此,此次提请大会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通知家属。

同时,缩小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_草案_试析
4. 在一定范围内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现行刑诉 法与后来修改的其他法律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之处, 需要通过修改刑诉法,保持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如现行刑诉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审案件包括反革命案件,而我国刑法 1997 年修 正案则将反革命罪改为了危害国家安全罪,两者存在 明显冲突,因而需要通过刑诉法的修改解决这一法律 冲突。又如,2008 年我国律师法修改后,有关律师在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时间以及会见中不 受监视的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有很大区别,并 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以及起 诉阶段的阅卷权等内容也是现行刑诉法所没有的。 由于刑诉法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师法,而律师法中涉及 刑事诉讼新的规定在刑诉法中又未及时加以确认,新 律师法的规定形同具文,司法机关并不理会,在实践 中推行的难度很大。《修正案( 草案) 》充分考虑到了 与新律师 法 的 衔 接 问 题,确 认 了 新 律 师 法 的 相 关 规 定,并且有关律师辩护制度的某些方面还有进一步的 发展。所以,此次修法既解决了法律冲突问题,保持 了法律之 间 的 协 调 发 展 和 法 律 体 系 的 完 整 性、一 致 性,并使法律规定落到了实处,能够产生应有的实施 效果。
( 二) 《修正案( 草案) 》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修正案 ( 草案) 》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来 看,《修正案( 草案) 》要解决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1. 刑诉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现行刑诉法共有两 百二十四条,大多数条文比较笼统和原则,加之我国 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这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和 实用性,往往在执行中走样,刑诉法实际上成为一种 摆设。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纷纷通过司法解释或内部 规章的形式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司法解释及内部 规章又缺乏协调和统一,相互矛盾和冲突的现象时有 发生,司法在某种程度 上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的 内 部“游 戏”,人大 法 律 的 权 威 性 和 有 效 性 逐 渐 丧 失。 例 如, 现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 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 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对什么是主要 证据,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只能通过司法解释进行 细化。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 解释等对主要证据的界定又不一致,导致检察机关移 送案件和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在条件掌握上难以取得 一致,出于方便审判的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将全部卷 宗移送 法 院,使 得 刑 诉 法 的 规 定 形 同 具 文。所 以, 《修正案( 草案) 》出台的一个重要目的就在于通过细 化的条文规定,使刑诉法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并避 免实践中出现的大量“替代性立法”。 2. 司法机关活动的规范和制约问题。现行刑诉 法属于强职权主义思维下的产物,公安司法机关在刑 事诉讼中享有绝对的优势地位和权力,尤其侦查机关 职能活动 所 受 制 约 较 少,对 其 行 为 的 程 序 性 规 范 不 够,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从实践中侦查机关暴露的各 种违法取证、违法使用侦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侵犯犯 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看,与刑诉 法对其规范不足,法律监督不到位,程序性和实体性 制裁不力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修正案( 草案) 》在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1

2、就法典结构来看,不尽科学。(分工负责 流水作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 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 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 九章其他规定.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 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 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 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 督程序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第98条 (讯问方法(四)─不正方法之禁止)


讯问被告,应出以恳切之态度,不得用强暴、胁迫、 利诱、诈欺、疲劳讯问或其他(讯问之连续录音及录像)讯问被告, 应全程连续录音;必要时,并应全程连续录像。但有急 迫情况且经记明笔录者,不在此限。 笔录内所载之被告陈述与录音或录像之内容不符者,除 有前项但书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为证据。 录音、录像数据之保管方法,分别由司法院、行政院 定之。 第100条之2 (司法警察询问之准用)本章之规定, 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 第100条之3 (夜间询问之禁止及其例外)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得于夜间行之。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经受询问人明示同意 者。 2. 于夜间经拘提或逮捕到场而查验其人有无错误 者。 3. 经检察官或法官许可者。 4. 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请求立即询问者,应实时为之。称夜间者, 为日出前,日没后。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全面分析

新《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内容解读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人大通过。

这部施行了16年的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指导思想方面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本次刑诉法修改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一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这次修改内容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活动是国家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活动,其诉讼过程与诉讼结果均与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很多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例如,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在完善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规范发回重审制度;在完善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在增设的特别程序中,设置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等。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2012年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说明:
1、红色表示对原法条修改的部分,通过版里带有下划线的表示对草案的修改
2、本表格是对网上流转的新旧对照表的的表格修改而成,可能在某些地方有错误,请参照正式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评析2012《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精选资料

评析2012《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精选资料

评析2012《刑事诉讼法》下的监视居住制度▲▲一、2102 刑诉法修正案对监视居住制度的修改一)在适用条件上得以明确2012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区分了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法条规定:人民法院、XX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因嫌疑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案件办理的需要而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在对符合取保候审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提供保证金或者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同样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从上述法条我们可以发现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必须是在符合逮捕的条件下或者取保候审无法执行时而适用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的,,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在2012 刑诉法修正案中得到了更加明确清晰的定位,将其定位于取保候审和逮捕两者之间的强制措施。

二)增加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2012 刑事诉讼法第73 条是刑诉法新增加的条款,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特殊的执行场所,这样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分为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和指定居所这两种。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措施,只有当这两种情形下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XX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同时法条明确规定,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等是不可以作为监视居住措施的执行场所。

本人认为此法条主要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变相羁押的问题。

三)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人权首先,2012 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了被监视居住人拥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

同时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提前了,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委托辩护人,会见辩护人。

辩护人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针对执行机关所存在对被监视居住的可能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情形向执行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法条明确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制度。

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浅谈新修改后的逮捕条件摘要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进行了修改和细化,这些修改和细化更加深刻地体现了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今后审查逮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本文结合侦查监督科审查逮捕的具体工作,从新旧法条的对比、逮捕条件的“三要件”、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思路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求能更好地正确理解与把握修改后的逮捕条件。

关键词逮捕条件刑事诉讼法合法权益作者简介:石小荣、许鲤燕,福建泉州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1-119-02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处于中间地位,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但又不是必经程序。

因此,逮捕的条件高于立案条件“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和刑事拘留条件“重大嫌疑”;又接近且略低于起诉条件“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和审判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现行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及不足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理论上,逮捕条件一般由三个要件构成:证据要件、刑罚要件和必要性要件,它们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证据要件、刑罚要件是前提,必要性要件是关键,是对前两个要件的制约。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三个要件来看: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要件。

2012年刑诉法修改

2012年刑诉法修改

全国人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删去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四、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6年后特别是在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条文有110条、修改之处有66处之多。

刑事诉讼法已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与国际有了接轨,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人权进步。

一是明确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接轨。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警察与嫌犯有关“米兰达警告”的对话场景,经常出现在欧美和香港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少律师认为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当然,如果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终于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有了接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确立的全世界公认的重要的人权宪章,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一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2012 【戴鹏】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讲义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深度解读编讲:戴鹏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立案拘留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报捕终审判决一审宣判上诉提起公诉拘留期限公:3+(1~4)+7或30+7检:14+1~3侦查羁押期限2+1+2+2+∞审查起诉期限1+0.5一审阶段:2+1+3+∞二审阶段2+2+∞上抗诉:10天专题一:刑事诉讼流程概览及重要期限一、拘留期限。

拘留为逮捕前的一种临时羁押措施,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1、正在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现场人指认他犯罪的;3、身边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有流结多重大嫌疑的。

7、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逮捕的。

拘留终结的标志即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逮捕。

立案之后若有法定情形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拘留的时间为3+(1~4)+7,或者30+7,侦查机关应当在3天内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天,对于具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嫌疑的,可以延长至30天,报请检察院逮捕后,检察院有7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拘留时间为14+(1~3),即应当在拘留后14天内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3天。

二、侦查羁押期限。

本阶段开始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结束为移送审查起诉。

从决定或者批准逮捕之日起即为侦查羁押期限,计算公式为2+1+2+2+∞。

即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为案情复杂,经过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符合法定情形可以经过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刑诉法156条:交通不便,重大疑难,流窜作案,取证困难),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最后由于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无限延长。

关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思考

关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思考

关于新旧刑事诉讼法的对比思考日前,刑诉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这部被法律界称之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在“大修”后,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近日,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赵兴祥、尹朝德两位律师对这部新法中的热点进行了点评,两人的共同感受是:这部新法总体是进步的,更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

亮点一可以说“等我的律师来”我们在一些欧美电影里经常看到,一名嫌犯被警察带到警局后,面对警察的盘问,第一句话总是,“等我律师来了,我再回答你的问题”。

现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而新的刑诉法修正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而不同于以前的仅仅只是提供法律帮助。

“现实中,当事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关押在看守所,其与外界是无法取得联系的,根本不可能亲自委托辩护人。

”赵兴祥律师称,以前为了避免违规(避免被指与律师有非正常关系)办案人员又几乎不可能为其转达委托律师的愿望,这就有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辩护权。

为此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最后一次修改中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亮点二辩护权前置两位律师称,新的刑诉法修正案对现行《刑诉法》第三十三条作了修改,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而变更为辩护人,其进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意识到当事人的辩护权是由始至终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应该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是非常有必要的,比如律师在侦查阶段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该逮捕,他应该有权利向逮捕的决定机关提出无罪不该逮捕的理由。

2012最新: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2012最新:新旧刑诉法对照表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 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 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 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 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 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 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 他人民法院审判。 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 回避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 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 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 允许有任何特权。 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 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 地执行法律。 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 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 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 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 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 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新

中国刑事诉讼法新

201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转载▼说明:天达刑事辩护团队在96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础上,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作了相应修改后,形成2012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法条中引用本法的其他法条均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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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仓促,其中难免有不足之处。

欢迎各位指正。

【注】阴影部分为修正案涉及条文,加粗部分为修正内容(未变更的编、章、节名字除外),蓝色字体为涉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2012年修正的刑诉法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一)

条 ,具 有 的实质 性修 改 的条 文 涉及 1 4 2条 ,超 过原 刑 诉 法过 半 条款 。总条 文 数量 由原来 的 2 2 5条 增 加 到2 9 0条 。其 中 ,新 增 加 了 条 文 6 6条 ,删 掉 了 1 条 ,最 终 新 增 加 了 6 5条 。就 修 改 的 内容 来 看 ,刑 事 诉讼 法 的三个 基 础制 度 ,包 括证 据 制 度 、辩 护 制 度 和 强制 措 施制 度 均有 涉及 ,贯 穿 于侦 查 、起 诉 和 审判 的所 有诉 讼 阶段 。就诉 讼 程 序 的修 改来 看 ,修 订 后 的刑 诉 法在 原 有 的审判 监 督 、死 刑 复核 程 序 的 基 础 上 ,新增 加 规 定 了 4个 特 别程 序 :未成 年 人刑 事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当 事 人 和解 的 公 诉 案 件 诉 讼 程 序 ;犯 罪 嫌 疑人 、被告 人逃 匿 、死 亡 案 件违 法 所得
诉 法 的具体 制度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我 国近年来 加
入的一些国际公约 ,对刑诉法提 出更高的要求 ,带 来更加深刻的冲击 。我 国政府 已经于 1 9 8 7 年参加
Hale Waihona Puke 这次刑诉法修订实际上是继 1 9 9 6以来 的第二 次大规模修订 ,涉及范 围很 广 ,共有修 正案 1 1 0
2 、相 关 国际公 约 和我 国 已经 实施 的法 律 对 刑
嫌 疑人 的沉 默权 、禁 止刑 讯逼 供等 规定 ,对 我 国的 刑事 诉讼 和社 会 都产 生很 大 的影 响 ,我 国的刑 诉 法 必须 也 应 当与之 相协 调 。另外 ,我 国的
中得 到 细化 。 3 、司 法实 践 中 的经 验 、教 训 和 总 结 ,需 要 在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新刑诉法重大变化解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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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过程
2003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规划 经过了2届人大;将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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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指导思想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 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 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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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问题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 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 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 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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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诉法再修改基本情况

(一)再修改概况 (二)修改基本过程 (三)立法指导思想 (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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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修改概况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的决定(草案)》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第五次会议以2639票赞成、160票反对、 57票弃权表决通过。3月17日,新华社 受权全文播发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
(四)侦查措施的变化与完善
1、对传唤、据传时间做了调整 .. 2、建立了询问时的录音录像制度.. 3、技术侦查纳入法典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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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 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 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 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 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 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刑诉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1号发布时间:2012-12-25 14:21:4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201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介绍

刑讯逼供+联合办案=冤案
• 赵作海案的真相大白,只是阴差阳错的偶然结果,如果那个“被杀害”的赵振晌 一直浪迹他乡,而不是回到村里的话,那么赵作海肯定还得在高墙和铁丝网内苦苦煎 熬,直至把牢底坐穿。在刑讯逼供面前,即便不是赵作海,也会有钱作海或孙作海沦 为司法滥权的牺牲品。 从佘祥林、聂树斌到赵作海,粗鲁的司法反复突破人们的想像力极限,以惊人雷 同的方式把没有杀人的“杀人犯”投入大牢。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在被作为“杀妻 案”的凶手关了11年后,妻子突然现身。河北的聂树斌被作为一起奸杀案的凶犯被判 死刑,也是过了十年后真凶才浮出水面,只是聂早已屈死刑场。 与赵作海案相类似,这些个案的“路线图”大致如下:在办案警察的刑讯逼供下, 生不如死的受难者屈打成招,最后是当地公安、检察院、法院接力办案。只要一个环 节能把关,均能避免冤案发生。 这当中的任何一起个案,放之任何年代或任何国度,都堪称千古奇冤,却如此密 集地发生在我们身边,挑战着这个社会的心理承受底线。我们必须正视的是,所有这 些冤案的真相大白,都是仰赖于受难者自身无法控制、无法预期的因素,诸如“被杀害 ”的人突然出现,或者真凶在其他案件中落网了。这些不可控因素,注定了要还原这些 案件的真相,是可遇不可求的。如果没有这些近乎神迹的偶然因素,受难者注定成为 无人关注的孤魂野鬼。而那些滥用权力者,在“侦破”了一起起“恶性杀人案”之后,几乎 无一例外地会获得嘉奖和晋升,从而掌控更大的公权力,甚至制造更多的冤案。 如果刑事诉讼法不修改,基本人权不能得到保证,这些千古奇冤难以避免再次发 生,甚至就有可能降临在我们自己身上。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与 此相适应,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完善了不起诉制度,并在审查起诉 与一审判决中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2.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增加了立案 监督程序和执行监督程序。 3.改善了辩护制度。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提供帮助,在审查起诉以后 可以委托辩护人 4.改革了庭审方式,取消了开庭前的实体审查,实行控辩平等对抗、法 官居中裁判的方式。 5.废除了重罪从快的特别程序,增设了轻罪从快的简易程序。 6.取消了收容审查,完善了强制措施。 7.明确了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害人的法 律保护。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2012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加了21个条款;修正了4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 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

在篇幅上增加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民事诉讼法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1、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

在原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围。

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增加了当事人书面协议管辖的范围。

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增加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7、扩大了回避的范围。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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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可能判处徒刑 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 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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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批捕及执行
•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 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 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 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 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 为的。
•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 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 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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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都一样
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 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3、立场、态度、方法
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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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 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第2条, 法律的任务中。
• 这一修改的影响需全面看待:
形式上:
宣示
实质上:
体现立法目的,执法、司法理念, 以及对法律运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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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案与管辖
• 这部分变化很小,主要在保持原有公检法三家主管 范围的前提下,对法院的审判管辖进行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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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侦查
• 这部分变化较大,特别需要注意。 • 对此,我们主要分成两个部分予以讨论:
一是从国家机关角度,如何运用相关措施与手段。 二是从被追诉人及辩护人角度,其权利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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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总的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条文规定大多是可行的,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近几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陆续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从2010年开始,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

修改工作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秉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总结民事诉讼法实施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二是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三是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四是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对认识不一致、目前还没有把握的一些问题暂不作规定。

经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研究,多次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企业、律师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专门征求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作了部分修改,形成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从两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1.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

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

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

为此,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2.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为做好法律的衔接,建议在特别程序中专节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九条)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2.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

根据审判实践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建议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别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一是,对当事人没有争议,可以适用督促程序的,转入督促程序。

二是,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采取调解等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是,根据案件性质,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是,需要开庭审理的,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八条)3.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建议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正案草案第八条)4.完善保全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行为保全问题未作规定。

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作了相关规定。

建议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条)5.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增加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并作出裁判的基础。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妥善解决民事纠纷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

建议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2.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未及时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修正案草案第十条)3.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

根据审判实践和各方面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四、完善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建议增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五条)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建议增加规定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3.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

建议明确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五、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增加监督方式。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

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并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2.扩大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

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建议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

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修正案草案第一条、第四十四条)3.强化监督手段。

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六条)六、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完善再审审级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为方便公民申请再审,可以考虑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民事案件,不一定都到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建议增加规定: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同时,对再审事由作适当限制。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2.完善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程序。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既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为更好地配置司法资源,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有必要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

建议增加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同时,针对各方面反映的一些当事人反复缠诉、终审不终的问题,建议明确规定:经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再审的,当事人不得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七、完善执行程序为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建议作以下补充修改:1.强化执行措施。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九条)2.制裁逃避执行行为。

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一条)3.加大对拒不执行的惩处力度。

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建议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下提高到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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