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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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涉及本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程序法律明示不得协议处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方式处理。

第四条涉及共同诉讼、诉讼代表、撤诉、再审等民事诉讼问题,应适用本司法解释。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执行权利,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审理、公正司法、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采用速裁程序和与当事人和解等原则。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及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维护公正与合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合议原则,在案件的审判、裁判过程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充分发挥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的作用。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或者鼓励当事人聘请律师,并采取适当措施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弱势当事人指因年龄、身体等原因或者社会经济条件较差,自身受到侵害或者面临损失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理弱势当事人的案件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较大的关注和照顾。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2.整合程序、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资源;3.有效利用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实现和解。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时,应当区分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坚守刑事、民事独立审判原则。

没有刑责的民事案件,不得侵犯民事当事人的名誉、隐私等人身权益。

第三章管辖范围及制定机关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地、管辖职能、管辖标准,并依法履行管辖职能。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及全文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

新华社受权播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修改后的法律2012年08月31日 16:26:1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北京8月31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还增加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主席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节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编总则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依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质,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记载在文字、数据、图片、影音等记录材料上的证据,是指能够为法庭提供查明案件事实的东西。

第四条民事诉讼法所称语音证据,是指书面证据中的以声音方式表达的证据。

第五条民事诉讼法所称的书面证据,是指可以以文字或者其他符号表达的证据。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六条应当根据本案管辖法院的条件,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案外人的管辖异议,可以不予审查:(一)案件系选择管辖权协议约定的,当事人对管辖地或者法律适用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的;(二)案件系特定管辖法院管辖的。

第三章证据的举证第十条法律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事实,由谁来举证的争议,由举证方负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举证方负举证责任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属实的证据。

第四章证据的举证和举证期限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举证期限自举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未举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事实不成立或者失去举证权。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撤回诉讼的,应当宣告对方当事人对与其有利的部分承认。

第五章证据的提交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出示的证据,应当进行质证、辨别和认定。

第六章书证第三十三条原件、副本的提供方式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自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删除、涂抹、篡改、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证据完整性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来源、庄重和真实性有问题。

第七章律师的参与第三十九条律师代理收费纠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实情裁决。

第四十条受理代理诉讼服务机构的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了解相关情况。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是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项重要法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就该修正案的背景、内容和意义进行详细论述。

一、背景民事诉讼是指公民和法人之间通过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司法行为。

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旨在维护公正、公平和合法的社会秩序。

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民事诉讼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诉讼周期长、程序繁琐、成本高等,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因此,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和公正性。

二、内容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诉讼程序简化为了解决传统诉讼程序繁琐的问题,该修正案简化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取消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以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介绍了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如调解、仲裁等,鼓励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

2. 证据规则改革修正案对证据的举证、提取、鉴定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加强了电子证据的认定和保护,适应信息时代的需求,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丰富的证据收集途径。

3. 诉讼成本节约针对以往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高昂诉讼成本问题,修正案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例如对于一些小额诉讼案件,减免了一部分诉讼费用,并引入了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经济困难人群的法律援助。

4. 法官职权明确修正案规定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权责,明确了其在审理案件中的职责、权限和限制,以保障司法公正性。

此外,还加强了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制约,加强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

三、意义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颁布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1. 促进司法公正修正案对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了改革,旨在减少人为因素对诉讼结果的影响,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此外,通过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行为的规范与约束,以及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司法机构的认可度。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

解读2012民事诉讼法修改关键词: | 来源:侯碧嘉律师 | 时间:2012-10-25 | 浏览:6832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需求,经过多次讨论,2012年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诉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注此次民诉法修改,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

【变化一】:中国公益诉讼制度破冰第一步: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为此,新的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遗憾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

【变化二】:引入一审终审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新的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

小额即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同时规定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变化三】:首次对行为保全作出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侵害知识产权等案件有时需要禁止或要求当事人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基于此,新的民诉法第一百条在财产保全的基础上增加了行为保全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本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中的“涉外民事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一)当事人居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二)当事人的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三)当事人、事实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其他因案件相关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公民的人身损害赔偿或者其他非财产性赔偿民事案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该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出规定。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合同”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平等主体地位协议。

第五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权利义务的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并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第六条本司法解释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两类情况。

第七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违约”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第八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经济困难”是指生活困难或者无法维持正常经营的情况。

第九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讼前财产保全”是指在审判前,在被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前,依法对涉案财产或者其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

第二编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第十条原告应当向被告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与其实际诉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口头起诉,但需要在三日内提供起诉状。

第十二条被告应当在起诉状递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原告提出多个互不相关诉讼请求的,被告可以分别提出答辩,但最终由人民法院一并裁决。

2012《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

2012《民诉法》的理解与适用






(二)关于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在理论上,关于哪些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 讼,有很大争议。概括言之,大体涉及三大类主体: 一是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是社会团体。 三是公民个人。

(三)关于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排除妨碍 预防性请求 请求类型 停止侵害 回复原状
赔偿性请求
赔偿损失


解析: 1、适用范围:污染环境、侵害 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注意: “等”字表示留有余地) 2、适用主体:“法律规定的机 关和有关组织”。(目前,只 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 第2款中明确规定了海洋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 件提起损害赔偿公益诉讼。)


(一)关于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 的条件,除了第55条有特别规定的外,应当适用起 诉与受理条件的一般规定。新法第119条规定的积 极条件、第124条规定的消极条件,在不与第55条 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具体而言,除了第 119条第(一)项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 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不能完全适 用于公益诉讼外,其他规定可以直接适用。


3、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 的其他审判程序中的法律监督。——仅限于检察建 议 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 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 出检察建议。”


将检察监督方式规定为:抗诉+检察建议 如新《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 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 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困境与出路

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困境与出路

㊀2018年第6期NO.62018㊀㊀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㊀总第131期Sum131收稿日期:2018-10-12作者简介:彭若翀,男,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2016级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㊂廖㊀磊,男,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㊂①王胜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Z].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5).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困境与出路彭若翀㊀廖㊀磊(重庆邮电大学,重庆㊀400065)内容摘要:立案前先行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实现了将民事纠纷解决在案件受理之前,成为化解纠纷不可或缺的一环㊂由于立案前先行调解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不具体,在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研究与发展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让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结案效率,减缓法院结案压力㊂文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22条为依托,在廓清 立案前先行调解 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运行状况㊁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 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 有所裨益㊂关键词:立案前;先行调解;困境与出路中图分类号:DF7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 6057(2018)06-76-07㊀㊀调解是法院处理纠纷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㊂在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时,就有关民事纠纷先行调解新增设相关规定,以扩大解决纠纷的多元化机制㊂先行调解存在两种理解,一种为广义概念上的先行调解,一种为狭义概念上的先行调解㊂前者指由法院组织,引导当事人对争议纠纷在法院作出裁判前达成一致,并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纠纷解决机制㊂后者是指在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民事纠纷之前组织争议各方进行的民事调解活动㊂尽管,这一理论在学界尚存争议,基于理论以及表述的严谨性,本文采纳狭义说,先行调解即指在法院正式立案前先行作出的调解,本文将针对狭义概念上的 立案前先行调解 进行论述㊂立案前先行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地实现了将民事纠纷解决在案件受理之前,成为化解纠纷不可或缺的一环㊂由于立案前先行调解在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不具体,在法学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可以进一步研究与发展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让理论和实践充分结合,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提高司法机关结案效率,减缓法院结案压力㊂本文以‘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122条为依托,在廓清 立案前先行调解 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运行状况㊁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 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 有所裨益㊂一㊁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之确立(一)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形式正当性2011年,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第一次出现 先行调解 的表述㊂①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增加了第122条,该条规定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㊂ 该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 先行调解 的概念,从而使立案前先行调解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㊂该规定虽然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具体适用未予明示,但为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的解释发展保留了空间㊂67(二)立案前先行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在我国近年经济发展现状下,随着法治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产生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其实并非偶然㊂我国民间纠纷乃至法院的民事案件处理中,调解始终处于最优地位,同时也是协调双方当事人争议最为适宜的一种途径㊂调解的强大之处在于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减少当事人成本㊁满足当事人的诉请,能让当事人服判思诉,彻底解决纠纷㊂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日渐落实,对于以往传统的调解方式,也应跟上时代的发展,深化改革㊂在此,全国各级法院为了解决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处境,进一步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了不少具有 当地特色 的调解模式,立案前先行调解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㊂相较于传统调解模式,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其处理方式更为简便㊁它可以有效地防止大量争议较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司法资源有效利用,降低诉讼成本㊂①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是各级法院在实践中总结出的重要成果,也是法院当前解决案件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㊂二、适用立案前先行调解存在的困境(一)理论困境1.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正当性反思将立案前先行调解写入法律,从而使立案前先行调解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和正当性㊂而外观上具有合法性,并不会让 先行调解 制度必然地具备实质上的合理性㊂此处何以称之为合理性,应当理解为 先行调解 制度的诞生和实践中具体的应用要求符合相关法理㊂而在法院参与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运行下,传统的诉讼法理是什么?简而言之,其基本原理即在于:法院作为公权力机关,想行使某种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司法权时,其前提在于法院立案之前,法官和法院均不可以依其职权行使审判权以及其他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权利㊂②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制度之一,也是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因此,矛盾的焦点即在于法官在尚未获得司法职能管辖权的前提下行使调解职权是否具有合理性㊂那么,在法院立案前就行使干预民事纠纷的职权行为中,是否具有例外情形,答案是肯定的,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个国家均设有部分例外㊂就我国的民事诉讼具体立法来说,这种例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诉前保全,进一步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行为保全;其二,诉前证据保全㊂为什么这两个特殊例子可以作为例外来突破传统诉讼理论的总体框架以获得实质合理性?主要原因是无论 诉前 亦或是 诉前证据保全 ,两者在实践中存在两个非常基础的特点:其一,均是因为 情况紧急 ,以至于 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或者使得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其次, 利害关系人 有必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明确提交相应的保全申请㊂当然,还有其他必须同时满足的辅助条件,否则不允许法院做出保全决定㊂比较而言,立案前先行调解显然不具备与以上二者相同的构成要件,所以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它的合理性乃至最终的正当性显然都是不足的㊂然而,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并不因诉讼法理支撑的不足而暂停或终止实施,在现有的司法现状下,唯做好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与其他关联制度的衔接,方能最大限度的弥补因法理缺失而遗留的制度缺陷㊂2.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节点先行调解的时间点确定,目前我国学术界有三种观点:第一,是指法院立案前的调解;③第二,是在法院立案后的调解;④第三,即包括前述两种均在内的调解,即法院立案前及立案受理77①②③④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㊂李㊀浩.先行调解制度研究[J].江海学刊,2013,(3).李㊀浩.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N].人民法院报,2012年㊂潘剑锋.论民事司法与调解关系的定位[J].中外法学,2013,(1).后的调解㊂①这三种观点中,大部分学者的主流观点,如赵钢㊁李德恩均赞成第一种观点,认为先行调解就是当事人起诉后在法院正式立案前的一系列调解活动㊂②而实务部门存在不同的观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相关人员赞成,先行调解依照新‘民诉法解释“第142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㊁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㊂③应该是对立案后㊁开庭前这一过程中的调解㊂而最高院的某副院长认为,对此的适用时间没有限制,只要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即可㊂④笔者认为,先行调解是立案前的调解,本文又将其称之为 立案前先行调解 ㊂首先,‘民诉法“第122条使用的法律术语是 纠纷 而不是 案件 ,我们知道一旦纠纷到法院立案登记后,对法院而言就是一个案件,因其已进入司法状态㊂从这个意义层面上说, 先行调解 是指在案件被受理之前进行调解㊂其次,从法律体系结构上讲,‘民诉法“ 起诉与受理 一节共6个条文,前3条(第119条 第122条)是关于界定起诉相关问题的规定,后3条(第122条-第124条)是关于法院处理起诉的规定㊂第122条的位置介于第123条和第124条两者之间,具体就是起诉的条件和内容与是否要立案登记之间㊂⑤因此,就法律体系而言,将先行调解解读成法院立案前的调解具有合理性㊂至于是否包括立案后的调解,是争议最大的㊂在此,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即先行调解是指在法院立案前的调解,不应当包括立案后的调解,法院立案后就启动了诉讼审理程序,在此称为先行调解显得名不符实㊂而立案前先行调解是在诉讼与非诉程序相互转化衔接过程中进行,其目的是减少诉累㊂其次,立案前先行调解应当与其他调解程序相区别,应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崭新的独立程序,将立案前的调解定位为先行调解;在调解主体㊁范围㊁效力上与其他诉讼程序的调解相区别,做出单独的程序规定,这才是这项制度存在的意义所在,也是新的立法点所在㊂综上,笔者赞同先行调解指法院立案前进行的调解㊂(二)实践困境1.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体公信力不足在实践中,立案前先行调解的调解主体并不必然由法官担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公信力不足的问题㊂法院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主体就发生了改变,即由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而不是法官㊂如果将其委托给工会,妇联等,调解主体也会成为法院外的组织㊂⑥作为立案前先行调解的重要主体之一,其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凸显㊂由于立案前先行调解主体多样化且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势必造成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一系列问题㊂2.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不明确立案前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是指立案前先行调解适用的案件范围㊂法律没有规定在法院立案之前可以解决哪些案件㊂这实际上是让法院有权决定它是否适合调解,即法院将在案件提交前判断调解的范围㊂而这样的决定权必然导致全国法院对立案前先行调解受案范围的混乱㊁不清晰㊂2016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院,建立了保险㊁物业㊁道交㊁家事㊁医疗㊁劳动仲裁等多个平台,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工作㊂而浙江省杭州西湖区法院则联合西湖区司法局㊁西湖区妇联共同组建成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团队,缓解家庭矛盾,且与西湖区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共同组建87 ①②③④⑤⑥章武生.司法ADR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新发展[J].中国审判,2012.赵㊀钢.关于 先行调解 的几个问题[J].法学评论,2013,(3).李德恩.先行调解制度重述 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J].法学论坛,2015,(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条文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奚晓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⓪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李德恩.先行调解制度重述 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J].法学论坛,2015,(2).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近7万个,其中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约800余个㊂顾朝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http://www.chinanpo.gov.cn/1800/76828/index.html.2018-7-2.知识产权调解团队,共同化解知识产权纠纷㊂河北省宽城县法院则采用 1+X+19 对接模式,建立了综合调解中心,组建X个专业化调解委员会(其中受案范围包括劳动争议㊁征地补偿㊁消费者权益㊁农村土地承包㊁医疗㊁交通事故等),建立了19个专业诉调对接工作室㊂①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关于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并不一致,且差异化较大㊂对于家事㊁医疗㊁交通事故的案件类型在各地法院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中均有体现,在案件类型上具有普遍性㊂在受案范围中,除以上共性以外,更多表现为差异性㊂如西湖区法院将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以及宽城县法院将农村土地承包㊁征地补偿纳入该法院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㊂此类案件不同于大多数案件类型,其往往具有地域特征,各个法院针对当地多发的案件类型,整合至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㊂因此,正是这些特殊的地域性特征让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变得更加宽泛㊂尽管立法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尚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司法的角度,尽力将其范围明确化是不可否认的㊂3.立案前先行调解协议效力不强如上所述,在立案前的先行调解中,法院还未立案,并不具有审判权及其他司法职权,不可以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当事人,其作为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组织者,只能敦促各方就调解达成共识,双方将通过谈判确定一份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效力的文书㊂由于该民事合同缺乏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不能被执行,那么,即使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具有执行力的,也会增加执行的难度㊂从合同效力层面来看,一方当事人反悔之后果只需承担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那么,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就失去了根本意义㊂4.立案前先行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目的是有效㊁迅速地解决纠纷,并将案件从法院转移出去,减轻法院的压力㊂一方面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的意义在于尽可能将纠纷化解在非诉阶段,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也会利用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进行虚假调解,以达成一方当事人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㊂为了使之前进行的调解期限不损害当事人利益,避免出现当事人推迟实现权力㊁法院拖延审限的情况发生,这就必须在程序中保障立案前先行调解与诉讼的高效对接,避免先行调解制度被架空甚至滥用㊂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期限㊂众所周知,时间对应着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如果一个法律制度缺乏时间的限制,那么,这很可能是该法律制度缺乏效率的表现㊂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也不例外,如果缺乏一个明确的调解期限,双方当事人就无法高效地开展调解活动,主持调解的调解员也无法在适当的时候或调解无望的时候终止调解进而进入诉讼程序㊂所以,在没有明确的审限规制立案前先行调解时,立案前先行调解与诉讼难以实现无缝衔接,反之加重了当事人诉累,对本来就问世不久的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避而远之㊂其次,为了避免一方当事人虚假调解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调解员在发现可能出现虚假调解的情况后,依据‘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八条②的做法,再由法院和调解组织进行审查㊂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员如何判断可能出现虚假调解㊁恶意调解,法律并未明确规定㊂而在实践中调解员水平差异较大,判断标准往往过于主观㊂在此,难免会有虚假调解进入到立案前先行调解当中,在没有审限限制的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中,虚假调解的一方当事人对调解明显是不具有调解意愿的,对于想通过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㊂如此一来,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与诉讼的衔接速率会被恶意当事人强制拖延,脱离了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快速解决纠纷的本意㊂(三)制度保障困境97①②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的理解和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八条 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向人民法院或者特邀调解组织报告 ㊂1.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发展不均衡从试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法院情况来看,立案前先行调解工作推进力度不足,诉前分流调解的案件总体数量偏低且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不均衡, 由点及面 的期待局面并未全面实现㊂据不完全统计,2017年云南省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约为2万余件,为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的7.61%,调解成功的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66%,而对比山东的情况,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案件占到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的16.30%和15.62%㊂①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的重大意义以及其不可或缺的地位㊂2.内外合力不够尽管,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推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上做出了努力,但是执行部门认识尚不统一,造成工作推进缺乏合力㊂在认识层面而言,一些部门认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是法院与政法机关的事,在文件的执行层面抱以事不关己的态度,出现了法院有动力而相关部门回应弱的问题㊂同时,法院内部长期也存在多头管理,对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认识不统一,深入研究不够,也是造成内外合力不够的另一原因㊂3.经费保障问题以保险纠纷为例,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经费来源依据主要可参考,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国部分试点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其明确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指导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并明确调解组织经费来源 ㊂以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 )㊂从实践情况来看,因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经费保障的部分规定并未落实㊂从目前来看,调解组织的日常运转费用主要还是由行业协会自身承担㊂而保险行业协会的费用来源则是保险公司作为会员按规定缴纳的年度会费以及协会要求分摊的各类费用,‘意见“中也鼓励和倡导运用该方式收取费用㊂根据‘意见“,地方党委和政府也应尽快将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对接工作纳入地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方案的资金范围,符合长期工作要求㊂随着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立案前先行调解的纠纷案件将不断增加,如果不建立充足的经费保障制度,不利于工作人员保持对工作的热情,更不利于对案件质量的把控,还会对调解组织机制的专业化形成局限㊂三、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的完善进路(一)确立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及期限关于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限制有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确认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的启动及完成是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前进行,另一方面需要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跨度进行合理限制㊂更为值得关注的是,立案前先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时如何保证当事人快速进入诉讼,且让之前已经进行过的调解期限成为有效的诉讼期限,避免法院拖延审理时限㊁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这就必须在严格限制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限,在程序构建时确保立案前先行调解和诉讼高效衔接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②的规定中,实际上确立了 20+7 的调解期限,对立案前先行调解的调解时限加以限制㊂而许多法院关于调解时间限制的内部规定与上述规定并不一致,一般确定15天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应将有关书面材料移交法院㊂由此可见,目前关于限制立案前先行调解的时间尚缺乏统一标准㊂相较而言,笔者认为最高院关于立案前先行调解 20+708 ①②数据来源于笔者的实证调研,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诉讼服务中心的检查,进一步了解全省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情况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保险纠纷案件,调解组织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不包含伤残鉴定㊁损失评估等时间)㊂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㊂的时限规则更具可操作性㊂一方面,对调解过程的总期限进行20天的限制,这有利于敦促调解各方及时掌握调解进度,注重调解质量;另一方面,用7天的可延长期限进行兜底,在面临特殊情况的时候,增加制度的稳定性,从而确保案件的及时化解㊂(二)规范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体因为立案前先行调解属于非诉程序的范畴,主持者适合由具有民间性质的调解员任职,然而我国法院在实践运行中,往往呈现出资金不足的情况,不适合制定统一模式㊂对于审判压力较小的法院,法官也能担任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持者,也可以加入部分或全部由社会力量担任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持者㊂对此处的 法官 指不一定拥有审判职务的人员,但应由法院的专门人员作为主持者,并且不能由业务庭的法官担任,其目的在于避免由于结案等事由,造成法官拖延立案前先行调解工作㊁拖延审限的违法情形出现㊂①其次,如果社会力量充当调解者,法律应当限制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体范围,如律师协会㊁行业协会㊁退休法官㊁具有相关知识的专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人士等等,来优化立案前先行调解程序㊂避免其主体资格遭到滥用,使案件遭到不恰当的处理,从而降低了调解效率,让当事人对立案前先行调解制度产生偏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㊂关于立案前先行调解的主体组建,可具体借鉴美国法院的附设调解制度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㊂②法院与调解机构完全分离,其程序上的公平性,能有效减少双方当事人对于调解与审判的个人偏见,真正做到了调审分离㊂值得注意的是,ADR制度还将一些权利㊁义务关系简单且数量较多的案件列为调解前置程序,并且调解后的调解方案也有法院的裁定作为保障㊂(三)明确立案前先行调解的受案范围从基本运作去拿捏立案前先行调解案件的适用范围,首先,该类案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③和民事诉讼法第124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④,构成上述要件后,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开展立案前先行调解工作;第二,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托,充分理解其122条规定的 先行 适宜 ㊂一是 先行 调解的必要性;建议根据争议数额的大小㊁法律关系是否清晰㊁事实是不是明确从而进行判断㊂二是 适宜 的包容性;即当事人之间应该具有包容的特质,如果各方当事人之间冲突激烈,没有调解的可能,则不适用立案前先行调解㊂⑤对于不宜调解的案件,可以借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适用调解案件的范围⑥,故上述几种类别的案件自始至终都不能调解㊂(四)保障调解协议书效力立案前先行调解协议作出后,此时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当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转换,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以使立案前先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最终通过司法性质的文书得以实现㊂为了确保立案前先行调解协议的有效性,法院通常应当事方的要求,遵循新修订的 民事18①②③④⑤⑥李刚.人民调解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㊂范愉.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㊂‘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㊁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㊂‘民事诉讼法“124条不予受理的情形:(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㊁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㊁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㊂范愉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即适用特别程序㊁督促程序㊁公示催告程序㊁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㊁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后最高法便着手制定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并确立了'搞批发,不搞零售’的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民诉法司法解释进行全面修订,以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与适用。

”最高法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民诉法司法解释》分23章,共552条,最高法在起草过程中召开各类座谈会共150多场,使得这部司法解释成为内容最为丰富、参加起草部门和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

保障诉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护起诉权,建立立案登记制,《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还依法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一审、二审、再审各个阶段申请撤诉行为,增加规定反诉构成的要件,明确规定因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的判断标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作出细化规定。

”杜万华说。

法庭纪律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近年来,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出现了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的现象,引发舆论关注。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解读(一)尹志军覃艳霞一、总则(一)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增加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2、扩大了检察院的监督权,检察机关全面介入法院程序。

(二)管辖制度1、扩大协议管辖范围。

2、新增公司诉讼地域管辖规定。

3、严格级别管辖。

上级法院不得随意将应本院管辖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三)增加了回避事项及方式,明确了回避责任。

1、明确审判人员自行回避责任。

2、扩大当事人申请回避范围。

3、审判人员承担法律责任条款。

4、法律书面用语问题。

(四)新增两类诉讼参加人,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1、新增公益诉讼主体。

2、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

3、明确诉讼代理人范围,严格限制公民代理。

(五)证据1、证据种类调、改、增。

2、新增当事人及时举证义务。

但允许有条件逾期举证。

3、提高司法鉴定及专家证人要求。

4、新增法院出具证据收据、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证人费用承担等规定。

(六)期间和送达1、新增诉讼文书送达方式。

2、新民诉法第90条第2款评析。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1、不再单独列明“财产保全”。

2、新增行为保全。

3、延长了诉前保全起诉期限。

(八)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增加了对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处罚规定。

2、不再限定协助调查、执行单位的范围,扩大协助执行事项。

3、大幅提高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金额。

二、审判程序(一)一审程序1、新增当事人提供详细信息要求。

2、强化被告答辩期限。

3、新增当事人调解选择权。

4、法院必须受理起诉的规定。

5、完善管辖权异议。

6、判决标准提高。

7、简易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2013年1月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新民诉法”)。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同时,本次修正案也对此前审判实践中已有探索、实施的行为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自2015年2月4日实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民事诉讼程序而制
定的法律。

二、诉讼主体
该法规定了诉讼主体的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三、诉讼程序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立案、举证、
调解、庭审、判决等环节。

同时,强调了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四、证据
该法规定了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证据收集和保全的程序等。

五、司法救助
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救助措施,包括保全、先予执行等。

六、强制执行
该法规定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程序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判决和裁定的有效落实。

七、其他规定
该法还包含其他一些规定,涉及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和程序问题。

八、附则
最后,该法规定了一些附则条款,对相关的法律适用和实施进行了规定。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的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正式法律文本。

请注意,本文只提供概述,并不涉及具体细节和解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2022年12月27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先后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四次修正,民事诉讼规则不断优化完善,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历次修正均未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相关内容作出实质性调整。

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经济实力实现历史性跃升,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全球货物贸易位居世界第一,2019年全国出入境人员已达67亿人次,2021年对外直接投资流量17882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63%,连续十年位列全球前三。

伴随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我国民商事判决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

同时,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管辖权国际冲突等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重大部署,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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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一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回避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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