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监督的必要性及其制度构建

合集下载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利得 以维护 , 同时也是制度具有合理性的标志 。
2 在 监 护 层 次 上 , 变原 有 的 单 一 局 面 、 改
力的精神病人 , 此 , 如 在保护方式 上至少分 为两种 , 而现行监护 制度对被 监护 对象不做区分 , 无视被监 护对象的行 为能力程度 的不 同状态 , 简单 地规 定为单一 的保护方式 , 有以偏概全之弊 。
四 、 束语 结
【 要 】作 为 民事 法律 关 系中 最广 泛 的主 体 之 一 的 自然人 , 摘 其地
位 在 民 事 法律 中举 足 轻 重 , 们 的行 为 不仅 关 系到 个 人 合 法 利 益 的 他 维 护 , 关 系到 民事 生活 秩序 的稳 定 和 交 易 活 动 的安 全 。 据 《 更 根 中华
3 腐 败 预 警 防 治 下 的引 导教 育 、
腐败预警预控 的引导教育主要 以防治部 门为 前期防治 监督核心 , 而在 中期阶段 , 指标数据 监控部门担任 监督核心 的重任 。通过 对官 员的 引导帮扶 , 形成 符合预警体 系的防治 功能 , 中期阶段 , 并在 以指标数据为腐败分析依据 , 通过科学 计算方法对指标数据进行腐败预测 、 腐败评估 以及腐败警报 处理 。 腐败预警的引导教育防控机 制在 中期阶段主要体现在 针对腐败评估 结果进行方案制定 , 对腐败滋生的关键点进行 针对性引导教 育,突 出腐败滋生关键点以及特 殊官 员群体 , 形成帮扶机制 , 阻碍腐败思想 的进一步发散 , 以此达 到预警 监控的 目的。利用腐败预警预控体系的警戒线设置 , 在科学 分析指标时将 采用神经 网络 、 多元 回归分析等 多重预测方法 相结合的预测原则 ,从而腐败预警预控的精准 度得到保证 , 据此针对腐败事件进行预测 , 实现腐败预警预控体 系的宗 将 旨, 由政府进行引导教 育, 再 降低 腐败事件发生的概率 。

试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构建
利能力和其他人一样, 但因为部分老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处于 限制民事
们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 处于社会弱者 的地位 , 虽然其民事权 责任重大的工作, 当监护人 由于智力 、 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
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状 态, 不能或者难 以亲 自行使其权利 , 难 论是拒任或辞职 , 监护人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 由拒任、 无 辞职 ,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1

文献标 识码 : A
老 年 人 的 监 护人 。
文章 编号 :090 9(0 90—6 .1 10 —5220 )409O

老 年监 护 制度 设 置 的 必要 性
( ) 置老年监护制度是 中国人 口老龄化的需要 一 设 我 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 高龄人 口的急剧上升, 势必引发一系 列的经济、 社会 、 法律等方面 问题 例如老年痴呆性疾病或其他 身心 障碍的高龄人得到照护的需求大大增加。老年人因体力和脑力随年 龄增长而逐渐衰退, 被欺骗、 伤害和侮辱的例子层出不穷 , 而立法却没
免屡屡出现被侵 犯合法权益 的现象 , 因此, 法律必须对其合法权益进 法院应该对 其科 以罚款且要求其赔保护 二、 对于我国构建老年监护制度的建议
( ) 人 监 护 制度 的涵 义 一 老年
议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 监护人有权要求辞职: ) ( 监护人超过 6 1 O周 岁的;2疾病 、 () 残疾或路途遥远阻碍了监护职 责正常履行的;3工作 () 或家务特别繁忙的;4已经承担一个 以上被监护人 的监护责任 的:5 () () 现役军人 :6担任政府要职的;7担任除配偶、 () () 直系血亲之外 的成年
人身照顾。由于被监护人 因精神或智力的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 能力, 因而在监护人处理监护事务的过程 中, 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 基础上, 法律应赋予监护人 以更多的否决权 , 即被监护人所实施的行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

关于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我国,由于法律的滞后和社会观念的保守,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得到有效的推广和实施。

许多人在疾病困扰或意外发生时面临着缺乏自主意识和决策能力的困境,他们的权益和尊严常常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建立健全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旨在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制度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探讨如何尊重并保障成年人意志的实施路径,为社会各界提供更专业的监护服务,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结束】1.2 问题意义在现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这一制度不仅能够保障成年人在意外情况下的权益和利益,还可以有效规范监护行为,防止滥用监护权问题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如监护文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清晰等。

研究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问题意义在于深入探讨当前监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为完善监护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国内外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和现状,为我国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对问题意义的深入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我国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1.3 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深入探讨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分析其在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通过对制度的优点和缺点进行分析,寻找改进的空间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本研究对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深入了解,为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我们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做法,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成年人的意志自主和个人权利,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本研究,我们期望为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指导,为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论《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

论《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

DOI:10.3969/j.issn.1672-7991.2019.04.010论«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田宇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3)摘㊀要: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纳入了民法监护体系之中ꎬ但单一法条对于意定监护的具体制度构建少有涉猎ꎮ从意定监护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出发ꎬ需要通过对意定监护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进行较为清晰的梳正突出其独有价值ꎬ进而对意定监护制度中最核心部分的意定监护协议各要素进行梳理ꎬ包括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定主体㊁形式和实质要件等ꎬ使意定监护制度更加具备可操作性ꎮ同时也要对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进行探讨ꎬ建立意定监护监督人主导+国家公权力补充监督机制ꎬ以限制因意定监护制度过于强调意思自由而损害实体公正ꎬ进而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ꎮ关键词:意定监护ꎻ私权自治ꎻ监护职责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672-7991(2019)04-0047-06TheImprovementof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SysteminThe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TianYushen(LawSchoolꎬBeihangUniversityꎬBeijing100089ꎬChina)Abstract:TheGeneralRulesoftheCivilLawofthePeople sRepublicofChinawhichisadoptedonMarch15ꎬ2017puts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intotheguardianshipsystemꎬbutthereisonlyoneprovisioninthislaw.Andittellslittleabouttheconstructionof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Inlightofthenecessityandpracticalsignificanceof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ꎬtheconceptandconstituentelementsof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needtobeclearlyde ̄fined.Inordertomakesurethat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canbeoperatedeffectivelyꎬthecoreelementsofthein ̄tentionalguardianshipneedtobesortedoutꎬincludingthedecision ̄makingbodyandtheotherelementsoftheinten ̄tionalguardianshipcontract.Besidesꎬthesupervisionof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shouldbediscussedꎬandthenasupervisionsystemshouldbeestablishedwhichincludessupervisorsofguardianshipandthesupervisionofthenationpublicpower.Onlyinthiswaycantheintentionalguardianshipberestrainedwhichmightoveremphasizethefreedomanddamagethesubstantivejusticeꎬandthenprotectinterestsofthewards.Keywords:Intentionalguardianshipꎻprivateautonomyꎻguardianshipduties㊀㊀一㊁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必要性(一)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就世界范围而言ꎬ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ꎬ而即便是最不发达之国家ꎬ其出生率和死亡率也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ꎮ就我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来看ꎬ早在2000年ꎬ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就已经占总人口比例的7%(8821万人)ꎬ这一比例截止2018年ꎬ已经上升到了11.4%(15831万人)[1]ꎮ可见ꎬ目前人口老龄化和老年人抚养问题将成为我国一项严峻的社会问题ꎮ(二)老年人身心照料之需要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身体机能的老化ꎬ老年人面临着从身体状态到精神状态的双重衰老危机ꎮ从身体状况来看ꎬ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ꎬ陷入失能状态ꎮ而从精神状态来看ꎬ老年人失智即因老年人脑部受损或疾病所导致的渐进性认知功能退化ꎮ«民法通则»对于成年人监护的范围限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ꎬ«民法总则»将其修改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ꎬ从精神病人到成年人之表述ꎬ一方面体现出人权平等保护之意ꎬ另一方面也在于立法者意识到了失能失智老收稿日期:2019-10-15ꎻ修回日期:2019-11-23作者简介:田宇申(1992-)ꎬ男ꎬ河北省唐山市人ꎬ在读硕士研究生ꎬ研究方向为民商法ꎮ人与普通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性ꎬ有意将监护范围扩大ꎮ即便之前«民通意见»将 精神病 的范围扩大包括 痴呆症 ꎬ司法实务中也逐渐对精神病人进行扩大解释ꎬ但对于老年人群体而言ꎬ单以痴呆症显然不能涵盖所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ꎮ虽«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范围从老年人扩大至成年人ꎬ但意定监护的设立不论是从设立功能还是设立初衷来看ꎬ多为保护失能失智或半失能失智的老年人群体之权益ꎮ(三)法定监护之局限性法定监护存在监护人的顺位先后ꎬ且不论是法定监护亦或指定监护更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于监护的介入ꎮ或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ꎬ国家监护为重心尚可ꎬ那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ꎬ尤其是依然存在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半失能失智老人而言ꎬ尊重其意思的表达和选择才是监护的重点ꎮ法定监护虽也要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思ꎬ但被监护人在监护人的选任㊁监护范围与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治程度较低ꎬ只有在监护人履行具体监护职责时才需要征询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ꎮ因此ꎬ«民通意见»第十七条细化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操作规则也屡遭诟病ꎮ很明显意定监护极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自我意志ꎬ尤能弥补法定监护之不足ꎮ况且由于家庭养老功能之弱化ꎬ无论是空巢老人亦或是承担监护职责的老年人ꎬ均无法依靠成年人法定监护体系予以解决ꎬ意定监护制度的价值也在于此ꎮ㊀㊀二、意定监护立法现状及概念认定(一)意定监护的国内立法演变1.2010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民法通则»并没有关于意定监护的规定ꎬ«民法总则»颁布之前ꎬ关于意定监护的制度仅体现于一部法律ꎬ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ꎬ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首次确定了我国的老年意定监护制度ꎬ实现了立法上对成年监护的制度性变革ꎮ虽然该法在具体可操作性上存在较大问题ꎬ但其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ꎬ不仅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ꎬ而且也推进了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ꎬ使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改革紧追世界大潮ꎮ2.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吸收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内容ꎬ于第三十三条以明确体现ꎮ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不同ꎬ«民法总则»事实上以 成年人 的表述将意定监护的被监护人范围扩大ꎬ并确立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权益的原则ꎬ只此三十三条款承认了意定监护的存在ꎬ并没有就意定监护协议的设立㊁限制以及监督机制予以规定ꎬ意定监护制度的制度构建依然有待细化ꎮ(二)意定监护概念的学理探讨1.意定监护的立法理念对于意定监护概念进行重构前ꎬ首先要探讨意定监护制度设定的立法理念ꎬ意定监护制度的设定与法定监护特别是未成年人法定监护制度在价值的保护上有何种不同?法定监护的主体大多指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者或未成年人ꎬ这些主体的意思能力或存在瑕疵㊁或完全不具有ꎬ因而法定监护是一种完全的㊁监护人占主导地位的监护ꎬ也基本很少存在被监护人意思自治的问题ꎬ而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ꎬ在于保护那些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但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ꎬ行为能力从有到无可能的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权利ꎮ陈甦认为ꎬ不同于法定监护制度所蕴含的法律父爱主义倾向ꎬ意定监护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ꎬ其核心价值在于对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的尊重[2]ꎮ第一ꎬ尊重保护被监护人自我决定权ꎮ虽然«民法总则»中对于协议监护㊁指定监护制度的规定均有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的表述ꎮ但是就意定监护来说ꎬ这种真实意愿主要体现在被监护人对私人生活自主决定的权利ꎮ 自主决定权 并非我国所独有ꎬ近年来ꎬ随着国际人权理念的逐步发展ꎬ各国越来越重视自然人享有的以发展人格为目的的对于生命㊁健康㊁身体进行控制和塑造的自主权利ꎬ这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一部分[3]126ꎮ因此ꎬ在设定意定监护制度的时候ꎬ首先应当遵循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意思自由和自主决定权的原则ꎬ当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存在冲突时ꎬ也要确保意定监护的优先地位ꎮ第二ꎬ从全面照顾到协助管理ꎮ意定监护并非一种全面管制的模式ꎬ而是一种协助管理和照顾的模式ꎬ原因一方面在于国际上人权的呼声日益提高ꎬ另一方面在于ꎬ对于成年人的精神障碍需要区别对待ꎬ有时候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并非一蹴而就ꎬ尤其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失能失智的老年人ꎬ其自我意识并非完全丧84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18卷㊀失ꎬ甚至具备自主行动的能力ꎮ对于这一类老年人如果再提禁治产的问题显然并非适宜ꎬ秉持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对被监护人尊严尊重的态度ꎬ协助和帮助显然是更加合适的ꎮ第三ꎬ从公权规制到私权自治ꎮ不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ꎬ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于监护制度的干涉和保护ꎬ这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法中可谓一个特例ꎮ无论是世界范围内的禁治产还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等方式ꎬ均忽略了成年被监护人残存的自主选择权ꎬ有悖于民法所确定的私权自治的理念ꎮ意定监护的出现ꎬ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ꎬ使成年人监护制度愈发完善ꎮ2.意定监护概念及构成要件依据«民法总则»三十三条之规定和域外立法之经验ꎬ意定监护应指成年人在其意思健全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之时ꎬ通过行使自我决定权以体现自我意志ꎬ与自己最信任之人通过书面形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ꎬ以确定在自己未来可能或即将丧失部分行为能力或丧失全部行为能力时履行人身和财产的监护责任ꎮ这其中需要细化要件之构成ꎮ意定监护除满足监护之法定要件ꎬ如监护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之外ꎬ尚应有其特殊构成要件ꎮ首先ꎬ鉴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健全的意思能力ꎬ且未成年人之父母系其天然监护人ꎬ为避免其逃避监护责任危害未成年人之权益ꎬ一般不宜认定意定监护可适用于未成年人ꎮ其次ꎬ意定监护设立之时要求被监护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ꎬ如若被监护人自始无民事行为能力ꎬ则意定监护无法适用ꎬ直接以法定监护程序选任监护人进行监护ꎮ另外ꎬ意定监护以意定监护协议为重心ꎬ意定监护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且需满足必要的形式要件ꎬ如应以书面形式签订ꎬ且是否要学习域外立法模式将其作为要式合同(例如需要公证㊁需家事法院审批等)均需要进一步细化ꎬ不能单纯将意定监护协议等同于单纯的财产性委托合同进行处理ꎮ最后关于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之适用顺序ꎬ学界曾存在争议ꎬ但孟强认为意定监护应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ꎬ原因之一在于«民法总则»第五条确定了自愿原则ꎬ依该原则为指导ꎬ而意定监护恰恰强调当事人之自愿[4]ꎮ另外ꎬ不论是«民法总则»亦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意图ꎬ均有以意定监护优于法定监护适用之倾向ꎮ如杨立新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将意定监护放于法定监护之前规定ꎬ表明立法者直接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明确了成年意定监护可以排斥法定监护的适用[5]25ꎮ㊀㊀三、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规制(一)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定主体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定主体有二要素和三要素之分ꎬ二要素承认意定监护协议系双方主体制定ꎬ即一方为委托人(被监护人)ꎬ另一方为受托人(监护人)[6]ꎻ三要素则认为意定监护协议的制定主体亦应包括监督监护人ꎮ意定监护协议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委托合同ꎬ笔者赞同三要素说ꎮ此处只探讨委托人与受托人ꎬ监督监护人于下一节单独讨论ꎮ关于委托人之资格由于我国«民法总则»仅强调行为能力ꎬ而并未规定意思能力ꎬ所以依«民法总则»规定ꎬ强调委托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之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ꎬ排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制定意定监护协议的权利ꎮ然而ꎬ由于意定监护之委托人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精神障碍者ꎬ还包括半失能失智老人ꎬ对于该部分尚且有一定意思能力之人是否一定要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排除有待商榷❶ꎮ是否可借鉴美国㊁日本和德国的通行做法ꎬ对于成年人被监护人进行分级ꎬ以分别确定其权利和监护人的义务ꎬ依然是立法有待完善的内容ꎮ对于受托人之范围ꎬ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中有所体现ꎬ在受托人系自然人的范围中ꎬ立法者承认可不在法定监护人中选任意定监护监护人ꎬ极大地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我意愿ꎬ值得肯定ꎬ而受托人组织范围ꎬ现行法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ꎬ此处可依代位监护人之范围将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㊁民政部门涵盖在内ꎬ当然也包括❶近江幸治指出ꎬ此处的意定监护制度也可借鉴日本法定监护制度之经验ꎬ对成年被监护人分类型进行设定ꎮ根据本人的理解能力和判断能力的障碍程度而分别适用全面监护㊁部分监护以及辅助制度ꎮ即对完全丧失行为能力者适用监护制度ꎬ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ꎻ对明显丧失部分行为能力者适用部分监护制度ꎬ其所不能完成的事项由部分监护人代理完成ꎻ对轻微丧失行为能力者适用辅助制度ꎬ辅助人帮助其从事民事活动ꎮ参见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Ⅰ.渠涛ꎬ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ꎬ2015ꎮ94㊀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田宇申㊀论«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诸多养老福利院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ꎮ除正面对受托人范围确定外ꎬ需从反面对不满足监护条件的人进行排除ꎬ我国法律明确承认受托人应具有监护能力ꎬ但监护能力如何确定ꎬ却是需探讨的问题ꎮ我国«民通意见»第十条规定了几大要素ꎬ但此处依然是通过正面条件进行规制且范围过广ꎬ规范更加模糊ꎬ是否可以引入负面清单ꎬ规定诸如未成年人㊁品行不端ꎬ有明显不当行为之人㊁被人民法院罢免的法定监护人㊁与受托人曾产生诉讼纠纷之人等不得成为被监护人ꎮ此处也可借鉴日本«关于任意监护契约的法律»第4条中但书条款之规定ꎬ即以受托人的消极条件排除此类人的意定监护资格ꎮ(二)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和实质要件1.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协议需要采取书面形式订立ꎬ然而意定监护协议的成立生效是否需要必要的公证文书且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新法并无涉及ꎮ就日本而言ꎬ为保证在与成年监护登记关系中代理权范围更加准确ꎬ任意契约监护为要式行为ꎬ即任意监护契约必须按照法务省令所规定的的公证证书缔结ꎬ且依据日本«公证人法»第57条之3ꎬ制作公证证书的公证人ꎬ必须就任意监护契约的事项 登记 作出嘱托ꎬ向特定人作出公示[7]ꎮ除日本法外ꎬ«韩国民法典»亦规定任意监护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并登记ꎬ否则代理权之消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131ꎮ笔者认为ꎬ面意定监护协议之财产处分较大的涉及被监护人的切身利益ꎬ尤其是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处分对被监护人意义重大ꎬ采取公证+登记双规制一方面有助于强化意定监护协议的公权效力ꎬ分担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压力ꎬ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ꎬ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达到公示目的ꎬ保护交易相对人ꎬ进而维护交易安全ꎮ2.意定监护协议的监护内容为保障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ꎬ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法律不应加入过多的限制ꎬ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可以是财产事项(如财产代管㊁处分)ꎬ也可以是人身事项(医疗㊁护理事项)ꎬ其应包括合同的必要条款㊁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乃至监督人之权利义务等ꎮ对于财产事项的监护内容ꎬ«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㊁之前«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民通意见»第十条有所涉猎ꎬ但«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中保护 如何理解曾产生争议ꎬ有人认为 保护 应做扩大解释ꎬ既包括财产的不减少也包括财产的增加[8]ꎮ然如果承认后者ꎬ即承认监护人可以利用被监护人之财产依自己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增值投资ꎬ这显然是不合适的ꎬ也违背了被监护人设定意定监护本质在于维持其生活之目的所在ꎮ至于财产事项监护内容之细化ꎬ«民通意见»第十条采列举式罗列ꎬ但大多为纲领性条款ꎬ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ꎬ可在日后司法解释中进行明细ꎬ例如增加监护人需对被监护人财产制作财产登记簿❶ꎬ需定期上报意定监护监督人之必要事项等[9]ꎮ关于人身事项的监护内容ꎬ除一般人身照管义务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自由约定外ꎬ另主要体现于进行重大医疗事项之管理ꎮ1990年美国判例确立了 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ꎬ即当病患为避免丧失医疗事务自主决定能力ꎬ而提前对医疗行为作出明确的指示或者是将医疗事务决定权委托给受信人ꎬ代其决定[10]ꎮ由于意定监护协议之主体大多为有可能失能失智的老年人ꎬ因此可借鉴预先医疗指示制度之规定ꎬ于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重大医疗事项管理的权利义务ꎬ如在风险手术和保守治疗之间的取舍㊁抗生素的选择等ꎬ在与其他近亲属之间就该问题产生冲突之时ꎬ应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与意定监护协议确定之自我意愿ꎮ当然ꎬ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此类事项需要注意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原则ꎬ例如在我国ꎬ目前安乐死依然没有被法律所承认ꎬ对于此类事项的约定仍需慎重ꎮ另外ꎬ由于人身事项关乎被监护人之生命权与健康权ꎬ监护人需尽到比履行管理财产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ꎬ监护监督人对于该类事项也必须发挥其监督职责ꎬ对于人身事项的监护内容ꎬ必须知情且上报监督机关审查登记ꎮ㊀㊀3.意定监护当事人之权利义务被监护人之权利较易确定ꎬ根据权利义务相对性ꎬ基本与监护人的职责一一对应ꎬ此处需要考察的是监护人的权利ꎮ㊀㊀«民法总则»对于监护人之职责规定较为详细ꎬ但对于监护人之权利仅体现于第三十四条第❶吴国平认为ꎬ此处的财产管理包括:(1)被监护人财产管理和保护权ꎮ(2)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ꎮ但上述财产的使用强调须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时ꎬ方可依约使用和处分被监护人财产ꎮ参见吴国平.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商丘师范学院学报ꎬ2010(4):96-101ꎮ05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第18卷㊀二款之规定ꎬ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ꎬ受法律保护ꎮ 监护人何种权利可受到保护㊁何种权利的保护需要受到限制却缺乏法律明晰ꎬ这样便会使监护人之权利与义务很明显处于不对等状态ꎬ意定监护的设定于监护人明显不公ꎮ笔者认为ꎬ如果说法定监护强调国家公权力对于监护之干预ꎬ不允许法定监护人以监护为名行私利之实尚且有其立法考量ꎬ那么意定监护实则强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意思合意ꎬ且意定监护的监护人范围更广ꎬ不仅包括法定监护人ꎬ还包括其他有意愿履行监护责任的与被监护人有密切关系之人ꎬ如对于该类本不具有监护资格之人不给予其监护权利ꎬ极有可能造成监护人因缺乏积极性而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生ꎮ监护人的权利可以包括报酬请求权和必要费用请求权㊁合同解除权等ꎮ传统意义上的监护监护人基于法定职责不可以主张报酬请求权ꎬ但意定监护之基于当事人合意居多ꎬ应与法定监护做不同区分ꎬ应承认当事人之间可就监护人定期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作出约定ꎬ至于行使方式可提前于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ꎬ也可日后以监护人与意定监护监督人约定为限ꎮ当然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利不易设定为法定权利ꎬ以约定权利为宜ꎬ需于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ꎬ否则监护人不能于合同生效后主张报酬请求权ꎮ至于必要费用请求权和合同解除权ꎬ前者指监护人为被监护人事项的处分所花费的必要费用有权主张其权利❶ꎬ而后者指因出现特定事由ꎬ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责任ꎬ有权向法定机关提出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权利[11]ꎮ一般而言ꎬ解除权系形成权范畴ꎬ无需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单方行使ꎬ因此为限制监护人任意行使合同解除权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代表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ꎬ表现在人民法院收到监护人解除合同申请时ꎬ应审核其申请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ꎬ经人民法院批准监护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ꎮ至于正当性的理由ꎬ可参考«德国民法典»1786条和1889条之规定[12]ꎬ监护人在特殊情形下可申请解除合同ꎮ当然此处不应穷尽全部情形ꎬ法院可行使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兜底处理ꎬ意定监护协议解除后ꎬ被监护人的监护事项应按照法定监护或指定监护的规则处理ꎮ㊀㊀四、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一)意定监护监督人的主导监督关于意定监护是否需要监督人的设立ꎬ立法过程中曾出现争议ꎬ杨立新指出«民法总则»确立的监护体系缺乏监护制度的监督机制ꎬ是明显的缺点ꎬ而这缺点在意定监护之下尤其危险ꎮ但立法者认为«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则很明显已经包括了监护监督的内容ꎬ其列举了可以撤销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ꎬ且对于监督的情形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5]28ꎮ然这种泛化式的列举缺乏对监督人的特定化ꎬ很容易造成 大家都有权利监督ꎬ而大家都不监督 之互相推诿局面ꎮ再者ꎬ日本立法强化公权监督与私权监督相互协调ꎬ其将监督人的选任设定于意定监护协议之中进行确定ꎬ甚至将其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生效之要件ꎬ其法律为 监护契约 作定型化处理ꎬ作为 任意监护契约 是在 本人因精神上的障碍而辨识事理能力不足时ꎬ根据特定人的请求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ꎬ在选任任意监护监督人后ꎬ契约方能发生效力 ꎮ且法律为监督人设立了必要义务ꎬ如若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是会受到意定监护协议与法律之双重约束ꎬ而我国将监护监督制度与意定监护相脱离ꎬ并未规制监督人之义务与怠于履行之法律后果ꎬ其现实履行效果实属有限ꎮ㊀㊀我国家事法庭并不似英国«意思能力法»中的监护法院和公共监护办公室可有能力对于监护事项进行全程指导ꎬ且设置独立的监护部门成本较高ꎬ现行依托监护人监督为主导+公权力辅助监护的模式对我国而言较为适合ꎮ这其中ꎬ监护监督人之设立就显得尤为重要ꎮ首先ꎬ监护监督人的资格应以 被监护人其他法定监护人 为限ꎬ且为防止监护监督人与意定监护受托人恶意串通损害被监护人利益ꎬ监护监督人不能为意定监护受托人之配偶或直系血亲ꎮ其次ꎬ监护监督人的选任需经被监护人㊁具有监护监督资格人或者组织(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的申请ꎬ且经人民法院家事法庭书面文书确认ꎬ如多人申请ꎬ则可由人民法院在尊重被监护人意愿的前提下ꎬ根据书面材料的❶邢宝东将其称为 辞职权 ꎬ即监护人如果具备正当理由ꎬ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人资格ꎮ如没有正当理由ꎬ意定监护人不得辞职ꎬ当然该理由是否正当ꎬ须经法院的审查及许可ꎮ但笔者认为此处不通过法律限定情形ꎬ仅要求法院审查许可会造成法院自由裁量权的扩大ꎬ不利于保护被监护人之利益ꎬ所以此处需要法律限定情形ꎮ参见邢宝东.我国老龄化背景下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特区经济ꎬ2018(6):144-146ꎮ15㊀第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田宇申㊀论«民法总则»中意定监护制度之构建。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完善研究以三个意定监护典型案例为视角

1、调整对象、规范内容和法律特征的比较
强调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最后,经济法的法律特征表现为强制性、政策性 和程序性,而民法的法律特征则表现为任意性、平等性和自愿性。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 互融合的体现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作用、相互融合的体现
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上述区别,但它们在实际运用中却常常相互、相互作 用。首先,民法为经济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框架,为经济法的制定和 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同时,经济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民法的实现,为民 法主体之间的交易和交往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可以在自己尚有行为能力时,通过书面协议或公证程序 指定未来可能需要的监护人,对自己在丧失行为能力时进行照顾和管理。意定监 护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 会公德等。
二、意定监护制度分析
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其能够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具有自主性、私 法性等特点。与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相比,意定监护更能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此外,意定监护还可以避免在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出现不 必要的纷争和纠纷,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总之,意定监护制度是一种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的法律制度,我们 应该加强对它的研究和实践。在未来的法律改革中,应该充分考虑意定监护制度 的优缺点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无行为 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参考内容三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在探讨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时,首先需要对两者的概念和主要内容有清晰的 认识。经济法是一系列用于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涉及市场 调节、国家干预和市场监管等方面。而民法则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领域。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

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之构建摘要: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快,老年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得到各方的关注和重视,但是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无法应对老年人的监护需求。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益经验,构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老年人监护制度一、构建老年人监护制度之背景--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各国纷纷着手改革成年人监护制度,不断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保护对象和具体内容,以适应其国情需要,我国也应当加快步伐,以应对我国当前面临的老龄化加速问题。

1.国家统计局2011年4月28日发布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拥有1,339,724,852人,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 年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老龄化进程正逐步加快。

根据1982年”联合国世界高龄问题会议”的定义和相关数据测算,我国65岁以上的人口到2020年将达到12%,到2030年将达到17%,与世界平均水平持平,高于发展中国家,我国正迈向高龄社会。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呈现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未富先老等特征,已提前面临与发达国家相同的社会问题。

2.一直以来,家庭是我国养老的主要承担者。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减少0.34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

加之近些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离婚率的提高、养儿防老思想意识的转变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高龄化,传统的一起居住的方式开始转向代际分离的方式,核心家庭成为主流,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回报能力、照顾能力明显下降,所以更需要由社会和政府对老年人给予保护。

为此,构建及完善我国的老年人监护制度,不仅是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使命要求,同时也是维护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在私法上的要求。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若干问题的法社会学分析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若干问题的法社会学分析

护的价值 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监护监督 , 就是对监 护
的监 督 , 以监 督监 护 人 执 行 监 护 的 情 况 为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并
对监护的设定和终止 的监督。我 国现行未 成年人监 护制 度 主要涵盖 了未成年人 监护的设定 , 执行和终 止三部分 内容 , 缺乏健全有效的监护监督 机制。而这绝不 仅仅是 简单的 制
当代社会 , 未成年 人作为独立人 格主体 , 系到一个 国 关 家和民族 的现实利益 与长远利益 , 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 遍共识 。基于这一认识 , 未成年人保 护受到 了高度的关 注 , 尤其 是在法律保护层面 。而在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 系中, 未
成年 人 监 护 制 度 是其 基 础 性 内 容 , 已经 成 为 各 国 民 法 所 重 点 构建 的制 度 之一 。从 世 界 范 围来 看 , 着理 论 和 实践 的 不 断 随 发展 , 成 年 人 监 护 制 度 已 形成 相对 完整 的 制 度 体 系 , 含 未 包 了未 成 年 人 监 护 的设 定 、 行 、 督 和 终 止 四 大 方 面 。其 中 , 执 监 未 成 年 人 监 护监 督 对 于 保护 未 成 年 人权 益 、 实现 未成 年人 监
21 0 0年第 】 2期
(笫 1 第 1 2卷 2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i o i g Ad n sr t n C l g o r a fL a n n mi it i o l e ao e
No 1 2 0 . 2, 0】
( o.2 N .2) V 11. o 1
度 缺漏 , 更严 重 的 是 ,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影 响 了 未 成 年 人 监 护 它

《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意定监护,作为一种现代监护制度的体现,以其灵活性、个体性和协商性为核心特征,已经成为保障成年人的有效监护机制。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加速推进,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愈发突出,因此对意定监护的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研究,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

二、意定监护概述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由被监护人自主选择监护人并由其承担监护职责的制度。

其核心在于尊重被监护人的自主选择权,同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智力障碍、精神障碍以及无法完全自我照顾的成年人等。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人们对于尊重个人选择观念的重视,意定监护正成为成年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尽管意定监护制度在保障成年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如监护人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行为可能对被监护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建立完善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监督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防止监护人滥用职权,还可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监督制度还可以促进社会对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提高社会整体文明程度。

四、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一)监督主体的确立意定监护监督主体应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被监护人本人等。

国家机关可以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或指派专职人员进行监督工作;社会组织则可包括律师协会、社工机构等为被监护人提供专业服务和法律援助;被监护人本人也应在特定情况下积极参与监督工作,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监督内容及程序意定监护监督内容包括对监护人是否履行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及权益保护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监督检查。

具体程序应包括:明确监督责任和范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开展定期检查等。

此外,还应对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为确保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执行效果,应明确违反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保障儿童、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制定本监护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

第二章监护安全责任一、监护工作主体应当明确监护安全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制定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三、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增强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一、监护工作主体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门、监控摄像等,确保监护场所的安全。

二、监护工作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急救箱、灭火器等应急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章人员管理一、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并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二、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加强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进出登记、教育培训等,提高人员的纪律和责任心。

三、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人员轮岗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监护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五章安全意识教育一、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开展相关安全意识教育活动,提高儿童、老年人和其他特殊群体的安全意识。

二、监护工作主体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和应急教育,提高人员紧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第六章事件报告和处理一、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及时上报和处理。

二、监护工作主体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再次发生。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监护工作主体的监督检查,确保监护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对于监护工作主体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八章法律法规依据本监护安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包括《儿童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第九章附则本监护安全管理制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制度的各项要求。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法完全自理生活或无法正常表达自己意愿的成年人进行监护和保护的制度。

然而,如何有效实施这一制度,特别是如何构建并完善其监督机制,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现状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家庭监护、社区监护和司法监护三个层面。

家庭监护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社区监护则依托于社区组织和机构进行,而司法监护则由法院等司法机关负责。

这些监督制度在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家庭监护方面,部分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不足,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社区监护方面,社区组织和机构在执行监护任务时,往往缺乏足够的权力和资源,导致监护效果不佳。

此外,司法监护方面,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成年监护案件时,往往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程序繁琐等问题。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措施:1. 加强家庭监护意识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家庭成员对监护责任的认识,增强其履行监护职责的自觉性。

2. 强化社区监护的权力和资源。

加大对社区组织和机构的投入,提高其执行监护任务的能力和效果。

同时,明确社区监护的职责和权力范围,确保其能够有效地履行监护职责。

3. 完善司法监护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针对成年监护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简化,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4. 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除了家庭、社区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外,还可以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成年监护的监督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监督机制。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涉及到对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决策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关系到这些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质量。

然而,现实中成年监护的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护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和纠纷。

因此,对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成年监护的概述成年监护是指对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决策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选任监护人,并由其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基本生活秩序。

三、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问题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监督过程不透明,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三是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和机构,难以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管。

四、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明确监督主体与职责明确政府、法院、社会组织等在成年监护监督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体系。

政府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法院则应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社会组织则应发挥其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二)加强监督过程的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包括定期公布被监护人的信息、监护人的行为记录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建立专业的监督人员和机构培养专业的监督人员,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管。

这些人员和机构应具备法律、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五、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实践与展望(一)实践探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

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被监护人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年监护监督工作等。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摘要】本文围绕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展开讨论。

在对该制度的背景进行介绍。

在我们提出了建议:一是要明确监护制度的理念与原则,确保监护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二是完善相关法规与制度,强化监护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加强政府在监护工作中的监督和指导力度;四是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监护工作,提高监护质量;五是要保障监护资源的充足和合理配置。

在我们对上述建议进行总结回顾,并展望未来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希望能够为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构提供一定的借鉴和指导。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议、引言、背景介绍、理念与原则、法规与制度、政府角色、社会参与、资源保障、结论、总结回顾、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

在这种背景下,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迎来了重要发展机遇。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于老年人的尊重和照顾一直是人们的价值观念。

随着现代社会的变迁,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尚不完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监护权过于集中、监护人素质不够、监护资源不足等。

急需对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提高老年人的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就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分析和建议,旨在为我国的监护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2. 正文2.1 理念与原则理念与原则是构建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重要基础,它体现了社会对于个人意志尊重和公正保障的价值取向。

在这个方面,我们应当秉持以下几个原则。

个人意志至上。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是尊重个人意愿,保障个人自主权。

任何监护行为都应当以被监护人的意志为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持被监护人的自主性和尊严。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监护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一)为了确保监护工作的安全与有效进行,规范监护行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模板。

(二)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监护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监护员、监护辅助人员等。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为被监护人提供监护服务,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隐私权。

(三)保证监护工作的安全与可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和意外的发生。

(四)严禁滥用职权,利用监护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或其他不当对待。

三、监护安全管理机构(一)设立监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协调监护工作。

(二)监护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监护工作负责人、监护工作相关人员。

(三)监护工作负责人负责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监督并检查监护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四、监护人员资质要求(一)满足国家规定的从业要求,持有相关监护工作证书或资格证明。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养,有责任心和爱心,能够有效沟通和照顾被监护人的需求。

(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处理监护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五、监护工作流程(一)监护前,需进行被监护人的情况了解,包括身体状况、心理需求、习惯喜好等。

(二)监护中,根据被监护人的具体情况,制定监护计划,并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必要的照看和照顾。

(三)监护过程中,需保持与被监护人的良好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其需求和问题。

(四)监护结束后,做好相关工作的总结和归档,及时向监护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六、监护安全管理措施(一)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监护工作标准,确保监护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二)建立健全监护记录,详细记录监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情况。

(三)加强对监护场所的管理,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生活环境的整洁。

(四)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机制,定期检查监护工作设施和器材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定期开展监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

构建我国监护主体制度

构建我国监护主体制度
构建我国监护主休制度
孙永涛
二 、 监 护 人 被
按照我国《 民法 通 则 》 规定 , 监 护 人 仅 包 括 未 成 年 人 的 被 和 精 神 病 人f 呆 人)其 范 围 规定 得太 窄 , 利 于 保 护 众 多 的 痴 , 不 判 断 能力 缺 失 者 。未 成 年人 监 护 的对 象 是 不 在亲 权 下 的未 成 年 人 。成 年 人监 护 的对 象应 该 重 新厘 定 ,应 该将 缺 乏 生 存 能 力 、 断 能 力 的 智 障 人 士 、 障人 士 、 老 耗 弱 者 也 纳 入成 年 判 残 衰 人 监 护 。应该 根 据 被监 护 人 的 判 断能 力 ( 思 能力 ) 不 同 , 意 的 将 其 纳 人不 同类 型 的 监 护 : 护 , 对 象 为 完 全 丧 失判 断 能力 m监 其 的成 年 人 , 如 精 神病 人 和 痴呆 人 。 f 保佐 , 例 2 ) 其对 象 是 判 断能
的居 民委 员会 、 民委 员会 及 人 民法 院 。无 ( 村 限制)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精 神 病人 的监 护权 力 机 关 为精 神 病 人 的所 在 单 位 或 者住
所地 的居 民委 员 会 、 民 委 员会 及 人 民法 院 。 民法 院作 为 监 村 人 护权 力 机关 理 所 当然 , 但是 单 位 、 民委 员会 或 村 民 委 员 会作 居 为监 护权 力 机 关 却缺 乏 正 当性 。 位 、 民委 员会 或 村 民 委员 单 居 会 都 有其 设 立 目的和 使 命 .根 本 无 暇履 行 监 护 权 力 机关 的职 责 。 国监 护 立法 应 摒 弃单 位 、 民委 员 会或 村 民 委 员会 作 为 我 居 监 护权 力 机 关 的思 想 , 设 人 民法 院为 监护 权 力 机 关 。 护 权 只 监 力 机 关 的 职责 为 : 一 、 涉 及 监 护 的 诉 讼 进 行 裁 决 : 二 、 第 对 第 在 有 监 护 资 格 者 发 生 争 议 时 以及 没 有 适 格 监 护 人 时 指 定 监 护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探索及其完善路径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5)1.4 论文结构安排 (5)二、意定监护制度概述 (6)2.1 意定监护的概念界定 (7)2.2 意定监护的法律特征分析 (8)2.3 意定监护的适用范围探讨 (9)三、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 (11)3.1 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进展 (12)3.2 意定监护的实践案例分析 (13)3.3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14)四、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5)4.1 监督主体的确定 (16)4.2 监督方式的完善 (18)4.3 监督程序的规范 (19)4.4 监督机制的有效性保障 (19)五、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 (21)5.1 完善立法层面 (22)5.2 加强执法力度 (23)5.3 提升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 (25)5.4 建立多元协同监督机制 (26)六、结论与展望 (28)6.1 研究结论总结 (29)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30)一、内容概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意定监护作为一种新型的监护方式,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个性化的监护服务。

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意定监护制度的实践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通过对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实践的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本文从意定监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阐述了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背景和意义。

通过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践的现状进行概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从立法、执行、监督等环节入手,探讨了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实践中的关键问题。

根据前述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的路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执行机制、强化监督措施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健康医疗监护制度健康是人类生命的基本要素,而医疗则是保障人们健康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与效率,许多国家纷纷引入健康医疗监护制度。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监督医疗行为,维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效果,促进医疗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健康医疗监护制度在监督医疗行为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医疗行为包括医生的诊疗过程、医疗机构的管理与服务等。

监护制度通过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医生按照规范的流程和标准进行诊疗,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而影响诊疗质量。

医疗机构也受到监护制度的约束,要求他们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其次,健康医疗监护制度保护了患者的权益。

患者作为医疗服务的受益者,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有效的保障。

监护制度规定了医生必须遵循的伦理原则和行为准则,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等得到充分尊重。

当患者遭遇医疗纠纷时,监护制度还提供了一套公正、公平的解决机制,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健康医疗监护制度还对医疗效果进行监督与评估。

医疗效果是衡量医疗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监护制度通过严格的巡查与审核,确保医生诊断与治疗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能够对医疗技术和药品的使用进行评估,促进医疗服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总之,健康医疗监护制度在现代医疗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通过监督医疗行为、保护患者权益和评估医疗效果,它有效地促进了医疗服务的提升与发展。

然而,任何制度都存在不足之处,监护制度也不例外。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解决监护机构的权威性与独立性问题,避免监护制度被滥用或者形同虚设。

只有完善监护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健康权益,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

教学实施监督制度

教学实施监督制度

教学实施监督制度引言:教学是教育事业的核心,优质教学是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人才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学校需要建立和完善教学实施监督制度。

本文将从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制度构建、监督手段和方法以及监督结果的运用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教学实施监督制度的必要性教学实施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学校保证教学质量、推动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监督制度可以促进教师规范教学行为。

教育教学活动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督制度可以促使教师严格遵守教学规范,提高教学效果。

其次,监督制度可以发现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监督制度,学校可以及时了解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寻找问题的原因并进行改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最后,监督制度可以增强学校的教学管理能力。

通过监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学管理的效果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教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二、监督制度的构建建立合理的教学实施监督制度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制度的目标要明确。

学校应明确教学实施监督制度的目标,如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促进教育教学改革等,以便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

其次,制度的程序要规范。

教学实施监督制度的各项程序应该明确,包括实施主体、过程和结果的评价等,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次,制度的机制要完善。

监督制度应包括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合作机制,以便监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实现监督效果。

总之,教学实施监督制度的构建需要综合各种因素,以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系统和高效。

三、监督手段和方法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借助一系列的监督手段和方法。

首先,可以采取定期巡视检查的方式。

学校可以组织专业人员对教学进行巡视检查,以检查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态度和教学方法等。

其次,可以采取听课和评课的方式进行监督。

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听课和评课,以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水平。

再次,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学校可以利用问卷调查了解学生、家长和同事对教师教学情况的看法,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保护被监护者的利益和权益,制定的一套管理、监督和执行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一般适用于未成年人、老年人、身体或精神有障碍的人等需要保护的群体。

以下是制定操作监护管理制度的一般步骤:
1. 明确监护管理的目的与原则: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者的权益,原则是要尊重被监护者的意愿和人权。

2. 确定监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一般由法律实体或组织负责执行被监护者的监护管理工作,例如监护人、法院、社会服务机构等。

3. 制定监护管理的程序与规范:包括监护人的选定程序、被监护者权益的保护程序、监护人与被监护者之间的沟通与协商程序、监护人的监督与评估程序等。

4. 建立监护管理的档案与记录:对每个被监护者建立个人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监护管理措施、沟通记录等。

5. 进行监护人的培训与评估:监护人需要经过相关培训,了解监护责任、法律知识、沟通技巧等。

定期对监护人进行评估,确保其履行监护职责。

6. 设立监督与申诉机制:建立监督部门或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同时设立申诉机制,为被监护者和其他相关人士提供投诉和申诉的途径。

7. 定期审查与更新制度:通过定期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监护管理的效果,及时更新与完善制度,以适应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变化。

操作监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被监护者的权益和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同时也为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执行规范和指导,以增强其责任感和职业操守。

公职监护制度内容

公职监护制度内容

公职监护制度内容一、公职监护制度的构建与意义公职监护制度的构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公职监护制度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利的保障。

建立和完善公职监护制度,是治理权力、加强监督、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公职监护制度的构建,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在国家领导人率先垂范、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领导带头,全面从严治党、提高执政能力、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利益等方面,公职监护制度的意义尤为凸显。

建立完善公职监护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权利义务、完善制约机制、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维护国家利益、加强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执政能力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项长期而繁难的工程。

公职监护制度的构建,需要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加强执政党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强化执政大局意识、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等方面始终坚持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围绕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出一系列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举措,实施一系列增强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部署,完善一系列依法治国体制机制,并统筹推动这些工作的推进与落实。

实践证明,建立健全实现监护制度的机制,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监督作用,有助于消除腐败根源,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提高执政水平,确保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同时,公职监护制度构建和完善,能够完善和改进党和国家机构、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工作、巩固和发展党和国家执政基础、增强党和国家的创新能力、优化党和国家治理架构、强化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夯实党和国家全面领导地位。

二、公职监护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治国原则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支撑。

公职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依法治国的原则,坚持法治思维、法治观念,依法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并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制度机制,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监督。

2. 公开透明原则公职监护制度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义务得到公众的监督和审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 0 1 7年 3月 第3 9卷 第 2期
三峡大学学报 ( 人 文社 会科 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i n a T h r e e Go r g e s Un i v e r s i t y ( Hu ma n i t i e s&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监护 关 系 的双 方 当事 人 分 别 是 监 护 人 与 被 监 护
实《 中共 中央关 于 全 面推进 依 法 治 国若 干 重 大 问题 的 人 。从 民事 关 系 的本 质 分 析 , 监 护人 与 被 监 护 人 应该
决定》 提 出 的“ 加 强 市 场 法 律 制 度 建设 , 编纂民法典” 是 平 等 的民事 主 体 , 法律地位平 等; 从 监 护 制 度 设 立 的精 神 , 率先启动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总 则 》( 以 的意 旨看 , 近现 代 以来 监 护均 以保 护被 监 护 人 为 根 本 下简称《 民法总则》 ) 的起草工作。2 0 1 6年 6月 2 8日 目的 , 监护 人 负有 照护 被 监 护人 人 身 、 财产 、 代 理 被 监 《 民法 总则 》 草案 提 交 第 十二 届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二 护 人 法律行 为 的职 责 。现 代 成年 监 护 制 度 改革 , 更 将 十一 次会 议 进 行 初 次 审 议 后 , 在 中 国人 大 网 ( W W W. 尊 重成 年被 监护 人 的 自我 决定 权 , 帮助 成 年被 监 护人 n p c . g o v . c n ) 公 布并 公 开 征 求 意见 。《 民法 总 则 》 草 案 分 享正 常社 会 生 活 作 为 监 护 ( 德 国 为成 年 照 管 、 法 国 对 监护 制度 进 行 了 完 善 , 扩大了监护对象 , 调 整 了 监 为 成年 保护 ) 的基 本理 念和 目标 。 护人 范 围 , 丰 富 了监 护 人 选 定 方 式 , 完 善 了监 护 人 资 然而, 法 律虽 然对 人 们 的行 为 具 有规 范 和指 引作 用, 但法 律实 践 与 法 律期 待 、 现 实 生 活 与 法 律 秩 序 往 有利 于被 监护 人 ” 和“ 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原则 , 进 一 往存 在差距 。正 如法 律 规 定 和 期 待 父母 对 未 成 年 子 步强 调 了家庭 的责 任 。这 些 变化 , 回应 了社会 转 型 给 女承 担起 抚养 、 照顾 、 教 育 和 保 护 的责 任 , 但“ 现 实 生 现行 监护 制度 带来 的挑 战 , 关 照 了人 口老 龄 化社 会 老 活中常 出 现 ( 父母 ) 对 子 女 的 非 法 虐 待 和 漠 不 关 龄 人 口的监护 需求 , 一 定 程 度 上 弥补 了现有 监 护 制 度 心” ¨ 。监 护实 践 中 , 同样 难 以杜 绝 父 母 以外 的 其 他 的不 足 。然 而 , 从监 护实践看 ,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监 护 人 出 现 类 似 甚 至 更 为 严 重 的 道 德 风 险 和 违 法 责甚 至侵 害被 监护 人 合 法权 益 的现 象 突 出 , 亟 需 建 立 行为。 监 护 监督 机制 , 对监 护 人 的选定 及 监 护 人 的履 职 行 为 在 监护 关 系 中 , 被监护人 是未成年人 、 无 行 为 能 进 行 监督 , 从 而 保 障被 监 护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真 正 实 现 力 或者 限制 行 为能 力 的成 年 人 , 相对于监护人 , 从 体 监 护制 度 的立法 意 旨。 力、 体能 、 智力、 精 神状 态 、 生活经验 、 社 会 经 验 等 方 面
要 :在监护法律关系 中, 监护 人与被监护人理论 上具 有平等 的法律 地位 , 但监 护人却具 有事 实上强势
地位 , 难 以杜绝 监护人侵害处于事实上弱势 的被监护 人利益 的现象 。我 国监 护实践 也表 明 , 无论 未成年 人监护 被 监 护 人 权 益 的现 象 , 亟 需 建 立 监 护 监督 机 制 , 监督监护人的选定 与监护人
的行为 。我 国监护监督制度 的构建 , 可借鉴 国外先进 的立法 例 , 建立 国家公 权监 督与监 护人监督 相结合 的监护
监督机制 , 国 家 公权 机 关 主 要 监 督 监 护 的 设 立 、 监护人 、 监 护监督人 的选定 , 监 护 监 督 人 则 主 要 监 督 监 护 人 的监 护 行为。
Ma r .2 01 7
V0 l _ 3 9 No. 2
DO I : 1 0 . 1 3 3 9 3 / j . c n k i . 1 6 7 2— 6 2 1 9 , 2 0 1 7 . 0 2 . 0 1 5
监 护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及 其 制 度 构 建
刘 金 霞
( 北京青年政 治学 院 文秘与法律系 , 北京 摘 1 0 0 1 0 2 )
关键词 :民法典 ; 监护 ; 监护人 ; 监护监督人
中 图 分 类 号 :D 9 1 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6 7 2— 6 2 1 9 ( 2 0 1 7 ) 0 2— 0 0 6 4— 0 6
2 0 1 5年 3月 , 全 国人 大常 委会 法 工 委 为 了贯彻 落

格撤 销 制度 , 补 充 了监护 人 争议 解 决 程 序 , 确立 了 “ 最

监 护 监 督 的 必 要 性
均处 于 弱势 地 位 。 同时 , 为 了保 障监 护 人 履 行 职 责 ,
切 实保护 被监 护人 的利 益 , 法律 也 赋 予 了监 护 人 一 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