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监护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马法监护制度

【摘要】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监护制度最早成文于《十二铜表法》,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包括监护和保佐,他们都是针对自权人而设。

【关键词】监护制度;《十二铜表法》;监护;保佐

现代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对特殊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督与保护。监护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补充民事行为能力有缺陷者的意思表示,使其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保护受监护人的权益。同时,监护制度兼有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作用。要深刻理解监护制度的丰富内涵,就必须回到其源头——罗马法中去探究和分析。

1 古罗马法的监护与继承相生相伴

古罗马时期,家庭财产实行共有,家长之外的任何人既不能处理家庭事务,更不能处置家庭财产。当年迈的家长突然去世,继承家庭财产的新家长,可能因为年幼或行为能力欠缺而不能很好的旅行管理职能。这时,为新家长指定监护人,帮助或代理其打理家庭事务、处置家庭财产,就显得十分重要和必须。在漫长的古罗马时期,监护制度完成了它初期的萌芽。值得一提的是,与监护制度同生共长的,还有另外一个法律制度——保佐。

“罗马古时,设置监护和保佐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家族的财产利益。”[1]随着劳动工具的改革、生活方式的改善以及生产经验的积累,家庭的财产逐渐丰富,满足家庭成员的日常需求后还有相当的剩余。剩余财产的出现是财产私有的必然结果,然而,财产的似有和自由处置,导致许多自制力不强的年轻自由人大势挥霍财产,奢靡之风盛行,社会上出现了许多由富转贫的流浪者和破产者。为了保障整个家族和继承人的利益,古罗马法学家创造性的分设了监护和保佐制度,监护制度的主要功能是确保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佐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被挥霍或浪费。

2 监护制度正式成文于《十二铜表法》

古罗马共和时代初期,在罗马平民保民官和广大平民的共同努力下,罗马制定了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等十部法律,雕刻在十块青铜板上,公布于罗马广场,这是人类历史上公布成文法的开端。公元前450年,针对铜表法的缺陷和不足,罗马又新制定了两表法律:《前五表之补充》和《后五表之补充》,加上前次公布的十表,共计十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由于各表由青铜铸就,所以大家称之为《十二铜表法》。

监护制度就载于《十二铜表法》的第五表,名为“继承和监护”,共十条。第一条,妇女(不含维斯塔(Vesta)贞女)终身受监护。第二条,处于监护下的

妇女,若非其监护人同意,就不能适用要式物转移时效的有关规定。第三条,自权人有权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有权以遗嘱的方式为家属制定监护人。第四条,死者最近族亲依法继承未经遗嘱处分、也没有当然继承人的遗产。第五条,未经遗嘱处分、且无当然继承人和族亲的遗产由死者宗亲继承。第六条,在遗嘱没有指定监护人时,其族亲拥有法定监护权。第七条,没有保佐人的精神病人,由族亲保护其身体和财产;没有族亲时,由宗亲履行保护职责。拥有财产的浪费人没有其财产的管理权,由其族亲拥有担任其保佐人的权利。第八条,未立遗嘱、且没有当然继承人的获释奴的遗产归其恩主所有。第九条,继承人按应继比例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承担相应的债务。第十条,按遗产分析诉处理遗产分割问题。

3 罗马法中监护制度的内涵

罗马法中的监护制度包括包括监护和保佐,其监护对象为自权人。罗马法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是指处在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支配之下的罗马市民。因为他权人受到其家长、丈夫或买主的管理和支配,所以对其不必再设置监护人或保佐人,监护制度也就不会保障他们的权益。与他权人相反,自权人能独立决定自己行为,并为自己行为负责。罗马法中的监护是一种具有人身和财产支配性的权力,而非强调意志和利益的权利,“在塞尔维所下的法律定义中,这位共和国时期最富有天才的法学家将监护定义为:‘对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不能自我保护的自由人给予保护的、由市民法所赋予的权力。’”[2]为了保障精神病人和浪费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罗马法设立了保佐制度,保佐就成为一般性的、临时性的职务。“最初,监护的作用主要在于补充被监护人的能力,保佐则是代被保佐人管理财产。这种区别到帝政后期便逐渐消失。”[3]

按照监护对象的不同,罗马法将监护分为:未适婚人监护及自权女子监护。所谓未适婚人的监护,就是指针对不在家父权之下的自权人所适用的监护,其监护对象包括:男性自权人(未满14岁)和女性自权人(未满12周岁)。未适婚人监护主要包括:一是,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设定的、由被监护人的法定继承人担任的监护。二是,遗嘱监护,家长基于家族利益而订立遗嘱,为保护其未达适婚年龄的子女利益,为其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三是,官选监护,当发生既无法定监护人,也无遗嘱监护人的特殊情况时,根据申请由大法官(后改为执政官)等公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四是,信托监护,这是一种钻法律漏洞的取巧监护,由买主和家长达成形式合法的协议,协议议定:家长以超过法定次数出卖其家属,被数次出让的家属依照法律规定当然脱离家长权,买主依据原达成的协议对脱离家长权的家属实施的监护。

自权女子监护是对适婚自权人女子(12周岁以上,不含维斯塔(Vesta)贞女)的监护。自权女子监护包括为:一是,法定监护,由原家长、买主、恩主或宗亲担任监护人的监护。二是,遗嘱监护,自权女子的家父或丈夫订立遗嘱,为自权女子指定监护人或授权其自己选择、更换监护人的监护。三是,官选监护,其定义与未适婚人官选监护的定义相同。四是,信托监护,这是一种经由两次买卖,使该女子脱离父权和夫权而成为自由人,最终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监护形式,风险性较高。“被监护的女子与其信任的朋友合谋,伪装买卖婚的法定形式与其

朋友形成有夫权婚姻,再由该朋友将她出卖给女子的真心爱人而形成的有夫权监护。”[4]公元410年,特奥多西二世和霍诺里乌斯帝发布命令,适婚女子无论有无子女,均免除监护,女子监护制度在罗马法中终于寿终正寝了。

由于立法目的的趋同,设立保佐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家族财产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所以,保佐制度的构建与监护制度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根据保佐对象的不同,罗马法中的保佐包括:对精神病人的保佐、对浪费人的保佐和对适婚未成年人保佐,与当代监护制度比较,罗马法中将浪费人和适婚未成年人纳入保佐的范畴极具特色。设置浪费人保佐的最初目的是为防止其肆意挥霍继承来的祖产,后来,保佐的财产范围扩大至被监护人任何来源的财产。为了保护适婚未成年人的权益罗马制定了适婚未成年人保佐制度,经过帝政后期的改革,保佐与监护逐渐趋同,人们就不在区分监护和保佐了。

【参考文献】

[1]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61.

[2][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28-129.

[3]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62.

[4]周枏.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78-27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