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 •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第三节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四节 常规设施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 • • • • • • • • • • 第2.1.1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 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 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 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 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 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 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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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总体设计
• • • •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二节 布局 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四节 现状处理
第一节 容量计算
• 第3.1.1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 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 依据。 • 第3.1.2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 第3.1.3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60m² 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30m²为 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 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 得低于15m²。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 于100m²。 • 第3.1.4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 过总面积的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 加,其指标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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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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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公园设计规范(全)
公园设计规范(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公园设计相关规范
公园设计相关规范公园设计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项目,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以下是公园设计相关的规范及要求。
1.土地选址规范: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环境优雅、地势平坦等因素,不宜位于居民密集区附近,应尽量避免噪音和污染源的影响。
2.绿地面积和比例规范:公园建设项目中,绿地面积应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绿地面积的保护应考虑周边居民的需求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3.植被配置规范:公园设计中,应合理配置各类植被,包括乔木、灌木、草坪、花卉等。
植被的选择要根据气候条件和土壤类型进行调查和分析,确保植被能够适应当地环境,达到美化和生态效果。
4.绿地设施配置规范:公园的绿地设施包括有座椅、垃圾桶、供水设施、公共厕所等。
这些设施的布置应合理、统一,便于使用和管理。
5.游乐场配置规范:公园设计中的游乐设施应根据不同年龄群体的需求来选择和配置。
儿童游乐场的设施应考虑安全性和趣味性,同时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和不合理的布局。
6.项目周边交通规范:公园周边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满足游客和服务人员的需求,包括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同时,也要考虑减少交通对公园环境的影响,保持绿地的安静和干净。
7.公园的环境保护规范:公园设计中,应加强对水、土壤和空气质量的保护,避免建设和运营对环境造成过大的影响。
公园周边的垃圾处理和绿地养护也要得到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8.公园文化和历史保护规范:如有必要,公园设计需考虑对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保护,避免破坏原有的文化和历史价值。
同时,也可以在公园中设置文化展览和教育设施,展示当地特色和文化。
9.防火和防灾规范:公园设计中,应考虑防范火灾和自然灾害的规划和措施,确保公园及周边的安全。
10.公园使用管理规范:公园的使用和管理应明确责任主体,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园的开放时间、使用费用、服务设施等也需要扎实的规范。
综上所述,公园设计涉及多个方面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土地选址、绿地面积、植被配置、设施配置、交通规范、环境保护、文化保护、防火防灾、使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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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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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进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 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 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 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 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它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经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经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经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经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经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公园设计规范【完整版】全解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公园设计规范
公园设计规范1. 引言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和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公园的设计与建设达到最佳效果,本文将介绍一套公园设计规范,涵盖公园规划、景观设计、设施设置等方面的要求。
2. 公园规划2.1 基础要求•公园应占地较大,具备足够的绿化面积,满足城市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公园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进行科学规划,更好地适应当地的自然景观。
•公园应考虑周边居民的居住密度和用地情况,合理安排公园的地理位置以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
2.2 绿化设计•公园中的绿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应包括草坪、花坛、林地等多种类型的绿地。
•公园中的植被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尽可能保持四季都具有良好的观赏价值。
•公园中的树木应根据其功能和美观性进行科学配置,以提供充足的遮荫和空气净化功能。
2.3 健身活动区•公园应设有健身活动区,包括步道、健身器材、户外运动场等设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健身活动区应根据不同年龄段人群的需求进行划分,以提供多样化的健身选择。
2.4 活动场所•公园内应设有开放的活动场所,包括露天剧场、广场、休息亭等,以举办各种文艺演出、活动和展览。
•活动场所的布局应合理,确保通风、采光等条件,提供良好的活动环境。
3. 景观设计3.1 建筑设计•公园内的建筑物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应简洁、美观,并与公园的整体风格相符合。
3.2 水景设计•公园内的水体应根据公园规划进行设置,如人工湖、喷泉等,以增加公园的观赏性和活力。
•水体的设计应注重水质的保护,采用循环过滤等技术手段,保证水质清洁。
3.3 艺术雕塑•公园中应设置艺术雕塑,以增加公园的艺术氛围和观赏价值。
•艺术雕塑的选材、造型应与公园的整体风格相协调,不应过于抢眼或突兀。
4. 设施设置4.1 座椅•公园中的座椅应设置在合适的位置,供行人休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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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得游憩功能与改善环境得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与修复得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与特殊用地中得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得城市总体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得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得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与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得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得关系第2、1、1条公园得用地范围与性质,应以批准得城市总体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得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得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与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得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得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与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与交通得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得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得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得其她架空线与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得地下管线与树木得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得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得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得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得措施。
第二节内容与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得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得内容。
公园设计规范配建标准最新
公园设计规范配建标准最新公园设计是城市公共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提供了休闲、娱乐的场所,还对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身心健康有着积极的影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园设计规范的更新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最新的公园设计规范配建标准:一、公园设计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公园设计满足不同年龄段和不同需求的市民使用。
2. 生态优先:保护和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公园的生态价值。
3. 安全性:确保公园内设施安全,避免安全隐患。
4. 可达性:公园应便于市民到达,考虑公共交通和步行可达性。
5. 多功能性:公园应具备休闲、运动、文化等多种功能。
二、公园规模与分类1. 社区公园:服务半径500-1000米,面积一般在1-5公顷。
2. 区级公园:服务半径1000-3000米,面积一般在5-20公顷。
3. 市级公园:服务半径超过3000米,面积一般在20公顷以上。
三、公园功能区划分1. 休闲区:提供休息座椅、凉亭等设施。
2. 运动区:配备运动场地、健身器材等。
3. 儿童游乐区:设置安全、适合儿童的游乐设施。
4. 文化活动区:可用于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和展览。
5. 绿化景观区:强调植物配置和景观设计,提高公园的观赏性。
四、公园设计要素1. 绿化:合理配置植物,形成多层次的绿化景观。
2. 道路系统:设计合理的步行和自行车道路系统。
3. 水体:合理利用和设计水体,增加公园的生态和景观价值。
4. 照明:确保公园夜间照明安全,同时考虑节能和美观。
5. 公共设施:包括休息区、厕所、垃圾桶等,满足市民使用需求。
五、公园建设材料1. 环保材料:优先使用环保、可回收的材料。
2. 安全材料:确保材料的安全性,避免有害物质的使用。
3. 耐久材料:选择耐候性强、耐久性好的材料,减少维护成本。
六、公园维护与管理1. 定期维护:制定公园维护计划,确保公园设施的完好。
2. 环境监测:定期对公园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生态平衡。
3. 安全管理:加强公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公园设计规范(设计必备)含图
公园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公园规划设计规范
公园规划设计规范1.功能布局:公园应根据不同需求,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包括休闲娱乐区、运动健身区、游乐区、绿化景观区等,使公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2.场地选择:公园应具备足够的面积,且地理位置应方便公众的交通和通行,以便人们能方便地到达和使用公园。
3.绿化设计:公园应有充足的绿化植被,包括树木、花草等,以提供清新的空气和舒适的环境。
同时,公园的植被选择应符合本地气候条件,方便养护。
4.道路和通道设计:公园内应有合理的道路和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尤其需要考虑老年人和残障人士的特殊需求,如提供无障碍通行设施等。
5.设施设备:公园需要提供一系列基础设施和设备,如公共厕所、饮水设施、座椅、垃圾箱等,方便游客的使用。
6.活动区域:公园应设立多个活动区域,以容纳各种户外活动,如户外音乐演出、休闲运动等。
7.公共艺术:公园应考虑到艺术元素的融入,可以在公园中设立雕塑、喷泉等艺术品,以提升公园的观赏性和文化内涵。
8.自然保护:在公园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到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如保留原有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以及合理管理水资源等。
9.安全考虑:公园应设置足够的安全措施,如安全围栏、照明设施、监控设备等,确保公园的安全性。
10.建设可持续性:公园的规划设计应考虑到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如选择可再生材料、节约能源的设备等,以及合理的垃圾分类处理等。
综上所述,公园规划设计规范是确保公园规划设计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准则。
通过合理的功能布局、绿化设计、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考虑,可以为公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美观、功能齐全的公共空间。
同时,保留和保护自然环境、注重公共艺术的融入,也能使公园具有更高的文化内涵和观赏价值。
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
公园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1192—2016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 总则1.0.1 为全面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科普教育功能、应急避险功能及其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确保公园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乡各类公园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设计。
1.0.3 公园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公园public park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较完善的设施,兼具生态、美化等作用的绿地。
2.0.2 用地比例proportion of park land公园内各类用地,包括绿化用地、建筑占地、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等,占公园陆地面积的比例.2.0.3 绿化用地planting area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的用地.2.0.4 建筑占地building area公园内各种建筑基底所占面积。
2.0.5 水体water area公园内河、湖、池、塘、水库、湿地等天然水域和人工水景的统称。
2.0.6 公园游憩绿地recreation green space公园内可开展游憩活动的绿化用地。
2.0.7 雨水控制利用rainwater utilization facilities对雨水进行强化入渗、收集回用、降低径流污染、调蓄排放处理措施的总称。
2.0.8 竖向控制vertical planning对公园内建设场地地形、各种设施、植物等的控制性高程的统筹安排以及与公园外高程的相互协调。
2.0.9 郁闭度crown density群植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积与栽植地表面积之比。
2.0.10 自然安息角natural angle of repose土壤自然堆积形成的一个稳定且坡度一致的土体表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又叫自然倾斜角。
公园设计规范标准
公园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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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设计规范
篇一: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
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1.0.4条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第2.1.1条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第2.1.2条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
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2.1.3条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第2.1.4条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第2.1.5条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第2.1.6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
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第2.1.7条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1.5m,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第二节内容和规模
第2.2.1条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第2.2.2条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
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
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第2.2.3条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4条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
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
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第2.2.5条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
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
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6条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第2.2.7条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第2.2.8条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
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第2.2.9条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
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
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5~10hm2之间。
居住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
第2.2.10条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
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第2.2.11条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第三节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第2.3.1条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第2.3.2条表2.3.1中Ⅰ、Ⅱ、Ⅲ三项上限与Ⅳ下限之和不足100%,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第2.3.3条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2.3.1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5%。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3;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50%;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篇二: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 cities and towns
2007-12-28发布 2008-3-1实施
贵州省建设厅发布
贵州省地方标准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规范
DBJ52-53-2007
Code for the design of mountain park in cities and towns
主编单位: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
批准部门:贵州省建设厅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
2007年12月贵阳
1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
的通知
黔建科标通[2007]59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园林局,各建筑、规划设计企业,各质量监督站及有关单位: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
我厅组织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等单位编制的地方标准《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规划与设计规范》已完成,编号为DBJ52-53-2007,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厅负责归口
管理和出版发行工作,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具体内容解释。
由于目前国家尚无此类绿地设计规范,编制组依据国家、行业的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过认真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完成了该标准的编制。
请各单位在该标准实施过程中,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建设厅标准处。
贵州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前言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营造经济适用、环境优美、节能环保的城镇人居环境。
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利用城镇内山体林地,将其建设成为城镇山体公园化绿地,发挥山体林地在城镇中改善生态和游憩功能的作用。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定,为更好地实施《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原则;4总体设计;5单项设计;6用词说明;7条文说明;8山体公园化绿地设计可参考的标准规范。
本标准由贵州省建设厅归口管理,由贵州省风景园林学会负责标准条文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