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十六个文件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财务报表之间的联系
利润表 利润分配表 资产 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表
资产 负债 表
现金流量表
其他报表未反映的在经营活动、投资 活动和筹资活动中发生的现金收支 期初 期间 期末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 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 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 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解析:这个条明确了筹建期企业的业务招待费 及广告宣传费的所得税处理,这个和正常经营期间 的有所不同。不过,筹建期是不确认损益的,只能 放到筹建结束再处理,但这又和(小)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的筹建期的费用直接进“管理费用”相矛盾。
解析:应扣未扣的支出可以追溯5年,需要专项申 报。 举例:某企业2009年度未申报的股权转让损失 的处理: (1)收集证据 (2)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3)专项申报(以前年度损失必须专项申报) (4)调整0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追补抵扣或申请退税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 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析: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能税前 扣除的,尤其在研发项目有财政专项拨款的情况下, 建议确认收入比较有利。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北京地税)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尊敬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帮助您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编写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
本辅导材料分提示和政策变化要点两个部分,主要包括纳税申报时限、报送申报资料、申报系统更新及2012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要点等内容。
由于时间仓促、辅导材料中不免有遗漏和不足之处,敬请广大纳税人指正。
第一部分提示事项一、纳税申报时限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须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结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申请退还多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工作。
二、报送申报资料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申报表;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如有以下事项应提交包括中介机构鉴证报告在内的证据资料(一)资格认定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动漫企业等认定事项。
(二)税前扣除及涉税处理事项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等事项。
四、以下事项应在汇算清缴申报前完成,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一)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三)政策性搬迁备案事项(四)享受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1、享受税收优惠审批事项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2、享受税收优惠事先备案事项(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税(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税(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8)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9)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10)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1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1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15)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1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17)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8)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19)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2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税(2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3、享受税收优惠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事项(1)小型微利企业(2)国债利息收入(3)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5)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6)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7)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8)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9)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1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表》、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深圳)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操作指南一、汇算清缴范围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2年汇算清缴时间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截止日期2013年5月31日三、汇算清缴内容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3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深圳市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详细操作详见附件一)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及11张附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2012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攻略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攻略--2012年度宁静致远(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为了帮助房地产企业2012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宁静致远阅读了北京西城区、青岛地税、宁波地税等有关地市税务答疑,就专业房地产企业汇算清缴中部分重要政策、政策执行口径等做如下总结:一、部分重要政策提示(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政策提示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2、提示要点:(1)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筹办费的业务招待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扣除时不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限制。
(5)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 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 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 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 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 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 不得在税前扣除。
谢 谢!
作为“扣除年度”;企业发生法定资产损失,应将 申报年度作为“扣除年度”; 不同的扣除年度,分 别填报; 2.2013年进入歇业清算期的企业(已在税务机关办 理企业清算登记),可对当年度及以前年度生产经 营期间、歇业清算期间资产损失进行申报; 3.正常经营企业(非歇业清算企业)不能选择扣除 年度为2013。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八、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可否核定征收问题
问: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是否可以核定征收企 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包括只设立项目部的 建筑企业)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规定的汇总纳税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一律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若干政策解读
四、关于历年工资储备结余问题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与新政策解析2012.12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公告)
1.利息收入的确认 2.免税收入的确认 3.转让收益的确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1.限定条件 2.税务处理
新税收政策解析
新税收政策解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 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 2011年第4号公告 )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 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 按15%的税率预缴。
新税收政策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 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 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 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 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 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 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十六个文件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十六个文件一、收入类文件: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要点: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
但是,有的同志根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
我们先来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税收筹划,以下是该筹划的原文: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
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
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
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
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纳高抵”空间。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政策解读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
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 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 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 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 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资产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25 财税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 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2、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1)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 收入的实现。 (2)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 间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 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3、关于国债成本计算方法问题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 变。 【注 1】 ( 1)本政策主要针对从二级市场购买国债的税务处理;
出具2012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出具2012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如下
1、本年度帐本、凭证、1-12月份国地税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盖章、国、地税税务证副本复印件并盖章
3、本年度12月国、地税报表复印件并盖章
4、如贵单位为小型微利企业,请提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审批表,核定征收方式
提供2012年核定征收通知书复印件盖章
5、本年度12月份银行对帐单复印件及余额调节表并盖章
6、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报告
7、下年度1月缴纳本年度12月份税费的电子缴税回单复印件并盖章
8、验资报告复印件并盖章(如发生股东变更请提供《公司变更(备案)记录》
或《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并盖章)、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存货盘点表并盖章
10、固定资产盘点表并盖章(包括房产证复印件、汽车行使证复印件等)(12
月折旧表)
11、借款合同复印件并盖章
12、现金盘点表盖章、协议书及管理声明书盖章(由事务所提供,被审计单
位签名并盖章)
13、其他。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相关税收政策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18号
的差额并入当期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 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 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 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 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
7、其他注意事项(省国税所得税处口径) (1)40号公告要求在政府主导下,这里的政 府是指县(区)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 (2)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在停产期 间不能计提折旧,待搬迁完毕继续计提折旧; (3)停产期间的资产损失按年申报; (4)规划搬迁年度为搬迁开始年度,如果无 法确定,则最迟为取得第一笔搬迁款项的当年; (5)停产期间销售存货(不是新生产的)一 般不认为是生产经营,弥补亏损可以向后递延。
5、搬迁所得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 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 定。
6、征收管理要求 能够按照40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的条件有 三个:一是符合政策性搬迁范围;二是单独进 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三是必须在搬迁开始年度 报送资料。以上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享受40号公 告的税收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3号)
主要内容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 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 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2.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法律顾问费 或其他酬金等收入,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 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 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可根据个人年营 业收入高低按一定比例扣除。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 用,可据实扣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 列支标准,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执行。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汇萃为便于纳税人熟悉、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顺利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现结合纳税人实际工作中常见问题及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就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各种涉税疑难政策业务问题,进行汇集整理,以供大家在汇缴中参考。
(一)企业收入处理的政策疑难问题⒈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岗位用工补贴,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⑴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⑶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从县级(含本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上述财政性资金,且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但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以及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总体情况讲义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学习资料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节选三、以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注意事项四、今年汇算工作重点加强征前审核工作五、企业所得税的后续管理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项(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1、查账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3、2012年度中终止经营的企业4、视同独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1、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2、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由总机构负责进行汇算清缴例外:暂未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执行,未能取得《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分支机构,挂靠的,按照独立纳税企业对待,就地参加汇算清缴。
(二)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会算进度在3月底必须达到50%,4月底达到80%,5月15日前达到100%。
(三)年度纳税申报需报送资料(管理员要审核资料的完整性)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制《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并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查账征收企业: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纳税调整情况说明(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项目逐项说明)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注: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征税方式及预缴税款情况(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声明。
(有关联方或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报告表》;无关联方的,报送相关声明)(“关联方”、“关联方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第十条执行,具体内容见专项讲义)此项工作要特别关注,管理员要逐户落实。
2012年所得税清缴
• 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 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买一赠一: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 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 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 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 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 国税函〔2008〕875号:确认企业所得税 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 认收入的实现: •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 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 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2年第14号 • 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 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
•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 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 效控制; •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 地核算。
• ⑵不同营销手段中的涉税会计处理及税法 差异 • 国税函〔2008〕875号: • 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 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徐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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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需提供的资料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需提供如下资料
(提供以下资料各一份,复印件请该单位公章)
1、公司营业执照、国地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如果2012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4、2012年度所得税汇算表(未审);
5、2012年度会计报表(包括: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需盖公章、编制人员等签字);
6、2012年12月31日所有银行账户(含其他货币资金)对账单复印件,(如果有与明细账不一致的情况,编制调节表);
6、公司基本情况(格式我们提供);
7、基本会计政策调查表(格式我们提供)。
8、如有关联需交易合同;
9、借款合同复印件;
10、有投资收益的,提供被投资单位章程及股东会分红决议复印件
11、2012年12月31日存货和固定资产盘点表,主要运输设备行车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2、如有资产非正常损失的,提供税务局批复,正常损失的,提供申请及备案表;
13、公益性捐赠支出,需提供受赠接收单位开具的发票及合同复印件(有合同的话)。
14、如有非金融机构借款支出,需提供合同;
15、如有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需提供相关依据;
16、2012年1月和2012年12月度(次月交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
17、存货盘点表
18、工会经费收据
19、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
20、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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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十六个文件一、收入类文件: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要点: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点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实施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度。
法人税制要求,资产在不同的法人之间流转,需要交税。
其含义有三:一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流转,主要方式是销售,即获得了现金性质的对价。
二是资产在不同法人之间的流转,没有获得现金对价,则视同销售。
三是资产在法人内部的流转及形态变化,由于资产的所有权没有在法人间发生变化,不符合法人税制的定义,不需要视同销售,即不需要交税。
国税函【2008】828号是最能体现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的,因此,把它选为排名第一的文件。
但是,有的同志根本不理解法人所得税制度,就胡乱做税收筹划。
我们先来看一个所谓的“低纳高抵”税收筹划,以下是该筹划的原文: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为25%,而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最高为60%。
这其中就存在用25%的企业所得税去抵减60%土地增值税的“低纳高抵”的政策空间。
例如某一企业,三年前用1亿元拿到一块地皮,但现在地价大涨,再投入1亿元开发项目,其项目收入可达8亿元。
土地增值率达300%,要按最高税率60%交纳土地增值税。
这可不是个小数。
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评估增值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减轻高额土地增值税。
比如将1亿元地皮评估到3亿元,再投入一个亿开发,销售仍为8亿元,其增值率为100%,执行40%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土地增值税税负就会大幅度降低,但同时企业要付出增值部分25%的企业所得税。
因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都属于地方税种,各地执行不一,但其中肯定存在“低纳高抵”空间。
所以要仔细计算,多做几个比较税负大小的方案,选优执行。
刚看到这个筹划时就觉得是匪夷所思,你的土地即使被你从1个亿评估到3个亿,也还是在你的手上啊,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度精神,需要交税吗?另外,土地增值税就不多说了,那是的强项,说多了你可能认为显摆,就说一句:土地增值税的土地你用评估价入账,在现实中你将会撞到满脸都是血。
前段时间给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主任会计师培训班讲课时就批评了这个筹划。
文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要点: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点评:会计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准则有5个条件,而税法只有4个条件,税法不考虑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收入的确认具有强制性。
例如,A企业于2011年12月10日向某公司发出商品一批,已向某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商品成本80万元。
并于12月12日办妥托收手续。
12月31日得知某公司由于法律诉讼问题,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冻结,企业无法收到该项货款。
(1)2011年企业因无法收到货款,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800 000贷:库存商品 800 000借:应收账款——应收增值税 17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2)2011年所得税处理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按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同时应确认成本80万元,故应调增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填表方法: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19行“其他(收入类)”调增收入额100万元,在第40行“其他(扣除类)”调减成本80万元。
以后收到钱时的处理借:银行存款117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收账款17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发出商品80会计上正常作销售处理,所得税直接调减20就行了,当然执行新准则的要作递延所得税处理最后收不到钱可扣除坏账损失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文件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这里,属于权责发生制。
点评:《企业所得税条例》第1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里相当于是“收付实现制”。
例如:2009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2009年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3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确认100万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处理:可以有两种选择:1、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选择权责发生制,企业可以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时,确认100万租金收入,这样税法同会计就没有差异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选择收付实现制,确认300万租金收入,这时税法同会计就存在差异了,企业应在2009年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万元。
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100万元。
那么,企业的租金到底是选择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呢?这要看企业的实际情况,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或充满了亏损时,收付实现制是不二选择。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租金只有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以选择收付实现制还是权责发生制,营业税和房产税则没有选择权,都是收付实现制。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点评:企业转让股权收入的确认是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而债务重组收入确认是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
另外,最重要的是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如果股权转让操作不当,可能会造成重复征税,例如,香港A公司把100%控股广州公司以5000万的价格转让给香港B公司,广州公司有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香港A公司要交一次10%的税,等到广州公司将这3000万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新股东香港B公司时,香港B公司还要交10%或5%的税。
这样,就会重复征税。
因此,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就成为一种基本操作方法。
但是,如果实在不能先分配再股权转让,只能利用下面这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关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上述的文件告诉我们,撤资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股权转让不可以扣除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撤资比股权转让好。
但如何把股权转让变为撤资呢?这里需要一个“债转股“周转一下。
例如,甲企业原来投入1000万占乙企业10%的股权,现以3000万的价格转让给丙企业,乙企业10%的股权对应的未分配利润为3000万。
具体操作:由丙企业将准备收购股权的资金3000万出借给乙企业,乙企业将该笔资金作为甲企业的撤资所得付给甲企业,然后再将欠丙企业的债务,来一个债转股。
可能有些同志不太熟悉债转股,啊啊,也是刚学会,告诉你,债转股的大戏才刚刚开始呢。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文件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文件要点:第十四条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第十九条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点评:以前,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如果企业搬迁后重置固定资产,则可从搬迁收入中扣除资产重置价值,同时该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A企业2012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50万元元购进的固定资产,成本或折旧允许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