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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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调控目标责任
各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性,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调控政策。

2011年度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统计、物价、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
市场监测分析,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有关财税、金融、住房保障等方面的最新政策,切实履行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暂停发放贷款。

对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及以上;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用于购买住房。

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允许其办理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次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停止向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
加大土地供应及清查力度,市国土部门及时制定并公布以住房为主的房地产供地计划,并切实予以落实,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

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积极探索实施“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对己交付的地块责令限期建设,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
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市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五、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筹集、供给和管理工作。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进一步降低住房保障申请准入门槛,将住房保障覆盖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高住房保障实物配租比例,全年确保新增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3320间(套)。

六、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以商品房建设项目为单位组织开发建设;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分期销售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每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预售许可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0000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请办理预售许可。

七、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按拟申请预售许可规模进行价格备案,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低于备案价格的8%。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备案价格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严格执行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多层及高层(别墅及整幢复式楼除外)住房备案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整,3个月后需调整的必须重新进行价格备案,以后每次重新
备案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价格上调幅度应控制在3%以内。

八、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要着力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整合完善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信息平台,为群众住房消费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

各新闻媒体要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大力宣传本市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购房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要统一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严格规范各类房地产展销行为,为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次日起在本市市区内执行。

已发文件和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执行后,国务院和省政府等出台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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