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锡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宣布文号】无锡市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通知布告第6号【宣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掉效日期】-----------【所属类别】处所律例【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治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订,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赞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治理,保证防洪安稳,爱护和改良城乡水情形,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等司法、律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有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含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治理,司法、律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有用航道治理的相干司法、律例。
第三条河道治理保持同一筹划、综合整治、积极爱护、合理应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行、生态和景不雅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平易近当局应当加强对河道治理工作的引导,将其纳入公平易近经济和社会成长筹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稳和水情形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施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白综合治理义务人,对河道水生态、水情形连续改良和断面水质达标负引导义务。
河道整治和爱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当局财务预算,并按照当局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平易近当局、街道干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治理的相干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同一监督和治理;河道治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分托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治理。
成长改革、筹划、交通、扶植、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当局有关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合营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行功能开创的,有关当局主管部分应当积极合营。
无锡市运河保护实施方案
无锡市运河保护实施方案为了加强对无锡市运河的保护和管理,提升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水平,促进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无锡市运河保护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加强管理,促进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保护格局。
二、保护目标1. 保护范围:无锡市境内的运河及其相关文物建筑、遗址和环境。
2. 保护内容:包括运河水域、岸线、文物建筑、遗址、文化景观等。
3. 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科学规划、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三、保护措施1. 加强保护意识:开展运河文化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市民和游客的文化保护意识。
2. 完善保护体系:建立健全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加强文物建筑和遗址的保护和修缮工作。
3. 加强管理监督:加大对运河保护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保护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规。
4. 促进利用开发: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运河资源,开发文化旅游产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5. 加强科学研究:组织专家学者对运河文化进行深入研究,推动运河文化的传承和创新。
四、实施保障1. 加大投入:增加运河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建筑修缮、环境整治、宣传教育等方面。
2. 强化监督:建立健全运河保护工作考核机制,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完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运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保护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4. 加强合作:加强与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运河保护工作的开展。
五、保护效果评估1. 建立评估机制:建立健全运河保护效果评估机制,定期对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2. 公开透明: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调整和改进保护工作。
六、其他事项1.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运河保护工作,共同守护好这份历史文化遗产。
2. 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运河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运河保护的良好氛围。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无锡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7【实施日期】202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9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一、对《无锡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三)军事设施保护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四)商场、集贸市场和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粮、油、棉等重要物资仓库;“(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科研单位等场所;“(七)山林、芦滩和自然保护区等重点防火区;“(八)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中考、高考期间,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大活动保障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8日修订,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4日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9月22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8月29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9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21年4月28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水污染预防第二节水污染控制第三节水污染治理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篇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推进,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河道资源,各级政府纷纷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重点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首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审批和监管等方面。
在项目立项阶段,需要明确项目的规模、性质和建设内容,确保项目能够适应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并符合环境保护和河道管理的要求。
其次,在项目审批方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评估,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可行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项目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确保项目的建设不会对河道资源和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再次,在项目实施阶段,需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建设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于有可能对河道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建设工程,要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确保环境保护的成效。
最后,在项目竣工后,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和备案工作。
项目验收机构要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项目的建设符合规范和要求。
同时,还要对项目的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综上所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了项目立项、审批、施工和运行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加强对河道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和环境条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06年8月24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养护与维修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路政管理工作;城市道路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98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水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加强太湖蓝藻治理和水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
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市内主要江河、湖泊和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等专业规划;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所涉的水资源和防洪评价论证工作。
组织实施取水(含矿泉水、地热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
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条例(2021年4月26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制定 2021年5月18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城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化地域。
城市化地域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坚持专业治理和群众监督、行政治理和市场机制运作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治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那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成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进展的需要。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治理委员会为议事和谐机构,负责对城市治理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和谐和指导。
城市治理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城市治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卫生治理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环境卫生日常治理工作。
第七条计划、建设、公安、工商、市政园林、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环境爱惜、卫生、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数字化治理,成立统一的城市治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提高城市治理效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鼓舞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十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正文:---------------------------------------------------------------------------------------------------------------------------------------------------- 无锡市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10月28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制定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内河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以及其他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航道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和园林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航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支持和鼓励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五条航道和航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航道、航道设施和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对航道保护、航道抢险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航道规划第六条市航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水运发展的实际,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编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与国家和省干线航道网规划、防洪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或者修改各类规划,涉及航道的,应当与航道规划相协调。
【管理制度)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发布日期】2009-07-29【生效日期】2009-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无锡市无锡市河道管理条例(2009年6月2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护和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荡、氿、人工水道、水库)及其配套工程。
长江、太湖等流域性河道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坚持统壹规划、综合整治、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河道防洪抗旱、航运、旅游、生态和景观的功能。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河道均应当明确综合治理责任人,对河道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改善和断面水质达标负领导责任。
河道整治和保护所需资金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且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关联工作。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壹监督和管理;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市政公用、农林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涉及河道文化旅游功能开发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地方法规(2)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它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批,其中国家规定的大江大河或者其主要河段、跨省重要河段、省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由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报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一)由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录);(二)省际和市际重要河段;(三)省河道主管机关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级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河道主管机关或者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2013)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泉2013年5月9日无锡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及其配套设施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单位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镇、街道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权限范围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养护,依法收缴、管理和使用水利工程水费,制定和执行防汛抗旱及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发挥工程效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权对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在水利工程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
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2 号《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单位,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河道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河道监督管理职责。
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河道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第七条全面实行河长制,落实河道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维护河道健康生命和河道公共安全,提升河道综合功能。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管理和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毛小平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对现行市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
经过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核,决定对18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9件现行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附件1: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18件)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时间及文号备注1 无锡市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1992年7月8日1992年市政府令7号 2 无锡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8月13日1992年市政府令9号 3 无锡市城镇供水水源管理办法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0号 4 无锡市土地变更登记暂行规定1992年8月18日1992年市政府令12号 5 无锡市汽车维修与配件行业管理办法1993年9月22日1993年市政府令8号 6 无锡市信访工作规定1993年12月30日1993年市政府令10号7 无锡市犬类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1994年市政府令17号8 无锡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1995年12月19日1995年市政府令23号9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10月29日1996年市政府令28号10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1998年1月25日1998年市政府令33号11 无锡市民兵预备役工作规定1998年8月27日1998年市政府令40号12 无锡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1999年7月27日1999年市政府令45号13 无锡市城镇住宅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8月9日1999年市政府令47号14 无锡市审批制度改革规定2001年8月27日2001年市政府令52号15 无锡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2001年11月1日2001年市政府令53号16 无锡市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管理办法2002年5月15日2002年市政府令62号17 无锡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02年7月29日2002年市政府令64号18 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02年9月30日2002年市政府令66号附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9件)--------------------------------------------|序|市政府规章|修改内容|备注||号|名称及文号||||-|-----|------------------------------|---||1 |无锡市水利|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1998年|||工程管理办|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市政府|||法(1992年|水利工程和设施。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无锡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无锡市范围内河道的管理,保护河道环境,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一节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无锡市河道管理的责任、权限和程序,明确河道管理的要求和标准,促进河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1.2 原则本细则的制定和执行遵循以下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进行河道管理工作。
2)保护为主原则: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为核心,保护河道水质、水量和生物多样性。
3)综合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协调各方面资源,推动河道管理的协同发展。
第二节河道管理的范围2.1 河道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无锡市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沟渠等自然和人工河道。
2.2 管理对象本细则适用于河道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利用单位、监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
第二章河道环境保护和修复第一节河道水尺2.1 河道水尺的建立为了合理利用河道水资源,保持河道生态平衡,应根据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河道水尺规定,合理划定水位范围。
2.2 河道水尺的调整根据河道水资源的供需情况和自然环境变化,需要定期对河道水尺进行调整和修订,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二节河道污染治理2.3 河道污染源排查河道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河道的污染源进行排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2.4 河道水质监测河道管理部门应建立水质监测站,并定期对河道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2.5 河道污染治理技术根据不同的河道污染情况,采取相应的治理技术,保护河道水质。
第三节河道生态修复2.6 河道生态评估对于生态破坏严重的河道,应进行生态评估,了解河道生态系统现状,并提出相应的修复方案。
2.7 河道生态工程建设根据河道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相应的生态工程建设,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
第三章河道利用管理第一节河道利用规划3.1 河道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无锡市河道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河道的利用方向和重点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信息提供日期:2016-05—07 【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自发布之日期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1)申请书;(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1996年8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 2021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水库、行洪区、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二)起草河道管理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协调与处理水事纠纷;(三)组织编制河道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审查河道开发利用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协调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定工程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上级调度指令;(五)管理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审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的方案,审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工程安全及正常运行有关的活动,并对工程设施建设和使用以及涉及河道的活动进行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执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命令以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条例》和本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对所辖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实施管理、维修和养护;(二)对具体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三)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的行为;(四)受河道主管机关的委托,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2012水法律法规竞赛试%E
一、单选题1、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A、多种B、特殊C、有效D、综合2、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
A、权益B、利益C、权利D、效益3、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A、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有关部门C、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4、禁止围垦河道。
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A、流域管理机构B、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C、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计划部门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工作。
A、开发、利用 B治水和管水 C、统一管理和监督D、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6、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
A、总体规划B、总体部署C、总体方案D、综合计划7、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A、生活B、日常C、必需D、生产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A、相协调B、相适应C、相统一D、相吻合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使用。
A、管理和合理B、管理和妥善C、管理和适当D、管理和综合10、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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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L—10
无锡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
申请书
编号:(锡水)许申〔20 〕第号
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无锡市水利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市管河道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申请和审批工作。
二、本书由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主管单位和审查机关填写,也可打印另附;申请活动主管单位意见由从事活动的主管单位填写(无主管单位可略);其余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
三、申请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该项审查同意时,应出具公示要求的材料附件,附具活动地点示意图、活动临时占地、水域示意图及有关技术论证资料。
四、从事活动单位(或个人)对审查意见有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本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一份留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一份送建设项目实施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一份留本单位(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七、本书的解释权为无锡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