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产丽星: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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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的前任董事王光明先生于2008年8月31日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职正式
生效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至今已满6个月,其间接持有的2,918,422全部可解
除禁售,并可上市流通。通过丽源祥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孙江宁、陈寿、宋仁权、张雅芳、成若飞、刘如强、赖小化、陈文涛、彭晓
63,380,099 39.29%
三、股份总数
161,293,098 100.00%
161,293,098 100.00%
三、保荐人结论性意见 1、通产丽星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 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则的有关规定。 2、通产丽星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限售承诺。 3、通产丽星限售股份中的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 实质性障碍。 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通产丽星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部分股份的上 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 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俊杰
徐浪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6日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产丽星”、“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62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050 万 股 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公 司 总 股 本 为 16,129.3098万股。根据发行前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自2009 年6月1日起,公司部分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可以申请上市流通。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作为通产丽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 保荐人,现出具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报 告。

同意李真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

同意李真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08-014 号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Array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8年7月29日上午9:30在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三楼视频会议室召开。

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08年7月24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颜琼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已委托独立董事韩福忠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由孙江宁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保荐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会董事就本次会议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第二项、第十三项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余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形成了如下决议:一、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李真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李真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对李真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高度评价,对其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选举陈志升先生为公司的董事长,任期至本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三、关联董事颜琼女士回避表决,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颜琼女士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颜琼女士辞去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位。

鉴于颜琼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其辞职申请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颜琼女士将继续按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颜琼女士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工作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四、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曹海成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曹海成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ST思达: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9

ST思达: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6-29

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学苑法见(2010)第89号 致: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1、2010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河南思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以及会议审议的事项,明确说明了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0年6月28日下午14:30时在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67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6月27日下午15:00至2010年6月2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产丽星: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0-02-10

通产丽星: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 2010-02-10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0-014号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况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香港丽通实业有限公司在江苏吴江经济开发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苏州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

2、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 2010 年2 月 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准权限超过了本公司董事会对外投资权限,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其他说明此次投资行为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投资主体介绍投资主体为本公司和香港丽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丽通”)。

香港丽通为本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2月1日,注册资本为2150万港币,经营范围为销售塑料原料,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印刷材料,日用化学品材料。

三、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的名称为准)。

注册资本:美元3300 万元。

由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香港丽通出资,其中公司出资2475万美元,占股权比例75%;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丽通出资825万美元,占股权比例25%。

法定代表人:陈寿经营范围:高档塑料包装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日用品、个人护理用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进口分销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出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暂定,具体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注册地址:江苏吴江经济开发区(暂定,以工商登记为准)。

四、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1、设立子公司目的为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积极推动公司产业链的延伸,为长三角客户提供深度服务、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通产丽星:关于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11-06-08

通产丽星:关于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
 2011-06-08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通产丽星公告编号:2011-027号关于子公司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刊登在2010年2月10日和2010年5月12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投资设立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和《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苏州通产丽星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通产丽星”)选址江苏省吴江经济开发区,公司已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苏州通产丽星设立手续及首期出资登记手续,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10年6月8日、2010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0-048号、2010-064号)。

苏州通产丽星于2011年5月4日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WJ-G-2011-046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近日与吴江市国土资源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1、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吴江市国土资源局;2、土地位置: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同津大道西侧潘龙路北侧;3、土地面积:98753.1平方米;4、土地用途:工业用地;5、土地使用年限:50年;6、土地使用出让价款:2844.0893万元;7、土地付款条款:苏州通产丽星已支付的569万元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余额2275.0893万元在2011年7月4日前一次性付清;8、主要规划指标:容积率不高于2.0不低于0.8,建筑密度不高于60%不低于40%,绿地率不高于20%不低于10%。

联合化工: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9

联合化工: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9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出席公司于2010年10月16日召开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2010年9月29日召开的公司二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在2010年9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公告,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一、 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庞世森先生主持。

公司已于2010年9月30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的决议公告、通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告知全体股东,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万方地产: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0

万方地产: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1-10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做如下声明: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1、公司于2010 年10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2010年11月9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蓉胜超微: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7

蓉胜超微: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07

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2月6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地点为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1、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四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6,666.704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64%。

中材科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4

中材科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10]059号致: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 邮编:1000042301 CITIC BUILDING, NO.19 JIANGUOMENWAI STREET, BEIJING, 100004, PRC 电话/TEL:(8610)85262828 传真/FAX :(8610)85262826 网址/WEBSITE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43 股票简称:通产丽星 公告编号:2010-031号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4月2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已于2010年4月16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

会议的内容以及召集、召开的方式、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全体董事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曹海成先生、李刚先生、方建宏先生、陈寿先生、王平先生、成若飞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熊楚熊先生、庞大同先生、苏启云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累计投票的方式审议。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9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2010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10年 5月11日(周二)上午 9 时 30 分以现场方式召开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年4月23日附: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曹海成先生: 中国国籍, 44 岁,工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深发展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0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作为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卞昊律师和张金恩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2010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网络投票结果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9月14日审议通过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0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咨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均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遂宁先生主持。

七星电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8

七星电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09-28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金证法意【2010】字0925第0127号致: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受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星电子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七星电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七星电子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10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10年9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M2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彦伶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0年9月1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51,012,57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48%。

通产丽星: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通产丽星: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4-16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层二○一一年四月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陈国尧律师、陈赛德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通产丽星: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10-10-28

通产丽星: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10-10-28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2010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董事长曹海成、总经理陈寿、财务总监姚正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熊斌声明:保证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2010.9.302009.12.31增减幅度(%)总资产(元)740,426,182.82657,136,042.48 12.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563,166,136.31524,257,138.26 7.42%股本(股)258,068,956.00258,068,956.00 0.0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2.182.03 7.39%2010年7-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2010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总收入(元)185,476,409.1025.46%512,584,626.95 17.6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3,326,447.3651.24%69,877,272.76 47.07%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47,143,376.99 -44.26%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18 -45.45%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950.00%0.27 50.00%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950.00%0.27 5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4.23% 1.17%12.81% 3.3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99%1.32%11.70% 3.21%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6,969.4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6,197,108.8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26,566.60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 697,942.92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所得税影响额-897,984.33合计6,040,603.45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6,253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华夏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0,380,411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建设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卓越成长股5,100,439人民币普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深圳市中科宏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890,024人民币普通股海通-中行-富通银行4,364,875人民币普通股深圳市丽源祥工贸有限公司3,681,301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光大银行-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1,809,706人民币普通股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型证券1,517,133人民币普通股投资基金中国银行-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1,429,317人民币普通股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强化回报混736,077人民币普通股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泰达宏利红利先锋股票型证614,697人民币普通股券投资基金§3 重要事项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货币资金比年初减少33.47%,主要系2010年前三季度募投对外支付较多所致;2、应收账款比年初增加50.68%,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增加及变更信用政策平均账期延长所致;3、预付帐款比年初增加55.07%,主要系预付设备订金增加所致;4、存货比年初增加37.01%,主要系材料采购增加及由于订单增加引起产品库存增加等因素所致;5、在建工程比年初减少81.47%,主要系设备、工程等完工验收转入固定资产所致;6、短期借款比年初增加180%,主要系短期流动资金需求增加所致;7、其他非流动负债比年初减少34.74%,主要系资助项目根据政府补助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所致;8、未分配利润比年初增加51.35%,主要系公司实现净利润增加所致;9、财务费用比去年同期下降48.41%,主要系计提的汇兑损益较去年同期下降所致;10、资产减值损失比去年同期增长136.14%,主要系公司应收帐款增加,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11、营业外收支净额比去年同期增长76.35%,主要系报告期内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增加所致;12、所得税费用为11,617,045.60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9.96%,主要有三方面原因:A、子公司上海通产丽星当期所得税税率由去年的免所得税变为12.5%的所得税率;B、母公司深圳通产丽星去年同期抵免所得税金额较大;C、实现的利润总额比去年同期增长较大;13、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55.88%、57.28%、47.07%,主要系营业收入的增长及产品综合毛利率提高所带来的毛利增长所致;1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44.26%,主要系公司变更对客户信用策略平均收款周期延长及采购付款增加等原因所致;15、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去年同期减少66.89%,主要系当期募投项目及自有资金改造项目比去年同期增长较多所致;16、筹资活动现金流入量比去年同期增加49.74%,主要系当期向银行借入短期贷款增加所致;17、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比去年同期减少51.32%,主要系因为去年同期归还大股东通产包装集团的委托贷款较多所致。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东方市场: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4-25

证券代码:000301 证券简称:东方市场公告编号:2011-020江苏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股东大会是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的。

本公司于2011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等议案,决定于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召开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18日(星期三)上午9:00开始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6、出席对象:(1)截至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附后);(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市场路丝绸股份大厦七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及2011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4、审议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5、审议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审计机构的议案;6、审议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7、审议预计公司201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9、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1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12、审议关于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1)发行规模: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2)发行期限:本次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限为1年(3)发行利率:通过簿记建档,集中配售方式最终确定(4)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5)承销方式:由承销机构以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6)募集资金用途:置换部分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事宜13、审议关于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通产丽星参观报告

通产丽星参观报告

企业参观实习报告在我的头脑中一直有这样一个概念——企业就是天天和机器打交道,而事业单位就是整天呆在办公室里。

这次去大企业的参观实习,让我有机会走近企业,真正去了解企业。

我们此行的目的地是深圳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在前去参观前我到网上搜索了一下有关这个厂的一些资料,便于我更近一步认识这个企业。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专业从事高档化妆品塑料包装的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改性和环保材料研发、包装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及化妆品OEM的A股上市公司,是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本25806.8956万元,总部位于深圳福田区,在深圳、上海、广州设立了大型生产基地;在欧洲、美国设立了海外仓储基地;在深圳、广州设立了主要研发基地。

公司在市场竞争力、技术竞争力、产品竞争力、服务竞争力、发展潜力等各方面均优于同行,综合竞争力位居国内同行前列。

公司核心产品化妆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软管的产量及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前列,是化妆品塑料包装细分行业的龙头之一。

公司主要客户群为国际知名化妆品企业,公司已与包括宝洁、欧莱雅、资生堂、联合利华、雅诗兰黛、玫琳凯、雅芳、高露洁等在内的国际著名化妆品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成为其全球供应商。

通产丽星公司在不断发展的期间,获得过很多荣誉和资质:中国包装联合会副会长单位China Packaging Association Vice President Unit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副会长单位China Plastics Processing Association Vice President Unit全国CAD应用工程示范企业National Model Enterprise for CAD Application Project中国人民银行评审资信等级为AAA-People‘s bank of China:AAA-广东省著名商标Guangdong famous brand广东省自主创新标杆企业Top Position Enterprises in Voluntary Innovation Industry of Guangdong深圳市知名品牌Shenzhen top brand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Shenzhen Enterprise Technology Center第一批深圳市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Top Position Enterprises in Voluntary Innovation Industry of Shenzhen深圳市科技创新奖Shenzhen Tech-Innovation Award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National Hi-Tech Enterprise深圳Shenzhen :GR200844200272广州Guangzhou:GR200944000726上海Shanghai:GR200931000431研发投入占年业务收入3.5%以上,公司累积申报专利120多项The R&D investment >3.5% of annual turnover, we own more than 120 patents.标准制定Standard formulation中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妆品用塑料包装标准化工作组National Technical Committee on Packaging of 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osmetic Plastic Packaging Standardization Working Group受托制订《化妆品用共挤出复合软管》国家标准,项目序号20090910-T-607Entrusted with the formulation for national standard of "cosmetic Plastic multilayer tube," ,NO 20090910-T-607测试评估Test evaluation受托管理深圳市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深圳八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Entrusted management public technical service platform of Shenzhen Shenzhen 863 plan material surfacetechnology R&D center中国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CANS L2756Chinese National Laboratory recognized certificate:CANS L2756广东省计量认证证书编号:CMA 2009190010BGuangdong metrology accreditation certificate:CMA 2009190010B产学研Cooperation of industries,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与中科院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设立博士后工作站Beauty star and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established strategic partnership Postdoctoral Workstation对企业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们在参观的过程中就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一些问题,从而更好的认清自己的专业。

自主创新 激发活力——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打造包装产业集团

自主创新 激发活力——深圳市通产实业有限公司打造包装产业集团
靠 自主创新 , 贴 近 国 际 品 牌 , 密切 联 系 资 本市场 , 致 力 打 造具 有较 强 竞争 力 、 较 高 盈 利能 力和 持 续 发 展 能 力 的包 装 产 业集 团 . 成为 国际化妆 品品牌和 国际啤酒 品牌 的全球供应商 , 成为控股公 司 的支柱企业 之 一 。
特 约撰 稿 : 陈志升
时隔七年 , 深圳市属 国企 第 一 家登 陆深圳 中小板 的国有控股企 业 。 按照
首 日收盘价 计 ,
通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丽星 总市 值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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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中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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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增值达9 亿元 。
通产丽星公司 是我国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的龙头企业 。 公司 与包括
百 威 、 嘉士 伯 、 喜 力等 国际 啤酒厂商的需求 。 三== 锻 造 自主 创 新 能 力 。 在 现 有 的 “ 深 圳 市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 基 础 上 . 创 建 国 家 级 企 业 技 术 中 心 , 计 划 达 到 平 均 每

年 不 少 于 1 5 项 国家 专 利 , 不 少 于 2 0 项 创 新 项 目的 目标 。 四 深 化 三 项 制 度 改 革 , 建 立 市 场 化 的 薪 酣『制 度 。 进 一 步 解 放 思 想 , 加 强 对 公 司 本 部 员 工 的 激 励 与 考 核 , 完 善 对
自主创 新 激发活 力
深圳市通 产实业 有限公司打造包装产业集团
市属 国企如何进一 步增强 可持续发展动力 , 在相对有利的市场通 过

管理制度-通产丽星:预计负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管理制度-通产丽星:预计负债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预计负债管理制度(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计负债是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

或有事项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预计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及重组义务等很可能发生的负债。

第三条预计负债的确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指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为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而非潜在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履行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超过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可以确认该预计负债。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95%但小于 100%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基本确定”;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很可能”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但小于或等于 50% 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可能” ;当事项发生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0 但小于或等于 5%时,将结果的可能性定义为“极小可能”。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最佳估计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算确定。

如公司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得冲预计负债,且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四条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对有确凿证据表明预计负债金额不再反映真实情况时,需按照当前情况下公司清理和赔偿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财务部负责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半年末或年度末应会同审计部、法律部门、市场管理部对存在的或有事项类别,包括诉讼事件、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质量保证、待执行合同、企业重组,逐项进行测试,形成书面报告,详细说明预计负债的类别、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的金额以及不确定性情况的说明。

通产丽星半年度财务报告

通产丽星半年度财务报告
合并财务报表以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 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本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抵销本公司与各子公司、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 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份额 而形成的余额,若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余额冲减本公司的所有者权 益;若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由少数股东承担的,该余额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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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2 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国资委[2007]50 号文”及深 圳市福田区贸易工业局“深福贸工资复[2007]0071 号”文批准:同意 Modern Advancement Company Limited 将其所持的深圳丽星丰达塑料有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通产包装。本公司于 2007 年 2 月 26 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性质由外资转为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843.05 万美元变更为 人民币 6,947.559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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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计量的,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本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所有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所有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一致,如子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本公司不一致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本公司的会计政 策、会计期间进行必要的调整。
在报告期内,本公司处置子公司,则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 润表;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七)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本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确认为现金。 将同时具备期限短(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现金、价值变 动风险很小四个条件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八)外币业务和外币报表折算 1.外币业务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 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以 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 额。 2.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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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国际大厦28层
二○一○年八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关于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陈国尧律师、周新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3、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提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8月10日上午如期在深圳市布吉坂田五和南路49号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坂田分厂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曹海成先生主持。

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截止2010年8月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东名册与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以及股东签到册的核对和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5名,代表股份161,620,8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58,068,956股的62.6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及公司的保荐机构代表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以下四项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深圳市八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的议案》;
4、《关于与深圳市商控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租赁协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股东大会通知》和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第三项和第四项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有效通过,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票为161,620,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为161,620,8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受托经营管理深圳市八六三计划材料表面技术研发中心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2,177,3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深圳市商控实业有限公司签署物业租赁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深圳市通产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票为22,177,3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为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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