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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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大地税发[2009]21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地税发〔2009〕21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我局2009年度税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夯实税基,强化征管,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一)强化税收户籍管理。
税收户籍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首要环节。
各基层局要认真贯彻税收属地管理原则,充分依托协税护税网络,继续强化税收户籍静态管理和动态巡查,使户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清理漏征漏管户。
各基层局要把清理漏征漏管户作为户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定期开展巡查,实施长效管理。
要主动取得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积极与同级国税、工商、民政、质检、统计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户籍管理信息和全市经济普查工作成果,有效减少漏征漏管户,增加税源基数。
市局将于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历时三个月的税务登记专项检查,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是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各基层局要着眼发挥征管部门的监控作用,切实加强税务登记管理,提高税收户籍管理质量。
要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将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新设立纳税人纳入正常税务管理;要形成对纳税人合并、分立、改制、增加资本、变更法人和股东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加强税源控管,防范税款流失;要加强对非正常户的实地查找力度,加强与同级国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互换,提高非正常户认定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防止出现错误认定或应认未认等情况;要按照“宽进严出”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注销登记环节的纳税检查、发票清理和证件收缴等工作,适当调整现有注销审批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征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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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3.20•【字号】大国税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现将《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三月二十日大连市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所涉及的税种为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不包括代征的基金和规费等)。
第四条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及社会诚信情况,按设定的评定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并在A级设立 A A 、AA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七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年度。
对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于次年1月份开始,于4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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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8]127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8.07.03【实施日期】2008.07.0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失效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国税发[2008]127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国、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连市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税收成本,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和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登记机构”),对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核,并核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税收管理行为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而共同开展的其他税收户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联合登记机构是指大连市国家税务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设立的受理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机构,包括:市联合登记机构和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
第四条联合登记机构职责分工市联合登记机构负责受理大连市市内四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地税直属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的税务登记事项,同时负责各县市区联合登记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指导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cdd8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5b.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cf1e273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60.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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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登记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标 签】明确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函﹝2003﹞61号【发文日期】2003-10-14【实施时间】2003-10-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在各单位的密切配合下,税务登记工作已经变得更加规范有序,各单位按照《关于重申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大国税﹝2002﹞184号)(以下简称《重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通过不懈努力,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征管责任,巩固了属地化管理的成果。
但是,随着征管工作的深入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跨区迁移 跨区迁移是指纳税人在大连市范围内跨行政区划(包括先导区)变更其生产、经营地址,变更其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形。
分为同号跨区迁移和异号跨区迁移两种情况。
(一)跨区迁移程序 1、同号跨区迁移。
同号跨区迁移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识别号的条件下,变更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
CTAIS数据集中后,同号跨区迁移按照CTAIS中的“纳税人跨区迁移”程序办理。
具体程序如下: (1)通过市局集中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的 第一步,纳税人持工商局开据的《企业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和营业执照到市局税务登记办理部门 (以下简称登记处)申报办理跨区迁移。
登记处按照变更的要求核发《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井并所需携带的资料告知纳税人。
审核受理后通过FTP网分别下载(\征管处\变更)给迁出局、迁入局。
第二步,迁入局在5天内实地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FTP网上传登记处。
登记处确认后,对可以迁移的纳税人以《同意迁移通知书》(见附件1)通过FTP网下载(\征管处\变更\同号迁移)给迁出局\迁人局。
第三步,迁出局根据《同意迁移通知书》,对纳税人的发票、稽查案件等进行处理,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CTAIS中对纳税人作迁出处理,即:“数据维护”-“纳税人跨区迁移”模块,进行同号跨区迁移。
大国税函[2009]37号
![大国税函[2009]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e4944e8aeaad1f346933fa5.png)
大国税函[2009]37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对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讨论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2008年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以前年度结余问题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并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福利费余额,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企业跨年度发放工资的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按实际发放数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工资并在汇算清缴期内发放的,则发放的工资在所属年度可税前扣除。
若该部分工资超过汇算清缴期发放,则在所属年度不允许税前扣除,应并入发放年度扣除。
如果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四、关于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对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费用支出,可视同长期待摊费用,自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摊销期限不得低于5年。
五、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六、关于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按税收规定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8c276c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ba.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3.10•【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64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有关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国税发[1995]第64号1995年3月10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公告制度,增加税收政策的透明度,采取必要形式,使各项税收政策贯彻到位。
1、凡属市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及政府颁发的地方行政规章,均以在大连日报上刊登的形式告知纳税人。
2、属市局下发的税收政策文件,以税收文件汇编形式告知纳税人。
3、只涉及个别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调整,由市局或主管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送达给纳税人。
4、重大的和涉及范围较广的税收政策调整应组织办税人员集中培训辅导。
5、主管税务机关应为纳税人阅知税法提供条件,并进行免费的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办税人员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市局的规定参加办税人员的资格培训,各分局应在市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行考试发证,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对承包、租赁经营业户应按《大连市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税收管辖范围划分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缴税期限前三天,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办理缓税手续,所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
五、实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按《税收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界定,凡属关联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企业名单和主要的经济业务往来情况(表式将由市局统一设定)。
六、认真执行纳税担保的规定,不得随意收取或免收纳税保证金(或不要求提供纳税担保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https://img.taocdn.com/s3/m/a78db0d05fbfc77da269b17e.png)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5﹞156号【发文日期】1995-07-07【实施时间】1995-07-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
适应新税制实施后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抓住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利时机实现税收工作面向基层,面向征管的战略转移,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提出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我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状况,改革和加强我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现代科学管理理论为指导,以国际税收管理惯例为借鉴,以推广应用现代化征管手段为重点,以理顺机构职能,规范征管流程为核心,以提高干部两个素质为保证。
增强监控能力,强化以法治税,防止税收流失。
其基本目标是:通过改革和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职能设置的科学化,征管程序的规范化,干部队伍的精干化。
形成一个有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的申报、代理,稽查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运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税收征管改革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建立“高效、严密、科学、规范”的征管模式的要求必须进行征管机构职能的转换和重组,使之既有岗位责任,又有流程协作,借助于现代化管理手段的运用,把征管工作有机联系起来,形成科学的管理系统。
但征管改革必须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调动全体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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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7•【字号】大地税发[2003]19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93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印发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方税收属地化征收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收实行属地化征收管理。
各行政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该区域内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三条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工商注册地或其他执业证件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实际生产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
1、制造、生产、加工类企业的纳税人,在制造、生产、加工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2、有固定销售场所的商贸类企业的纳税人,在销售场所所在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无固定销售场所的,在工商登记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3、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洗浴业、理发、洗染、照相复印业的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4、其他行业的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注册地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第四条外地来我市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向登记分局或县市区地税局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由经营地或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第五条我市房地产企业跨县市区临时经营的,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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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1996﹞114号【发文日期】1996-06-08【实施时间】1996-06-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搞好税务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登记范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纳税人,均应办理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手续。
具体包括: 1.企业,企业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2.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在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实行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务登记及证件分类 (一)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务登记;报验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固定工商业。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查认定表。
1.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对跨市(县)、区或外地来连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及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市内四区(指城区内)不按跨区对待; 3.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 4.对外地来连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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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10•【字号】大地税发[1995]5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收征管问题的规定(大地税发[1995]5号1995年1月10日)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为保证税务机构分设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将地方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1、凡依照《征管法》和《大连市税收征管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个体工商业户、“三资”企业和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纳税人以外,均应纳入税务登记管理的范围。
2、从95年1月1日起,市内四区纳税人的开业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统一由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由各基层局直接办理。
(税务登记窗口设在中山区鲁迅3号,中山广场办公大楼一楼)3、对因经营地址变更而需改变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应由市局通知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检查清缴各项应纳税款(不需缴销发票),然后由纳税人持注销税务登记表和当年征管资料,到市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重新登记手续,并重新划分管户分工。
4、对94年1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证两用”制,并通过验征方式建立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关系;对94年11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实行“一户两证”制,并且应到市地税局税务登记窗口补办税务登记手续。
5、设在市内四区或同一县、市、区的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凡分支机构持有营业执照的,应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凡分支机构不持有营业执照的,应随同其总机构登记,不作为一个单独税务登记户管理。
6、对经常发生纳税义务的部队、团体、事业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居民委等无营业执照的单位,应通过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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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9.03•【文号】国税发[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9.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200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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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大国税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7〕119号)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和第17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好16号和17号令,就有关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现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局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与本通知不符的,请按照本通知执行。
一、关于停业、注销登记方面的问题(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规定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表样附后),经核准停业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际停业天数相应调整定额征收税款。
申请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当月应纳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业当月应纳税额=定额÷30天×开业天数×征收率。
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小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计算的应纳税额缴纳税款;如当月开具发票的应纳税额大于当月经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开具发票额缴纳税款。
(二)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纳税义务或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人的,应当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定期定额户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____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向原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原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施纳税检查,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收回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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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大地税函[2007]83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管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3号)各基层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新园区和甘井子区红旗街道锁定企业税收实行属地化征管的通知》(大政发[2007]27 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设立直属局的通知》(大地税发[2007]39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直属局征管范围及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82号)有关规定,现对直属局成立和撤销“锁定户”后有关管户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直属局成立后管户调整问题(一)管户调整范围确定问题市局确定直属局的征管范围,并将直属局成立后涉及管户调整的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
(二)管户调整工作程序问题1、换发税务登记证件(5月10日-5月31日)。
5月10日至5月16日,市局确定的市内四区外原省局大连分局管户的新主管机关对其所属管户完成换证事宜并实行征收管理;5月15日至5月30日,直属局对市内四区内原省局大连分局所属管户进行集中换证,并自6月1日起对其实行征收管理。
2、数据倒换(5月21日-6月20日)。
(1)征管数据倒换(5月21日-5月31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5月30日前,办理完结所调整管户的“在途税款”入库事宜,缴销单本已用发票(整本发票无需缴销),终结纳税检查事宜(以下达稽查结论通知书为准,可不入库查补税款)。
5月31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征管数据倒换。
(2)计会数据倒换(6月1日-6月20日)。
涉及管户调整的基层局应在6月15日前,将调整管户2007年的相关计会数据与信息中心在核对一致的基础上要与国库对帐更正完毕,并将相关计会资料准备好;6月20日,市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调整管户的计会数据倒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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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个体税收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4﹞9号【发文日期】2004-01-16【实施时间】200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解决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给个体税收征管带来的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计算机在个体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平衡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统一规范个体税收征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大国税﹝2003﹞27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个体工商户税收(一般纳税人除外)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税务登记和税源监控管理 第四条 开业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2、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3、经营场所证明及复印件一份;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表;5、负责人照片两张;6、再就业优惠证及复印件一份(作为减免税务登记工本费和统计减免税的依据);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精)](https://img.taocdn.com/s3/m/d36a7d1479563c1ec5da71ea.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务必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拟定本省局机关和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04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附电子文件。
一、《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一报总局审批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省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市(地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以及保留设置的直属税务分局的名称、级别和职责。
3.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报总局备案的《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1.市(地国家税务局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2.县(区国家税务局设置内设行政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数量、名称、级别(附表和职责。
二、几点说明(一经总局批准的《实施方案》是指导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规范性文件,各省国家税务局据此《实施方案》对本系统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二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的《实施方案》,由各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原高规格设置的机构级别,在规范机构设置后,其原任领导职务级别可保留,表述为(××级待遇;今后新任领导的职务级别应与机构级别相一致。
(四地方税务局系统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优化纳税环境、提供优质服务、加强队伍建设、体现国税系统垂直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党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be262cc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ce.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大国税函[2004]64号•【施行日期】2004.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取消行政审批后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4〕64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我处取消八项行政审批项目,现就相关增值税业务后续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4号)第(3)条: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市局审批。
本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依上述规定的两种方法计算调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确有困难,需采用其他方法计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二、停止执行《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3]26号):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自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10日内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出申请的月底前认定完毕。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报市局批准。
本项审批取消后,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需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以税政业务问题解答卡片形式报市局确定。
三、停止执行《关于明确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115号):纳税人年流动资产发生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由主管征税机关鉴定,超过30万元的,应报市局审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c6fa271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f0.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6.04.01
•【字号】大国税发[1996]第60号
•【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1996]第60号1996年4月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1996]4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1996]37号文件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市局作出处理决定。
二、要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并与地税局协调办理管户和征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为防止税收流失,对非增值税纳税人,应进行税务登记,并做必要的管
理,但不作考核(不包括三资企业)。
四、对个体工商户中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业户缴纳的地方税可接受地税局的委托实行代征,未接爱委托的应依法分别征收管理。
五、对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入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文件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5c9632b0740be1e650e9af4.png)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办理的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2003]10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5.29
【实施日期】2003.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分支机构
税务登记办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3]105号2003年5月29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文件精神,2002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改由国税征收。
为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分局在进行税务登记地址调查审核的同时,对企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确认,无论总机构是否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也无论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是
否都在大连市同一个行政区内,均按下列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分支机构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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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6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3.11
【实施日期】1995.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
关征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65号1995年3月11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对机构分设后有关征收管理的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将下列资料妥善保管或复制转交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1、减、免、缓税审批资料;
2、分单位、分税种、分所属期的欠税统计资料;
3、未结案的税务案件资料;
4、核定征税的文件资料;
5、所得税汇算的有关资料。
二、对现有国税征收税种(含两金)的纳税人也应按市局大税政四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