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小区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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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例题

案例分析例题

案例一,欣欣花园小区是一个全部一户90-110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中档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到期后,新成立的业主大会选聘了天祥物业公司接替原有发展商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共有业主 850 户, 其中 23 户业主以未出席业主大会,未投票选择该公司,也未与新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新公司服务水平尚不及老公司为由,一直拒交物业服务费. 试分析这些业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作出解释.参考答案: 业主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 (1) 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类事项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 2/3 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同意即可生效,毋需每一位业主都同意. 分) (1 (2)少数业主不出席业主大会,不赞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并不影响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每一位业主都有义务遵守,执行. (1 分) (3)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未签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分) (1 因为,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属于集体合同,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代表业主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要与每一位业主签订. 分) (2 第二,物业公司为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以及提供安全,保洁,绿化等方面的服务,已与欠费业主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欠费业主理当履行交纳管理服务费的义务, 并应承担欠费利息, 滞纳金等费用. (1 分) (4)少数业主也不能以新公司服务水平不及老公司为由拒绝交费.因为不能以少数人的主观判断,作为否定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的依据.若物业公司的服务确实有严重问题,这些业主应联合其他业主共同提议物业公司改进或提请业主大会解聘不能提供合格服务的物业公司,但不交物业服务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2 分)案例二,业主王某在入住装修时,提出二次装修申请,物业公司经审查认为符合安全等要求,予以批复.后王某在装修厕所时擅自改动供暖管道位置,被物业公司检查时及时发现,责令王某停止施工,限期恢复.王某认为不影响物业使用,迟迟不予理睬.于是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但主管部门迟迟不予处理.于是物业公司在要王某写出一份"出现安全事故责任自负"的保证书后, 向王某收取 2000 元罚款, 未作其他处置. 试就以上描述的情况对本案做出评析. (10 分)参考答案: 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对业主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管理.本案业主王某应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装修,物业公司王某装修时应将注意事项与禁止行为告诉他,王某应当遵守. (3 分) 王某必须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方可改动供暖管道位置.(1 分) 王某不能提交供暖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物业公司应当制止装修继续进行, 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装修管理协议追究王某违约责任.(2 分) 物业公司向主管部门报告后,主管部门迟迟不做处理,其他业主和物业公司可以催促或告政府部门行政不作为.(2 分) 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不是行政管理,不能向业主收取罚款,本案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2 分)案例三,王大妈周六上午去小区会所健身,在会所门口台阶上摔了一跤,腿部摔伤.同伴扶其到医院检查医治共花去医药费 1950 元,并且有近一个月时间只能家小心行走.王大妈的儿子认为其母在会所门口台阶摔倒是因为台阶湿滑所致,故与管理会所的物业公司交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试分析(1)物业公司应不应该负担付这笔医药费? (2) 物业公司如何才能防范此类风险? (10 分)参考答案: (1)物业公司该不该赔偿该笔医药费应视情况而定. 分) (1 ①如果王大妈摔倒是因为物业公司做保洁时造成台阶湿滑而致,物业公司未给出明显的提示,警示,也无采取必要,适当的防范措施,就应该给王大妈以赔偿. (2 ②如果确有湿滑,物业公司给出提示,警示不清,防范措施不得力,应给予王大妈部分赔偿. 分) (1 ③如果物业公司给出的提示,警示清晰,防范措施得力,王大妈是因为自己不慎摔倒或其他人碰撞摔倒,物业公司则不用作出赔偿. 分) (2 (2)物业公司要避免此类风险①一要认真对照服务合同,严格依约服务,妥尽注意义务,及时提醒防范; (2 分) ②二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将此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分)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停车场问题处理案例分析

停车场问题处理案例分析

第七讲:高空抛物扎车案例

9月13日,天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蜜三村管理处主任李庭荣向记 者讲述去年10月发生一件十分离谱事情。 当时,在该小区3号楼南面,在五天之内先后三部车被砸坏,分别 为奔驰、别克和桑塔纳2000。其“凶手”分别为楼上扔下来的一 个花盆、一个酒瓶和一个可乐罐。受害车主找不到肇事者,找物 业管理处解决。物业管理处为了找到肇事人,预防类似事件的再 次发生,专门装了个监视器对着该栋楼,结果从此以后再也没有 任何东西扔下来。13日下午,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监视器现在 仍然安装在那里,对着当初砸坏三辆车的3号楼。
第四讲:台风倒灌停车场案例

2001年7月6日凌晨,多年未遇的强台风“尤特”正面袭击汕头 市。倒灌的海水汹涌而至,致使停放在汕头市区某大厦地下停车 场的17辆汽车和34辆摩托车全部被海水淹没并浸泡30多个小时。 其中分属6位住户的8辆高级小汽车,包括2辆奔驰、1辆宝马、5辆 佳美小车的发动机、电脑、电路、音响等部件均受到不同程度损 坏 。 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小车车辆损失是由台风引起,属于不可抗 力,故不应赔偿损失。由于在车辆保管及损害赔偿等方面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于是6位车主将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公司推上被告席, 索赔人民币107.8万多元。



9月13日上午10时左右,泥岗东村的刘先生正在家门口的空地上看 邻居下象棋,突然从邻近楼上飞下一个啤酒瓶,正好击中了刘先 生的头顶,顿时他头破血流,被亲友送往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 本报9月10日报道,福田区福星花园大厦管理处最近搞了一个非常 “另类”的展览,展品千奇百怪,电脑光驱、麻将、笛子、菜叶 子等应有尽有。实际上,这些东西都是管理处搜集到住户从高空 抛物的各类物品。 据花园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靖小姐介绍,该花园包括福洪、福怡 双塔楼,高28层,共有近700住户。大厦的住户们以前经常有高空 抛物的举动,每天都有瓜子皮、水果皮、小药片等从楼上抛下来, 已经成了“家常便饭”,最惊险的一幕是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 刀,菜刀斜斜地跌落在楼下一个行人的脚边,把周围人惊出一身 冷汗。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虽然是因为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但是由于被告文之景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封闭式管理服务,对外来车辆或人员进行登记等安保义务,未能认真防范犯罪分子入室作案,导致张先生财产受到损害,故被告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安保”是一种防范性责任
办案法官认为,关于物业公司承担的安保职责,是一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供防范性安全服务的工作。实践中,物业小区与物业公司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中均会约定物业公司的安保服务条款,除经双方特别约定,“安保”应理解为为物业使用创造方便安全的条件,以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良好与稳定,而不是广义上的社会安全。
专家支招 物业或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课题组认为,对于第三人侵害物业业主的责任,物业服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认为物业管理企业负有防范、制止业主免受第三人侵犯的责任,若违反了应当积极作为的安保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直接侵权人又没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当然,物业公司承担的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以收取小区物业费中安保费用年度总额的一定限额作为上限。
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剖析
时间:2011-06-14 15:57 我要评论(0)
【找法网 物业管理案例】【核心提示】
时下,小区物业服务纠纷已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据统计,2008年至2009年,思明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物业服务纠纷案件1004件。
小区业主与聘请的“管家”——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为何会产生矛盾纠纷?容易发生哪些矛盾纠纷?发生矛盾纠纷后如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怎样的法律关系?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又该承担何种义务?
专家支招 细化量化合同,改进监管方式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

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停车场纠纷案例解析作者:佚名时间:2008-9-21浏览量:现如今,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已成为百姓消费投诉的热点之一。

不少车主认为,收费停车场有专人看管,车在停放期间如若发生被盗、刮花的情况,停车场理所当然应赔偿车主损失。

然而事实上,当事故发生后,停车场往往拒绝对车主的任何损失进行赔付。

停车场认为,“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对车的安全和损伤并不负有责任。

”小车被盗、小车被蹭,车场都不赔付?到底哪些事故收费停车场才会进行赔付?停在车场的车被盗,被蹭,究竟是谁之过?谁又应该为此负责呢?案例1车被刮花后果自负?节后返深的林小姐最近有些郁闷,原因是春节期间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车,其左前叶子板明显有被刮蹭的痕迹,车漆掉了一片,非常难看。

林小姐找到小区管理处要求赔偿,而管理处工作人员则以“车场只是提供停车位,不负责车辆安全和损伤”为由,拒绝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

为此,林小姐感到甚为不解,车明明是在停车场内被刮花的,停车场凭什么不负责赔偿呢?案例2停车场与车主间只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深圳车主张某停在某收费停车场内的小车被盗,张某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却以只提供车位的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看管为由拒绝赔偿。

张某此前投保了盗抢险,报案后张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向停车场追偿损失,在遭到拒绝后,将该停车场相关人员全部告上了罗湖区人民法院,然该法院一审判决却判定“停车场无需为丢车负责”。

保险公司不服,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

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市中院最终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车场无需赔偿丢失车辆。

案例3福田法院曾判停车场赔偿被盗车辆令人费解的是,另一起在深圳市内停车场发生的丢车事件,被诉上福田区人民法院后,却被法院判定为,“停车场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车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物业管理形式,其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也相对复杂。

以下是停车场物业管理的几种常见法律责任:
1. 安全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有责任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包括维修路面、检修设备和安装有效的监控系统等。

如果发生车辆损坏、车辆丢失或人员伤害等事故,物业管理方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监管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监管。

物业管理方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没有超时停放、没有违规停放,并及时处理违规情况。

否则,可能会面临被追究责任的情况。

3. 管理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确保停车场的秩序良好,并提供合适的停车位。

物业管理方应定期清理停车场、修复损坏的设施,并确保停车场的通道畅通。

如果出现停车位不足、设施损坏等问题,物业管理方需要及时解决。

4. 合同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与停车场用户之间一般会签订停车合同。

物业管理方需要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如收费标准、免责条款等。

如果物业管理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5. 环境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确保停车场的环境整洁卫生,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如果未能做到环境整洁和垃圾分类,物业管理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各项管理责任,确保停车场用户和停车场的正常运营安全,以免触犯法律或引发纠纷。

物业案例:电瓶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需要赔偿吗?

物业案例:电瓶车在小区里丢了,物业需要赔偿吗?

物业案例:电瓶车在⼩区⾥丢了,物业需要赔偿吗?⼀般情况下,电瓶车在⼩区⾥丢失了,物业是不会赔偿的。

物业只是管理⼩区内的公共事务,对于业主个⼈的财物保管,物业公司是不负这个责任的,并且⼤多数物业公司也不会这么做的。

如果⼩区内的物品丢失都找物业的话,那么物业公司也承担不起,也没有任何⼈敢在⼲物业公司的。

即使是业主在⼩区内交了车位费,这只是业主占⽤车位的费⽤和车位保洁费⽤等,并不是物业公司保管财物的费⽤。

因此车辆丢失,物业公司也不会承担赔偿责任的。

但是如果由于物业公司对于⼩区内监管不严,该关门的时间不关门,围墙被⼈扒开了⽽不修补,那么如果造成业主财物被盗,物业公司是有⼀定责任的。

这⾥先说个基础知识,⼩区⾥⾯物业公司聘⽤的不叫保安员,保安员必须由专职的保安公司进⾏选拔,培训,招聘,考核的。

⼩区物业公司聘⽤的叫秩序维护员,负责维护⼩区的秩序巡查。

物业公司跟业主签订的是服务协议,不是保管协议,分清什么是服务,什么是保管。

分清什么是保安员,什么是秩序维护员。

有⼈问了那么秩序员都该⼲什么呢?秩序员的主要职责是⼩区内的⽇常巡查跟发现问题,如巡查中发现管道损坏需要维修,发现井盖,⾬⽔篦⼦需要跟换,发现业主车辆停车不规范等问题。

同时巡查跟丢东西没有⼀点必然性的,不能说秩序员巡查了就⼀定要保证不丢东西,有警察也不能说社会没有犯法事件发⽣,能保证你不丢东西的叫保管员。

所以说只要物业公司可以提供完整的监控录像,提供秩序员巡逻的签到表,和电⼦巡更系统的打点信息,证明我有巡查,有巡视,有监控,就是打官司物业也是没有责任的。

业主财物被盗,要想让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财产保管合同,约定好双⽅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如果电动车被盗,物业公司是应当全额赔偿的。

否则的话,物业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但是如果你有证据能够证明物业公司有违约⾏为,⽐如保安室形同虚设、看见别⼈偷车⽽不制⽌、监控损坏多次反映不进⾏维修等违约⾏为,那么你可以要求物业按照违约⽐例进⾏赔偿。

热点:停车纠纷典型案例

热点:停车纠纷典型案例

近年来,市民⼈均居住⾯积越来越宽敞,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不断上升,停车⾯积却越来越狭⼩。

⼀项统计资料显⽰,本市旧⼩区停车每年的递增速度为10%⾄15%,停车库的建设速度远跟不上私家车上升量。

由于供求不平衡,使得停车⽭盾⽇益突出,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停车纠纷居⾼不下,⼤多反映在权属争议、损坏纠纷、失窃赔偿、收益归属、泊位保管等⽅⾯。

权属争议篇拥有所有权才有收益权 ⼏年前,某开发商在本市投资建造了⼀个中等规模的商品房住宅⼩区,同时还建造了⼀个地下车库。

某物业公司接管这个⼩区后,发现业主拥有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管理,⽅便业主停车,便出资对这个地下车库做了修建,之后,有偿出租给了⼩区业主。

有车的业主们很⾼兴,但开发商得知后怎么也⾼兴不起来,觉得⾃⼰成了“冤⼤头”,买了“炮仗”给⼈家放。

开发商经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效,于是将其诉⾄法院,要求拆除车位、恢复地下车库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开发商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作出⼀审判决,认定被告的⾏为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评析:上海市东⽅正义律师事务所黄可磊律师认为,开发商投资兴建了地下车库,享有收取利益的权利,但不等于就拥有了车库的所有权。

根据本市有关民防⼯程使⽤的相关政策,地下车库作为民防⼯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其所有权,即开发商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车库的产权证,才能依法享有。

但从本案来看,开发商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该车库的所有权。

在法律上,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权利⼈可以享有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收益权从法律上⽽⾔仅属于限制物权,所以,开发商仅作为收益权⼈对物业公司修建地下车库的⾏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是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也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地下车库经修建后,已有偿租赁给了⼩区业主。

因此,若按开发商要求,将车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势必会损害众多业主的利益,影响⼩区的正常⽣活秩序。

法院正是基于这两点理由,才作出了上述判决。

车库法律纠纷案例(3篇)

车库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内,业主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住宅,并按照约定购买了小区地下车库的一个停车位。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停车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车辆受损。

张先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二、案情简介1. 张先生于2018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停车位买卖合同》,购买了地下车库的一个停车位。

2. 张先生在使用停车位过程中,发现车位地面存在裂缝,导致车辆在停放过程中多次受损。

3.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协商,要求修复裂缝,但各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

4. 张先生认为,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其车辆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车位地面存在裂缝,并导致其车辆受损。

2. 开发商辩称,车位地面裂缝是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但已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修复,修复后裂缝问题已得到解决。

3. 物业公司辩称,已收到张先生的投诉,并通知车库维修公司进行了修复,但张先生对修复结果不满意。

4. 车库维修公司辩称,已按照物业公司要求进行了修复,修复后裂缝问题已得到解决。

5. 法院审理认为,车位地面裂缝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了张先生正常使用停车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导致张先生车辆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承担张先生车辆维修费用及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2. 法院同时判决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对车位地面裂缝进行彻底修复,确保张先生正常使用停车位。

3. 法院判决各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先生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及车库维修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合同履行、维修义务及赔偿责任等方面。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

车在小区停车场失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案例案情简介李女士(非小区业主)将一辆价值18. 7万元的小车停放在广州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并交付了5元停车费。

当司机办完事后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小车被偷了。

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损失。

李女士认为,车子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并缴纳了停车费,就与物业公司之间订立了车辆保管合同,物业公司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车辆被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则认为,它与车主之间仅仅达成车辆停放协议,停车费仅仅是车主缴纳的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不存在保管车辆的义务,不应当对李女士的车子被盗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之间仅构成车位租用关系,驳回了车主李女士诉求。

律师分析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的服务,停车场管理仅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保管合同关系。

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寄托人必须将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即保管人。

如果业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 那么在停车场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并没有转移,交付没有完成,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双方之间存在的就应当是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只是临时有事将自有的汽车停在小区内,自己随时可以把车开走,这就表明所停放的汽车并不在小区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李女士并不与物业公司成立保管合同,而是临时租赁关系。

律师建议1 .物业公司对于临停的车辆管理,应当出具相应的临时租赁凭证,并在凭证中约定物业公司在法定范围之内应该承担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

2 .物业公司应当就临时停放的车辆划分临停区,并做好风险安全提示,如提示临停客户需要注意自行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私家车内财物被盗。

3 .物业公司应当在停车区域安置公共摄像头,如出现小区业主或者临停客户私家车财物被盗,可以提供相应的视频证据支持。

停车场问题处理案例分析

停车场问题处理案例分析

第一讲:停车收费但不保管案例

2002年11月11日上午,刘小姐驾着新买不久的轿车带儿子去某医院体检。 在医院停车场出入口取得停车卡后,将车锁好停妥。谁知,等到9时许,刘 小姐出来取车时,却发现“坐骑”不翼而飞。 刘小姐随即询问停车场出入 口收费岗女保安员刘某。据刘某回忆,大约8时50分左右,一名男子在未出 示停车卡的情况下,驾驶一辆轿车快速驶出停车场。 刘小姐马上向深圳市 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刘小姐丢失的轿车价值人民币 36.8万元,这其中还不包括新添臵的一套价值1.8万元的汽车音响。 刘小姐 认为,她在该医院停车场出入口领取了停车卡,并将车辆驶入停放,即与对 方建立了车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而正是因为停车场的疏 于防范、保管不善导致了车辆的丢失。物业管理公司称,本公司根据停车场 场地的现状及医院的要求,只限于车位有偿使用,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公 司制作的《车辆出入车场卡》上也明确告知“本车场只提供车位有偿使用, 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车辆及车内财物安全由车主自负”。同时鉴于刘小姐 并不能向法庭提供车场发出的停车卡,即表明不能证明她的车辆是在车场停 放的。
第三讲:消防栓啃车尾案例


在某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任职的奚先生近日向深圳晚报反映,几天 前,他驾驶自己一辆进口本田轿车去上步路沃尔玛购物时,在停车场 好不容易找了个停车位,就非常熟练地往里倒车,哪知“砰”地一声, 车子的后保险杠撞上车位内凸起的消防栓,好好的保险杠被撞了一个 瘪窝,而这个车位前后左右都没有任何提示,两边也都停放着车辆。 让他非常生气的是,来回奔波数天,停车场所属某集团物业管理处都 没有人声称对此事负责。 根据奚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日前来到这里调查。只见这个停车场 环绕商场而建,而商场周边是深色的玻璃幕墙。奚先生的车就停放在 临上步路一侧的停车场,行车道在停车位和玻璃幕墙之间。行车道非 常狭窄,往来的车辆会车时几乎“擦肩而过”,因此停车位也非常狭 小,已经停在车位里的车子,前后几乎没有余地。现场的一位干警告 诉记者,前不久,他的车子也在指出:我的车就停在那个位臵,车很满,我到的时 候,这个车位上刚好有个车走了,然后我就刚好放进去。我从茶楼一出来, 一出门,一眼就看到我的车位上没车了,然后我转过来问保安,我说,我车 呢?他的回答让我更惊讶,他很冷静告诉我:车被别人开走了,被他们开走 了。当时我更惊讶,我说他们是谁?停车卡在我手上,他们怎么能把这个车 开走。保安说他们是强行开走的,我拦没拦住。 当晚的值班保安名叫薛亮,记者采访时他已离开了富和城停车场。根据 李祖力的描述,当时薛亮告诉他,凌晨4点半的时候,他在一层的保安室看 见有人将李祖力的车开到了停车场的出口,他以为是车主要离开,于是便按 照规定出来收取车主的停车卡和停车牌,但是此时司机已经搬开了放在停车 场出口处的隔离物,并将车迅速开出了停车场,自己跑上前去拦截,但还是 没有拦住。 得知这一情况,李祖力质询保安,丢车是在凌晨4点,现在已经6点半了, 期间为什么没有通知自己。薛亮对此解释,自己当时并不能确定车一定是被 人偷了,他觉得也有可能开车的就是车主,所以就没有通知任何人 。

案例分析:交了停车管理费 车辆被划后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案例分析:交了停车管理费 车辆被划后物业公司被判无责

车主交纳了车位管理费,将汽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里,结果汽车被刮划,造成了经济损失。

车主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车费,那么,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保时捷惨遭刮划]杨女士拥有一辆白色保时捷轿车,平时对这辆车爱护有加。

2007年8月起,杨女士向他人承租了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77-87号地下室第68号车位,每月向厦门市银鼎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银鼎岩物业公司或被告)交纳车位的管理费80元。

2008年3月8日晚上8点左右,杨女士将保时捷轿车停放在第68号车位,第二天下午4点左右,杨女士发现保时捷车身被锐器刮划,立即向银鼎岩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反映,并通过管理人员向厦门市公安局梧村派出所报警。

2008年3月21日,杨女士将保时捷送去维修,花费了维修费28,482元。

[诉辩之争]2008年3月28日,杨女士(下文简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银鼎岩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管理的车库是封闭式的,她每月交了80元的车辆管理费,就与被告形成了事实上的车辆保管关系,被告负有为原告保管车辆的义务。

但是被告没有尽到管理义务,造成车辆被人恶意刮划,根据《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被告应承担保管不善造成的财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28,482元。

被告辩称,公司经营的是房地产管理,并没有机动车保管项目。

物业公司的职责就是物业管理的职责,如对小区内部的车辆行驶、进出秩序、停泊卫生负有管理的义务,车主没有将车辆交给物业公司进行保管,实际上,车辆也没有在他们的控制范围之内。

相应地,向车位租户收取的是车位的管理费,而不是保管费;被告开具给原告的收费发票上虽注明是“车辆管理费”,但《停车须知》已经明确:“停车场所收费用为场地维护费,不负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

”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关于车辆项下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而不是保管法律关系。

他们对原告的车辆不负有保管义务,对原告车辆的受损不存在过错。

三个案例告诉你小区丢车物业要不要赔

三个案例告诉你小区丢车物业要不要赔

三个案例告诉你小区丢车物业要不要赔案例1:小区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盗窃小明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在晚上被窃贼盗走了。

小明向物业提出赔偿要求,认为物业没有尽到保护车辆的责任。

物业拒绝赔偿,称他们已经在小区内加强了安保措施,并没有疏忽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小区是否应该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在保护小区住户车辆安全方面有一定的责任。

物业应该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加强巡逻等。

如果小区没有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或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导致车辆被盗窃,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物业表示已经加强了安保措施,没有疏忽职责。

因此,物业在此案例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物业已经尽到了保护车辆安全的义务,无法预防窃贼的盗窃行为。

案例2:小区车辆停放在小区内被刮擦小红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位上,在夜间被另一辆车刮擦了。

小红认为物业应该对此事负责,并要求赔偿维修费用。

物业否认责任,称他们不负责小区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是否应该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负有一定责任。

物业应该确保停车位的平整、安全,并及时修复损坏的停车位。

如果车辆被其他车辆刮擦是由于停车位的原因,物业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上述案例中,物业明确表示他们不负责停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因此,物业在此案例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物业已经明确声明他们不承担停车位问题的责任。

案例3:小区车辆停放在小区外路边被盗窃小华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外的路边,被盗窃了。

小华向物业提出赔偿要求,认为物业应该对小区外的安全负责。

物业拒绝赔偿,称他们只负责小区内的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是否应该赔偿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只对小区内的安全负有责任,而对小区外的安全没有责任。

小区外的道路和停车位并非物业的管理范围,物业无法控制这些区域的安全状况。

因此,在此案例中,物业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

停车场管理和车辆保管案例分析整理1、案例简述:2003年在某万科物业管理的小区露天停车场,业主取车时发现自已的汽车不见了,车辆管理员检查出车记录,发现该车没有出车记录。

业主与车辆管理员在停车场周边现场进行查看,发现停车场最南侧远离车辆出入口的固定阻车桩已经被撞倒在地上,周边有明显的过车痕迹,为此可以证实该车是从此强行开出的。

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要求物业公司给予赔偿。

背景资料:1、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2、停车场收费票据是政府主管部门监制的发票,票面印刷有保管字样的文字内容(目前厦门的临时停车票也是如此);3、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车位服务协议》和《车辆管理规定》中明确了物业公司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同时也提醒未参加车辆保险的车辆请勿进入;4、停车场现场也明示不承担保管责任的标识牌。

启示与思考: 1、机动车停车场车辆被盗事件在全国已有很多案例,由于国家、地方有关停车场管理的法规不健全,法院对丢车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

从现状分析,国家立法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业主与车场物业管理单位是车辆保管关系,则担心收费标准大幅提高及如何根据车辆档次新旧程度收取保管费等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如果明确车场物业管理单位不承担保管责任,则担心可能使停车场因疏于管理而造成车辆被盗的数量增加的问题,基于上述因素,国家立法会较倾向于从停车场管理责任角度规定因停车场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深圳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严格遵守停车场管理规范,完善停车场各项硬件设施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按《物业服务合同》和《停车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应尽的管理责任,降低法律风险。

2、根据各种车辆丢失的法院判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主要依据业主与物业公司是不是存在车辆保管关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前言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城市化的发展,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就停车场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法的适用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界定要考虑到合同法的适用。

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时,即与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发生了合同关系。

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责任。

2. 安全保障责任停车场作为公共场所,物业管理方应当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责任。

他们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停车场内的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 车辆和财物保管责任停车场物业管理方还应承担车辆和财物保管责任。

他们应对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物负有保管义务,确保其不受损失或被盗。

4. 违规违法责任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应对违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设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对违规停放、乱收费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

二、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发生争议的案例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在实际中常常发生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车辆损失争议案例当车主的车辆在停车场内遭受损失时,车主往往会要求停车场物业管理方赔偿损失。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常常以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 车辆财物被盗争议案例停车场内发生车辆财物被盗的情况时,车主往往指责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在保管上存在疏忽。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则称,他们已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3. 违规收费争议案例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在收费上存在违规情况时,车主常常要求停车场物业管理方退还多收的费用。

而停车场物业管理方则辩称,车主有不当行为导致了额外费用。

三、合理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的原则在界定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停车场物业管理责任应当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约定,即各方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物业管理行业经典案例

物业管理行业经典案例

案例一:停车场丢车赔不赔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期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已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有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 (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法。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丢车,需负责任。

5.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

提供方便的暂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案例二:徐先生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刚刚装修好的房子,被楼上住户住户跑水搞得厨房、洗手间、客厅部份屋顶浸泡起皮。

找到楼上业主,答复是他家一点也没有漏,并且很不愿意配合检查问题。

虽说经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多次协调已解决了问题,但刘先生心里还是不痛快,认为物业在装修管理上没有尽到责任,所以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

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是否可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徐先生应该向谁要求索赔?案例分析:1. 楼上跑水可能由两种原因引起:房屋质量不好导致水渗漏或者楼上业主过失导致跑水,但无论哪种原因引起都与物业管理公司无关,不涉及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法律关系。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汇编一、停车纠纷案例:2000年5月9日,某市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某牌小轿车到某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在由该市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 物业公司未收取所停放车辆的钥匙及行驶证,亦未向停车人出具取车放验凭证,后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己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该市公安刑警支队于2000年5月14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

另查,失窃的轿车系维修公司于1997年8月16日以200000元购入。

汽车维修公司认为自己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公司保管期间丢失,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物业公司认为,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无保管业务,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自己向停车者收取的只是车位使用费,而不是车辆保管费,因此对于车辆失窃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就失窃车辆的价值进行赔偿。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维修公司将物业公司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汽车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共156000元。

二、业主健身扰民案例:小区有人因健身放音乐,有人因休息、学习需安静,这个矛盾摆在了物业公司面前,疏导是最好的化解办法。

近年来,群众健身活动在上海掀起热潮,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也活跃着一支中老年健身队。

她们昨天学十八法,今天练太极拳,明天跳健身舞,鲜艳夺目的服装、多姿多彩的动作成了小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然而,健身活动中播放的音乐,却不时扰民,成为业主投诉的导火索。

物业公司收到业主投诉后,管理处经理多次亲临现场,一探究竟。

没想到,健身队也是一肚子苦水。

小区中老年健身队领队表示,自从退休回家,内心充满失落感和空虚感,身体一天不如一天。

参加了晨练队伍后,心境开阔、筋骨活络,“老死不相往来”的新邻居成了情同手足的好姐妹。

但是,健身活动遭到了部分业主的反对,底楼业主把家里的音响、喇叭搬到窗口“对着干”;高层业主朝下扔蛋壳、浇水,健身队伍只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物业管理师案例分析题-1

物业管理师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一)某物业公司在管理某小区过程中,碰到下列问题或业主投诉:1、部分梯间陈旧,要求进行粉刷;2、保安员更换频繁,给小区安全管理带来隐患;3、小区停车秩序混乱,建议加强管理;4、小区市政道路边常有小摊贩,环境脏乱,建议加强管理;5、常有到小区散发广告,住户反感,也存在不安全因素;6、楼道损坏频率高,建议及时检查更换;7、某部电梯安全隐患严重,需要大修;8、建议区外墙全部翻新;9、小区老鼠和蚊蝇较多(特别是蚊子),建议采取措施;10、小区出现业主丢失自行车情况,要求加强管理;11、部分主要求减免物业服务费;12、希望提供家政服务;13、部分业主反映交通不便,要求向交通部门建议增设到达小区的公交线路;14、建议清洁工作业时间与业主的上下班时间尽量错开,避免与业主争用电梯问题1:解决上述问题,需要资金投入的项目有哪些?费用如何解决(不考虑人工、培训等管理成本的增加)?问题2:上述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范围的项目有哪些?(二)甲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乙物业服务公司就甲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现拟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以下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真在括号内。

)1、甲、乙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应当采用:()A.口头形式 B.书面形式 C. 事实形式 D. 其它形式2、订立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A. 主体平等原则;B. 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原则;C. 诚实信用原则;D. 合法原则。

E.合同自由原则3、在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中双方约定:"如果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A. 因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而使仲裁协议无效B. 关于仲裁的约定有效,而关于诉讼的条款无效C. 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均无效D. 无论是否有效,双方发生合同纠纷都不丧失诉讼权(三)某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到位,并有乱收费的现象,于是向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提高服务质量并对收费标准作出说明"的要求。

关于停车场设置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

关于停车场设置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

关于停车场设置的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在停车场设置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主要是为了告知停车场的用户,停车场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这种提示通常会在停车场入口、停车场内、或者停车票上印制,以告知用户停车场的安全措施和责任范围。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提示样本:尊敬的停车场用户:欢迎您使用本停车场。

我们致力于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服务。

请您在停车时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您的车辆安全:1.请勿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尤其是易盗物品,以防止被盗。

2.请勿在停车场内逗留或离开车辆。

如果您需要休息或离开车辆,请前往附近的咖啡馆、餐厅或其他公共场所。

3.请在离开停车场前检查您的车辆是否安全。

如果您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请立即向停车场管理员报告。

4.本停车场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如果您在停车场内丢失了车辆,请立即联系当地警方并获得帮助。

我们希望您能够遵守以上规定,以确保您的车辆安全。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请联系停车场管理员。

谢谢您的合作!这个提示告诉用户在停车场内应该注意的事项,并且强调了停车场不承担车辆丢失的责任。

这个提示也提供了一些建议,以帮助用户保护他们的车辆安全。

这些建议包括不要在停车场内逗留或离开车辆,以及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同时,如果用户发现车辆有异常情况,应该立即向停车场管理员报告。

这个提示的目的是让用户知道停车场的安全措施和责任范围,以帮助他们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车辆。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停车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和政策,因此用户在使用停车场之前应该仔细阅读相关的规定和政策。

如果用户对停车场的规定和政策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帮助,应该联系停车场管理员或相关机构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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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案例:小区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物业管理案例:小区停车场丢车赔不赔
某小区设有停车场,收费标准略低于指导价,物业管理公司虽在车场安排有保安值班,但为防止突发重大损失,依然在车场入口处用告示牌及在停车费票据上明示:本车场只负责提供车位,收取的仅是车位租金,请车主加强防范措施,车辆被盗受损,本公司概不负责。

一次业主甲的朋友乙开车来访,停车于车场,其间下一场暴雨,雨后离开时,发现自己的车辆丢失,遂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要求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以有正式声明在先,收取的停车费未含看管费为由,拒绝赔偿,乙遂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院。

观点一:声明在先,不予赔偿
理据:已有声明,尽了告示义务,收费低(未含看管费),不存在保管关系,利益风险不等
观点二:单方声明,不予承认。

理据:土地是国家的,收的其实是看管费。

收了费,保管关系成立。

单方声明,强加于人,不合法理。

观点三:双方有责,各负一半。

观点四:以责定罚
停车丢车案例归纳:
1. 主管部门核准营业收费的停车场,本身就有保管义务,主管部门检查未有安防、消防措施,不允营业。

2. 物价部门未核准收费标准,收费违法。

3. 单独签订特约服务事项,可以免责;单方格式合同无效。

4. 有保管表示行为(扣证、换牌、给票据等),牌未丢、票未做记号车丢,需负责任。

5. 给人印象明确是无人看管的收费停车场,责任反而小。

提供方便的临时停放点,不收费,不看管(最好提醒),丢车可以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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