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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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提高调解效率,促进社会公正,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是指当事人在民事争议解决过程中,有权自主选择调解员来进行调解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适用于各类民事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调解环节。

第四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当遵循公正、中立、客观、保密的原则,依法履行调解职责。

第五条法院、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承办民事争议解决的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和支持当事人自选调解员的权利,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操守;
(二)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调解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四)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案例分析能力。

第二章自选调解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自主选择调解员。

第八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调解规则,保证调解过程的公正、合法和有效。

第九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保密要求,严格保管和使用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当积极参与争议解决的磋商和调解,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第三章选择程序与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选择调解员时,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求,进行调查研究,并与调解员进行面谈了解其调解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十二条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后,应当书面通知承办机构,并提供选择理由和合规资料。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通知后,尽快确认调解员的资格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承办机构应当尽快通知被选择的调解员,要求其参与调解工作,并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调解效果与评估
第十五条调解员应当对调解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第十六条调解员应当及时向承办机构提交调解报告和相关材料,并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完整。

第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对调解结果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在必要时进行必要的补充调解。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选择调解员或提起诉讼、仲裁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调解费用与保障
第十九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调解费用。

第二十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的费用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合理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调解费用监督机制,对被选择调解员的费用进行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实施中,对于弱势当事人和特殊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调解员在履行调解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德行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泄露执法秘密。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违反调解纪律或职业道德的,依法由有关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承办机构在自选调解员制度实施过程中,不得干涉和限制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提供不公平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承办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承办机构所有。

以上是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范本,旨在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的权利,提高调解效率,促进社会公正。

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便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自主选择调解员,加强纠纷解决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调解员。

第三条原则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员,并且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的结果。

2. 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员应当公正、公平、客观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专业化原则: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调解经验,能够熟悉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和调解技巧。

4. 私密原则:调解过程应当保持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调解员的甄选和管理
第四条调解员的条件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

2. 参加过相关领域的培训和研讨会,具备较为丰富的调解经验。

3. 无不良行为记录,无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第五条调解员的担任方式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的担任方式应走以下程序:
1. 当事人提出自选调解员的申请。

2. 相关机构按照自选调解员的条件进行初步筛选。

3. 相关机构将初步筛选出的调解员名单向当事人提供。

4. 当事人根据提供的调解员名单进行筛选和面试。

5. 当事人根据面试结果自主选择调解员。

第六条调解员的管理
1. 调解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机构要求,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相关机构应对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处理纠纷和投诉。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七条申请调解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自行申请调解。

申请调解时应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八条机构的受理和初审
1.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初审。

2. 初审时应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3. 初审不通过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调解员的指派和确认
1. 相关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选择,将调解员指派给当事人。

2. 调解员应当及时联系当事人,安排调解时间和地点。

3. 当事人应对调解员的身份进行确认,并与调解员达成调解协议。

第十条调解过程
1. 调解员应负责主持调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及意见,协调双方的利益关系。

2. 调解员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提供中立、专业的调解意见。

3.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协助。

第十一条调解结果的生效
1.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在法律上予以确认。

2. 调解协议应具备法律效力。

3. 相关机构应对调解结果的生效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保密和后续服务
第十二条保密义务
调解员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第十三条后续服务
1. 调解结束后,相关机构应向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2. 相关机构应对调解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机构所有。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范本(三)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纠纷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减轻司法负担,我国实行了调解制度。

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快捷、自愿协商的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接受。

然而,当前我国调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动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我们提出了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

二、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员,不受任何强制和干预。

2.中立公正原则:调解员应当做到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

3.多元化原则:调解员应当具备不同背景和专业技能,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

4.保密原则:调解员应当保密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调解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以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和权益。

三、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
1.建立调解员库:相关机构应当建立一个调解员库,包括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的调解员。

2.调解员的申请和认证:有意从事调解工作的人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取得调解员资格认证。

3.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可以从调解员库中自行选择一名调解员,与其展开调解工作。

当事人的选择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并在调解员库提供的信息和评价基础上做出决策。

4.调解员的权力和义务: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权力和责任,包括主持调解过程、提供专业指导、促进双方达成协议等。

调解员应当尽力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做到中立公正。

5.调解结果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经由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申请法院进行确认,以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协议未能履行的情况,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优势
1.增加当事人的满意度: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最合适的调解员,从而增加其对调解结果的满意度。

2.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可以在第一时间解决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3.减轻司法负担: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可以将更多的纠纷案件转化为调解案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引入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

五、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实施途径
1.加强培训和能力提升: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2.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一个全面、及时、准确的调解员信息库,方便当事人进行选择。

3.加强宣传和推广: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当事人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4.建立监督机制: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调解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执行调解工作的合法性。

六、总结
通过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作用,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的提出和推行,对于我国调解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相关工作的研究和实践,不断完善当事人自选调解员制度,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需求。

只有不断推进调解工作的创新,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公平解决纠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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