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施欣辉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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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施欣辉判决书
2021年2月3日上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金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施欣辉受贿罪一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洪峰、包双双,检察官助理严俊珊出庭支持公诉。

金华市监察委组织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有关领导干部、家属共20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被告人施欣辉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案情回顾
199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施欣辉利用先后担任金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金华市公安局局长助理、义乌市委常委、义乌市公安局局长、金华市公安局副局长、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黄某某、楼某某、楼某等15人在项目开发、企业经营、案件查办、人事调动及驰名商标认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通过无息借款、高息放贷、低价购房、收取现金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96万元、美元3万元及欧元1.5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对犯罪的指控,对关键事实和量刑情节进行了有针对性地讯问。

举证、质证环节,结合多媒体示证的方式,采取先受贿证据后谋利证据的举证方式向法庭简明清晰的举证。

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针对指控犯罪事实发表了依法有据的公诉意见,深入分析和阐释了新型受贿方式、行受贿时间先后次序及跨度、公权力的利用程度大小均不影响权钱交易关系的成立,构成受贿罪。

考虑到被告人施欣辉具有自首情节、退出全部赃款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的幅度
刑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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