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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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学生与助学奖学金【发文字号】昆教中[2009]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09.05.15【实施日期】2009.05.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中〔2009〕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三个开发(度假)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围绕“民生”问题,形成促进创业、就业、帮扶、救济的信息平台、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落实机制的要求,完善高中阶段低收入家庭子女助学政策,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对2006年出台的《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稿已经市委第79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并进行了公示。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财政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昆明市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围绕“民生”立足于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问题,切实做好贫困学生助学工作,完善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长效机制,帮助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政府投入为主导,进一步拓宽高中阶段贫困学生助学筹资渠道,完善运行模式,建立保障体系。

通过对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的学生实施补助生活费,减免学费、住宿费,确保每个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对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助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二章助学范围和对象第四条助学范围为昆明市高中阶段公办学校。

第五条凡在我市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在籍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助学对象:一、持有《昆明市特困职工优惠证》、《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的子女;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阶段性贫困家庭子女。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高等教育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昆教计[2017]14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7.09.08【实施日期】2017.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昆教计〔2017〕1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教育局、财政局,各直属普通高中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昆教〔2012〕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2017年9月8日昆明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政策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隶属昆明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资助面。

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德良好;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昆教[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现将《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昆明市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资助机制,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低收入群体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本市管理,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班。

第三条对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四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贫困新生政府资助对象为具有昆明市户籍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

基本申请条件为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持有《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持有《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二)本市户籍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三)父母残疾家庭的本市户籍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学生;(四)父母双下岗或单亲下岗家庭且家庭经济贫困的本市户籍子女;(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本市户籍学生。

解读云南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云南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015年3⽉,昆明市教育局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发改委联合印发了《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20⽇施⾏。

为了便于市、县区两级教育、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作,现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出台的背景⼀是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

截⽌2015年,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幼⼉园1162所,其中:民办幼⼉园857所,占幼⼉园总数的74.8%;在园幼⼉207387⼈,其中:民办在园幼⼉143136⼈,占在园幼⼉总数的69%;教职⼯22273⼈,其中:民办幼⼉园在职教职⼯16682⼈,占学前教育教职⼯总数的75%;全市学前三年⽑⼊园率为97.57%,⽐2010年提⾼了21.29个百分点。

但是,全市民办学前教育的发展仍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有质量、普惠性”的民办公共学前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现有民办幼⼉园办园条件普遍较差、“⼩学化”倾向严重、整体发展⽔平不⾼等。

所以加⼤对民办幼⼉园的扶持⼒度,⿎励和引导民办幼⼉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政府对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园进⾏奖补扶持是⼗分必要的。

⼆是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

为贯彻落实好《昆明市实施“春风化⾬⾏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和谐、健康、科学发展,切实解决“⼊公办园难,⼊民办园贵”的问题,实现到2016年,公办幼⼉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园占⽐达85%的总体⽬标,结合昆明实际,制定《办法》⼗分迫切和重要。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的需要。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要求,中央财政⾃2011年起设⽴“扶持民办幼⼉园发展奖补资⾦”,专项⽤于扶持普惠性、低收费的民办幼⼉园的发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也于2012年印发《云南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园发展奖补的实施意见》,提出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民办⽰范幼⼉园特别是经过审批的普惠性民办园,根据办园⽔平、条件等给予奖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昆政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18〕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支持和规范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符合昆明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人才保障。

云南昆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云南昆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举⾏《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为增强⾏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政决策⾏为,切实保障⼈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昆明市重⼤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昆明市教育局决定就《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听证。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听证事项对《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否适当,听取社会各⽅⾯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时间听证会拟定于2014年7⽉31⽇(星期四)下午2:00举⾏。

三、听证代表、旁听⼈名额及产⽣⽅式(⼀)听证代表名额及产⽣⽅式、听证代表名额为15—20⼈,其中:1.本市年满18周岁,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团体从事或者关注民办教育改⾰与发展的有关⼈员10-15⼈,从申请报名⼈员中选择确定。

2.本市⼈⼤代表、政协委员、专业技术⼈员、法律⼯作者或者专家3-5⼈。

3.第1项或者第2项申请报名⼈员不⾜时,由市教育局从听证事项的相关内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中邀请产⽣。

(⼆)听证旁听⼈听证旁听⼈名额为5⼈以内,由市教育局从申请作为听证代表⽽未被选取的⼈员或者邀请⼈员中确定。

四、报名时间、⽅式和要求凡在本市居住或⼯作且满18周岁的公民,⾃本公告发布之⽇起,均可向市教育局报名,申请作为听证代表。

报名截⽌时间为2014年7⽉22⽇17:00时前。

报名采⽤信函、传真和上报名⽅式,报名统⼀使⽤《听证会报名表》(附后)。

信函报名请函寄⾄昆明市级⾏政中⼼8号楼588室昆明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听证报名”字样(邮政编码:650011);传真报名请填写好《听证会报名表》后传真⾄63182686;上报名请登录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昆明市教育局窗⼝或昆明教育信息港(址:),下载并填写报名表后,⽤电⼦邮件发送⾄**************。

报名⼈应当写明本⼈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化程度、公民⾝份证号码、⼯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主要理由。

昆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昆明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

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属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批准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四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予以保障。

第五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标准按国家、省规定标准执行。

资助指标适当向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二)城乡低保家庭子女;(三)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四)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五)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报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各县(市)区财政、教育体育部门在收到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后,将预算资金和资助指标合理分配,在30日内下达到各幼儿园,并抄送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九条幼儿园是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报同级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幼儿园于每学年开学第一个月受理儿童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提交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评审,将评审通过的受助儿童名单在幼儿园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当地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昆教[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昆教〔2012〕1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局),市属幼儿园: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现将《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教育局2012年10月25日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年秋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政府助学金的通知》(云财教〔2011〕5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对象为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考虑。

(一)城镇及农村低保家庭儿童。

(二)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父母残疾家庭子女或本人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HIV感染或患者子女。

(四)无稳定收入的贫困家庭儿童。

(五)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六)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第四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资金由国家、省级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五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指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昆政发〔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2日昆明市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落实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21〕20号),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把省委、省政府对昆明市的目标定位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作为做好财政改革发展工作的“总引领”和“主心骨”,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不断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为目标,以不发生系统性财政金融风险为底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更加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

贯彻落实省对州市财政体制政策,完善“保障与激励并重、更加注重激励”的市以下财政体制,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县(区)两级财政关系。

细化落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高质量可持续财政体系,推动全市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和保障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昆明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办法惠及6类贫困儿童

昆明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办法惠及6类贫困儿童

昆明市学前教育儿童资助办法惠及6类贫困儿童
佚名
【期刊名称】《早期教育(教师版)》
【年(卷),期】2012(000)010
【摘要】近日,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昆明市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隶属市县两级政府管理,实施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班)等早期教育机构。

【总页数】1页(P14-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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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岁老人深夜拾荒5年资助贫困儿童 [J], 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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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昆财教[2011]242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昆财教〔2011〕242号)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教育(社会事业)局: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至2015年安排的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或公建民营幼儿园(含“民汉双语”幼儿园)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补助、晋升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的奖补、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等。

对纳入市级省外研修的幼儿园园长或法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经费纳入市级师训经费统筹安排,不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各幼儿园:为加快发展我区区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均均衡、优质、多元发展,整体体提升学前教育水平,使更多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现现将XX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设立的学前教育专项发展资金金使用办法公布如下:一、、资金额度:全年600万元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鼓励区域各类类幼儿园规范、均衡、优质发发展,奖励对区域学前教育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补助合格幼儿教师社会保障障金,支付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庭子女的保育费。

四、资金金享受条件:学前教育专项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按星级标准合理理配置保教人员,保证合格教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并办理理好社会保障金为前置条件。

各集体或民办幼儿园在年年度内发生安全、饮食等方面面严重事故的,取消所有补助助奖励资金。

在办学规范方面面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督,应视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1.凡持有本区户籍列入最低生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家庭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户子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及由社会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或因受受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经济困难的幼儿,到所属街道道、乡镇集体或星级以上民办办幼儿园就读的,凭区民政局局出具或核准的证明免交幼儿儿园保育费(按星级收费标准准)。

2. 新建或改建的的民办幼儿园达到三星级以上上办园水平,按实际招生规模模一次性给予每班4万元的奖奖励(注:由区财政另行安排排补助经费)。

现有有证无无星级幼儿园经改建、扩建或或迁建后,经区教育局考核达达到一星级标准的奖励1万元元,达到二星级标准的奖励22万元,其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助创星级时幼儿园设备设施的的添置及改造。

若无证幼儿儿园自行关闭的,根据其办园园教学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3.凡按星级标准配备保教教人员和收费的一星级以上幼幼儿园,按在园幼儿数(不超超过星级标准设定人数)发放放每生一星级100元/年、、二星级200元/年、三星星级以上300元/年的生均均公用经费,其资金主要用于于设备设施添置和合格教师社社会保障金补助,其中15%%用于教师业务培训。

云南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管理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为3—6周岁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活动的总称。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招收3—6周岁儿童进行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为学前教育提供资助。

第四条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组织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增加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总量,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鼓励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加强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和区域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并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和教师指导用书审定办法,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第九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及其拨付办法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以奖代补具体办法;(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公办学前教育机构适龄儿童与教职工的生师比标准,核定编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编制学前教育发展和建设规划,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实施监管;(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评聘办法;(五)卫生部门应当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卫生保健、生长发育、疾病防治、营养保障、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六)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乡规划中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配套学前教育机构设施建设情况;(七)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城镇居住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八)民政部门应当做好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登记和监管工作,将发展学前教育纳入社区教育内容,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九)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治理周边治安环境。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昆政办〔2020〕7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0日昆明市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7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9〕86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

全面落实上级改革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在中央与地方、省与各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合理确定市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权责清晰、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教育服务保障机制,推进全市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二、主要内容根据中央及省教育领域改革划分范围,昆明市将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以下三个方面:(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省、市、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其中,涉及公用经费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的经常性事项,由市财政与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分三档按照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安宁市、经开区,市级分担20%;第二档晋宁区、石林县、宜良县、富民县、嵩明县、阳宗海风景区,市级分担60%;第三档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市级分担90%。

昆明市财政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财政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财行〔2022〕295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财政局综合处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2〕2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机关有关部门:为加强项目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财政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全国妇联2022年7月22日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阳光驿站”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彩票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阳光驿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向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低收入地区的村或社区提供图书、文体艺术类器材等物资以及人员培训、主题活动设计与开展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每个村或社区的支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年。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四条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全国妇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基金会协助做好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流程和实施方案,编写、印发工作指南,拟定项目通知等文件。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昆明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昆明市实施“春风化雨行动”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昆通〔2014〕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条件(一)经教育部门批准举办并持有相关证照,年检合格,办园水平达到省三级及以上等级,每月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不高于同级公办幼儿园1.5倍的民办幼儿园。

(二)办园规模:城区(含县城所在地)在6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80人以上;乡镇在4个班以上,在园幼儿120人以上;村级在3个班以上,在园幼儿园90人以上。

(三)幼儿园大、中、小班班级设置齐全,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人数按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各类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教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三条认定程序(一)幼儿园申报:幼儿园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二)县级认定:属地教育、财政和发改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批复,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市级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名单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四条扶持政策(一)市、县两级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奖补资金,重点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补助。

(三)利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闲置校舍改扩建和小区配建的产权属于政府,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享受租金减免的优惠政策。

(四)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优先享受政府资助。

(五)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以及各类从业人员的培训,优先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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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
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昆财教[2011]242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1.12.14
【实施日期】201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昆明市财政局、昆明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昆财教〔2011〕242号)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财政(分)局、教育(社会事业)局: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学前教育增量提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1〕59号)精神,按照《昆明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昆明市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从2011年至2015年安排的1.5亿元用于支持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教育局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办或公建民营幼儿园(含“民汉双语”幼儿园)的新建或改扩建的基本建设补助、晋升为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公办幼儿园的奖补、贫困家庭幼儿资助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等。

对纳入市级省外研修的幼儿园园长或法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培训经费纳入市级师训经费统筹安排,不在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补助范围、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市级和市属14个县(市)区、5个开发(度假)区的农村公办或公建民营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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