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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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加强对所有营业网点的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
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
用谁管理”的原则。
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
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视频数据应至少保存两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
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
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可以根据业务部门的外部工
作时间部署和删除监控器。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确定专人
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擦拭并维护报警系统设备一次.监控
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
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