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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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

罗贤龙,政法学院

摘要:民事认证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诉讼证据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证据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被采信以及对案件事实证明程度大小的重要依据。并且对案件审判的客观性和公平性起到至关重要得做用,一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对审判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造成执法不公进行一定的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认证制度应该借鉴英美法系的相对科学合理的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认证规则体系。文章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略作探讨。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诉讼模式; 认证;完善

Talk about the our country civil litigation of authentication

system

Luo xian long,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bstract:Civil authentication system of civil procedur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ivil litigation evidence i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 of evidence is whether can serve as an effective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 was adopted to believe and qualification to the case facts prove degree the important basis of size. The case of judge and objectivity and fairness was vital to use, on the one hand, ensure the litigation rights of the parties, on the other hand to judge who abuse discretion and cause law enforcement injustice. China's civil lawsuitcertification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should learn from the relativ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certification system, 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the authentication rule system. The article in civil lawsuit of authentication system discussed briefly.

Key words:civil procedure;Litigation Mode;The authentication

一.认证制度的概述

(一)认证的含义

1.认证.

要对认证进行探讨,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诉讼法)中并无明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词典中也没有关于“认证”这一法律术语的法律解释。但是根据《诉讼法》第63条中的“查证属实”。第64条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65条中的“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69条、第71条中的“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分别于2001年12月6日、2002年6月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我们可以对认证作一个基本的概括:民事诉讼中的认证是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包括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对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所举出的或是法院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经各方当事人进行相互质证后能否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

2.认证的界定

根据《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卷》的解释,所谓“认证”又称“领事认证”。外交领事机关在经过公证证明的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认证记过的最后一个签名的印章属实。目的是是一国已经公证证明的文书能为另一国的有关当局承认,不影响其域外法律效力。因此,认证就其本意而言是指一种证明行为。目前,我国除了上述外交、领事机关的认证外,还有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等。

民事诉讼中的认证与上述各种认证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是“认证证据”的简称。民事诉讼认证并不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个的转悠名词,而是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二).民事诉讼中认证制度的内容

在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中,既要有行为的实施者,又要有行为的承受着,没有无果的因也没有无因的果。二者则法律行为即不存在,行为的实施者为行为的主体,行为的承受着为行为的客体。民事诉讼中的认证制度也需主体和客体来支撑,没有主体就无行为的实施者可言,没有客体,主体的存在便毫无意义。

1.认证的主体

认证的主体,是认证活动由谁来实施。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可以知道,民事诉讼

中认证的主体为独任审判员与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都不能成为认证的主体。

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合议庭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认证活动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三章(审判组织)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组织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体是独任审判员和审判合议庭。

2.认证的客体

认证的客体也是认证的对象,是指认证这一诉讼活动的指向,或者说对什么进行认证。对于认证客体,根据《民事诉讼法》63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可以知道认证的客体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以上七种。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的方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物证是以自己存在的外形、重量、规格等标志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的都是物证;视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所做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法院所做的陈述;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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