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招股书披露所承担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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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公司董事就招股书披露所承担的职责
作者:郑欣欣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4年第3期
郑欣欣
(中石化炼化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风险控制部,北京 100101)
摘要:香港上市过程中,根据香港法律,上市公司董事应就招股书披露履行法定职责,承
担潜在责任。
本文重点关注董事在证券发行中与招股书披露事宜有关的法律风险,在阐释监管
规则的基础上,筹划了应事先采取的各种措施,适当履行责任,合理应对潜在责任。
关键词:董事责任;招股书披露;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07-0270-02
一
按照《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
关规定,公司董事对招股书承担法律责任。
其中,《上市规则》强制性要求每名董事必须按照
严谨格式,在招股书中做出书面声明,确认其已经履行谨慎审查义务,确认其所知所信,确认
招股书所载资料无任何足以误导陈述的遗漏事项,郑重声明其原意就招股书内容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上述声明,发行人的每名董事都需要与发行人和发行保荐人各签署一份责任函,确认该董
事对于招股书及相关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存在不真实的陈述,董事可能面临因违反保证或声明而导致的合同
责任或侵权责任,针对不同的诉讼模式在法律上如何应对进行了如下设计:
1、违约责任
鉴于招股书构成了公司与股份认购人订立的合同的一部分,如果其中存在不真实陈述,那
么股份认购人则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赔偿责任。
通常,董事不会对此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董事允许招股书中做出失实陈述,可能会构成董事对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而使公司有
权要求董事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因此在拟订承销协议时,承销商可能会要求董事个人做
出各种保证,同时要求全体董事对该等保证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此类承诺多达数页,承诺的多
与少,是公司律师与承销商律师的博弈1,董事对此应给予高度关注,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
而掘井。
2、侵权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董事在明知陈述不真实,或不相信陈述为真实,或罔顾陈述的真实性的情
况下,批准招股书刊发,导致他人依据该陈述采取行动而遭受损失的,那么该董事可能就此面
临侵权之诉。
根据《上市规则》,招股书中必须包含下列声明:“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
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
各董事在做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所信,本文件所载资
料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本文件所载任何陈述发生误导。
”显而易见,这种陈述是为了强
化董事对由于疏忽导致失实陈述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情况,如果董事在诚信基础上,相信陈
述属真实,即便这种相信并不合理,但在法律实践中,也是对于欺诈责任有力的抗辩理由。
除了上述潜在民事责任外,对于香港公司而言,董事还需要根据香港法律对公司承担合理
注意和技能义务2。
如果违反该项义务,导致公司对招股书中失实陈述承担责任,并因此向依
赖于该失实陈述的第三方支付赔偿,从而遭受损失的,董事可能需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
部分内容的约定,通常体现在董事聘任协议的条款中,在签署前须谨慎阅读。
二
为了避免招股书披露不实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的风险,上
市公司董事可以通过以下四方面的措施,对于招股书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进行必要的事前防范。
1、阅读招股书样稿
董事应仔细阅读整本招股书的每份校样,考虑招股书中的各项陈述,确信其中包含的事实
均真实、无误导,招股书已经包含所有必要的资料,并且每项陈述均已经充分验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更多地关注招股书中有关预测的、预估的、前瞻性的意见、信念和
意图的表述方式,确保这些预测的、预估的、前瞻性的陈述是真实准确、无误导的,并具有合
理的依据。
很显然,董事自己无法亲自验证招股书中的所有资料。
因此,法律上也允许,董事
在做出上述判断的时候,可以依赖于他人对具体陈述的验证。
而在实践过程中,具体负责人对
某一事项的验证可以构成董事确信相关陈述真实、无误导的合理依据。
2、验证
按市场惯例,招股书的内容必须有第三方进行验证,以降低责任风险。
这实际上是一个检
查的过程。
通常由承销商律师准备验证记录,并将其分发给各董事以及实际负责验证招股书中
具体项目的公司员工和外部顾问。
通过问卷的形式,请董事回答其中的问题并提供支持信息。
当验证流程结束时,董事需要签署记载了招股书内容的验证过程的验证记录,为了降低风险,
必要时,可与负责验证的公司高管和员工共同签署。
3、错误和遗漏
如果在经过验证流程后,招股书中仍然存在错误信息或重大信息遗漏,董事对于香港法下
的总体披露义务仍然不能豁免,也就是说,验证程序本身,并不能够替代董事对招股书的仔细
研读。
如果在招股书刊发后,证券开始买卖前,董事获悉上市公司出现了新的重大事项,或出现
重大改变,可能影响招股书所载的事项,应立即向公司和保荐人及其各自的顾问提出,以便他
们考虑是否有发布补充招股书的需要。
如果董事在招股书刊发后,发现招股书中存在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存在任何遗漏
足以使招股书中的任何陈述发生误导的情形,也应向公司和保荐人指出,以履行自身的提示义务,豁免责任。
4、赔偿和保险
关于公司是否能够就董事对疏忽、违反职责或信托责任承担的责任向董事做出赔偿的问题,取决于该公司设立地适用法律的规定。
包括香港在内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禁止或限制类似赔偿
的范围。
例如在香港法律下,类似的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公司可以通过为董事购买相应
保险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
因此,董事在签署聘任协议前,应当确认公司是否提供类似的保险,确认保险保障范围是
否涵盖公司对董事提出的索赔以及第三方索赔。
通常情况下,对于董事自身的欺诈、有失诚信、故意违约或犯罪行为,保险不予赔偿,但是,由于其他董事的类似行为导致其承担的责任(例如,董事由于疏忽未能发现和阻止其他董事的欺诈等行为而受到的索赔)应当包含在保险范围内。
参考文献:
[1] 陈昱翰主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实务指引》[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7.
[2] 田冰川、曹硕主编,《香港上市公司监管案例评析及合规指南》[M].法律出版社,2007.11.
(责任编辑: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