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二[19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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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
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二[1999]7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收:
(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有固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三)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

单车定期定额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随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单车定额比单人运营的定额提高40%的税款(大客车除外)。

五、考虑到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

但对报经天津市公用局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具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税款:
1.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款;
2.停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停运月份计算征收税款。

3.停运月份的计算按下述原则掌握,停运当月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国有、集体、私营客运出租企业,还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其他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七、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税三[1994]3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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