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患者能够得到什么?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要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要想最后的处理结果对⾃⼰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些证据才⾏的。
那么对于患者来说,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受害⼈(患者或其法定代理⼈)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技术⼈员。
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明确。
但在⼀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有的学者在这⽅⾯已经作了⼀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即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分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审诉讼程序1、管辖法院患⽅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
例如,某患者为晚期肿瘤病人,在因化疗药物超量到某医院急诊接受治疗时,因医师治疗失误而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认为一级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患者在此次治疗前于国外医院治疗肿瘤时支付的巨额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该部分费用系患者治疗原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
(2)医疗费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和继续治疗时将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于实际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应要求患方提供原始的票据凭证并据此进行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144条的规定,患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因此,应对患方提供的票据加以严格的审查。
(3)继续治疗费的计算。
该部分的计算较为复杂,但是必须强调的是,该费用是指将来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是二期手术费,也可以是因医疗依赖所产生的必然医疗开支。
因此,对于该费用的确定,不能简单根据患方提供的诊断证明或者专家建议,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且评估时应该考虑患者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准。
《条例》在第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
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
例如,在著名的湖北“龙凤胎案”中,双胞胎患儿的237万元后续康复治疗费即是通过法医鉴定加以确定的。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
对于这⼀问题,店铺⼩编整理如下知识点,⼀起来了解⼀下吧。
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概念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第⼀,从⾏为主体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是医疗机构以及经过考核和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技术⼈员。
⾸先,除医务⼈员外,与诊疗护理有关的⾏政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后勤⼈员,他们不具有从事医疗护理的资格,故不能成为该责任的⾏为主体。
⼆是不具有⾏医资格的⼈在⾏医时造成患者⼈⾝损害的,即⾮法⾏医所造成的损害,也不能产⽣医疗事故责任。
对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医,造成患者⼈⾝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从主观⽅⾯上看,医疗事故的⾏为⼈必须有诊疗护理的过失。
医务⼈员没有这种过失的,不构成医疗事故责任。
这种过失⾏为分为两种:第⼀种是疏忽⼤意所引起的过失。
这是在医疗事故发⽣中,根据⾏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和可以预见到⾃⼰的⾏为可能造成患者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未预见到、并致使危害发⽣的;第⼆种是由于⾃信引起的过失。
这是指⾏为⼈虽然遇见到⾃⼰的⾏为可能给患者导致危害的结果,但是轻信借助⾃⼰的技术、经验能够避免,因⽽导致了判断上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发⽣的。
具体地讲,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医疗⼈员具有医疗过失⾏为:1、有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为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第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024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患者及其家属
若故意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侵犯医务人员人身 安全、人格尊严等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种类及适用条件
根据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可 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处以一定 数额的罚款。
若医疗事故涉及犯罪行为,依法 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警告 罚款
吊销执业证书 刑事责任
针对情节较轻的医疗事故,可对 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给予警告处 罚。
赔偿程序 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赔偿要求,医疗机构应当 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患者 或其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导
Chapter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医院因手术操作失误导致患者死亡
案例二
某医院因用药错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过敏反应
案例三
某医院因医疗器械故障导致患者受伤
当前存在问题和挑战
医疗事故鉴定难度大
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 观性和争议性。
赔偿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赔偿标准差异较大,导致赔偿结果 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预防措施不足
目前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措施重视不够,缺乏系统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和 有效的预警系统。
未来发展趋势及建议
涉及人员及责任
涉及人员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患者及 其家属等。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的治疗,如实提供病史和相关信息,尊重医务人员 的劳动成果,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和安全。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 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 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并主动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 情况,积极协商处理。
医学法律法规常见问题及答案

医学法律法规常见问题及答案1. 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事件。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发生在医疗活动中;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患者受到人身损害;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2. 如何界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在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后,需要界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失。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遵守医疗操作规程或者未根据患者的病情采取适当的医疗措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患者如何获得医疗事故的赔偿?患者可以先尝试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逾期未作出决定的,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5.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能否进行试验性治疗?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在进行试验性治疗前,必须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试验性治疗。
6. 患者的隐私权如何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医疗秘密。
7. 医疗机构的知情同意制度是什么?医疗机构的知情同意制度是指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告知医疗服务的目的、方法、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
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不得进行相应的医疗活动。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一、医疗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程度予以确定。
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死亡而应由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而由加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确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旨在详细说明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内容涵盖了医疗事故的定义、责任认定、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等方面。
通过阐述这些内容,希望能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确保他们在医疗事故赔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指在医疗活动中,由医务人员的职业行为或者医疗器械设备的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事件。
不良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死亡、健康损害、功能障碍、疾病进展等。
三、责任认定1.医疗机构责任认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和人员,确保医务人员按照规范进行医疗活动。
2.医务人员责任认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出现过失行为或者违反医疗规范,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的责任认定由相关专家鉴定组织进行评估。
四、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确定。
2.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住院费用、康复费用、修复费用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确定。
3.丧失赡养能力赔偿标准对于因医疗事故丧失赡养能力的受害者,按照法律规定的赡养标准进行赔偿。
五、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 《医疗事故赔偿处理办法》3.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相关案例分析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进行规范的法规,明确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2. 医疗事故赔偿处理办法:国家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处理办法和程序。
3. 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相关案例分析:对于2023年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使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标准的具体操作。
2022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22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14日电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这个条例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务人员责任加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现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的内涵,同时加大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责任。
新条例中,将医疗事故明确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原则,并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为一级医疗事故,其他三级医疗事故分别造成患者中度、轻度残疾,器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组织损伤导致严重、一般功能障碍,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条例取消了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划分。
新条例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情节严重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哪些情况不属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事故鉴定医学会负责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进行重大调整的一条是,今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今后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将建立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概??? 述???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社会各界一直很关注。
为了妥善地处理医疗事故,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作出了规定。
该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和等级、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事故的处理等作出规定。
其中,涉及医疗事故的补偿问题,这个办法仅有第十八条作了规定,即,“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补偿标准。
多年来,这些规定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
???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疾病种类繁多、情况复杂,患者情况各异,医院规模和管理水平以及医生的素质水平差异较大。
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比较原则,各地对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作出的规定不一,且数额较低。
近年来,时常出现通过不同渠道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得到的实际赔偿差异较大的情况,有的还比较悬殊,社会反响较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该办法有关医疗事故的界定、鉴定程序和赔偿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因此,社会各界要求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呼声很高。
为了完善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卫生部在总结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草拟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稿)》呈报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审查该送审稿时,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多次邀请中央有关部门、一些地方的同志以及医学、法律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征求意见,进行论证,并分析了目前处理医疗事故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原因。
医疗事故怎么赔 赋予患者选择权

医疗事故怎么赔赋予患者选择权时间:2008年02月05日 00时39分作者:杨立新新闻来源:检察日报对于医疗事故,相关法律规定了悬殊巨大的赔偿标准。
对此,我们应当调整思路,赋予赔偿请求人侵权归责的选择权。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突破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过低、不能平等保护受害患者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的现状,对医疗事故赔偿采用人身损害赔偿一般标准确定赔偿责任,将受害患者作为人格平等的民事主体,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和《解释》赔偿标准的强烈反差我们之所以如此评价这个案件的判决,其背景在于《条例》和《解释》赔偿标准存在强烈的反差。
2002年4月4日公布的《条例》对于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损害,规定了较低的赔偿标准,对具有一定福利性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保护,而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解释》规定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条例》的规定。
实践中,鉴于《条例》是有效的行政法规,法院对医疗事故采用“差别对待”的政策,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而以医疗侵权或者医疗过错起诉的案件,则适用《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
其适用差别显而易见,构成医疗事故较重的医疗损害,只能得到较低的赔偿,而损害没有那么严重的医疗过失或者医疗过错,则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
这样的不公平,在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铁定的规则。
这种“严格执法”的结果,就是对受害患者的不平等保护。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其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是应该的。
这是因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费用负担都是来源于全体患者的医疗收费。
我国的医疗机构是事业单位,基本上是自收自支,其赔偿费用只能来源于医疗收费。
如果让医疗机构负担过重的损害赔偿责任,超过其负担能力的部分,必然要转嫁到全体患者身上,唯一的办法,就是增加医疗收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保护医疗事故受害者的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与医疗事故处理有关的各方。
第三条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患者发生意外伤害或丧失生命的事件。
第四条医疗事故处理应坚持以下原则:1. 维护患者权益,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 尊重医务人员专业特长,依法确保医务人员合法权益;3. 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医疗事故信息,接受社会监督;4. 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及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医疗事故报告与调查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报告和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配备医疗事故调查组,对严重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第七条医疗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医务人员涉及情况等;2. 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包括人为失误、系统问题等;3. 事故影响评价:评估事故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影响;4. 教训与改进意见:根据调查结果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三章医疗事故赔偿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医疗事故赔偿工作,依法向患者赔偿合理的医疗费用、抚慰金以及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赔偿机制,确保患者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涉及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进行赔偿责任的追究,并及时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请求赔偿。
第四章医疗事故预防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医疗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行为规范,严守医疗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的行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4.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2医疗事故责任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责任:直接参与诊疗、护理的医务人员因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承担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医疗机构管理不善、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等导致医疗事故的,承担间接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总则
1.1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2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1.3医疗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2.3医疗事故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2)患者受到损害;
(3)过失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医疗事故的处理
3.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
3.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5.4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规范医疗行为。
六、医疗事故的监督与管理
6.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2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6.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医疗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指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读一、立案和调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案件立案和调查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全面、客观的调查。
立案时限为接到报告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72小时。
调查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包括医疗、法律、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调查结果应当真实客观,不得被外界利益干扰。
二、责任划分和追究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追究作出了明确规定。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纪律或者职业道德,导致医疗事故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医疗机构,条例规定了事故责任认定的程序和标准,要求从医务、管理、设备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对具有严重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三、患者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及其合法监护人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公开医疗质量和安全信息,包括医疗事故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等。
患者还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追究相关责任或维权。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意见反馈与处理制度,接受患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和处理。
对患者合理的请求,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事故应急处置条例指出,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事故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施救,并报告相关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
医务人员在事故现场要迅速评估伤情,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并妥善安排患者的转运和救治。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及时进行内部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做好相关记录和证据的保留。
总之,医疗事故是一项涉及医务人员和患者生命健康及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有助于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条例也提醒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和保障。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解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原来的那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有望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儿子〞和他人发生矛盾,由“老子〞来认定责任。
这合理吗?———医疗事故纠纷,就是这样的鉴定。
这种缺乏程序公正的鉴定方式,将在今年9月1日被新的方式全面取代。
昨天,国务院授权新华社全文发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这一规定就医疗事故的范围、鉴定、赔偿和处理作了详细的规定。
新条例分总那么、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那么、附那么等共7章、63条。
按照规定,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在新条例施行时废止。
有关人士介绍说,较之以往仅有29条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这一新的行政法规较好地表达了程序公正和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目的,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
事故范围有所扩大旧的处理方法对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公务员之家,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该方法同时还规定“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这种规定实质上将医疗事故限定为“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事故。
换句话说,即便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但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残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也不能说是医疗事故。
打个比方说,如果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将一块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只要这块纱布没有造成患者的伤残或者某个器官的功能障碍,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再比方说,医生在手术过程中不小心在患者肚子上划上一刀,只要缝合后没有造成残废或者功能障碍,也够不上医疗事故。
有人指出,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将医疗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
事实上,很多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患者伤残或者明显的功能障碍,但对人体的危害也相当大。
如果不将此类行为列入医疗事故范围,一方面将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放纵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不负责任之嫌。
2022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

2022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发⽣医疗事故纠纷以后,如果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害,医院需要做出赔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包括11项,那具体有哪些赔偿规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最新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规定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损害进⾏治疗所发⽣的医疗费⽤计算,凭据⽀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付。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
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
依据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44条的规定,治疗⼀般应在发⽣医疗事故的所在地医疗机构进⾏治疗,未经医院批准或出具证明⽽强⾏转院、擅⾃另找医院治疗的费⽤,⼀般不予赔偿;擅⾃购买与损害⽆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不予赔偿。
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即出院。
如果⽆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由患者⾃理。
此外,最⾼⼈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损害赔偿案件若⼲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仅作参考。
2、“原发病医疗费⽤”是指⾮医疗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原有疾病的医疗费⽤。
可从两个⽅⾯加以审查:(1)以医疗事故发⽣的时间判断。
医疗事故发⽣前的医疗费⽤为原发病医疗费⽤;(2)以处⽅药品和治疗项⽬判断。
凡⽤于治疗患者本⾝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
但上述原则也不完全尽然,如以时间判断为例,医疗事故发⽣前的医疗费⽤为原发病医疗费⽤,这是毫⽆疑问的。
但反之却不必然,因为医疗事故发⽣后,往往两种医疗费⽤会同时交混发⽣,即在治疗因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损害的同时,也在治疗患者的原发疾病,特别是当患者的原发病为重危疾病、⽽医疗事故只给患者造成较轻伤害(如四级医疗事故)时,单纯以时间来划分,将医疗事故发⽣后的所有医疗费⽤视为⾮原发病医疗费⽤,显然有失公平。
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 例》有关规定办理。
处理结果公示及申诉途径
处理结果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事故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执业规则、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02
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Chapter
报告与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内发生医疗事故,当事人应立 即向所在科室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 向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专
(兼)职人员报告。
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并向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
大。
预防和监管机制不完善
03
目前对医疗事故的预防和监管机制存在漏洞,不能有效地减少
医疗事故的发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1 2
加强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的透明度 未来可能会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或采用更公开透 明的鉴定程序,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可 信度。
完善赔偿机制 未来可能会制定更明确的赔偿标准,并加强对医 疗机构和医生的追责力度,以保障患者权益。
违反规定处罚措施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 果严重程度,可对相关责任人员 或医疗机构处以罚款等经济处罚。任。
警告与记过 经济处罚
吊销执业资格 刑事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医 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可 给予警告或记过等行政处罚。
对于严重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 造成严重后果的医务人员,可依 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发生医疗事故,不仅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的伤痛,更会对其造成精神上的巨大打击,患者还要承担由此增加的医疗费用。
所以,患者及其家属为了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得不选择使用法律武器来讨个说法。
这时就会涉及如何赔偿的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十多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事故中患方有哪些权利

医疗事故中患⽅有哪些权利发⽣医疗事故后,患者千万不要坐以待毙,需要主动去收集相关证据,为医疗纠纷调解或者是医疗事故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那么在医疗事故中,患⽅掌握了哪些权利呢?下⾯店铺⼩编就告诉您。
患者应注意掌握的⾃⾝权利为了进⼀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2)、在发⽣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3)、疑似输液、输⾎、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4)、患者死亡进⾏⼫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检过程的权利;(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8)、患者对⾃⾝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这⼀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配合的义务。
⽬前,到⼈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
患⽅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
《最⾼⼈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民法典的规定。
按照《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持患⽅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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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受害患者能够得到什么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确实令人有些许振奋,对于生活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中的每一个都会关心:依据这个条例,一旦因医疗事故而遭受损害后能够得到哪些赔偿?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是什么?考虑哪些因素?笔者不揣鄙陋,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到第52条这四条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逐一评析,希望起到一些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推动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研究的深入进行。
不妥之处,尚祈贤达指正。
「条文」★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在民法中思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逻辑顺序是:第一步,考察是否构成民事赔偿责任。
本书前面已经指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应当从行为人、违法行为、过失、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考察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步,如果构成民事赔偿责任,则需要考虑的就是损害赔偿的方法。
通常包括我国法在内的世界各国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方法就是两种:回复原状、金钱赔偿。
所谓回复原状就是重建赔偿权利人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的原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回复到如同损害事故根本没有发生时的状态。
金钱赔偿就是用给付金钱的方式来填补受害人合法权益所蒙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回复到如同损害事故根本没有发生时的状态。
显然,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损害赔偿的方法就是金钱赔偿。
第三步,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
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可以分为约定范围与法定范围。
约定范围就是当事人在在损害事故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通过合同约定的损害赔偿的范围,例如约定的违约金或者双方事后协商一致的赔偿范围。
法定范围就是在没有当事人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确定的赔偿范围。
我们这里探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赔偿范围属于法定范围。
法定赔偿范围的问题可以从受害人与加害人两个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
从加害人的角度考察有两个重点:其一,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如何,即加害人应当向哪一些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二,对于赔偿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有多大,即加害人必须对赔偿权利人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所谓损害赔偿范围就是指对受害人的哪些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由于医疗事故赔偿属于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对赔偿权利人范围问题的答案为: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遭受侵害的受害人。
而对加害人应当赔偿哪些损害的问题,答案为: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是“财产损害”(表现为财产的不应当减少而减少或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则赔偿的损害应当包括“所遭受损害”(直接财产损害)与“所失去的利益”(间接财产损害)。
如果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非财产损害”(即我国所谓的精神损害,它表现为依法应获得赔偿的受害人生理或心理上的痛苦),则应当赔偿的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
医疗事故侵害患者人身权益,不仅造成了患者的财产损害(如医疗费的支出),也造成了患者的非财产损害(如肉体上的痛苦)。
因此,对于患者的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都应当给予赔偿。
我国学者认为,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就是“全面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是否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应当根据财产损害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确定民事赔偿的范围。
也就是说,全面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害、间接的财产损害、因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中也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此处所谓的因果关系不是作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
前一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考量加害人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因素是否降低或者免除了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在加害人之外是否还存在的其他原因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德国民法学上这个问题被称为“修补因果关系”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相当性原则”中加以论述。
英美侵权法中该问题被称为“插入因素”(supervening event),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加以论述。
而后一因果关系系指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即考察加害人的侵害行为在事实上是否对受害人的损害的发生具有原因力。
第四步,损害赔偿的特殊范围。
损害赔偿的特殊范围就是对损害赔偿的一般范围进行的限制或者免除,限制或者免除的因素主要包括:1、过失相抵,即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失的,应当减少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2、损益相抵,即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因同一赔偿原因事实而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从所受损害赔偿中加以扣除;3、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即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在确定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计算赔偿数额之时,应当考虑加害人的经济状况。
如果加害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将会使其本人或者家属的生活陷于困顿,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第五步,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在损害赔偿的范围确定之后,要考虑的是对于应给予赔偿的损害的数额如何加以计算,哪些因素要考虑进去,哪些因素不应当考虑进去。
同一损害事实因计算的方法不同将会导致赔偿数额的差异不同。
主要的计算方法就是两种:一种是客观的计算方法,即仅考虑其存在不因受害人不同而不同的客观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加以计算;另一种是主观的计算方法,即以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标准。
依照上述法律逻辑思维过程检视本条规定,可以发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条所谓的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额时应考虑的三个因素按照了这一过程加以排列。
下面笔者分别论述之:★第一个因素,医疗事故等级。
如前所述,医疗事故等级就是完全依照损害后果来对医疗事故进行的划分。
尽管笔者已经指出了这种完全依照损害后果划分医疗事故存在的缺陷,但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本条所指的医疗事故等级实质上就是“不同的医疗损害后果”的代名词。
将代指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等级放在第一位就相当于确定了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即“全面赔偿原则”,加害人必须对因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的人身损害给予赔偿。
人身损害的轻重程度不同决定了赔偿的一般范围的不同。
但是,本条用“考虑”一词来联系“损害后果”则显得不妥当,因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全面赔偿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人无论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无论是否已经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都应当根据财产损害的多少、精神损害的大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考虑”一词似乎表明了损害后果并不能对赔偿范围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要注意的一点是,“全面赔偿原则”并不等同于“全额赔偿”。
全面赔偿包含了赔偿的范围与赔偿的数额两个方面,而全额赔偿则仅指赔偿的数额问题。
★第二个因素,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关于这一规定,有的人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规定为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表明,医疗方所承担的赔偿份额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适用“过错原则”,过错原则要求在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时首先必须确定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具有过错才可能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有过错也不意味着承担全部责任,还要看过错行为对损害方损害结果所占的责任程度的大小。
笔者认为,这种理解首先忽视了过错中故意与过失的分别,其次混淆了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区别,显然是错误的。
过错决定侵权责任的大小只是在故意与过失的基础上进行的区分,因为故意侵权行为人比过失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大,在民事责任方面,故意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重于过失侵权行为人。
两者至少存在这样三方面的差异:(1)对于故意侵权行为人,各国法律尤其是美国法要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而对于过失侵权行为人通常不施加惩罚性损害赔偿;(2)对于未预见的损害,故意侵权行为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而过失侵权行为人无须承担;(3)为分担过失的抗辩一般在被告实施故意侵权行为时无效。
但是,在过失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轻重(重大过失还是轻度过失)本身并不能影响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因为这样对于受害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
因此,在仅规范过失产生的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区分过错本身就变得没有什么意义了。
当然,如果是由于医务人员的重大过失造成医疗事故的,该医务人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另外,我们所说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具有过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非作为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事实上,在我国20世纪50、60年代翻译的苏联教科书中,学者就已经指出这两者之间的区别。
例如,坚金与布拉图斯教授主编的《苏维埃民法》一书中就明确讲到,“当损害责任的前提是过错责任时,必须把因果关系的问题和该人的过错问题予以区分。
当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所存在的因果关系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已预知或能否预知其有无行为结果时,这种混淆是常常发生的。
”“过错的因素基本上是主观的因素。
关于因果关系的问题,应以该种结果对行为的客观依存性的观点来加以研究。
”另外一位苏联著名的民法学者马特维也夫教授亦指出,“法院在判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客观因果关系的时候,应该撇开民事违法行为构成主观方面,就是说,不考虑加害人的预见和防止有害结果的主观能力。
研究加害人对于违法作为及其结果有何主观态度,只能是审理案件中的下一个阶段,也就是法院审查加害人有无罪过性的阶段。
”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谓的“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指的就是,医疗过失行为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尽管它犯了用词不当的毛病。
之所以将“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规定为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原因在于:医疗活动是一种非常复杂的过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有一因一果的简单情形,也有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复杂情形。
例如,国际卫生组织就曾将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区分为:直接死因、根本死因、辅助死因与诱因四种。
其中【直接死因】是指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和损伤,以及疾病、损伤、中毒等所引起的直接致死并发症、继发症。
直接死因有时也可能并不止一个,如果存在一个以上互不相连的损伤或疾病都对死亡的发生起到作用,即为联合死因。
联合死因中还存在主要死因与次要死因。
【根本死因】是指成为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理事件起因的疾病或者损伤,以及造成致命性损伤的事故或者暴力。
根本死因是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由于在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常常存在一个时间不等的间隔期,因此其间往往可能有一些外部的因素介入而导致新的情况发生从而促进死亡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