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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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盐政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09
【实施日期】2013.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意见
(盐政发〔2013〕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不断提高基层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县(市、区)、开发园区(以下统称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开展市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权力下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在审核确认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向县区和市级部门派出(内设)
机构放权分权,切实做到凡是能下放到县区的事权全部下放到位,凡是能下放到市级部门派出(内设)机构的事权不在市级行使,真正实现行政权力下放和转移行使,力争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苏北乃至全省最多。

要通过此次行政权力下放达到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推动经济转型、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力、释放就业创业活力等目标。

(二)工作原则
1.合法原则。

下放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定依据,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可以行使的行政权力,原则下放;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依法不予下放。

2.效能原则。

下放的行政权力必须有利于提高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理顺层级关系、提高行政效率,逐步形成“事权合理、责权统一、重心下移、提高效能、有利发展”的经济社会管理模式。

3.便民原则。

行政权力下放后,必须有利于简化办事流程,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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