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处罚通告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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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个文言实词小故事之令狐文艳创作

120个文言实词小故事之令狐文艳创作

高考文言文120个实词小故事助记令狐文艳【既可以有效记忆词语,又可以作为写作的素材】1、爱楚人爱(宠爱)其子,虽爱(吝惜)钱财,于其子之求而无不应。

其子成人,有陶氏之风独爱(喜爱)菊,众人爱(爱慕)其高洁,称之。

约其茶亭见之,爱(隐藏)而不见。

2、安战国间,诸侯欲觅安(安全)闲之地,得旦夕安(安逸)寝,常与邻国相安(安抚),以为无患。

时有寇盗相侵,而能安(安稳)如泰山,所求衣食所安(养),于是去险要之远地安(安置)军,败矣。

逝者如斯,而今安(哪里)在哉?3、被屈原忠而被(表被动)谤,既黜,其思忧且幽。

被(披散)发被(通“披”,披在身上或穿在身上)氅行吟泽畔。

虽大雪被(覆盖)衣,身被(遭受)十余创,尤不为苦也。

4、倍苏武陷匈奴,不倍(通“背”,背离)节义。

乡情于游子过百倍(原数基础上增加的相等数)。

十年间,每逢佳节,犹倍(更加)思亲。

5、本柳宗元本(本来)求宦达,而谪柳州;近自然,植木本(草木的根),反其本(根本)也;多有所得。

后人将其所述辑成多本(量词,书册的计量单位),即今日所见本(版本),以本(推究)其当日心境。

6、鄙晋之鄙(边疆)有二人,临秦地则曰:“鄙贱之人,当其求谅。

”居久,则鄙(轻视)秦人曰:“秦人亦不过如此,皆如蛮夷之鄙〔浅陋无知)人。

7、兵陈涉初起之时,用兵(兵法)之道不及秦国之谋士,而能削木为兵(兵器),以疲惫之兵(军队),遂灭秦。

得天下后,其幼时之友触其颜面,左右欲兵(伤害)其友,勿劝。

8、病桓公身有疾.左右病(担心)之,求扁鹊治,而不治,病(疾病)入内脏,遂死。

后人以为此事非大臣之过也,乃桓公之病〔缺点)。

今人常以此相诟病(责备)。

9、察郡守察〔观察)李密孝德之事,告于帝,左右以为不能察(明察),然帝以为李密品之察察(洁净的样子),乃众人之范,于是令其郡守察(推举)孝廉,足见帝之察(明智)。

10、朝邹忌旦日朝(早晨)服衣冠,于朝(朝廷)谏齐王。

齐王纳其谏。

其后,齐国日盛,弱国来朝(朝见),经数年之久。

初中文言文答题技巧(精)之令狐文艳创作

初中文言文答题技巧(精)之令狐文艳创作

文言文的考察在“难易程度上”应属于“易”的。

令狐文艳通常考察以下几方面:1.能正确地理解文言词语的含义。

2.能正确地将文言语句译成现代汉语。

3.能理解并归纳文章的主要内容。

4.能把握作者在文章中表达的思想感情,提高自己的欣赏品味。

课内部分只要有针对性的去背就行了。

课外的解题方法如下:课外文言文阅读解题四步骤:中考文言文阅读必然会考到课外语言材料。

面对从未读过的语段或文章,又无工具书可查,怎么办?在解答这类题目时,很多同学感到束手无策。

我根据教学实践总结出解题四个步骤,仅供同学们参考。

第一步快速浏览题目课外文言文阅读试题有个特点:有的题目选项出示了文中某些关键字词的意思,有的题目则提示了文言文的主要内容。

浏览题目有助于同学们初步了解文言文的大致意思。

所以,接到课外文言文阅读文段,首先应该快速浏览文段后的题目。

第二步仔细分析标题一般而言,课外文言文阅读文段都会给出标题。

教师要指导学生留意并仔细分析文段的标题。

因为大部分标题本身就概括了文言文的主要内容。

例如,在一次测试中考了一个“楚人学舟”的课外文言文阅读文段。

这个主谓结构的标题概括了文段的主要内容,我们看了标题就知道文段的主要内容了。

总之,仔细分析文段的标题,可使我们快速理解文言文的主要内容。

第三步结合注释速读全文课外文言文阅读文段,对于一些难懂的文言字词一般都会给出注释。

这些注释有助于同学们准确理解文言文的主要内容。

所以,教师应提醒学生千万别忽略这些注释,而应结合注释速读全文。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教师要提醒学生在阅读全文的过程中,碰到“拦路虎”千万别停下来苦苦思索,而应继续阅读。

总之,速读全文,不求完全读懂,能明白文章的大致意思就可以了。

第四步“对症下药”解答问题课外文言文阅读问题设计有三种类型,即词语解释题、句子翻译题和内容理解题。

对于不同的题目则采用不同的解题方法:(1)词语解释题。

这类题目多数是考查文言实词中一词多义的现象,而这些文言实词基本上都是同学们在课内文言文中学习过的。

《朝花夕拾》阅读感悟之令狐文艳创作

《朝花夕拾》阅读感悟之令狐文艳创作

令狐文艳创作
读《朝花夕拾》有感
令狐文艳
《朝花夕拾》写了鲁迅童年时的求学历程,追忆那些难于忘怀的人与事,抒发了对往日亲友及师长的怀念之情,对反动,守旧势力进行了评击和嘲讽,其中《狗.猫.鼠》即是针对“正人君子”的攻击而引发的嘲讽。

嘲讽他们散布的“留言”,表述了对猫“尽情折磨”的弱者、“到处嗥叫,时而一副媚态”等特性的憎恶:追忆童年时救养的隐鼠遭到摧残的经历和感受,表达了对弱小者的同情以及对施暴施虐者的憎恨。

《朝花夕拾》里的一些作品,表面上是回忆性文章,但它们不单单是对往事的单调记录,而是用娴熟的文学手法交织成的优美散文珍品。

那些难以忘怀的生活片段以生动的描述、富有个性的情节和细节人物的描写,使作品充满了浓厚的生活气息,使得人物形象鲜明生动,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尤以作者善于描摹人物的神情心态,把人物描写得活灵活现,《朝花夕拾》就像是充满了个体生命的童年时代与人类文化发展的童年时代所特有的天真之气。

令狐文艳创作。

潘安盗窃案(新公(东)行罚决字[2021]01906号)

潘安盗窃案(新公(东)行罚决字[2021]01906号)

潘安盗窃案(新公(东)行罚决字[2021]01906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新公(东)行罚决字[2021]01906号
【处罚日期】2021.07.24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浙江省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昌县
【处罚对象】潘安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0:31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11时许,潘安至新昌县某地,盗得丁某某放置在某地交接箱以及井内的电缆线(经测量,HYA100x2x0.4规格的电缆线23米、HYA200x2x0.4规格的电缆线15.6米、HYA400x2x0.4规格的电缆线14米)。

2021年7月19日,潘安到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违法行为。

经新昌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认定价格为1794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潘安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新昌县拘留所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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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活动记录之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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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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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吉子远学校:城关镇瓦渣河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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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文艳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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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盗窃案(永公(东)行罚决字[2022]01998号)

王静盗窃案(永公(东)行罚决字[2022]01998号)

王静盗窃案(永公(东)行罚决字[2022]01998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永公(东)行罚决字[2022]01998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00140【处罚日期】2022.07.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金华市【处罚对象】王静【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05处罚名王静盗窃案称行政处罚决定永公(东)行罚决字[2022]01998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王静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2日凌晨,王静同侯某、吴某到永康市东城街道*********某号,盗得受害人放在该处的一个充电器,于2022年7月6日被抓获。

王静结伙作案,属情节较重。

王静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予以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静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康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6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向艳丽盗窃案(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4626号)

向艳丽盗窃案(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4626号)

向艳丽盗窃案(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462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462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5.0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向艳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8:16处罚名向艳丽盗窃案称行政处罚决定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2]04626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向艳丽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向艳丽伙同程**,先后6次在杭州市萧山区***街道万象汇盒马鲜生超市,窃得葡萄、荔枝、面粉等商品。

被盗物品成本价值共计人民币2875.04元,零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029.7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向艳丽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5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林敏涛盗窃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2]01057号)

林敏涛盗窃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2]01057号)

林敏涛盗窃案(余公(五)行罚决字[2022]0105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余公(五)行罚决字[2022]0105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10【处罚日期】2022.05.2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余杭区【处罚对象】林敏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7:26处罚名称林敏涛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公(五)行罚决字[2022]01057号被处罚对象林敏涛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4月19日中午,林敏涛在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银天金城某室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他人订的一份价值36.88元外卖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敏涛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2022-05-25日期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五常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晓微盗窃案(龙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01037号)

李晓微盗窃案(龙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01037号)

李晓微盗窃案(龙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01037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龙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0103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5.18【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省龙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李晓微【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9:46处罚名称李晓微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公(城西)行罚决字[2022]01037号被处罚对象李晓微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13日15时许,李晓微在******工业园区综合楼XX号借用厕所时,趁店主及店内员工不注意之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店内电脑桌上的250元现金盗走,李晓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晓微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行政拘留暂缓执行。

处罚决2022-05-18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浙江省龙港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王申盗窃案(余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

王申盗窃案(余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

王申盗窃案(余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余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4.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王申【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10处罚名称王申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余公(凤)行罚决字[2022]01205号被处罚对象王申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22日6时许,行为人王申至余姚市凤山街道****店铺,采用撬卷闸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店内的五个衣架及一个卷尺,后行为人王申于2022年4月22日23时许在余姚市凤山街道****被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民警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2022年4月23日余姚市公安局决定给予王申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余姚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4-23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凤山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余冬梅盗窃案(乐公(芙)行罚决字[2021]04137号)

余冬梅盗窃案(乐公(芙)行罚决字[2021]04137号)

余冬梅盗窃案(乐公(芙)行罚决字[2021]0413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芙)行罚决字[2021]04137号
【处罚日期】2021.07.16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芙蓉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余冬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7:57:26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日09时许,余冬梅独自一人通过溜门的方式进入**村将受害人蔡**放于厨房的19瓶饮料盗走。

当日余冬梅被查获时,放于家门口还有17瓶饮料未喝,2021年5月12日经估价,19瓶饮料价值67元人民币,余冬梅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

2021年5月13日,受害人谅解了余冬梅的行为,案发时余冬梅已年满70周岁。

经查证、余冬梅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余冬梅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余冬梅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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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五毛盗窃案(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2]00014号)

唐五毛盗窃案(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2]00014号)

唐五毛盗窃案(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2]0001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2]0001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100【处罚日期】2022.01.05【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和孚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南浔区【处罚对象】唐五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1:48处罚名唐五毛盗窃案称行政处湖浔公(和)行罚决字[2022]00014号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唐五毛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1日中午,唐五毛以非法占有目的,伙同陆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和孚镇长超村沟水兜电信基站西面50米处,使用电锯将张某某家的枯死的香樟树切割盗走,同月8日9时许,唐五毛伙同陆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至和孚镇长超村沟水兜电信基站西面50米处盗窃剩余木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行为人唐五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唐五毛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电锯一把、绳子二条、竹杠一根。

杨泽盗窃案(仙公(刑城)行罚决字[2022]01080号)

杨泽盗窃案(仙公(刑城)行罚决字[2022]01080号)

杨泽盗窃案(仙公(刑城)行罚决字[2022]0108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仙公(刑城)行罚决字[2022]01080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处罚日期】2022.08.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城区刑侦中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仙居县【处罚对象】杨泽【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02处罚名称杨泽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仙公(刑城)行罚决字[2022]01080号被处罚对象杨泽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7月22日,违法行为人杨泽独自前往仙居县***街道某村某居民家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被侵害人罗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车内,在该车的扶手箱中盗取一条金中支中华香烟(价值650元许)、300元现金以及一只读卡器,盗窃财物总价值约950元。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泽在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处罚,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泽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仙居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8-23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仙居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城区刑侦中队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晓博盗窃案(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22]04665号)

李晓博盗窃案(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22]04665号)

李晓博盗窃案(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22]0466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22]0466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10【处罚日期】2022.05.06【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市北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萧山区【处罚对象】李晓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6:22处罚名李晓博盗窃案称行政处罚决定萧公(市北)行罚决字[2022]04665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李晓博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2日晚,违法行为人李晓博伙同张**等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与***交叉口信息港六期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取该处的车牌为浙AD***85的汽车副驾驶位置上放着的啤酒和香烟若干(事主自报价值200元左右),属情节较重。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晓博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杭州市萧山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6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市北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李枝万盗窃案(长公(小)行罚决字[2022]02246号)

李枝万盗窃案(长公(小)行罚决字[2022]02246号)

李枝万盗窃案(长公(小)行罚决字[2022]0224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长公(小)行罚决字[2022]0224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处罚日期】2022.06.3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小浦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长兴县【处罚对象】李枝万【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3:03处罚名称李枝万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公(小)行罚决字[2022]02246号被处罚对象李枝万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9日下午,李枝万独自一人窜至长兴县******柞树弄***,后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臧某某的两扇门盗走。

于2022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被盗门两扇。

李枝万的行为构成盗窃。

另查明,李枝万有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情形,依法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枝万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长兴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6-30定日期处罚机【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小浦派出所关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杨雯霞盗窃案(平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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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雯霞盗窃案(平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3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平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36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210140【处罚日期】2022.02.10【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嘉兴市【处罚对象】杨雯霞【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25处罚名称杨雯霞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公(刑)行罚决字[2022]00236号被处罚对象杨雯霞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20日中午,杨雯霞在平湖市***街道***与***交叉口工地门口,盗窃铁架一块,后被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杨雯霞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杨雯霞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2022-02-10日期处罚机关【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浙江省平湖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张豆豆盗窃案(余公(瓶)行罚决字[2022]01167号)

张豆豆盗窃案(余公(瓶)行罚决字[2022]01167号)

张豆豆盗窃案(余公(瓶)行罚决字[2022]01167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余公(瓶)行罚决字[2022]01167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2.06.0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张豆豆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41:36
处罚名

张豆豆盗窃案
行政处
罚决定
书文号
余公(瓶)行罚决字[2022]01167号
被处罚
对象
张豆豆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5月31日下午,违法嫌疑人张豆豆窜至余杭区***某拉面店内窃得人民币20元;2022年6月2日下午,违法嫌疑人张豆豆窜至余杭区******某拉面店内窃得人民币2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
定,决定给予张豆豆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临平区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2022-06-08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张彦盗窃案(乐公(翁)行罚决字[2022]01854号)

张彦盗窃案(乐公(翁)行罚决字[2022]01854号)

张彦盗窃案(乐公(翁)行罚决字[2022]0185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乐公(翁)行罚决字[2022]0185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0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0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00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3523221590150【处罚日期】2022.06.2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处罚种类】行政拘留【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张彦【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29:25处罚名称张彦盗窃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乐公(翁)行罚决字[2022]01854号号被处罚对张彦象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21日晚上,张彦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公司内偷铜时被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张彦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2-06-22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二年级下册语文各单元生字词之令狐文艳创作

二年级下册语文各单元生字词之令狐文艳创作

二年级下册语文令狐文艳第一单元一、我会写。

jiě dòng tàn shì yě duǒwèi( ) ( ) 出()()雨()来zhuīɡǎn kū xúshāo yě cài( ) ( ) 荣姓( )( )水 ( )zhù sù gǎng shì jièhōng sǔn yá( ) 山( ) ( )( )走 ( )hū huàn hǎn chōu jiāo zhōng( ) 叫( ) ( )出( )水 ( )点jiàn jiàn wēi xiào jìnɡɡū( ) ( ) 安( )花( )朵儿二、多音字。

jǐ( ) jìn ( ) chù ( )lè ( )几尽处乐jī( ) jǐn ( ) chǔ ( )yuè( )dàn( ) sā( ) zuān( ) shù( ) 弹撒钻数tán( ) sǎ ( ) zuàn( ) shǔ( )三、近义词。

渐渐—( ) 经常—( ) 健壮—( ) 仔细—( )四、反义词。

脱下—( ) 吐—( ) 枯—( )生—( ) 疏—( )落—( ) 深—( ) 无—( )漆黑—( )温暖—( ) 常常—( )第二单元一、我会写。

wǎ piàn quán shuǐ hū rán jié mǎn yì gǔ( ) ( ) ( ) ( ) ( )qīng cuì shuǐ tǎ dù juān léi fēng mào yǔ( ) ( ) ( )( ) ( )xū yào nián mài zú jìfēn fānɡ yīng gāi( ) ( ) ( )( ) ( )ní nìnɡ dī sǎ tuōpū miè chèn tuō( ) ( ) 水 ( )( ) ( )fǔmōfēng lìruòfēn fānɡ yīng gāi( ) ( ) ( ) 小( ) ( )二、多音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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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狐文艳
关于对xxx盗窃公司财物的处理
令狐文艳
通报
公司各部门:
2014年4月22日我公司员工发现院内铁路挡车器的挡车块丢失,报保卫处。

保卫处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本公司更夫张青权有重大嫌疑。

经询问,xxx对此事供认不讳。

xxx承认他于2014年4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将挡车器的挡车铁块拿到打更房,过后扔到墙外,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xxx的这种偷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属于监守自盗,执法犯法的行为。

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了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对xxx的偷窃行为做出如下处理:
一、给予张xx罚款2000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xxx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xxx的偷窃事实,呈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4日
令狐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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