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演示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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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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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期:247 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 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 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答辩期、上诉期、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均 为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所作的裁判和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裁判相冲突; 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的裁判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则指定的准据法; 不存在法律规避的情形; 不存在欺诈情形。
4、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不与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的规定相抵触;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判确已生效; 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事项符合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公正、合法; 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概述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者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2、一般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进行。 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请求。 请求的事项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按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5、我国法院裁判和涉外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 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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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也是许多涉及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条约 参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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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期间
我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上诉期和 答辩期都是30天,但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 成诉讼行为,则可以在法定期间到期前,向受理 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延期的事由及具 体时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47—250条,252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9月20日批复指出:在李雪未撤回 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20条第1款规定,我国受诉法院得依法作出裁决, 不受外国法院受理同一案件和是否作出裁决的影响。该批复还 进一步明确:关于华侨向居住国法院起诉离婚,其国内配偶不 应诉;或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国内配偶不上诉,而另向我 国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我国法院是否受理的问题,因我国
2、通过领事渠道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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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司法部同有关国家的司法机构直接联系。 4、有关国家司法部之间的直接联系。 5、中心机构的直接联系。 6、提出请求的法院同接受请求国的中心机构之间 的直接联系。 7、有关国家的法院之间直接进行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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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还相当广泛地接受了协议管辖,规定:①涉外合同
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 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 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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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特殊地域管辖作了详细的规定,例如①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 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

《涉外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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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方式
书面起诉或口头起诉,原告需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 据材料。
受理程序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 受理的裁定。
审理程序
审理方式
涉外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 分为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又可分为一审 程序和二审程序。
02
特别管辖
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 地或被告住所地为依据确定的 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 如果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被告住 所地在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 法院享有特别管辖权。
03
协议管辖
04
协议管辖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 事人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 选择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可以有 效地避免管辖权冲突,提高司法 效率。
实际控制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由实际控制案件的法院享有。
协议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可以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涉外民事诉 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 管辖。
管辖种类
01
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 依据确定的管辖权。在涉外民 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住所地在 法院地国境内,则该国法院享 有普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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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 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涉外民事诉讼的证据 • 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 • 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制度
01
涉外民事诉讼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 的民事诉讼,即当事人、民事法 律关系或诉讼标的物具有涉外因 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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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 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 不受理:(共计12项)
▪ 一、外国国家;
▪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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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事代理
▪ 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 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 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 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 种特殊代理制度。
▪ 特点:
▪ 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 2.具有临时性质。
▪ 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 代理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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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 ▪ 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 的总称。 ▪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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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民诉课件第22章

民诉课件第22章

民事诉讼法学
《民诉法适用意见》30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 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 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 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 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 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 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 规定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学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普通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专属管辖 (六)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
民事诉讼法学
(二)普通地域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自然人:

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所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民事诉讼法学 八、涉外调来自取证与涉外民事诉讼证据规范 九、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学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审结期限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四、涉外仲裁和涉外民事诉讼的
关系
民事诉讼法学
第二十九章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 的诉讼行为。
第二十一章 涉外民事诉 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因素指具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 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 外 3、诉讼标的物在国外
民事诉讼法学

《涉外民事诉讼》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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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庭审中对当事人的异议 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
异议程序争议裁决
由争议处理机构或仲裁机构对 异议进行决定。
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冻结财产
临时冻结被告的财产以确保 债务履行。
查封财产
暂产以保证 执行。
涉外民事诉讼的仲裁和诉讼的比较
仲裁 诉讼
复杂性
涉外民事诉讼具有跨国特点,其执法和司法实践涉及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和法规。
涉外民事诉讼的意义及特点
1 意义
促进全球贸易和经济合作,保障跨国交易的权益和纠纷解决机制。
2 特点
法律体系多样性、执法机构不同、文化差异、语言障碍等。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
主权原则
每个国家都有独立的司法管 辖权来处理本国的民事诉讼 案件。
涉外民事诉讼的证据原则
自由举证原则 交叉举证原则
举证责任原则
当事人有权自由提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主张。
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和反 驳。
有关事实的证明责任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 承担。
涉外民事诉讼的异议制度
异议程序司法审查
法院审查控辩双方对证据和权 利义务的争议,并作出决定。
异议程序法官审查
合意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 用于他们纠纷的管辖法院。
居所原则
根据被告的居所或所在地来 确定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的适用法律原则
1
国际公共法原则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应尊重国际公共法的规定,以保障公平和正义。
2
选择适用法律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3
合法性原则
判决或裁决必须基于法律和国际公序良俗。
涉外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承认原则

编国际民事诉讼法幻灯片PPT

编国际民事诉讼法幻灯片PPT

美国籍人爱默生到中国某大学任教。任教期间 与在该大学任教的中国女教师田某结婚。婚后, 因双方性格不和等因素,爱默生向上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起诉后。爱默生任 教期满,准备回国。爱默生向法院提出,委托 同在该校任教的美国籍教师或委托美国驻上海 领事馆领事代理诉讼。
问: 在本案中,爱默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做 法是否正当,为什么?
爱默生的做法是正当的。在我国,中国公民可以 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我国对在我国的外 国人实行国民待遇,允许外国人委托与之有同 一国籍的外国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大 使馆、领事馆官员,可以接受本国公民的委托 ,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参加 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当作为当 事人的外国人不在我国境内、 或由于其他原因 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该外国的驻华领 事可以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直接以领事名义 担任其代表或安排代表在我国法院出庭。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律规 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 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 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 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
在国内其他法典,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典和民法 典中,以专章的形式比较系统地对国际民事诉 讼程序作出规定。比如,在1972年《加蓬民法 典》第四章、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 、六、七、八、十篇。
在国内有关单行法中,对国际民事诉讼某一方 面的问题作出规定。如日本1938年《外国法院 司法协助法》,英国1975年《域外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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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3、司法豁免原则例外 在下列情况下,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涉及上述人员的
下列民事案件: (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
免权。 (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身份行为涉及诉讼的。通常
包括以下四类案件:第一,因私人身份涉及不动产争议。 第二,因私人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引起的纠纷。第三,因私 人身份进行涉及继承之诉。第四,因私人身份非职务交通 肇事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 (3)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法院起诉引起反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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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诉期间: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 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 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 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 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 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 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176条规 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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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 (一)含义: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三)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出庭诉讼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 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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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
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 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 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 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 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 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 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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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则 (一)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 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二)适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 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涉外民事诉讼法
(一)涉外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国内法渊源 2、国际法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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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
一、信守国际条约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
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一)诉讼权利义务同等或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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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送达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一)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民诉法》 第七章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 (二)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则适用涉外 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期间的特殊规定:
1、答辩期间: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
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 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 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二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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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总论
一、涉外民事诉讼 • (一)概念:是以内国司法权解决涉外民事
案件的程序或活动。涉外民事案件,包括涉 外争讼案件、涉外非讼案件和涉外执行案件。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 理、审理、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 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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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因素 (一)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 国企业和组织; (二)法律事实涉外 即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 的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合同签订地、侵权行为地等在 国外; (三)标的物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如双方当事人 争议的遗产在国外等。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
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
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二)民事司法豁免
1、外交特权豁免 2、国家及其财产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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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依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由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但是这种方式的送达只能针 对受送达人是住在国外的中国籍人;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文书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邮寄送达,需在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适用,自 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 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视为送达.(不能用上述送 达方式送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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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专属管辖相比较,有两点不同: 1.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同。国内专属管辖适用于因不动产纠纷、
港口作业纠纷以及继承纠纷引起的案件;而涉外专属管辖 则适用于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 纠纷案件。 2.专属管辖的法院不同。国内民事案件专属于某一个特定的 法院管辖,其目的在于排除其他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而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 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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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院管辖。
三、删除条款
明示或默示协议管辖(原第242、243条) 理由:已将相关内容吸收进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34条、第二编审判程序第127条第2款,旨在 统一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的协议管辖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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