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遵守规章
在我国进行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作为承运人的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必须遵守的规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国际货协》该协定对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对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均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铁路承运人责任承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应当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即铁路应当负责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
铁路的连带责任主要表现在:承运附有运单货物的铁路,应对将货物运抵交货地的全程运输负责;每一后续铁路,在接到附有运单正本货物的同时,必须履行根据该运单条款所签订的运输合同,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任何依法可被要求赔偿的铁路,都必须对应由铁路负责的货物损坏、灭世和运输逾期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做出赔偿,被索赔的铁路不能以损失的责任属其他铁路为由而拒绝货主的赔偿;已作出赔偿的铁路,如对损失没有损失,可以向其他肇事铁路要求返还其赔付的款项。
同时,铁路还应该对应自己的过失造成运单所记载并添附文件的遗失的后果负责。
铁路也需对由于自己的过失未能执行货方合理的变更运输合同的请求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发货人的义务发货人的合同义务主要有:(1)正确申报货物。
发货人应当保证在运单中正确申报货物、正确填写运单中的声明事项,尤其是托运危险货物时。
否则,托运人应当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2)提交正确齐全的必要出口文件。
发货人应当向铁路提交必要的海关、商检等出口文件,并附在运单上。
否则,应当承担铁路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3)支付运费。
国际铁路联运的运费支付不同于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运费支付,它是由发货人和收货人分别分段支付的。
发货人或收货人均有义务根据《国际货协》规定交付货物运送费用。
3.铁路免责事项根据《国际货协》第22条规定,铁路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免除责任:(1)铁路不能预防和不能消除的情况;(2)货物的特殊自然属性引起的自燃、损坏、生锈、内部腐烂或类似的后果;(3)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或由于其要求,而不能归咎于铁路的;(4)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装车或卸车(5)发送路规章许可,使用敞车类火车运送货物(6)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货物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完整的必要措施;(7)承运时发现的容器或包装的缺陷造成的货损;(8)发货人用不正确的、不确切的或不完全的名称托运违禁品造成的货损;(9)发货人未按本协定规定办理特定条件货物托运造成的货损;(10)货物的正常损耗。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甲方: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乙方: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注册地为XXX,经营范围为铁路货运业务;乙方为XXX国家铁路货运公司,注册地为XXX,经营范围为铁路货运业务。
二、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加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合作,促进双方货运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决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规范双方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双方应按照国际铁路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共同办理货物联运手续,确保货物安全、准时到达目的地。
2. 双方应遵守国际铁路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调换、拆卸货物,确保货物完整性和安全性。
3.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限,及时通报货物运输情况,保持通畅的沟通和协调。
四、保密事项双方应对本协议及相关商业信息进行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受阻,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XXX年。
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违反协议条款且无法在XX天内整改,对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补充条款。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XXX年XX月XX日终止。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共同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事业的发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贸易的不断扩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成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区域一体化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和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各国纷纷签署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本文将探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意义、内容和影响。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意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对于促进国际贸易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
通过协定,各国可以在运输、通关和支付等方面进行合作和协调,加快货物的运输速度和通关流程,减少货物损失和滞留,提高贸易效率。
其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助于降低贸易成本。
铁路作为一种相对便宜和高效的运输方式,对于大宗货物的运输具有独特的优势。
通过协定,各国可以合理利用铁路运输资源,降低运输成本,为国际贸易提供更具竞争力的价格。
最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助于促进区域一体化。
铁路跨国货物联运的便利性和高效性,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推动区域内贸易的发展,促进经济一体化进程。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内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运输安全和风险控制:协定中会规定各国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标准和措施,包括货物包装、装卸、运输条件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降低运输风险。
2. 运输合作机制:协定中会明确各国之间的合作机制和合作方式,包括共享信息、联合运输、互利互惠等方面的安排,以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便利性。
3. 运输协调和管理:协定中会规定各国之间的运输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包括运输计划的制定、协调运输资源、运输网络的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以实现铁路货物联运的有序进行。
4. 运费与费用结算:协定中会规定各国之间的运费和费用结算方式和原则,包括计费标准、支付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运输费用的公平和透明。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影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签署对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协定的签署能够促进国家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发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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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程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开始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 1886年欧洲各国建立了国际铁路常设机构“国际铁路协会” 1890年,在瑞士制订了《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 1951年,社会主义阵营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简称《国际货协》
特点
简化手续,方便收、发货方。 涉及面广,运输条件高,办理手续复杂。 运输责任方面采用统一责任制。 便于在国际贸易中充分利用铁路运输的优势。 可以及早结汇;促进铁路沿线外向型经济及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
装运事项
禁止装运 各种武器、弹药及军需品、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烈性毒品及动植物不准过境运输。 属于应当参加运送到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到物品。 属于应当参加运送到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 在《国际货协》附件第二号第1、2、4.2和7表中,没有列载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 的气体、自然品和放射性物质。 禁止混装 即不准在一辆车内混装的货物: 照管方法不同的易腐货物。 按照《国际货协》附件四第六条的规定需要遵守保温制度或特殊照管的易腐货物。 危险货物与《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的规定禁止在一辆车内混装的其他货物。
(2)货物标记,表示牌及运输标记,货签,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记号和号码,件数,站名,收货方名称等。 字迹均应清晰,不易檫掉,保证多次换装中不致脱落。
货物托运和承运的程序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和运单副本,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 应进行认真审核,对整车货物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日要车计划,检查货物运单各项内 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车站即在运单上签证时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和装车日期,即表示接受托运。 发货人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并经铁路根据货物运单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国际 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予以承认,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 即为承运。 发运零担货物,发货人在托运时,不需要编制月度,旬度要车计划,即可凭运单向车站申请托运, 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 保管。从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 业已承运。
国际货物运输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 (1)【标题】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分类】国际运输【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51.01.01【实施时间】1951.01.0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1951年签订)为了组织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下列各国主管铁路的各部: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各由其全权代表相互缔结本协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定的目的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
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协定的适用范围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货物运送:(一)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二)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三)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第(一)(二)(三)项所载的运送,可以根据各国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一、参加国际货协的每一铁路在下列情况下,除第四条所载的货物外,均应按本协定的条件运送一切货物:(一)已列入发送铁路的运输计划内(如发送路国内规章未规定其它办法)时;(二)可用铁路现有的运输工具办理运送时;(三)发货人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时;(四)铁路虽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时。
运单--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2.出口(进口)的剧毒品由铁路发站(进口国 境站)填写的专用运单为添附文件
3.铁路没有义务检查发货人在添附上所附的文 件是否正确和齐全 由于没有添附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不正确而产 生后果的,发货人应对铁路负责
如因发货人未提出必要的添附文件或提出并记 载在运单“发货人添附文件”栏内的文件不齐 全或正确,以致使货物运送或交付发生滞留, 则应按滞留的时间核收罚款,如货物保管费、 车辆停留费等 发货人在运单“发货人的添附文件栏内填写的 添附文件被铁路丢失时,铁路应对其负后果责 任
3.集装箱货物 按一份运单托运的货物,使用通用中吨位集装箱、通 用或专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或空通用中吨位集装箱、 通用或专用大吨位集装箱运送的,即为集装箱货物 4.轮式集装箱货物 凡按一份运单托运的重载汽车列车(装载在1辆或2辆 车上)、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或 者在铁路上使用其运送货物之前或之后的空的汽车列 车、汽车、挂车、半挂车或可甩挂汽车车身,即为轮 式集装箱货物
2.托运其他货物时,根据发货人的愿望,也可 声明价格 3.我国国内段,还开办了国内保价运输
五、货物的容器、包装
为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毁损、腐坏和因其 他原因降低质量,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毁损, 以及为防止伤害人员而需要装入容器或包装内 的货物,托运时必须有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容 器和包装
3.如因容器或包装不良,铁路拒收货物,应发 货人的要求编制普通记录,并将一份记录交给 发货人 4.危险货物应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附 件2规定的条件包装 5.对于需要很长时间装车和换装的成件货物, 铁路可要求发货人捆扎或包装成较大的货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条款和注意事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条款和注意事项一、国际铁路联运的范围1、同参加国际货协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铁路从发站以一份运送票据负责运送至最终到站交付给收货人。
2、同未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的货物运送,发货人在发送路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办理至参加国际货协的最后一个过境路的出口国境站,由该站站长或收货人、发货人委托的收转入转运至最终到站。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的货物运送。
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参加国际货协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不论这些国家的铁路是否参加国际货协)或者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国际货协运送票据只能办理至过境铁路港口站止或者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由港口站的收转人办理转发送。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的种别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和大吨位集装箱。
(1)整车。
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按其体积或种类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2)零担。
是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一批货物,重量不超过5000公斤,按其体积或种类不需要单独车辆运送的货物。
但如有关铁路间另有商定条件,也可不适用国际货协整车和零担货物的规定。
(3)大吨位集装箱。
最指按一份运单托运的,用大吨集装箱运送的货物或空的大吨位集装箱。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输限制(1)在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中,下列货物不准运送:①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禁止运送的物品;②属于应当参加运送的铁路的任一国家邮政专运物品;③炸弹、弹药和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或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质(指国际货协附件第2号之附件1中1、3、4、10表中没有列载的);⑤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的零担货物;⑥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一件重量超过1.5吨的货物;⑦在换装联运中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的一件重量不足100公斤的零担货物,但此项规定不适用附件第2号《危险货物运送规则》中规定的一件最大重量不足100公斤的货物。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2024精)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1. 引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是指不同国家之间为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的便捷和高效而签订的协议。
该协议旨在建立统一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标准和流程,以实现货物的快速、安全和经济的跨国运输。
2. 背景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和物流需求不断增加。
传统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如海运和航空运输存在一些弊端,包括运输时间长、成本高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相比之下,铁路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时间短、运营成本低和环保优势,因此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地位逐渐提升。
3. 目标与原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的目标是促进各国铁路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其原则包括互利互惠、公平竞争、便利化和合作共赢。
4. 协议内容4.1 货物运输条款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明确了运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中包括货运合同的签订,货物包装和装载的规定,运输路径和运输方案的确定,以及货物损失和索赔的责任等。
通过明确这些条款,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
4.2 货物跟踪和监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要求各国铁路运营商建立完善的货物跟踪和监管系统。
通过使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实时监控货物的运输状态,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这有助于提高货物运输的可视性和安全性。
4.3 关务合作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强调各国关务部门之间的合作。
这包括货物申报、清关手续和关务数据交换等方面。
通过简化和加速关务流程,可以提高货物通关的效率,并减少相关成本。
4.4 支付和结算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规定了货物运输支付和结算的方式。
这包括运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以及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等。
通过明确支付和结算条款,可以避免货物运输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5. 实施机制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建立了各国铁路运营商之间的合作机制。
这包括建立联合工作组、定期会议和信息交流平台等。
通过这些机制,各国铁路运营商可以分享经验、解决问题,进一步提高货物运输的效率和质量。
6. 成果与展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的实施使得铁路货物联运的规模不断扩大,运输效率和质量不断提高。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1. 简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是一种跨国合作协议,旨在促进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便捷和高效。
该协议是各国铁路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目的是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货物联运的整体效率并降低运输成本。
铁路货物联运不仅可以加速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且对于减少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也具有重要意义。
2. 协议内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主要包括内容:2.1 合作范围和目标协议明确规定了参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家范围和运输目标。
各国同意通过联合努力,推动货物联运的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和互联互通。
2.2 运输标准和程序协议规定了统一的运输标准和程序,包括货物包装要求、运输文件准备、跟踪和监控体系、运输时间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流程,可以确保货物在各个国家之间无缝衔接地运输。
2.3 费用分摊和结算协议规定了货物联运中涉及的费用分摊和结算办法,包括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保险费用等方面。
各国同意通过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实现公平互利,确保货物联运的可持续发展。
2.4 安全和风险管理协议强调对货物联运过程中的安全和风险进行有效管理。
各国承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在货物装卸、运输和仓储等环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5 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协议提倡各国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交换系统,实现货物运输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
2.6 纠纷解决机制协议规定了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调解等方式。
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端。
3. 优势和挑战3.1 优势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带来的优势主要包括:•减少货物运输时间:通过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可以简化货物运输的流程,减少物流时间。
•降低运输成本:通过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和优化的运输路线,可以降低货物运输的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有了统一的标准和流程,可以提高货物联运的整体服务质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修改和补充事项国际货协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修改和补充事项
国际货协
第15条第3项第一个破折号,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字样后增加“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字样。
国际货协附件第1号“货物运送规则”
1. 第8项,运单第30栏填写说明,在“——从按一份运单办理的车组中摘下车辆时,注明‘第号车辆凭(文件名称及编号)补送’”文本中增加“并加盖承运人戳记”字样。
2. 对第35.4项“多出”的俄文表述进行修改(此处修改与中文无关——译注)。
国际货协附件第5号“信息指导手册”
对国际货协附件第5号“信息指导手册”的结构进行修改,在第3章增加新的第 3.2.4项:
“3.2.4 承运人关于变更运输合同的通知”。
国际货协附件第6号“国际货约/国际货协运单指导手册”
1. 指导手册附件2第3项第一列,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铁路”字样下面增加“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铁路”字样,在第二列“阿(塞)铁”字样下面增加“阿(富)铁字样”。
2. 指导手册附件2第 4.2项第一列,在“阿塞拜疆共和国铁路”字样下面增加“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铁路”字样,在第二列数字“57”下面增加数字“68”。
3. 第7栏填写说明,代码23起始的文字采用下列表述:
“其他声明
——...(绕路运输时注明具体运送经路);”,以下参照原文。
4. 第20栏填写说明第5个破折号,在“第14.2.2项”字样前增加“本指导手册”字样。
5. 第20栏填写说明,在“——发货人或承运人施加在车辆和多式运输单元上的封印数量和记号”内增加新的填写说明,内容为:“——发货人施加在汽车运输工具上的封印数量和记号”,在该填写说明对应的“类别”一栏注明“У”,在“运输合同”一栏注明“国际货协”。
8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解析
四、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基本条件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对于《国际货协》成员国而言,《国 际货协》的运输单据(一般为运单)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单据,任一成员国 签署的运输单据,其他有关成员必须 执行。
例如在北京签署的《国际货协》运单 ,货运目的地是莫斯科,货物出境后 ,俄方有义务执行俄境内的运输任务 ,将货物按运单约定运往莫斯科交给 收货人,反之亦然。即《国际货协》 内部可以做到一票到底。非《国际货 协》成员国也可以自愿适用《国际货 协》的规定。
二、跨《国际货协》、《国际货约》 的一般情况
部分《国际货协》成员国可以经铁路 再通过波罗的海沿岸港口的铁海运输 (不是一票到底的铁海联运)将货物 运往芬兰、瑞典、挪威、丹麦等地。 此类运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部分最 多只能运到港口,海运部分一般应该 由货主的港口代理人(货运代理)代 办,即港口代理人作为货主的代理先 从铁路部门提货,再向海运公司托办 海上运输。
注意事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虽然买方往往要求卖方提供运单副 本作为结汇单据之一(证明货物已经 发运),但买方在到站提货时,并不 需要到银行付款赎单,只要提供有效 证件,证明自己就是运单上载明的收 货人,就可以提货。
这就存在风险不对等的情况,卖方出 具的单据如果有问题(如汇票填写错 误等),到银行议付结汇就会遇到困 难(特别是在信用证议付结汇的贸易 中),而买方却可以提货。因此,在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业务里,对单证(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的制作要求较高。
第八章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第一节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概况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特点、 优越性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定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称国际联运,一 般指的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货物 联运票据,由《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 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各成员国 铁路部门共同承运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 铁路的全程运输,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 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须收发货人参加 的运输方式。
2023全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全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1. 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增加,国际货物运输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各国纷纷探索发展多式联运模式。
铁路货物联运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环保的运输方式,具有巨大潜力。
为推动全球铁路货物联运的发展,促进经济合作与贸易便利化,各国在2023年达成了全新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
本文将对该协议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
2. 协议目标2023全新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球铁路货物联运体系,促进各国之间货物的便捷、高效、可持续的运输。
具体目标包括:建立全球铁路货物联运网络,包括线路、设施和设备的互联互通;减少货物联运过程中的物流成本和时间成本;提高铁路货物联运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环保运输,减少碳排放。
3. 协议内容3.1 路网建设和互联互通协议要求各国共同努力,建设和改造国内铁路线路,以满足铁路货物联运的需求。
同时,各国应加强铁路线路之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便捷的转运服务,方便货物的流动。
这意味着各国将加大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相关线路的投资,并推动国内铁路线路和国际线路之间的对接。
3.2 设施和设备协调标准协议要求各国制定统一的设施和设备协调标准,以确保铁路货物联运的顺利进行。
这包括货物包装、集装箱尺寸、装卸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
通过制定统一标准,可以降低装卸成本,提高装卸效率,推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发展。
3.3 物流信息共享与技术应用协议鼓励各国在信息技术方面进行合作,共享物流信息,提高货物运输的可视化和信息化水平。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可以实现货物跟踪与监控、查验验收、清关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提高通关效率,减少货物流转时间。
3.4 运营机制和合作模式协议鼓励各国在铁路货物联运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例如,建立国际联运公司,共同拥有和经营铁路线路;推动公铁联运,实现铁路与公路的互补;设立国际联运示范区,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等。
202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通用协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简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签署的铁路货物运输协议。
这些协议旨在促进国际贸易和物流发展,提升铁路运输的效率和竞争力。
铁路货物联运是指通过铁路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个国家运往另一个国家的过程。
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如海运和空运,铁路货物联运具有一定的优势,例如高效、可靠和环保等特点。
因此,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的签署对于促进贸易往来、降低物流成本、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协议内容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在内容上涵盖了多个方面,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安全地运输。
1. 运输路线和时间协议明确规定了货物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并规定了负责运输的铁路公司和相关部门,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协议还会涉及到运输时间的规定,以确保货物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这对于国际贸易和供应链的运作非常重要,因为延误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
2. 运输费用和保险协议还规定了运输费用和物流保险的责任分担。
铁路公司和货主会在协议中约定运输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以及相关的附加费用,如装卸费和仓储费等。
此外,协议还会涉及到货物的保险责任。
这是为了确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3. 货物包装和标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还会对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规定。
包装是为了保护货物免受损坏和丢失的影响。
协议会约定相应的包装要求,例如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和方式,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持完好。
标识是为了标识货物的性质和特点,以确保正确的操作和处理。
协议会明确规定货物标识的要求,如标签、贴纸、标志等。
4. 清关和检验协议还会涉及到货物的清关和检验要求。
清关是指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的海关手续。
协议会明确规定清关程序和要求,确保货物合法进出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检验是指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方面进行检查。
协议会指定相应的检验机构和标准,以确保货物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其他条款协议还会包含其他的条款,如争议解决机制、违约责任等。
货物铁路运输协定书
货物铁路运输协定书一、引言本协定旨在管理和规范货物铁路运输的相关事宜,以确保运输过程安全、高效,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本协定适用于所有参与铁路运输的相关主体,包括货物所有人、运输公司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
二、协定条款2.1 运输责任和义务如果发生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情况,运输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货物所有人有权要求运输公司进行赔偿,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货物的价值和损失情况。
运输公司应该妥善保管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货物安全,以及准时交付。
2.2 运输合同货物所有人和运输公司应当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包括货物信息、装运地点和目的地、运费以及交付时间等内容。
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并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运输费用运输费用应根据货物的重量、体积、路线和运输距离等因素进行计算。
费用应在运输合同中明确并约定支付方式。
货物所有人应按时支付运输费用,以保证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运输公司应当向货物所有人提供运输费用的发票或相关证明。
2.4 运输安全运输公司应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被盗、丢失或损坏。
运输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并监控货物的运输过程,及时处置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货物所有人也应配合运输公司的安全检查和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交付。
2.5 损失赔偿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失或丢失,货物所有人有权要求运输公司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以及损失程度进行合理计算,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如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6 争议解决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解决。
如无法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仲裁机构的选定应基于公正、独立和专业的原则,仲裁结果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承担。
三、批准与生效本协定经双方签字,并经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批准后生效。
协定生效后,对于货物铁路运输具有约束力,并适用于双方涉及的所有货物铁路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目的
为适应国际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大发展的需要,自1980年以来,我国成功地试办了通过西伯利亚铁路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运输。 在采用集装箱铁路运输的基础上,又开展了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方式,使海、陆、海集装箱运输有机地形成一定 规模。1990年,我国又开通了一条新的亚欧大陆桥,东起连云港,西至鹿特丹,为国际新型运输发展开辟了又一 条通道。而国际铁路联运的成功经验和良好基础,又为开展陆桥运输提供了便利条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介绍
01 简介
03 内容
目录
02 目的 04 特征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CMIC),简称《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捷克、罗马尼亚、东 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其后,朝鲜、越南、蒙古也陆续加入,至此共 有12个国家加入《国际货协》。我国对朝鲜、蒙古以及俄罗斯、独联体各国的一部分进出口货物均采用国际铁路 联运方式运送。由于独联体的出现,近年来,在原有协定基础之上,我国同相关国家又重新增订了有关铁路运输 的国际公约。
特征
1.涉及面广:每运送一批货物都要涉及俩个和两个以上国家、几个国境站。 2.货物运输条件高:要求每批货物的运输条件如包装、转载、票据的编制、添附文件及车辆使用都要符合有 关国际联运的规章、规定。 3.办理手续复杂:货物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参加运送,在办理国际铁路联运时,其运输票据、货 物、车辆及有关单证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一些国家的正当要求。 4.使用一份铁路货物联运票据完成货物的跨国运输。 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输责任方面采用统一责任制。 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仅使用铁路一种运输方式。
内容
《国际货协》是缔约各国发货人、收货人以及过境办理货物联运所共同遵循的基本文件。《协定》共设8章 41 条及一些附件。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运输契约缔结”“托运人的义务和权利”“承运人权利和义 务”“赔偿请求与诉讼时效”等。目录见后 。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范围1.同参加国际货协铁路间和同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铁路间的货物运送。
(1)目前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有: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保加利亚国家铁路、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共和国、罗马尼亚国家铁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等9国铁路。
(国际货协1条)我国发往未参加国际货协但采用国际货协规定的匈铁、捷铁、德铁(原民主德国铁路管内车站,下同)及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全程采用国际货协运单办理。
(统一货价3条1项)各铁路简称和编码如下:(统一货价9条,国际货协附件12.5)参加国际货协各国铁路(阿、朝铁路除外)开办国内货运营业的所有各站间,都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我国各站营业办理限制按国内运价里程表规定办理。
朝鲜铁路仅部分车站开办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联运站名表见本办法附件2(按部外事司文电修改补充)。
(国际货协3条2项)(2)我国同邻国铁路间的货物运送中朝铁路间:中铁国境站朝铁国境站丹东――新义州集安――满浦图们――南阳朝鲜铁路是准轨(1435毫米轨距),中朝铁路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
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我方国境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对方国境站办理交接。
中越铁路间:中铁国境站越铁国境站凭祥――同登山腰――老街越南铁路主要是米轨(1000毫米轨距),但连接我国铁路凭祥的一段铁路,为准轨和米轨的混合轨。
我国铁路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凭祥的联运货车可以相互过轨,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暂在凭祥站办理。
我国成都铁路局米轨各站同越南铁路间经由山腰的联运货车也可以相互过轨。
我国进口货物和车辆在山腰站办理交接,出口货物和车辆则在新铺站办理交接。
需经成都铁路局准、米轨换装的联运货物,除有特定者外,暂不办理。
中越铁路联运目前暂时中断。
中俄铁路间:中铁国境站俄铁国境站满洲里――后贝加尔绥芬河――格罗迭科沃阿拉山口――德鲁日巴俄哈铁路是宽轨(1520毫米轨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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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定的目的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越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波兰人民共和国、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铁路间的国际铁路直通货物联运,均由本协定规定。
这些铁路的利益,由缔结本协定的铁路中央机关代表。
第二条协定的适用范围一、第一条所载各国间的货物运送,均按本协定所规定的条件办理。
本协定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
第二款从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国家,通过本协定的参加路,往未参加本规定铁路的国家和相反方向的货物运送,均按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所规定的办法和条件办理。
二、本协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况下货物运送:(一)发、到站都在同一国内,而用发送国的列车只通过另一国家过境运送时;(二)两国车站间,用发送国或到达国列车通过第三国过境运送时;(三)两邻国车站间,全程都用某一方铁路的列车,并按照这一铁路的国内规章办理货物运送时。
第(一)(二)(三)项所载的运送,可以根据各国有关铁路间签订的特别协定办理。
第三条铁路办理运送的义务一、参加国际货协的每一铁路在下列情况下,除第四条所载的货物外,均应按本协定的条件运送一切货物:(一)已列入发送铁路的运输计划内(如发送路国内规章未规定其它办法)时;(二)可用铁路现有的运输工具办理运送时;(三)发货人履行本协定的条件时;(四)铁路虽有无法预防和无法消除的情况,但并不妨碍运送时。
二、在参加国际货协的各国铁路开办国内货运业务的所有车站间,均办理货物运送:(一)在相同轨距铁路的国境站,不进行换装;(二)在不同轨距铁路的相邻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的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
关于换装或更换另一轨距车辆轮对或使用变距轮对运送货物的办法,根据不同轨距的邻国铁路间的协定确定。
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其到站以该路通知给国际货协各参加路的站名为限。
站名表应根据国内规章予以公布。
三、根据有关政府机关的指示,以及发生自然灾害时,主管铁路机关可作下列指示:(一)暂时全部或局部地停止运行;(二)暂时停止某些货物的承运或准许其按一定的条件承运。
如国内规章有规定时,则上述指示应予公布。
实施上述限制的铁路,必须用电报将这一情况通知国际货协的各有关参加路。
关于解除限制的事项,也应及时通知上述铁路。
第四条不准运送的物品一、在国际铁路直通联运中不准运送:(一)属于参加运送铁路的任何一国邮政专运的物品(附件第11号):(二?炸弹、弹药或军火,但狩猎和体育用的除外;(三)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在压力下溶解的气体、自燃品和放射性物品,但均以未列载在附件第4号第1、3、4和10表的为限;(四)一件重量不足10公斤的零担货物。
此项限制不适用于一件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货物;(五)在换装联运中使用不能揭盖的棚车运送的一件重量超过2.5吨的货物。
二、如在履行运送合同期间,发现已承运禁止运送的货物时,虽然名称正确,也应将这项货物截留,并按截留国家的法令处理。
第五条准许依照特定条件运送的物品一、铁路机车、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如发送路确定其适于运转,则准许按自轮运转运送,对此,发送路应在运车“铁路记载”栏内作出记载。
如果自轮运转的机车、车辆必须在不同轨距铁路上运送时,则只在同另一轨距铁路预先商定后方可承运。
发货人必须给机车、车辆配备不同轨距的备用轮对,以便更换。
如不同转距的铁路是过境路,则在商定运送事项时,可约定由过境铁路提供在自路上运送的轮对。
运送自轮运转的机车、煤水车、摩托车辆和轨道起重机时,发货人必须保证机车、车辆的注油,并派有经验的押运人员押运。
二、运送动物时,必须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押运人从发站押运至到站。
但按零担运送且不需要换装,而又装入关闭严紧的诸如笼、箱、篮中的小动物和禽鸟除外。
发货人应遵守货物发送国、到达国和过境国的兽医卫生规章。
三、易腐货物允许按附件第9号的规定运送。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或经该国铁路运送易腐货物时,应根据用越南民主共和国铁路的预先商定办理运送。
四、下列货物,只在参加运送的各铁路间预先商定才准运送:(一)一件重量超过60吨的货物,而在换装运送中;对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重量超过30吨时;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重量超过20吨时;(二)长度超过18米的货物,而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长度超过12米时;下列货物,除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以外,不经预先商定,即可运送:--如装在一辆车上,又不需换装运送时,长度超过18米,而不超过25米的货物。
使用游车时,货物不应支靠在游车上;--长度不超过30米的铁路钢轨和钢筋混凝土用的圆钢筋,但对欧洲1435毫米轨距的铁路--长度不超过36米时;(三)在参加运送的任何一个铁路上,超过附件第1号所列的装载限界的货物(超限货物)。
在换装运送中,计算货物是否超限时,车底板距轨面的高度应为1300毫米,而对越南民主共和国铁路,则为1100毫米。
同时,还要以车辆是停在直线平道上,车辆纵向中心线与线路中心线相重合为依据。
(四)在换装运送中用特种平车装运的货物;(五)在换装运送中用专用罐车装运的化学货物;(六)用罐车运往越南民主共和国的一切罐装货物。
为商定这些货物的运送条件,对于不换装运送,发货人必须在办理货物托运的一个月以前,对于换装运送则在两个月以前,向发站提出关于每件货物包装种类和重量的资料,对(一)、(二)、(三)项所列的货物,还应提出关于货物尺寸的资料,而且必要时,并应提出这些货物的装车示意图。
对超限货物,在一切情况下,发货人均必须提出货物装车示意图。
在过境路上绕路运送超限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栏内注明这一绕行的经路。
五、对于超限的不对称货物,每件重量超过3吨的货物、设备、机器,以及高度超过1米的箱装的此类货物,发货人必须在每件货物横、纵方向的两侧用洗不掉的颜料按附件第8号规定的“重心”标记标明货物的重心位置和每件货物的重量。
对超限货物,发货人应在两侧作下列字样的标记,或附以写有下列字样的表示牌(标记和表示牌均应带红边):“注意”在……铁路上是超限货物”。
上述标记应用发送国文字书写,并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以及相反方向运送时,必须译成俄文。
六、在运送汽车、拖拉机和其它自轮运行的机器时,发货人必须将司机室和发运机罩加封,并对能自由触及的蓄电池、备用车轮以及装有备用零件、容易拆卸的零件和工具的箱子加封。
发货人的铅封应符合第八条第八款的各项规定。
装有备用零件、工具和容易拆卸的零件的箱子,应用金属带捆系,并放于施加铅封的交通工具司机室内,如司机室内不能容纳时,则应固定在车底板上。
每一箱内均应放入所装物品一览表。
对每台汽车、拖拉机或其他自轮运行的机器,发货人都应按附件第7号的格式,用发送国文字和俄文或德文编制清单两份。
向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和相反方向,以及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运送货物时,应用发送国文字和俄文编制清单。
清单中应记载加封的铅封数量、装有备用零件和工具的箱子数量,从机器(车)上拆卸下的一切零件的名称,以及箱子的位置。
一份清单应贴在司机室侧门玻璃的内侧,第二份清单添附在运单上。
七、危险货物只有在遵守附件第4号规定的条件时,才准运送。
八、如在履行运送合同期间,发现已承运须遵守附件第4号所规定的特别条件才准运送的货物,虽然名称正确,但未遵守各该条件时,则这项货物应予截留,并按货物裁留国家的法令处理。
九、尸体的运送,应按下列条件办理:承运的每具尸体只限放入坚固的密闭金属板内或包有马口铁的木板内。
应将板放入木箱内,并予加固;(二)发货人必须交卫生部门的关于准予运送的医务证明书附在运单上;(三)尸体只按快运运单承运;(四)属于死者的物品,总重量在500公斤以内的,可装入运送灵柩的车辆中。
这些物品免费运送,铁路不对上述物品负责;(五)运送尸体时,应由发送人的押运人押运。
如国内规章未规定其他乘车付费办法时,押运人应持有客票。
根据发送人的希望,押运人可以乘坐装运灵柩的车辆。
如同参加运送的各铁路商定后,可不押运。
第二章运送合同的缔结第六条运单和运单副本一、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均填写附件第2号之1格式的运单和运单副本,签字后向发站提出。
发货人的签字,可用印刷法或加盖戳记。
运单应随同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按运送全程附送。
如按发送路国内规定由发货人填写运行报单时,则发货人在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的同时,还必须填写运行报单。
在运送合同缔结后,运单副本退还发货人。
运单副本不具有运单的效力。
二、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应使用发送国的一种正式文字,以及俄文和德文印刷。
运单和运单副本,用发送国文字填写,并在每行下附俄文或德文的译文。
用德文填写时,应使用拉丁字母。
往越南民主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及相反方向,以及过境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发送货物时,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只应译成俄文。
各铁路可相互商定不附俄文或德文的择文。
三、运单和运单副本用纸,按下列规定印制:(一)慢运货物--用白纸印制;(二)快运货物--用白纸印制,并在正面和背面的上边和下边,加印1厘料宽的红线。
根据发送路国内规章的规定,运单副本也可以用另一种颜色的纸印制。
发货人选择白色运单用纸或带有红线的运单用纸,是表示货物在运送全程中应按慢运或快运办理运送。
四、根据各有关铁路间的商定,可准许承运在国际货协的一个或数个参加路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货物。
发货人应在托运货物的8天以前,将关于这项运送的事项通知发送路。
发货人取得随旅客列车运送货物的同意后,必须在运单“发货人特别声明”内注明:“货物在……铁路上请随旅客列车运送”。
这种运送用快运运单办理。
五、运单和运单副本中所记载的事项,应用钢笔、圆珠笔(如不违反发送路的国内规章时)填写清楚或用打字机打字,或印制或加盖戳记。
运单中的一切事项,应由发货人和铁路填写在各相应栏内。
填写运单时不准缩写,但本条第七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载情况除外,运单上加盖的戳记印文应十分清晰。
发货人记载的事项中,不准有划消或粘贴以及擦改或涂抹等类的任何修改。
在特殊情况下,发货人可以修改运单,但不得超过一栏或相互关联的两栏。
此时,发货人应在“发货人的特别声明”栏内注明所作的修改,并签字或加盖戳记证明。
铁路在修改和补充运单中记载的事项时,应由铁路相应的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车站戳记证明。
六、填写运单时,发货人必须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发送国和各过境国的出口国境站。
如果有可能从出口国境站通过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时,则在运单上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