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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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企业环保整治方案(一厂一策)编制格式

磷企业环保整治方案(一厂一策)编制格式

磷矿开采、磷矿洗选及磷化工企业水环境保护治理方案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一、总则1.1目的为响应国家及市政府号召,加强磷矿开采、磷矿洗选及磷化工企业水污染治理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推动流域水质改善,发现并解决我公司存在的环保问题,特针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和梳理,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按照方案指导下一步整治工作。

1.2编制依据1、《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2、《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3、《关于加强磷矿开采、磷矿洗选、磷化工企业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昆环保通〔2018〕248号4、《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2004】10号公布5、《磷铵行业准入条件》2011年第31号6、《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2005年9月1日7、《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2005年9月1日起实施8、《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2005年9月1日起实施9、《云南省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0、《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护与合理开发磷矿资源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8】169号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12、《安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宁市进一步促进非煤矿山专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2015】87号1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9】105号14、《磷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15、《磷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5580-20111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1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1.3 领导工作小组职责“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涉及到公司的各个方面,为该项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公司即成立““一厂一策”治理方案领导工作小组”,并确定各自的职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云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结构调整工作全局。

紧紧围绕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突破一些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企业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体制和政策保证。

把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努力实现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

继续着力改变工业支柱产业单一的局面,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0.05.25•【文号】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0号)《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发布以来,黄磷行业产能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黄磷及相关行业平稳度过了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最困难的时期,逐步向好。

为促进黄磷及上下游行业调结构、上水平,更进一步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带动资金、技术、资源等要素向优势地区和企业集中,加快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进程,现就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重要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我国黄磷及磷酸盐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出台的一项重要专项产业政策。

有关地区要充分认识到,贯彻落实这项政策是促进工业经济“调结构、上水平”具体举措,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促进磷化工及相关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黄磷行业结构调整的迫切性。

截至2009年底,我国大型黄磷炉(变压器容量2万千伏安及以上,折年设计能力1万吨及以上)不足50台(套),产能约占全国总产能的25%左右。

黄磷行业产业集中度低,装置水平差,单耗高,污染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调整行业结构、促进装备和技术升级的要求迫在眉睫。

贯彻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带动相关综合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利于防止全行业产能过剩局面进一步恶化,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提升优势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实现黄磷行业及上下游相关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要深刻认识落实《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全国黄磷行业年生产用电量超过100亿千瓦时,黄磷尾气放空燃烧排放二氧化硫约1.6万吨,氟化物2200多吨,元素磷6800多吨,砷化物300多吨,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是指元素符号为P的一种物质,主要用于制造草甘膦、磷酸、草胺膦等农药,以及制造磷矿石、磷酸盐肥料等。

黄磷行业的准入条件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黄磷行业
需要符合相关的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法等。

2. 环保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
准等,确保生产过程无污染、产品无有害物质残留。

3. 安全要求:黄磷行业需要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包括
执行生产安全法、职业危害防护法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
可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 技术要求:黄磷行业需要掌握相关的生产工艺和技术,
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同时需要具备相关的危险品存储、运输、使用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5. 经济要求:黄磷行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和经营管
理能力,确保持续稳定的生产经营。

以上是一些可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具体情况可能还会
根据国家、地方的政策和要求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
更详细的准入条件,建议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或者咨询相关的部门或机构。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1. 概述黄磷是一种重要的化学原料,广泛应用于农药、医药、火炬激光等领域。

由于其潜在的危险性,黄磷的生产和使用需要受到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为了确保黄磷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生产,制定了一系列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2. 生产设施要求黄磷生产企业需要建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生产设施,包括厂房、储罐、管道等。

生产设施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设施,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此外,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3. 技术要求黄磷生产技术需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生产过程中需要控制黄磷燃烧产生的有害气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此外,黄磷生产企业还需要配备先进的检测设备,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符合相关标准。

4. 环境保护要求黄磷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和实施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有害气体和废水的处理和治理。

排放的废水要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确保不会对周边水环境造成污染。

此外,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废物管理制度,合理处理废弃物,防止对土壤和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5. 安全生产要求黄磷生产企业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同时,企业需要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若发生事故,企业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6. 资质要求黄磷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企业经营者和生产经营人员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岗位资质证书。

同时,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稳定和符合相关标准。

7. 监督检查要求黄磷生产企业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生产设施、技术工艺、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

企业需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整改问题。

8. 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黄磷用磷矿石标准

黄磷用磷矿石标准

黄磷用磷矿石标准黄磷是一种重要的化工原料,也是磷酸工业的主要原料之一。

它广泛用于生产磷酸、农药、医药、无机盐等化工产品。

黄磷的生产基本上是通过磷矿石的炼制过程得到的。

本文将介绍黄磷的生产过程以及用磷矿石标准的相关内容。

磷矿石是一种含有磷元素的矿石,包括磷矿石、磷贝、磷矿土等。

不同种类的磷矿石所含的磷元素含量和有用矿物的成分也有所不同,因此需要制定磷矿石的标准,以确定其适用的用途和处理方法。

用于黄磷生产的磷矿石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磷元素含量:磷矿石的主要价值在于含有的磷元素,因此标准中应明确磷元素含量的要求,以保证磷矿石的质量和价值。

2. 无用矿物成分:磷矿石中可能含有一些无用或有害矿物,如硅酸盐、镁矿物等。

标准需要规定这些无用矿物的含量限制,以保证磷矿石的纯度和安全性。

3. 含水量:磷矿石中的水分含量会对黄磷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磷矿石中的含水量进行限制。

4. 粒度要求:磷矿石需要经过破碎、磨矿等处理工艺才能得到适于黄磷生产的矿粉,因此需要规定磷矿石的粒度要求,以保证后续处理工艺的顺利进行。

5. 矿石颜色:一些特殊的磷矿石可能具有特定的颜色,这与矿物的成分和结构有关。

标准中可以规定磷矿石的颜色范围,以便对矿石进行分类和鉴别。

6. 矿石来源和加工工艺:磷矿石的来源和加工工艺也是关键的参考内容,这些信息能够直接影响黄磷的生产效果和产品质量。

相关标准中可以介绍磷矿石的产地、开采方式、加工工艺等方面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本文中不能包含链接,因此无法直接提供相关标准的具体教程和要求。

读者可以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如《磷矿石质量检验规程》、《磷矿石化学分析方法》、《磷矿石物理试验方法》等,在检索引擎中搜索相关标准的名称和编号,可以获得详细的标准内容和要求。

总的来说,用于黄磷生产的磷矿石标准主要包括磷元素含量、无用矿物成分、含水量、粒度要求、矿石颜色以及矿石来源和加工工艺等方面的内容。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 10: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目 录前 言 (1)1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2)2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结构 (2)3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分值 (4)4 磷矿采选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方法 (8)4.1 定量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8)4.2 定性评价指标的考核评分计算 (9)4.3 企业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的考核评分计算 (9)4.4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10)5 指标解释 (10)6 数据采集与监测采样 (13)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指导和推动云南省磷矿采选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

本指标体系用于评价云南省磷矿采选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并为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指导。

本指标体系依据综合评价所得分值将企业清洁生产等级划分为两级,即代表云南省先进水平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代表云南省基本水平的“清洁生产企业”。

本指标体系由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指标体系公布之日起试行。

1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适用范围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磷矿采矿采用露天采剥工艺生产磷矿石和选矿生产采用擦洗脱泥及胶磷矿浮选工艺生产磷精矿的企业。

采用地下开采工艺的磷矿采选企业,其相应的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

2 磷矿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结构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本指标体系分为定量评价和定性要求两大部分。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建立评价模式。

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的权重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矿物与加工》
【年(卷),期】2005(34)10
【摘要】云南省日前颁布了《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条件》。

新办法于9月1日1日正式实施。

【总页数】2页(P40-41)
【关键词】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行业准入;过磷酸钙;云南省;采选;磷矿;黄磷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444;F832.48
【相关文献】
1.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J], ;
2.9月1日云南正式实施磷矿采选、黄磷、过磷酸钙、复混肥行业准入条件 [J],
3.9月1日起云南省对磷矿采选等四个行业实行准入制度 [J], 李建辉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贵州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J], ;
5.贵州省对黄磷、磷矿采选、过磷酸钙等行业均有具体准入条件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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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发布时间:2014-02-07 【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2014年第4号
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经有关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审核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复核和现场核实,确定了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现予以公告(附件1)。

第一批公告的准入企业中,贵州省开阳安达磷化工有限公司等四户企业因资产重组等原因,企业名称予以变更(附件2);湖北尧治河化工有限公司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撤销其准入资格(附件3)。

附件:1.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2.变更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3.撤销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资格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月21日附件1
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
附件2
变更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附件3
撤销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资格企业名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黄磷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黄磷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黄磷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原材[2011]382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2010年黄磷企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的通报(原材〔2011〕382号)各相关州市工信委,各黄磷生产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第17号)中“现有黄磷装置生产必须在两年内实现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得高于3.6吨标准煤、消耗磷矿石(折标)不得高于8.7吨、电炉电耗不得高于1.38万Kw.h和磷渣利用率不得低于95%、磷炉尾气利用率不得低于85%、粉矿利用率达到100%”的标准要求,在企业自报、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和我委抽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全省黄磷企业2010年主要资源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黄磷产量2010年,全省生产黄磷42.11万吨,产能发挥率38.14%,产量在2009年基础上稳中有降,同比减少9%。

二、平均能源消耗情况全行业单位产品平均综合能耗3.35吨标煤,磷矿石平均消耗(折30%)9吨,平均电炉电耗1.32万Kw.h,磷渣平均利用率95%,粉矿平均利用率100%,除磷矿石消耗和磷炉尾气利用率外,其余指标均在准入条件标准范围内。

三、对4户能耗相对严重超标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对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磷矿石消耗同时超过《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能源消耗标准的企业,列入资源能源消耗相对严重超标企业,并分别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名单附后)。

四、对6户未及时上报能源统计报表企业予以黄牌警告实施重点行业资源能源消耗情况通报制度是政府引导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行业内各企业重视节能减排、对比查找缺陷、完善经营条件、提高经济效益、承担社会责任,使全行业在社会监督下实现优化提升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03•【字号】云政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发《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省属有关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磷资源,加强磷资源的开发和管理,现将《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和《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二月三日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磷矿资源的开发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磷矿资源,保护我省生态环境,防止磷矿开发对滇池等湖泊的污染,提高磷资源的开发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磷矿开采、生产、经营、运输的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磷矿资源属国家所有,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管理磷矿资源,监督开采行为。

地表或者地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严禁任何乡、镇、村委会、单位和个人以荒山承包、林场承包、土地租赁使用、土地使用权等名义,非法开采磷矿资源。

第四条坚决取缔无证开采,坚决制止滥挖乱采、越界开采,遏制采富弃贫、浪费资源等现象;凡未取得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磷矿开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运销无证开采所生产的磷矿石及磷产品。

对违法违规开采磷矿资源行为,依法惩处。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磷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磷矿资源的勘查、开采登记审批,颁发探矿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试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
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能源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云南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1.07
【实施日期】2007.1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经委,各黄磷生产企业:
能源消耗指标统计考核是我省强化黄磷行业管理,推进黄磷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年度“双调控”目标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黄磷产业能源消耗指标统计工作,增强统计结果的可比性、实用性和公正性,切实发挥好能源消耗指标在行业管理工作中作用,现将《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试行)》下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待国家正式颁布《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试行)
为规范全省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工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特制定并试行《黄磷行业能源消耗统计标准》,待国家颁布实施《黄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一、能耗限额、准入值和先进值
黄磷单位产品能耗通常由综合能耗、电耗和电炉电耗指标来表述。

现有或新建黄磷装置能耗限额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应采取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实施改造,向先进值靠拢。

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0号

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0号

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0号2004年2月3日)第一条为了做好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与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磷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省政府《云南省磷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磷矿石(粉)是指磷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磷矿资源的各类采矿权人,必须按照《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磷资源保护资金。

磷资源保护资金列入省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企业缴纳的磷资源保护资金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第四条磷资源保护资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使用、管理和返还由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磷资源保护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接受省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磷资源保护资金按磷矿销售数量定额收取。

磷资源保护资金收取标准为每吨20元。

第六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的我省磷化工企业实行磷资源保护资金返还。

凡低矿高用(磷酸、磷铵、重钙使用28%品位以下;黄磷、普钙、钙镁使用25%品位以下)磷矿石的全额返还,否则,按90%返还。

第七条对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返还:1、普钙、钙镁单系列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

2、黄磷单系列年生产能力3000吨以下工业装置。

3、磷矿加工企业违反规定不进行污染治理、排放不达标的。

4、伪报矿种、品名、品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假印章、假票据等虚假行为。

5、对购买未缴纳磷资源保护资金的磷矿进行加工的生产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云工信[2009]228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云工信[2009]228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实施《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云工信[2009]228号)各州市经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产业[2008]第17号)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对于防止黄磷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安全生产、规范有序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保护我省黄磷行业优势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新进入黄磷行业的企业,起始产能规模必须达到5万吨/年及以上,不得分期建设,并同步建设黄磷就地深加工装置,黄磷全部实现就地加工利用。

二、现有黄磷装置必须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原装置实施改造升级。

2010年底前,现有装置电极升降系统全面实现自动控制技术改造;2012年底前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

在建和新建黄磷装置,必须同步采用电极升降自动控制和取缔单一燃煤锅炉供热方式的技术。

三、10000千伏安以下黄磷装置必须在省内规定的时限内淘汰拆除。

未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许可,对擅自延长淘汰拆除时限的企业,不予审批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暂停执行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并通过差别电价等措施限制企业生产,直至通过淘汰拆除检查验收。

四、新建或现有装置扩大产能的黄磷项目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

项目核准前,需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认证并出具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后,方可由省级相应部门开展土地供应、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等前期工作。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省过磷酸钙行业准入条件》    《云南

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

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点分析

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点分析

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点分析杨聪高;支国强;李田富【摘要】结合磷化工项目的环境污染特点,详细介绍了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工作的要点,对磷化工项目环评报告编制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年(卷),期】2016(035)001【总页数】3页(P90-92)【关键词】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点【作者】杨聪高;支国强;李田富【作者单位】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昆明650093;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昆明650093;昆明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云南昆明65009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82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责任重大。

它是针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整合社会各种技术力量和技术资源,结合现场调查对建设项目活动(或计划、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科学判定和做出正确选择,提出合理的技术评估意见与要求[1]。

磷化工项目一般包括磷酸(湿法、热法)、黄磷生产及磷复肥、磷酸盐等,可能还会涉及到高纯磷生产等项目。

通过近几年来对磷化工项目(主要是湿法磷酸生产、黄磷生产及相关磷肥等生产项目)环评技术评估的工作经历,现将磷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工作要点进行总结分析,希望能对磷化工项目环评编制及技术评估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磷化工项目总体环境污染特点是项目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环节比较多,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种类比较复杂,治理难度大,无组织排放比较严重,产生的大量磷石膏渣综合利用率比较低,堆存需要大量的空间,磷石膏渣场选址十分困难。

2.1 项目建设与国家、地方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审查要点重点审查磷化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第21号令),另外要审查项目建设与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划的符合性。

例如,位于云南省滇池流域的项目,须符合《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滇池流域禁止建设的项目,不得进行建设。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1)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1)

云南省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暂行)2008年1月目录一、“指标体系”适用范围 (5)二、“指标体系”结构、水平等级及准入规则 (5)三、“指标体系”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分值 (9)四、黄磷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考核与评分方法 (9)1、评价指标的单项评价指数计算 (9)2、评价考核总分值计算 (10)3、黄磷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11)五、指标解释 (11)1、综合能耗 (11)2、新鲜水消耗量 (11)3、污染物产生指标 (12)4、水循环利用率 (12)5、废渣利用率 (12)6、余热利用率 (13)一、“指标体系”适用范围本评价指标体系适用于以磷矿石、焦炭和硅石为原料,电炉法生产黄磷的企业。

二、“指标体系”结构、水平等级及准入规则1、指标体系结构根据国家编制“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云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验收”的要求,本“指标体系”从资源与能源消耗、产品特征、污染物产生、资源综合利用、环境管理与劳动安全卫生等5个方面选择并确定制定黄磷行业清洁生产合格单位评价指标体系。

这些指标的高低将较全面反映出黄磷类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水平。

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本指标体系分为定量和定性两部分评价指标,以定量评价指标为主。

定量评价指标选取有代表性,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建立评价模式。

通过对各项指标的实际达到值、评价基准值和指标的权重值进行计算和评分,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评价指标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技术进步、资源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定性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评价指标分为正向指标和逆向指标。

其中,资源与能源消耗指标、污染物指标、环境管理与劳动安全卫生指标均为逆向指标,数值越小越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资源综合利用指标均为正向指标,数值越大越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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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磷矿采选秩序,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实现磷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云南省磷矿资源整合方案》,特制定磷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一、磷矿开发原则(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新建磷矿开采项目必须符合全省整体规划,并同全省磷化工产业发展布局相协调,鼓励企业加大风险投资勘查,加强资源战略储备和有序开发。

(二)综合利用,有效保护。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实施各类品质矿石的综合开发利用,并区分不同矿石品质分别采用相应先进工艺技术进行处理,实现优矿优用、合理配用、分类使用、综合利用,禁止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矿低用等浪费资源行为;必须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将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列入露天开采矿山的主要环节。

(三)优化配置,规模开发。

磷矿资源原则上配置给有一定矿山开采经验、有经济技术优势、对磷化工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企业;矿山建设应与矿床规模相匹配,实行规模化开采。

(四)依法开采,规范秩序。

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采矿权证和各种相关手续,并在采矿权范围内按规划有序开采;一个连续的矿区(含后期构造破坏造成矿体间断3000米以内),只颁发一个采矿权证,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开发。

二、采选规模(一)采矿规模。

1.新建露天开采矿山设计规模必须达到50万吨/年以上。

2.对开采能力达不到50万吨/年设计规模的矿产地,作为资源储备。

3.对现有生产规模与保有资源量不相符合、开发利用水平低的矿山必须进行改造提高(现有矿山保有资源量低于规定规模的除外)。

2006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6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08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15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开采规模达不到50万吨/年的矿山予以关闭。

(二)选矿规模。

1.新建擦洗脱泥装置处理能力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201O 年底前关闭30万吨/年以下的装置。

2.新建浮选装置的处理能力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三、工艺技术现有、新建或改扩建矿山的采矿和选矿装置,必须符合工艺技术先进、装备设施配套、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和环境污染少的要求。

(一)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二)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中低品位磷矿石利用措施和设施。

(三)采矿贫化率和损失率原则上不得高于5%。

(四)擦洗脱泥装置选矿回收率应大于85%。

(五)浮选装置选矿回收率按平均入选品位确定: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4%时,回收率应大于85%;平均入选品位大于20%时,回收率应不低于80%。

四、环境保护(一)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要达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有关标准及省有关要求;生态环境必须满足生态功能区要求。

(二)新建磷矿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

(三)磷矿采选企业必须将露天开采矿山的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制定详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

五、安全生产(一)磷矿采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业务经费。

(三)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

(四)磷矿采选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第五条和第九条所规定的全部条件。

六、实施及管理(一)新建和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不得建设。

现有矿山生产企业在规定年限前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予以整合或关闭。

(二)各有关部门对磷矿采选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

(三)新建矿山企业建成试运行前,要按本准入条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磷矿采选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进行监督和检查。

省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化工行业的有关协会要按照准入条件加强行业自律,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在建或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权证和建设用地审批,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合法采矿权证办理磷矿开采企业的登记注册手续,并对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撤消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磷矿采选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淘洗、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一)新建装置。

l.必须配套建设粉矿成球、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2.必须同步建设黄磷尾气、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3.原料加工流程必须做到粉尘回收。

4.一氧化碳易泄漏、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客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

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预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三、布局条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10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主干道两侧2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和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生产设施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装置。

已在上述范围内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拆除。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装置。

1.在国家环保总局正式颁布《黄磷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之前,对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

2.必须经专业资质部门作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

3.必须达到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

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余热、炉渣必须得到充分利用。

(二)现有装置改造。

l.含磷污水处理系统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

2.泥磷回收必须与技改后规模配套,不能运往厂外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

3.必须配套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

4.必须配套设置正规渣场,严禁炉渣乱堆、乱放。

5.对环保设施不全、环境污染严重,经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工厂周围空气、污水、植被监测不达标的装置,无论生产规模大小,予以强制淘汰。

五、安全生产(一)新建装置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否则不得投产。

(二)连续三年安全检审不合格者,予以强制淘汰。

(三)未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提出延期申请的生产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六、消防和工业卫生(一)新建装置必须按照消防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按“三同时”原则配套建设相应设施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生产。

(二)消防检审不合格或未对职工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无职业病防治措施、工业卫生标准不合格的企业,勒令停产整顿。

七、经济技术指标(一)鼓励利用高硅中低品位磷矿石生产黄磷。

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低于24%时,不受黄磷电耗指标限制。

(二)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达到以下经济技术指标:焦碳消耗(折标)≤1.5吨;磷矿消耗(折标)≤8.7吨;入炉磷矿石平均品位大于24%时,吨黄磷电耗不得超过13500kwh。

八、监督管理(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炼铁、小黄磷、小炼焦和小炼锌企业的通知》(云府电[2005]8号)的要求,全省一律停止黄磷生产项目的审批。

特殊情况下,新建、改扩建黄磷装置必须经省经济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建设。

核准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核准申请;2.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安全评价报告及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4.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意见;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申请的意见;6.消防部门意见;7.建设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8.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新建、改扩建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作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申请和审批。

(三)其它矿热炉改造为黄磷电炉、就地拆建或易地搬迁改造等,均视同为新建黄磷装置。

(四)黄磷生产企业应建立黄磷生产、储存、销售、使用黄磷流向登记制度,并定期向有关部门备案。

(五)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按准入条件对当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省化工行业协会以及化工行业的有关协会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六)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在建和改扩建黄磷项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投资主体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中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未经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

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决定撤消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消登记手续。

(七)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考核并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名单,制定并实施对淘汰类装置的限制措施。

九、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云南省内的黄磷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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