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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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估期间纪律要求的通知
为严格评估纪律,提高评估工作实效,切实保证评估顺利通过,经2014年2月26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特制定迎评工作纪律要求。
1、对学校、学院及各教学系布置安排的任务,全体教工须无条件接受。对拒绝接受评估任务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对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估任务的,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期提交各类评估材料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职称评定排序降2个位次。
2、一学期内请假和调课次数合计不得超过两次,请假需向党政领导同时说明,调课需按学校要求履行相关手续。请假和调课合计三次的,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去其总分的10%;请假和调课合计四次的,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去其总分的20%;请假和调课合计五次的,在年终考核总分中扣去其总分的30%;请假和调课合计超过五次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3、在试卷和论文复查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年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在试卷和论文复查中存在问题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职称评定排序降2个位次。
4、迎评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除上课等特殊情况外,一定要及时接听电话,并迅速作出反应。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