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管理工作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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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公派出国通知关于XX公派出国的通知

公派出国通知关于XX公派出国的通知

公派出国通知关于XX公派出国的通知
公派出国通知
尊敬的XX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公司的发展计划和财务状况,为进一步推进公司在国际市场上
的发展,公司拟对部分优秀员工进行公派出国。

现将公派出国的相关
安排通知如下:
一、公派出国的条件
1. 公司全职员工,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2. 在过去的两年里,员工的绩效评估达到“A”或以上水平;
3. 公司派遣的员工须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语言能力;
4. 公司派遣的员工不能携带家属前往海外。

二、公派出国的时间和地点
公派出国的时间和地点将根据具体需求和业务情况确定,公司将在
派遣前进行面谈与培训。

三、公派出国的费用及补贴
公司将为公派人员提供往返机票、签证费用、医疗保险和一定数额
的生活补贴。

在公派期间,员工将继续享有基本薪资和社会保险待遇。

四、公派出国期间的安全和保障
公司将为公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援助,如有必要,公司将对公派人员安排定期体检和心理辅导。

五、其他事项
员工在公派期间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将对违反规定的员工予以严肃处理。

六、申请方式和流程
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后将有关人选列入候选名单。

最终,公司将根据业务需要、员工の意愿和综合评估结果,确定具体的派遣名单。

特此通知。

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9.03.25•【文号】[89]科发教字0379号•【施行日期】198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的通知([89]科发教字0379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现将《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条例》是针对我院“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管理工作,以及他们学成回国后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

2.请你们按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并参照本《条例》内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和回国工作安排的具体规定,并报院备案。

3.按本《条例》的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我院不再存在“自费公派”出国留学方式,故不受理此类留学人员的出国手续。

4.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提出,并填报《公费派出自费出国回国及逾期未归留学人员情况统计》表,以便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

中国科学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管理及回国工作安排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国留学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出国留学工作,不仅要适应当前的国内需要,而且要为我国二十一世纪的发展奠定人才和科技基础。

为了落实中央有关留学工作的指示,使我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院公费出国留学分为国家公费、院公费和所公费三类:1.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国家教委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列入国家教委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2.院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院提供经费,或由我院从其他途径获得经费,列入院派出计划的留学人员;3.所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我院研究所(含中心、台、厂、公司、学校等,下同)自筹资金,以及根据研究所与国外研究机构、大学、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有关人员交流条款派遣出国的留学人员。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我国教育部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下为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加强对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公派出国留学的有效利用和高质量的学术成果。

二、申请与选拔1.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可申请公派出国留学。

2.申请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并且符合国际交流的基本要求。

3.申请者需通过面试和专业成绩评定等程序进行选拔。

三、学术指导1.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在留学期间需接受指导教师的学术指导。

2.指导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经验,负责为研究生提供指导和支持。

3.学术指导内容应包括研究生课题的确定、研究方法的指导以及学术论文的写作等。

四、学习成果1.公派出国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学术成果。

3.学术成果包括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参与国际学术会议以及获得国际学术机构的认可等。

研究生应向学校提交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五、管理措施1.公派出国研究生需定期向学校提交学习进展报告,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2.学校应建立公派出国研究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学术评估和学业监控制度,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3.研究生应合理利用资金、设备和人力资源,确保学术研究的顺利进行。

六、奖励与惩处根据研究生在留学期间的学术成果和学术表现,学校可给予奖学金、荣誉称号等奖励;对于不履行学术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研究生,学校可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退学等处罚。

七、附则1.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育部所有。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于之前已经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总之,《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温委办[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温委办〔2004〕5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出国(境)人员逐渐增多。

为了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公款出国旅游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一)因公出国(境)团组,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按照精简节约、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

一次出国(境)可以完成的任务,不得分两次或多次出国(境)。

坚决制止和杜绝一般性的、无实质性内容的访问、考察、培训或出席一般的庆典、联谊等活动,严禁搞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个别团组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员,应专门报批。

出席多边、双边国际会议或其它专业会议的团组人数,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三)出访时间应尽可能压缩,访问一个国家(地区)一般最长不超过1周。

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最多不超过14天。

(四)从严掌握跨部门、跨地区团组出国(境)活动。

如确属工作需要,出访人员所执行的任务必须属于派遣单位的业务范围。

(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出国(境),必须是执行与自己主管业务工作有关的公务。

省管干部一般应有外方相应部门或官员的邀请。

凡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与主管业务及职级、身份不相称的,一律不得借故出访。

各地、各单位不得为安排领导出访临时拼凑任务,把与领导本人分管工作无直接关系,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改由领导干部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国家公派留学保证书

国家公派留学保证书

国家公派留学保证书尊敬的教育部领导:我谨代表我国政府,向你保证以下关于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承诺:一、选派优秀的留学人员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从全国范围内选拔出政治素质过硬、学术潜力大、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人员。

这些留学人员将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他们将肩负起推动我国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使命。

二、确保留学人员的安全与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将全力保障留学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安全与合法权益。

我们将与留学人员所在国家的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密切合作,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支持。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对留学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确保他们在国外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维护我国的形象和声誉。

三、提供充足的留学资金支持我们承诺,将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提供充足的留学资金支持,包括生活费、学费、国际往返旅费等。

我们将根据留学人员的所在国家、学科领域和留学期限等因素,合理确定留学资金的数额,并确保留学资金的及时发放。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的管理与服务我们承诺,将加强对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我们将建立完善的留学人员管理系统,定期跟踪留学人员的学术进展和生活状况,及时解决他们在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同时,我们也将定期组织留学人员回国交流和汇报,以便更好地了解他们的留学成果和经验。

五、回国服务与跟踪评估我们承诺,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将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在国内从事相关工作至少两年。

我们将对回国留学人员进行跟踪评估,了解他们的就业情况、学术成果和对国家发展的贡献。

对于未履行回国服务义务的留学人员,我们将按照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

六、不断改进和完善留学政策我们承诺,将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公派留学政策。

我们将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留学人员的选拔标准、资金支持和管理办法。

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借鉴其他国家的留学经验,不断提高国家公派留学的质量和效益。

以上承诺,我们将认真履行,确保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留学人员的成长与发展。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我院试行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有关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我院试行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有关条例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在我院试行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有关条例的通知【法规类别】出国留学与回国工作【发文字号】[88]科发教字1352号【发布部门】中国科学院【发布日期】1988.11.19【实施日期】1988.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科学院关于在我院试行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有关条例的通知([88]科发教字1352号)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院领导提出的转变机关职能、下放权力的要求,在总结多年派遣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公费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工作暂行条例》(附一)、《中国科学院高技术开发和经营管理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二)、《中国科学院外语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三)和《中国科学院专利业务人员公费出国进修条例》(附四)。

今后我院公费出国留学的各项工作,均按上述各条例的规定试行。

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提出,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计划申报表》(略)《在国外公派留学人员情况表》(略)中国科学院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一:一、为适应对外开放,深化改革,进一步做好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系指由我国政府或研究所、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经费、被派遣去国外从事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凡是以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凡由院提供经费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院公费留学人员,凡是由单位提供经费(包括执行单位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协议)出国的留学人员,称为单位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三、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要坚决贯彻“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出国留学方针。

各派遣单位要抓住精心选派、加强管理和合理安排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认真做好工作。

四、选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要坚持政治、业务、外语和身体四个方面的标准:(一)按照国家教委(87)教外综字210号文的要求,对出国留学人员政审标准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表现;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3.组织纪律性强;4.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管理规定公派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培养,鼓励教职工到国外知名的高等学校或研究机构进修和学习,增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立,需要对公派人员做好相应的!下面就随一起来了解下吧!第一章国家公派人员第一条国家公派是指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提供资金资助,并经学校批准同意派出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学习。

第二条申请国家公派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品德优良,身心安康。

在工作、学习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立事业效劳的爱国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根底和开展潜力,外语水平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外语条件的规定要求。

(三)申请人来校工作三年以上,聘期合格以上。

(四)教育部“高层次人才培养方案”入选者、校级以上“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及“兴华人才工程”团队成员优先考虑。

(五)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选拔简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派的申请、选拔及派出程序(一)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那么进行选派。

(二)申请人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工程的要求,通过网上报名提出申请。

(三)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师资队伍建立的需要,对申请者组织评审,确定推荐的留学候选人员。

(四)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优先支持重点开展学科和领域;确定留学候选人员后,报学校审批。

(五)学校拟定留学候选人员并将申请材料、学校推荐意见上报省教育厅、国家留学基金委。

(六)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专家评审,公布录取人员。

(七)被录取人员均作为国家公派人员派出,派出前须办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有关手续。

(八)被录取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国家公派协议书》,出guo期限六个月以上者,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者,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

(九)除纳入政府间交流协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对外联系国外接收单位的公派人员外,其他公派人员在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出guo期限内,自行联系国外接收单位,超过期限未能出guo 者,公派资格自动失效。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出国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校对外交流的扩大,通过各种渠道出国人员日益增加。

为加强对出国人员的管理,确保我校教学科研正常进行,根据国发(86)107号《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财外字(1995)300号《关于印发〈出国教师工资及有关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教外留(1996)89号《关于做好1996年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改革全面试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派出国人员公派出国人员系指国家、地方、单位出资派往国外留学、进修、讲学、访问以及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包括个人经过单位同意有明确学习方向,取得国外奖学金并纳入公派之列的。

(一)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1、公派出国人员的选派要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

把那些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良,在教学科研中做出贡献或表现突出的人员,选派到国外学习或从事科研工作。

2、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我校将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出国留学、工作人员。

根据经费的不同来源,公派出国人员分为国家公派(指国家教委等国家级单位下达的出国任务)和单位公派(指校际交流、项目派出)两种方式。

3、公派出国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政治、业务、外语、身体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4、各类公派人员的派遣,需由各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做出下一年的派遣计划,报人事处。

每年派出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部门在岗教师的10%(含自费)。

(二)公派出国留学1、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国家教委管理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教外留(1996)89号文件办理。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指自筹资金、校际交流出国人员)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出国期限半年以上),必须与校方签订《天津外国语学院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交纳保证金三万元以及两千元出国押金。

拒签协议或拒交保证金和押金者,学校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成要按期回国工作。

留学期间或留学期满后,一般不得改变留学身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5.04•【文号】中发[1986]11号•【施行日期】1986.05.0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发〔1986〕11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先后派出(即公派)三万余人出国留学,还有一批人员自费出国留学。

根据派遣计划和要求,目前已有一万六千余名公派留学人员学成回国。

这几年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提高人才素质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绝大多数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是好的。

他们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不少人在科研工作中还有所创新和突破,受到了国内外的好评,为祖国赢得了荣誉。

学成回国的留学人员,在科研、教育、生产等岗位上努力工作,成绩显著,越来越多的人成为各个行业的骨干力量,为四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央认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各种形式派遣出国留学人员完全符合对外开放的长期方针,今后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下去。

为此,必须正视目前在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和管理工作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派遣计划紧密结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不够,学用脱节,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有些留学人员回国后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对这些问题必须高度注意,并本着总结经验、引导教育、兴利除弊的原则,切实加以解决。

一、进一步明确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方针派遣出国留学人员要从我国四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我国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问题和增强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要做到: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后学以致用,心情舒畅地发挥作用,为祖国建设做出贡献。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教育对外开放工作,规范云南省单位公派留学项目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统一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出国留学期间管理工作的函》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员选派(一)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需要,得到有关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有计划派出的留学人员。

(二)派出单位结合自身业务要求和人才培养需求自主开展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

(三)派出单位于每年12月1日前向省教育厅报备单位公派出国留学选派计划,严格按选派计划执行选派任务。

(四)派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选留学人员,对拟派出留学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申请人员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

德才兼备,业务精良,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和端正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具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三)身体健康,心理健康。

(四)申报年龄、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相关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8.20•【文号】•【施行日期】1992.08.2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外留学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8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广大留学人员热爱祖国,愿意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做出贡献。

他们在外努力学习,许多人取得了可喜的成就,赢得了荣誉。

留学人员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和政府一贯热情关怀、团结教育广大在国外留学人员,祖国期望他们早日学成回国,建功立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出国留学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现就在外留学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欢迎留学人员回国工作。

公派在外学习人员有义务在学成之后回国服务。

所有在外学习的人员,不论他们过去的政治态度如何,都欢迎他们回来,包括短期回国进行学术交流合作,以及探亲、休假。

对在国外说过一些错话、做过一些错事的,一律不予追究。

即使参加了反对中国政府的组织、从事过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人员,只要他们退出这些组织,不再从事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反政府活动,也都一律欢迎回国工作。

二、对待过期因公普通护照或一次性出入境因公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可为他们办理护照延期或换发新护照;对要求将因公普通护照换为因私普通护照的,也可给予办理;已取得外国国籍的人员应提出退出中国国籍,依照我国国籍法的规定办理,按外籍华人对待。

三、留学人员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换发新护照,以及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时,应予办理。

如与原派出部门或单位有经济及其他未了事宜,应与这些部门或单位协商解决,不影响上述手续的办理。

四、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后,只要他们持有我国有效护照和外国再入境签证,无须再履行审批手续,即可随时再出境。

五、派出单位应加强与在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

新入职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提醒函

新入职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提醒函

新入职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醒函以新入职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提醒函为标题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最近刚刚加入本公司,担任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相关职务。

我非常荣幸能够成为这个团队的一员,并将尽我所能,为大家提供优质的服务。

因此,我想借此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一些重要事项和注意事项。

我想强调的是出国(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代社会,人员流动和国际交流日益频繁,因私出国(境)已经成为很多人不可避免的需求。

而作为公司的员工,我们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因私出国(境)的程序合法、顺畅。

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出国(境)手续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出国(境)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

在出国(境)之前,我们需要提前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文化习俗和风俗习惯,以避免因不了解而引发的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

同时,我们还需要做好个人身体健康和安全的保障,如购买旅行保险、接种疫苗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程或前往高风险地区的员工,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预案。

出国(境)期间的管理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和行为举止,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

在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我们需要及时与所在国驻外使领馆联系,并按照其指示行动。

我想提醒大家注意因私出国(境)中的安全风险。

尽管我们已经尽力做好预防措施,但在国外仍存在各种安全风险,如盗窃、抢劫、交通事故等。

因此,我们需要保管好个人财物和重要文件,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和值钱物品。

同时,在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夜间独自外出,以确保个人安全。

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

我们作为公司的一员,要时刻维护公司和个人形象,履行好我们的职责和义务。

我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做好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员工的个人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浅析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及交流工作管理

浅析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及交流工作管理

浅析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及交流工作管理作者:王杨来源:《价值工程》2010年第29期摘要: 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促使高校必须要加强对师资队伍的国际化建设,而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大力促进高校教师公派出国留学及交流。

高校应积极拓展教师出国留学以及交流的途径,完善教师出国留学及交流的管理工作,为高校国际化发展做贡献。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 promotes university teachers’ tra ining with international view. One of the main method is to carry out the study and communication abroad for university teachers.关键词: 高校;出国留学及交流;管理Key words: university;study and communication abroad;management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9-0175-020引言全球教育与科技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人才的竞争。

高等学校作为人才的集中地之一,必须着力做好师资队伍的建设。

而师资队伍的建设,是与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分不开的。

高等教育国际化已经成为当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趋势, 更是高等院校培养和吸引人才的一个重要方式和途径[1]。

1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与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促使国家必须要提高高等院校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

努力做好高等院校的教师公派留学、进修与交流工作。

这既能够促进高校与国外大学与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从长远看,更能推进高等院校的国际化进程。

通过大力推进师资的境外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吸取国外高校教师的先进经验,以此来推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工作。

因此,高校相关学院和外事、师资部门必须共同努力,做好教师出国留学以及交流工作,提高高校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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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函件
关于加强对 国家公派访 问学者 出国留学期 间管理 工 作 的函 留金发B01钊 3061号 各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 强国家公派访问学者 (以 下简称访问学者 )出 国 留学期 问国外管理工作 ,确 保 留学效益,2014年 访问学者类别 “ 项 目的选派办法 中均明确规定 留学人员须每 3个 月向推选单位 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 (以 下简称报告 )△ 为将此项 工作落到实处,特 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附件 :国 家公派访问学者管理工作举措落实情况调查 问卷
「 i__~_ຫໍສະໝຸດ _ ~ˉ_
:
一、 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单位的监督管理作用,确 保 留学人 员按时提交报告。 二、 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留学人员所提交的报告进行认真审 核 。对未按要求提交报告或审核中发现较大问题者 ,应 及 时提 出 处理建议并 函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国家公派访问学者 出国留学管理办 ” 法.统 筹考虑 “ 选拔、派出、管理、回国 各环节 ,做 到派出前 “ 有要求 ,派 出后有跟踪和检查 ,回 国后有考核 ,避 免 重选派 ” “ “ ” “ ” 轻管 理 ,坚 决杜绝 游学 、 只访不学 、 携配偶和子女一同 ” 游学 等现象的发 生.在 制定或修订有关管理规定时,重 点对访 留 问学者报告的审核办法 (如 审核的责任部门和工作流程等
,
)、
形式、内容 、 学人员回国后考核办法 (如 考核的责任部门、 标准 、 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 )等 进行细化和完善。
四、 为及时掌握各单位工作情况 ,请 协助填写附件的调查问 卷 ,并 于 ⒛14年 9月 30日 前将调查问卷 (连 同有关成果 )传 真 至我委规划发展部 (传 真号码 01Cl66093954)或 发送 电子邮件至 望 壑 ∠ 鱼 型 塑。 凼 些 亟 坠 垂 燧 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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