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公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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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教育委员会就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组织管理,以及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休假及其配偶出国探亲和自费出国留学等,暂行规定如下: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向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遣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7.11.28•【文号】[87]教外综字679号•【施行日期】1987.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若派遣方与留学人员本人经协商同意修改经费待遇规定,可按“细则”的规定办理。

6.上述条款所提“经批准”,是指经国家教委(或国家教委外事局)、驻外使领馆、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国内选派单位(院校、所、企业等)中的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批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的留学项目,旨在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国家对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包括生活费、学费、国际往返机票费用以及其他
相关费用。

其中,生活费根据留学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按月发放。

学费方面,国家将按照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学费标准进行补助。

国际往返机票费用则由国家统一安排购买,而其他相关费用如医疗保险费、教材费等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资助。

其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考虑了留学生的家庭情况和个人特殊情况。


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留学生,国家将给予额外的生活补贴,以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

同时,对于存在特殊困难的留学生,国家也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再次,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还规定了留学期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国家将对
公派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全面跟踪和监督,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合理有效。

同时,留学生也需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留学协议,保持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状态。

总的来说,国家公派留学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留学生的基本权益和提高留学质
量而设立的。

国家将根据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的资助和支持,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回国后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所有公派留学生能够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成为国家和民族的栋梁之才。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由中国政府设立,旨在资助优秀的留学人员到国外知名高校深造,提高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专门人才。

为了保障公派留学人员的学习和生活,国家对奖学金的资助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学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中,学费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根据规定,奖学金资助范围内的留学生学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学费水平而定。

这意味着留学生可以免除学费的压力,更加专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和学习中。

二、生活费。

除了学费外,生活费也是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的重要内容。

根据规定,留学生的生活费标准将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费用而定,以保障留学生在海外的基本生活。

这些生活费用将直接发放给留学生,帮助他们解决住宿、饮食、交通等方面的开支,让留学生能够安心学习,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研究中。

三、国际旅费。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国际旅费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来回国际旅费将由国家统一支付,以减轻留学生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顺利地前往目的地国家,展开学术研究和学习。

四、医疗保险。

为了保障留学生在海外期间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医疗保险的资助。

根据规定,留学生将获得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常规医疗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状况和疾病,保障留学生的身体健康。

五、其他费用。

除了以上几项内容外,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还包括一些其他费用的资助,例如学习材料费、科研活动费等。

这些费用的资助将为留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条件和科研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综上所述,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涵盖了学费、生活费、国际旅费、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旨在全方位地保障留学生在海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术需求,为其提供良好的学习条件和支持,促进其学术研究和专业能力的提升。

这也体现了国家对留学人员的关心和支持,为留学生创造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平台。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单位:美元/月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第六条出国教师国外任教期间,如聘请方不提供交通工具和相关费用的,国家按以下标准提供交通补贴:非艰苦及一类艰苦地区:每人每月400美元;二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每人每月600美元。

第七条经外交部、财政部批准,我国驻外非外交人员享受战乱补贴的,在同一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也同时享受。

发放标准和办法参照财政部、外交部有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出国教师任教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对出国教师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批准后,出国教师可停止任教活动,撤离回国。

需要继续执行的,应报国内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国家为出国教师提供一次性安置费3000美元,用于办理居留、注册等各种手续,购置必要的家具家电、教学设备及其他安置开支等。

出国教师使用安置费在国外购置的一切物品归出国教师个人所有,并由出国教师按照任教国的法律和规定自行处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6.12.08•【文号】•【施行日期】1986.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1986年12月8日发布)一、出国留学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我国公民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到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等留学,是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适用的经济行政管理经验及其他有益的文化,加强我国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有益于发展我国人民同各国人民的友谊和交流。

为此,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发展各种形式的出国留学,必须长期坚持。

(二)出国留学工作应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出发,密切结合国内生产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解决科研、生产中的重要问题和增强我国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

(三)出国留学工作应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原则。

留学的学科应兼顾基础学科和应用学科,当前以应用学科为重点,并注意发展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

(四)出国留学工作的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留学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出国留学工作的组织管理(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领导下,按照国家派遗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归口管理全国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包括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选派、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分配工作。

非教育系统的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计划和回国后的工作分配,按照统一的方针、政策,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国家经济委员会负责。

(二)根据简政放权的原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名额,除国家统一掌握的部分外,实行分配到用人单位的办法,并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包干使用的办法,由派出单位掌握。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艰苦地区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到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

这一补贴标准是为了弥补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面对的各种困难和挑战,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支持。

一、艰苦地区补贴范围艰苦地区补贴范围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住房补贴:因为艰苦地区的住房条件较差或房租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住房补贴来改善居住条件。

2. 生活补贴:艰苦地区的物价普遍较高,生活费用较大,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生活补贴来解决基本的生活需求。

3. 交通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交通条件较差或出行成本较高,留学人员可以获得交通补贴来解决交通费用问题。

4. 学习与研究补贴:为了支持留学人员在艰苦地区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习与研究补贴,包括图书馆、实验室等学术资源的使用费用。

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具体的艰苦地区补贴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下是一般的参考内容:1. 住房补贴:根据当地租房市场情况和留学人员的居住需求,在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3000-5000元的住房补贴。

2. 生活补贴: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留学人员的生活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2000-4000元的生活补贴。

3. 交通补贴:根据当地交通条件和留学人员的交通需求,艰苦地区一般可以获得每月1000-2000元的交通补贴。

4. 学习与研究补贴:由于艰苦地区的学术资源有限,有些留学人员可能需要自费购买相关的学习与研究资料,因此可以获得每年5000-10000元的学习与研究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补贴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具体的补贴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来确定。

三、申请与管理留学人员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公告和指引来了解如何申请和管理艰苦地区补贴。

一般而言,留学人员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件、在校证明、艰苦地区学习计划、费用预算等。

通过审核后,留学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补贴。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7.16•【文号】教外留[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优秀人才的国际交流培养,拓展现有人才的国际视野,提高公派留学工作成效,结合我院发展战略及国家公派留学政策调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派留学人员按经费来源和主管部门的不同分为国家公派、院公派和单位公派三类。

人事教育局为中国科学院各类在职人员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国家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三条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政府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的合作协议(项目)所提供的资助,列入国家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派留学的主管部门为教育部。

教育部委托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制定年度选派计划和申报指南(可登录国家留学网查询),向全社会公开选拔留学人员。

第五条院每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向院属单位发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的申报通知,委托并指导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教中心”)负责受理院属各单位的申请推荐、材料审核及录取通知发放等事宜。

第六条获国家公派留学资助人员的派出及管理应按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及院、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院公派留学选派和管理第七条院公派留学人员系指由中国科学院提供全额资助或由中国科学院与有关国(境)外机构签订的涉及留学方面合作协议(项目)提供的资助,列入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计划的留学人员。

第八条院公派留学项目种类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项目、青年访问学者项目、支撑和管理人才项目、“爱因斯坦讲席教授”计划回访专项、成组配套项目。

院根据人才培养需要,适时调整项目设置和派出规模。

第九条申请院公派留学项目的条件与资助标准(一)基本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学成后回国为祖国建设和我院发展服务。

.具有中国国籍,须为我院正式工作人员。

.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在工作中表现突出。

.身心健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教财[2002]21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贯彻执行我国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考虑到国外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我国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具体标准见附件1(省略)。

二、艰苦地区津贴是指根据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所赴高原、多病、艰苦、高温国家(地区)发给的特殊生活津贴,具体标准见附件2(省略)。

三、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奖学金是指因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需要,以班组形式派出的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留学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资助标准见附件3(省略)。

四、调整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学金、艰苦地区补贴和高等学校学科建设骨干教师专项出国研修人员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的资助标准。

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获得对方国家提供的奖学金,其数额高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部分全部归己,国家不再给予补助;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补齐其差额。

六、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依据国际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实际留学的时间,按月或季度发放。

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发放。

七、已领取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特殊情况,中途回国或提前结束学业回国的,应退还中途回国期间或提前结束学业期间的奖学金和艰苦地区津贴。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

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1.01.17•【文号】•【施行日期】1991.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留学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有关工资待遇和配偶探亲等问题的规定(1991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1990年12月,我部在昆明召开的司法外事工作座谈会上,政法院校的同志提出:一些出国留学,进修人员逾期不归,其工资和职务如何处理,以及在国外留学、进修人员,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要求出国探亲、自费留学等问题如何对待。

希望我部能作出规定,以便有所遵循。

根据国发[1986]107号、(87)公发12号、(87)教外综字679号、(88)教外综字003号和(85)财文字第2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对我部管理的出国、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配偶探亲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两年以上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进修年限内(包括批准延长的期限),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包括超过批准延长的期限的),本人又没有向国内派出单位说明近期回国日期的,从超期的下个月开始,一年内停薪留职,一年后,可根据派出单位和留学、进修人员的情况及专业需要,作“列入编外”或“自动离职”处理。

三、需要延长在国外留学、进修期限者,应提前向原派出单位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但批准延长留学期限者,不得改变身份,延长留学期限高级访问学者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具体手续见附录。

四、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出国研究生,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者,其国内配偶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

由配偶所在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征求公派出国研究生派出单位(学校)意见后审批,出具准假证明,由当地公安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财教[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在全球的影响力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选择来华留学。

这给中国大学和学院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国留学生的经费,确保他们的学业顺利进行,并促进文化交流,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

留学生奖学金是中国大学为外国学生提供的经济支持,以协助他们完成学业。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政策,留学生奖学金可以分为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和教育资助金。

全额奖学金是指学校为留学生提供全部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的奖学金。

部分奖学金则是学校提供部分费用的经济援助,留学生需要自费支付剩余费用。

教育资助金是指学校提供给有困难的留学生的经济援助,包括学费减免、生活费补助等。

对于留学生奖学金的申请和管理,中国大学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留学生需要根据学校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推荐信、语言成绩等。

然后,学校将根据申请者的资格和表现进行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一旦获得奖学金,留学生需要按照规定的课程学习,保持良好的学习成绩,并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

如果留学生在学习或行为上存在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除了奖学金外,留学生还可以通过勤工俭学来获得经济支持。

勤工俭学是指留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工作,以换取一定的经济报酬。

这既可以帮助留学生减轻经济负担,也可以增加他们在中国的社会经验。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留学生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0小时,且工作内容不得影响他们的正常学业。

为了确保外国留学生经费使用的透明和规范,中国大学还设立了专门的经费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奖学金资金的划拨、发放和管理,确保经费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留学生需要按照约定的使用规则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定期的审查和考核。

任何经费的滥用或挪用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包括取消奖学金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留学生的学业质量和生活品质。

它确保了留学生经费的公正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社会活动,促进了中外学生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2001年财政部第7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第四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第五条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第六条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第七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第九条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第十条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财外字〔1993〕第843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第十二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第十三条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自费购汇,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序号国家和地区币别每人每天每人每天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伙食费标准公杂费标准一亚洲01 蒙古美元 60 20 1302 朝鲜美元 70 30 1503 韩国美元 90 40 1504 日本日元 9000 6000 250005 缅甸美元 55 23 1006 巴基斯坦美元 55 20 1007 斯里兰卡美元 55 20 1008 马尔代夫美元 55 20 1009 孟加拉美元 55 20 1010 伊拉克美元 70 32 1811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美元 70 30 1512 也门美元 70 30 1513 阿曼美元 70 32 1814 伊朗美元 55 25 1815 科威特美元 90 40 1816 沙特阿拉伯美元 75 37 1517 巴林美元 55 35 1518 以色列美元 80 37 1519 巴勒斯坦美元 80 37 1520 文莱美元 70 30 1521 印度美元 55 20 1022 不丹美元 55 20 1023 越南美元 55 20 1024 柬埔寨美元 55 20 1025 老挝美元 55 20 1026 马来西亚美元 65 22 1027 菲律宾美元 65 22 1028 印度尼西亚美元 65 22 1029 东帝汶美元 65 35 1330 泰国美元 55 22 1331 新加坡美元 70 25 1332 阿富汗美元 40 20 1033 尼泊尔美元 55 20 1034 黎巴嫩美元 70 25 1335 塞浦路斯美元 50 20 1336 约旦美元 50 22 1537 土耳其美元 50 20 1338 叙利亚美元 50 20 1339 卡塔尔美元 70 37 1340 香港、澳门港元 600 200 10041 台湾美元 90 40 18二非洲42 马达加斯加美元 45 20 1044 多哥美元 45 25 1045 科特迪瓦美元 45 25 1046 摩洛哥美元 50 25 1547 阿尔及利亚美元 65 30 1348 卢旺达美元 50 25 1049 几内亚共和国美元 65 30 1350 埃塞俄比亚美元 50 20 1051 厄立特里亚美元 50 20 1052 莫桑比克美元 50 20 1053 塞舌尔美元 70 30 1054 肯尼亚美元 65 20 1355 利比亚美元 65 30 1356 扎伊尔美元 65 25 1357 安哥拉美元 70 30 1358 赞比亚美元 55 20 1359 几内亚比绍美元 55 20 1060 突尼斯美元 40 25 1061 布隆迪美元 55 25 1362 莱索托美元 40 25 1363 津巴布韦美元 45 25 1364 尼日利亚美元 70 30 1365 毛里求斯美元 55 25 1166 索马里美元 50 35 1068 贝宁美元 40 25 1069 马里美元 40 25 1070 乌干达美元 65 25 1371 塞拉里昂美元 50 25 1372 吉布提美元 55 30 1373 塞内加尔美元 40 25 1074 冈比亚美元 65 30 1375 加蓬美元 45 30 1076 中非美元 40 25 1077 布基纳法索美元 40 25 1078 毛里塔尼亚美元 60 30 1079 尼日尔美元 40 25 1080 乍得美元 40 25 1081 赤道几内亚美元 40 25 1082 加纳美元 50 30 1083 坦桑尼亚美元 40 25 1384 刚果美元 40 25 1085 埃及美元 65 25 1386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美元 65 25 1087 博茨瓦纳美元 65 25 1388 南非美元 65 25 1389 纳米比亚美元 40 25 1390 斯威士兰美元 40 25 1391 利比里亚美元 55 25 1392 佛得角美元 50 25 1093 科摩罗美元 40 25 10三欧洲94 罗马尼亚美元 65 25 1095 南斯拉夫美元 65 25 1096 马其顿美元 65 25 1097 斯洛文尼亚美元 65 25 1098 波黑美元 65 25 1099 克罗地亚美元 65 25 10100 阿尔巴尼亚美元 65 20 13101 保加利亚美元 65 20 13102 俄罗斯联邦美元 70 20 10103 立陶宛美元 70 20 10104 拉脱维亚美元 70 20 10105 爱沙尼亚美元 70 20 10106 乌克兰美元 70 20 10 107 阿塞拜疆美元70 20 10108 亚美尼亚美元70 20 10109 格鲁吉亚美元70 20 10110 吉尔吉斯斯坦美元70 20 10111 塔吉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2 土库曼斯坦美元70 20 10113 乌兹别克斯坦美元70 20 10115 哈萨克斯坦美元70 20 10 116 摩尔多瓦美元70 20 10 117 波兰美元65 20 13118 德国欧元105 35 20119 荷兰欧元80 35 20120 意大利欧元85 40 15 121 比利时欧元95 35 15 122 奥地利欧元85 35 15 123 希腊欧元70 35 15124 法国欧元85 35 20125 西班牙欧元70 35 15 126 卢森堡欧元95 35 15 127 爱尔兰欧元80 40 20 128 葡萄牙欧元95 35 15 129 芬兰欧元85 35 15130 捷克美元65 20 13131 斯洛伐克美元65 20 13 132 匈牙利美元65 20 13 133 瑞典美元75 30 15134 丹麦美元75 30 15135 挪威美元70 30 15136 瑞士美元80 40 18137 冰岛美元80 40 18139 英国英镑70 25 12四美洲140 美国美元80 30 15141 加拿大美元50 28 15142 墨西哥美元50 30 13143 巴西美元55 20 13144 牙买加美元55 20 1314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元70 30 13 146 厄瓜多尔美元50 20 13147 阿根廷美元70 25 13148 乌拉圭美元70 30 13149 智利美元65 20 13150 哥伦比亚美元55 20 13151 巴巴多斯美元75 35 13152 圭亚那美元65 25 13153 古巴美元45 25 13154 巴拿马美元65 20 13155 格林纳达美元70 25 13156 安提瓜美元70 35 13157 鲁美元50 20 13158 玻利维亚美元50 30 13159 尼加拉瓜美元50 20 13160 苏里南美元65 35 13161 委内瑞拉美元65 20 13162 海地美元80 30 15163 波多黎各美元80 30 15164 多米尼加美元80 30 15165 巴哈马美元80 30 15166 圣卢西亚美元75 35 15167 阿鲁巴岛美元75 35 13168 哥斯达黎加美元65 20 13五大洋洲及太平洋岛屿169 澳大利亚美元 60 25 13 170 新西兰美元60 30 13171 西萨摩亚美元65 25 13172 斐济美元65 25 13173 巴布亚新几内亚美元65 35 13174 密克罗尼西亚美元65 35 13175 马绍尔群岛美元65 35 13176 瓦努阿图美元65 35 13177 基里巴斯美元65 35 13178 汤加美元65 35 13179 帕劳美元65 35 13180 库克群岛美元65 35 13181 所罗门群岛美元65 35 13。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6.25•【文号】财文字[1985]第259号•【施行日期】1985.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置装费的规定已被: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教委、外交部关于颁发《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财文字[1985]第259号)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类别热带温带寒带大学生700元800元900元研究生750元850元950元进修人员700元800元900元(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

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

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

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

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

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

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的生活待遇,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基本待遇1. 住房: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派驻国家期间享有住房津贴,按照所在国家的平均房租水平给予合理补助。

津贴标准根据所在国家的经济水平和汇率波动情况进行调整。

2. 子女教育: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的子女在派驻国家期间享受免费的教育机会,包括学费和书籍费用。

同时,为了方便其子女适应当地学习环境,可以提供语言培训和文化交流等支持。

3. 医疗保障: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派驻国家期间享受与当地教师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医药费用等。

同时,为了确保其身体健康,可提供定期身体检查和健康咨询服务。

4. 交通费用: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派驻国家期间的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家统一支付,不包括休假期间的往返费用。

此外,对于在工作中需要参加培训、学术交流和会议的教师,可提供相应的差旅费用。

二、补贴和奖励1. 生活补贴:国家公派出国教师每月享受一定金额的生活补贴,用于满足日常生活开销,如食品、交通、通讯等。

补贴标准根据所在国家的物价水平和汇率波动情况进行调整。

2. 租车补贴:对于在派驻国家需要日常用车的教师,可以提供租车补贴,用于支付租车费用。

补贴标准根据所在国家的交通状况和车辆租赁费用进行调整。

3. 专业津贴:对于在教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可以给予专业津贴作为奖励,以鼓励其积极进取和创新。

4. 家庭补贴: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的配偶和子女随同在派驻国家居住的,可以享受家庭补贴,用于满足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三、管理和监督1. 绩效评估: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在派驻国家期间,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等。

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待遇调整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 监督机制:国家设立专门的公派出国教师管理机构,负责对派驻教师的工作和生活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是指由中国政府出资资助我国公民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进行学习、进修、访问学者、合作研究等活动。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根据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和财政资金的实际情况,结合留学项目的特点和国外生活成本等因素,制定出的具体资助政策和标准。

以下是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学费和杂费。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中包括学费和杂费的资助。

学费是指留学生在国外高等学府学习期间需要缴纳的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杂费、教材费等。

杂费是指留学生在国外生活期间的一些基本生活费用,如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对学费和杂费的资助一般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成本和学校的收费标准来确定,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生活补助。

除了学费和杂费外,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生活补助的资助。

生活补助是指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包括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支出。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一般会根据留学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生活水平和通胀情况来确定生活补助的标准,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医疗保险。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的资助。

医疗保险是指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包括看病、购药、住院等方面的费用。

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一般会要求留学生在出国前购买医疗保险,以保障留学生在国外的医疗需求。

四、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费用外,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还可能包括其他费用的资助,如国际交通费、签证费、学术交流费等。

这些费用的资助标准一般会根据留学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国家政策来确定。

总之,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是为了保障我国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提高我国留学生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素质,促进我国对外交流合作的需要而设立的。

希望广大留学生能够充分了解国家公派留学资助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使用,做好出国留学前的准备工作,为我国的对外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外事经费管理办法根据中国科学院际字〔2001〕3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出国人员及外事接待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本着简化核算手续,确保外事工作顺利开展的原则。

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留学、临时出国考察研究、国际学术合作交流项目、以及接待来访外国专家时发生的外事费用。

第二条外事活动应坚持“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外事活动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认真按规定的标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并经外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定。

第三条出国交流项目1.公费派出项目,经批准后,由外事部门依照科学院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出国经费预算,报主管领导审批。

2.出国人员在外期间必须按经费预算支出,未经批准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

第四条出国留学项目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时发生的护照工本费(不含护照押金)、签证费、体检费、通信费及国内旅费均由课题组支付。

第五条国际合作项目国际合作获得的经费应专项使用。

项目执行人应及时将国外到款通知外事及财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的报销规定1.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择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2.所长及研究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般二等舱,火车软卧。

其他人员均可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在国外其他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交通票据据实报销。

4.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包干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包干天数按照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出国人员在外的住宿费在规定的住宿标准内予以报销。

5.参加大型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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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改革实施办法根据教财司函〔2012〕306号文件《关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发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生活费发放采用如下标准:
一、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含政府互换协议派出人员),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规定在国内先预发三个月的生活费,剩余资助的生活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发放。

对于英国、美国等存在地区差异的国家,一律按照留学身份所对应的最低生活费资助标准进行发放,不足部分由国外管理单位补足。

二、对于所赴国家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名单见附表),实行按留学期限划分,生活费采用不同方式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补发规定如下:回国补发剩余资助的生活费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需提供如下材料:(1)护照原件;(2)留学资格证书、报到证复印件、留学人员回国证明(由驻外使馆开具);(3)每季度的学习报告首页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出
具的回国鉴定意见(其中注明留学人员基本信息、留学单位所属管区、生活费发放情况-发放标准、已发数额和未发放数额等信息);(5)出入境记录。

补发时,一般以规定标准的外币形式发放。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
2012年12月12日
附表:《驻外使(领)馆无教育处(组)国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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