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 法规规定的除外。
1.3.2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表1 的方式标示。
标示内容
表1 配料标示方式
配料类别
标示方式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 括橄榄油
“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 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 化”或“部分氢化”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淀粉”
加入量不超过2%的各种香辛料或 “香辛料”、“香辛料类”或 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 “复合香辛料”
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 “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3
200 mL < Q ≤ 1L; 200 g < Q ≤ l kg
4
Q> l kg; Q>1 L
6
标示内容
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 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 (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 \IMG_20130420_095057.jpg
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 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
1.5.8 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 数,可不标示“规格”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C:\Documents and Settings\shouyanwang\桌面\标签\蛋黄派.jpg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 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 (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 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勺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 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 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xx、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 xx 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 xx 度”符号“° 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xx 浓度,如“ xx 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以下是一般适用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通则:
1. 产品名称:标签上应明确标注饮料酒的名称,例如啤酒、葡萄酒、烈酒等。
2. 酒精含量:必须标明饮料酒的酒精含量。
通常以体积百分比(% vol)或以体积百分比计算的酒精度量(ABV)表示。
3. 净含量:必须标明饮料酒的净含量,以标准单位(例如升、毫升、盎司)表示。
4. 生产商信息:标签上应包含饮料酒的生产商或品牌的名称和地址。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消费者联系到制造商或提供反馈。
5. 配料:如果饮料酒中包含添加剂或特定成分,应在标签上列出这些配料。
这通常适用于混合饮料酒,如预调鸡尾酒。
6. 警示标签:饮料酒标签上可能需要包含健康和安全警示,例如限制未成年人饮用、怀孕或正在喂奶的妇女不宜饮用等。
7. 营养信息:饮料酒标签上可以包含关于其营养成分的信息,如热量、碳水化合物、蛋白质等。
8.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签上应标明饮料酒的生产日期和建议的保质期限。
这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非常重要。
9. 饮用建议:饮料酒标签上可以提供有关适宜饮用的建议,如温度、搭配食品等。
这些是通常适用于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一般规定。
具体的法规和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而异。
在生产和销售饮料酒时,应遵守当地的食品标签法规,并确保标签内容准确、明确、合法。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或特定的信息,请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法规中查找相关指南或法规。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一、强制标示内容1、酒名称(1)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①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②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2)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1(1)①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配料清单(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①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②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③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④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2)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3)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3、酒精度(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4、原麦汁、原果汁含量(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2)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无
3.9主要展示版面 principal display panel
无 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 易观察到的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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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 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 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 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 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 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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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食品名称
(6)关于配料表
(7)关于净含量
(8)关于日期标示 (9)关于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 址 (10)关于免除标示内容
(11)其他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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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 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 括可溶性固形物。
5.2.2 各种配料应按5.1条 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 品添加剂应使用GB 2760 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 称;其中,甜味剂、防腐 剂、着色剂应标明具体名 称。
第六部分国际标准、导则和法规
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标准概况 一 食品标签的作用 食品标签的作用可以归纳为: ——引导、指导消费者选购食品。 ——促进销售。 ——向消费者承诺。
——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
——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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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目录 第一部分 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概况 第二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条文释义
第三部分食品标签国家标准内容详解和 示例
第四、五部分国家与食品相关的法律、 法规,标准和部门规章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另一产品混淆。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 4.6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 不得与包装物(容器)
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 分离。
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 4.7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色。
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 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 4.7.1 可以同时使用拼
“胶姆糖基础 剂”
添加量不超过 10%的各种蜜 饯水果
“蜜饯”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 5.1.2.3 当加工过程中所
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 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
时(指发酵产品,如酒、 分(指发酵产品,如酒、
酱油、醋等),为了表明 酱 油 、 食 醋 ) 时 , 可 用
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 “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原料”或“原料与配料” 代 替 “ 配 料 ” 、 “ 配 料
代替“配料”,并按
表”,并按5.1.2.1.2标示各
5.2.1.2条的规定标注。 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
剂。
5.1.2.4 制造、加工食品时
无
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
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3 配料的定量标
5.1.3.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
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
的规定。
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
常识的内容。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4.4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
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 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
学。
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
8 基本要求
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预包装⾷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适⽤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标签和⾮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于为预包装⾷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品和现制现售⾷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2.1 预包装⾷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品。
2.2 ⾷品标签⾷品包装上的⽂字、图形、符号及⼀切说明物。
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品时使⽤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品添加剂。
2.4 ⽣产⽇期(制造⽇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期,即将⾷品装⼊(灌⼊)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期。
2.5 保质期预包装⾷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同⼀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版⾯预包装⾷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
3 基本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封建迷信、⾊情、贬低其他⾷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字、图形等⽅式介绍⾷品,也不得利⽤字号⼤⼩或⾊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性的语⾔、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品或⾷品的某⼀性质与另⼀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的内容,⾮保健⾷品不得明⽰或者暗⽰具有保健作⽤。
3.7 不应与⾷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完整版
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 的子公司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 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 应标示集团公司 分公司
(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
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
址+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
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2.贴牌(定牌)商品一类
受其他单位委托 加工预包装食品 的,应标示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基本(形式)要 求——补充
预包装食品或者其包装物最大表面面积小 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 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项目)要 求
那么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项目)有哪些呢?
1.强制标示的内容(项目)。
+ 委托单位 受委托单位的
名称和地址
+ 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产
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 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联系方式方面
应标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 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
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 址。
4.进口食品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4. A: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一般来 说)
下列食品配料,可以选择按下表的方式标示
配料类别 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
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
标示方式 “ 植物油 ” 或 “ 精炼植物油 ” ;如经过 氢化处理,应标示为 “ 氢化 ” 或 “ 部分 氢化 ” “ 淀粉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 4.净含量和规格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添加量不超过10%的各种果脯蜜 “蜜饯”、“果脯” 饯水果
食用香精、香料
“食用香精”、“食用香 料”“食用香精香料”
标示内容
1.4 配料的定量标示 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
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 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 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 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1.5 净含量和规格 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 式参见附录C)。 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 的净含量: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 (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1.6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6.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 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1.6.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 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术语和定义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w先el定co量m包e t装o 以us及e t预he先se定P量ow制e作rP在oin包t 装tem材p料la和tes容, N器e中w并且 在C一on定te量nt限d范es围ign内, 1具0有ye统ar一s 的ex质pe量rie或nc体e积标识的食品。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85(1991、1999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同时参考了美国联邦法规§101部分《食品标签》。
本标准代替GB7718—19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与GB7718—199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将GB7718—1994“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8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并作了修改和补充;——增加了“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见4.8);——增加了“配料清单中可以使用的类别归属名称”(见5.1.2.2.2);——增加了“净含量计量单位的标示要求”(见5.1.4.3)和“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要求”(见5.1.4.4);——增加了集团公司、分公司、生产基地或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单位名称和地址的标示要求(见5.1.5);——增加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类别(见5.2.1);——增加了“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GB 7718-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10344-200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代替GB 10344-1989);GB 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13432-1992)。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煜、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学军、董洪岩、嵇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7718—1987;GB 7718—1994。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已于近期颁布,即将于200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之一,代替了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的内容都作了调整和明确。
下面节选了通则中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5 标示内容5.1 强制标示内容5.1.1 酒名称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2 配料清单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应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露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2009-5-16 22:28:20 酒类监督管理处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15实施日期:2007-10-01首发日期:1989-02-22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说课讲解
二、基本要求
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 标准的规定。
2.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2.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 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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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 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 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 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3.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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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3 酒精度 3.1.3.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3.1.3.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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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3.1.4.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 在GB/T 17204-1998惨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 度:12°’。 3.1.4.2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 中,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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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最新(完整版)
原产国国名 或地区区名
+
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 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如香港、澳 门、台湾
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内容解读:8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贮存条件可以标示“贮存条件”、“贮藏
(GB7718-2011中新增加了味精)
.
附录C: 日期的标示 1.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
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 示 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 月、日应标示 2 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2010 03 20;2010/03/20;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kg)】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右表的规定
净含量Q范围
5mL <Q ≤ 50mL
5g <Q ≤ 50g 50mL < Q ≤
200mL 50g < Q ≤
200g 200mL < Q ≤
1L 200g < Q ≤
1kg Q > 1kg Q > 1L
字符的最 小高度/
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 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 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6.特别注意: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
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 配料不需要标示。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 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 词。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 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或“配料表”,并按本标准相 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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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9-15实施日期:2007-10-01首发日期:1989-02-22提出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归口单位: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前言本标准的5.3为推荐性条文,其余是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与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其基本要求和共性条款GB7718-2004。
GB7718-2004是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CODEXSTAN 1-1985(1991、1999年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本标准代替GB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与GB10344-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饮料酒酒精度由原来的“0.5%-65.0%(V/V)”改为“0.5%vol以上”;――将GB10344-1989第4章“总则”改为“基本要求”;对GB7718-2004中4.10作了适当修改;增加了“4.11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删除了GB10344-1989第6章;――明确了强制标示内容、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和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1、5.2、5.3);――增加了除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外,其余食品添加剂可按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类别名称标示(见5.1.2.2);“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见5.1.2.3);――玻璃瓶包装的啤酒要求标示“警示语”(见5.1.10);――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酒类,要求标示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见5.1.11);――葡萄酒和酒精度超过10%vol的其他饮料酒或以免除标示保质期(见5.2);――推荐采用标示饮酒的“劝说语”(见5.3.2.2)。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和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0344-1989。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基本要求(见4第章);――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本标准适用于提供给消费者的所有预包装饮料酒标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校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4927-2001 啤酒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则GB/T 12493 食品添加剂分类代码GB/T 17204-1998 饮料酒分类3术语和定义GB7718-200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饮料酒alcoholic beverage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
包括各种发酵、蒸馏酒和配制酒。
3.2发酵酒fermented alcoholic drink酿造酒brewed alcoholic drink以粮谷、水果、乳类等为原料,经发酵配制而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1。
3.3蒸馏酒distilled spirits以粮谷、薯类、水果等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制成的饮料酒。
注:改写GB/T 17204-1998,定义3.2。
3.4配制酒blended alcoholic beverage露酒liqueur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而制成的、已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饮料酒。
[GB/T 17204-1998,定义3.3]3.5酒精度alcoholic strength乙醇含量ethanol content在20℃时,100mL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毫升数,或100g饮料酒中含有乙醇的克数。
注1:考虑到目前国际通行情况,酒精度可以用体积分数表示,符号为:%vol。
2:在ISO 4805:1982中已指出应优先使用%vol和%mass。
4基本要求4.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4.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饮料酒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4.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6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4.7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
4.7.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4.7.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饮料酒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4.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4.9 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4.10 每个最小包装(销售单元)都应有5.1规定的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时,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标注强制标示内容。
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4.11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5 标示内容5.1 强制标示内容5.1.1 酒名称5.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5.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5.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5.1.1.1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2 配料清单5.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
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5.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宜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5.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5.1.2.1.3 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5.1.2.1.4 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5.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
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
5.1.2.3 在饮料酒生产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中标示。
5.1.3 酒精度5.1.3.1 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5.1.3.2 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5.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5.1.4.1 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
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在GB/T17204-1998修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度12°”。
5.1.4.2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果汁含量。
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中,用“××%”表示。
5.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同GB7718-2004中5.1.5。
5.1.6 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包装(灌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5.1.6.2 日期的标示应按年、月、日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难以标示4位数字的小包装酒,可以标示后2位数字。
示例1:包装(灌装)日期:2004年1月15日灌装的酒,可以标示为“200401 15”(年月日用间隔字符分开);或“20040115”(年月日不用分隔符);或“2004-01-15”(年月日用连字符分隔);或“2004年1月15日”。
示例2:保质期:可以标示为“2004年7月15日之前饮用最佳”或“保质期至2004-07-15”;或“保质期6个月(或180天)”。
5.1.6.3 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饮料酒的特定贮藏条件,具体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5.1.7 净含量5.1.7.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5.1.7.2 饮料酒的净含量一般用体积表示,单位:毫升或mL(ml)、升或L (l)。
大坛黄酒可用质量表示,单位:千克或kg。
5.1.7.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字符的最小高度要求同GB7718-2004中5.1.4.3和5.1.4.4。
5.1.7.4 净含量应与酒名称排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
5.1.7.5 同一预包装内如果含有相互独立的几件相同的小包装时,在标示小包装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其数量或件数。
5.1.8 产品标准号同GB7718-2004中5.1.7。
5.1.9 质量等级同GB7718-2004中5.1.8。
5.1.10 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按GB4927-2001中7.1.1的规定标示“警示语”。
5.1.11 生产许可证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酒行业,其产品应标示许可证标记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