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厂设备维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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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设备维护、检修总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有限公司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1.1. “甲方”指: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继承人。

1.1.

2. “甲方书面通知”指经甲方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盖有“朔州某实业有限公司”公章、已送至乙方的书面通知。

1.1.3. “乙方”指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有限公司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人(甲方同意的除外)。

1.1.4. “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甲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1.1.5. “乙方授权代表”是指由乙方任命,由甲方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乙方全权的个人。

1.1.6. “本合同”、“合同”指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在山西省朔州市签订的朔州市某实业有限

公司设备维护、检修总承包合同;以及根据本定义成为本合同一部分的所有对本合同的书面修订、修改及补充、所有按本合同规定程序批准的范围变更及本合同的附件。

1.1.7. “合同价格”指在本合同第18条写明的、根据合同规定用以支付乙方为实施并完成项目和保修的总金额,该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含17%增值税)。

1.1.8. “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作规范、甲方要求增加的工作规范,或

由乙方提供的并经甲方批准的规范。

1.1.9. “图纸”指由甲方和甲方根据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乙方提供的经甲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图案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1.1.10. “合同附件”是指附在本合同之后,并构成合同同等有效组成部分的附件。

1.1.11. “项目”“本项目”指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设备外委维护、检修总承包。

1.1.1

2. “费用”指不论在项目实施区内或区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1.1.1

3. “日”指公历日。

1.1.14. “元”和缩写“RMB¥”指合同中作为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1.1.15. “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1.16. “履约保函”是指乙方为全部履行合同,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提供的银行为乙方出具的经甲方同意的保函,金额相当于合同价格的10%。该保函的书写格式列于本合同附件6。

1.1.17. “逾期付款利息”指中国人民银行不时公布的给资信良好的企业的大型商业短期(少于6个月)贷款的年利率。

1.1.18. “额外服务”是指乙方承担超出承包范围以外的经过双方确认的服

务。

1.2. 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

1.3. 注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包括公司和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的字词。

1.4. 单数和复数

已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 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第二条项目名称、地点及范围

2.1 项目名称: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设备维护、检修总承包。

2.2 项目地点:山西省朔州市沙涧村

2.3 承包范围:某电厂2×135MW主机及其附属设备、220KV及110KV线路维护、供热供电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煤泥掺烧系统和所有辅机设备、建筑日常维护工作、全厂所有生产设备及生产封门建筑内的设备、地面、墙面的文明卫生。具体为设备消缺、定期加油和电气设备及盘柜内部卫生等;机组C、D级检修、临修和停机消缺;辅机临时性大修与抢修及6万元以下(含主材)的小型技改项目等工作,以及机组C级以上计划检修的配合等工作提供服务。电厂厂区内与生产、生活有关(到灰场、取水源设备系统)的所有生产设备系统、办公、生活设施、建筑的检修维护工作。具体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技术说明”。

2.4 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总承包方式,由乙方自行组织合格人员,自备工器具,全面承担朔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设备维护、检修总承包。

第三条转让和分包

3.1 合同的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转让。

3.2 分包

乙方不应在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商、其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代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如果乙方擅自分包,除不能得到应付款外,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

第四条乙方应完成的服务

4.1 乙方应提供的服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外,乙方应进行与本项目有关的检查、维护、维修及试验(乙方自备检查、维护、维修及试验所需的仪器),在合同期内履行保证义务有关的必要或适当的所有工作和服务,并为完成本合同提供所有必需的设备、机械、工具、劳力、运输、消耗品、行政管理及其他服务;对甲方另行委托的由其他乙方单位完成的项目,乙方有义务根据合同之目的配合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其他乙方单位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以保证甲方两台机组的正常运营。所有上述这些服务将以固定价格的

承包方式进行,构成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统称为“服务”)。在不违背本第4.1款的前提下,本合同及其附件中对服务有更为具体的描述。

4.2 其他单位的工作及配合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良好惯例与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其他乙方单位协调配合。但双方的工作范围和接口有交叉、模糊或争议时,乙方应在及时消缺和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与对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及时协商解决,应及时汇报甲方并在项目实施时立即服从甲方的书面决定。第五条乙方的一般义务

5.1 乙方的一般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5.1.1 负责某电厂2*135MW主机及其附属设备、220KV及110KV线路维护、对外供热供电系统、脱硫脱硝系统、煤泥掺烧系统和所有辅机设备、建筑日常维护工作。具体为设备消缺、定期加油和电气设备及盘柜内部卫生等;机组C、D级检修、临修、停机消缺;辅机临时性大修与抢修及6万元以下(含主材)的小型技改项目等工作。机组C级以上计划检修的配合等工作提供服务。电厂厂区内与生产(灰场、水源设备系统)、生活有关的所有生产设备系统、办公、生活设施的检修维护工作。以及负责清扫所有管辖设备及管道卫生和所有封闭生产建筑物内墙面、地面卫生。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5.1.2 乙方提供常驻维护及管理人员,其定员不得少于100人。包括汽机、锅炉、电气(一次、二次)、热工、起重工、电焊工、保温工、架子工、保洁工、司机、管理人员等等;要求设置各专业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与技术管理;还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检修人员按检修计划安排调用,检修、维护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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