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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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根据浙教办师【2014】14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规程》要求,结合本区教师培训质量管理工作实际,以进一步促进教师培训工作高质量、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特制定《普陀区教师培训质量监控制度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教师培训质量监控组织机构
“普陀区教师教育质量监控中心”隶属于普陀区教育局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教师教育质量监控管理工作。
第二条教师培训监控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和校(园)本研训的质量管理和监控,参与本级教师培训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围绕项目审批、培训过程和培训结果开展培训质量监控工作。在项目审批阶段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本地区教师培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引导本地区教师培训项目的开发。在培训过程和结果阶段,主要是及时了解教师培训各环节的工作状况和质量状况,从横向和纵向比较本地区教师培训的结果和效能。
(三)构建本级教师教育质量监控的保障机制。具体为建立健全教师教育质量监控的机构、制度和质量标准,保证稳定的经费投入,确保本级质量监控的持续、正常运行。
(四)按年度向上级教师教育直来那个监控机构报送监控数据和报告。
(五)向上级教师教育质量监控机构推荐监控专家候选人。
第三条教师培训项目开发与申报
(一)培训项目的设计应依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设计指南》的规定,按照分层、分类和分学科的要求,开发和设计教师培训项目。
(二)教师培训项目方案应以教师专业标准为指导,以服务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为中心任务,以调研先行、需求导向,专家主导、团队研发,严格论证、科学完善为原则,准确把握教师专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提高教师职业素质和执教能力的方法与途径,努力创新培训模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方案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和目标、培训内容、实践性环节、培训形式、培训任务(作业)、培训教师、培训时间和进程、考核评价等。在培训方案中清晰界定培训对象的层次、类型,详细描述培训目标、课程(环节)设置和培训方式,并对主要课程(环节)内容及授课教师专长作必要介绍。90学时以上的集中脱产培训项目方案,还须含详细的实践培训计划,包括实践培训的目标、内容、
形式、地点、进程(培训日志)、完成作业、考核要求等。
(四)重点培训项目实行首席专家领导下的团队负责制。专家团队中本地区以外的专家不少于35%,一线优秀教师和教研员不少于50%。
(五)严格控制培训班额。集中面授2天左右的短期学科研训班,原则上限定本学科专任教师数,90学时及以上集中培训每班不超过60人,远程培训项目必须分班实施,每百名学员须配备一名在线辅导教师。
(六)中小学开设的校本培训项目,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将本学期校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通过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管理平台,报区教师进修学校或区教师质量监控中心审批备案。
(七)所有培训项目必须经区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中心审核后方可上培训管理平台发布。
第四条教师培训过程管理
(一)依托“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质量监控管理平台”,实施教师培训过程日志网上登记和管理制度,所有项目必须对培训计划的实施情况、培训方案的修改调整、学员到课率、课程与教学活动、实践环节等的执行、落实情况每天登记备查,区质量监控中心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随机进行实时监控和抽查。
(二)严格培训诚信管理。培训方案经审核公布后,必须按承诺严格认真实施。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培训方案做较大调整,必须报经区教师培训质量监控中心
审核批准,并向学员做充分的说明。
(三)实行专职班主任管理制度。每个教师培训项目必须视培训规模,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班主任;重点培训项目需增配1名专职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培训全过程的日常管理,按要求及时在培训质量监控管理平台上记录和填报有关情况和数据。
(四)建立严格的考勤和请假制度。参训教师一般不得以工作为由请假,个人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请假1天及以下者需报班主任同意,2天及以上需报学员所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培训学时(学分)记录中扣除相应缺课时间。90学时及以上集中脱产培训缺课时间超过五分之一的,不予结业、不记学时(学分);学员参训期间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终止其培训,不予结业、不计学时(学分)。并将不予结业的情况书面通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和学员所在单位。
(五)每个培训项目应在培训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参训学员的到课率、学习纪律、学习态度和作业完成情况等通过浙江省教师培训管理平台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五条教师培训组织管理
(一)区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安排,统筹安排国家、省、市、县及校本“五级”培训;每所中小学校都应做好本校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帮助指导教师科学选课、克服工学矛盾,努力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
(二)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定,加强教师培训经费的规范收支和绩效管理。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培训经费专款专用、账目明晰、支出合理、管理规范。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反对奢侈浪费和享乐主义,培训期间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和娱乐活动,不得超标准安排聚餐。
第六条教师培训质量监控
(一)建立常规教师培训质量检查制度,每年至少抽查20%的培训项目(含校本研修)。建立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定期进培训课堂听课制度,分管培训工作教育局长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2次,其他相关管理人员每年随机听课不少于4次。
(二)教师培训质量监控的主要内容为:对各项教师培训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培训项目的实施情况,培训的实效及参训教师的满意情况,培训经费使用的规范情况等。
(三)教师培训质量监控的主要途径为:听取或查看地区及机构质量报告,查看有关日常质量监控的台帐,随机进入培训课堂听课,召开参训教师及授课教师座谈会,实施问卷调查,抽样访谈,通过培训质量监控管理平台收集数据等,采集相关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培训质量监控管理平台报送,发布本区年度教师培训质量报告书。
第七条教师培训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