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规定266号文件附件1doc-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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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
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公布日期】2020.09.18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运输
车辆许可证件通告
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车辆牌照号:京QY1Q15(道路运输证号:京交运管(货)字110106007180)等266辆道路运输车辆(详细名单见附件)因超过两年未参加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其车辆道路运输证件已失效,将依法予以注销。

特此通告。

附件:2020年注销道路运输车辆许可证件清单(第一批266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丰台运输管理分局
2020年9月18日。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
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正文:
---------------------------------------------------------------------------------------------------------------------------------------------------- 北京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的道路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停车入位管理的通告
为规范出租汽车停车秩序,方便广大市民乘坐出租汽车出行,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本市部分道路设置出租汽车站位。

在设置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上对出租汽车临时停车实行入位管理。

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站位分为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两种:出租上下站设在禁止停车的路段,用黄色虚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上下站”字样;出租停靠站设在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用黄色实线施划在地面,并在线内标注“出租停靠站”字样。

设置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将逐步设置配套的专用站牌。

二、设置为出租上下站的地点,只准出租汽车即停即走;设置为出租停靠站的地点,准许出租汽车临时停放,顺序排队运营载客。

三、在设有出租汽车站位的道路,出租汽车只准在站线内停车上下乘客,拟乘坐出租汽车的乘客应当在出租汽车站线外侧的人行道上招呼出租汽车。

四、施划“出租上下站”和“出租停靠站”的站位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非出租汽车不得占用。

五、在本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路侧停车位允许出租汽车临时占用,但应做到即停即走。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结束——。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货运行业贯彻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运输管理分局,经开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委政务服务中心,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委机关各相关处室: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5号)正式印发。

为落实2022年版禁限目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54)道路运输业大类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业户(车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涉及限制类管理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禁止类管理措施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市城市副中心。

二、本通知规定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是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

三、本通知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氢能源车辆是指以氢能为燃料的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是指燃气车;传统能源车辆是指汽油、柴油车辆。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均包含未携带动力的挂车。

五、自2022年3月18日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二)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三)大件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四)货运代理备案申请;(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除外;2.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或大件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车辆除外;3.以上情形均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9•【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吉宁2020年10月29日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促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的原则无偿分配。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本暂行规定向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申请登记。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取得,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取得,新能源以外的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取得。

具体配置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提高家庭指标配置比例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符合下列规定的个人,可以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一)住所地在本市,包括本市户籍人员、驻京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持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持本市居住证并且近五年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人员;(二)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三)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对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你了解吗。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北京市的道路运输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八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市交通执法机构(以下统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道路运输工作。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共同组织编制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确定道路运输发展目标、重点项目及其保障措施等,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京政发[1981]141号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正文:----------------------------------------------------------------------------------------------------------------------------------------------------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北京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七日批准,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京政发(1981)141号文件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城市交通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广场、停车场,不准占用、掘动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公安局批准。

第三条行人、车辆必须各行其道。

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凡本市及来京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与管理,并有权批评、劝阻他人的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学校、街道、公社以及企业、事业等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第六条交通信号:(一)交通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车辆直行,左转弯或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黄灯亮时,车辆须停在停止线以外,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号相当于黄灯信号;放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势,民警左右两方相当于绿灯信号,前后两方相当于红灯信号;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

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66号)为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制定《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CMVRA01-01,本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机械工业局《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国机管[1999]2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二日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 Manufacturer Iden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 Descriptor Section,以下简称:VDS)、车辆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 Indicator Section,以下简称:VIS)。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三章货运经营管理第四章货运站经营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市政府令[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市政府令[9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1991年4月6日市政府令(91)9号发布)为维护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取缔无照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非法活动,特作如下规定: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未依法取得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为非法经营,一律取缔,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当场制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吊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半年至一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吊扣牌、照两次以上的,给予吊销牌、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时,公安交通警察在场的,公安交通警察可当场扣留其驾驶证,通知非法经营者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公安交通警察不在场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暂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在七日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并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论处。

(二)个人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除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外,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有责任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经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有关部委的要求,本市自2004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时有反弹,亟待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

为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县组织实施、交通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区县政府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市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市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市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85%、全市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一)坚持全市统一部署。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治超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治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区县、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正文:----------------------------------------------------------------------------------------------------------------------------------------------------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
(第66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7.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7.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见附件1),以及部分不满足现行标准要求予以撤销的车型(见附件2)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
技术异议受理渠道: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电子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00088。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电子邮箱:*************,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00088。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电子邮箱:**************.cn,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100736。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66批公示)
2公示撤销车型汇总表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24年7月31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69号7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人人有责。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第四条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迁出或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五条本市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拖拉机不准改轮调速;2、汽车、电车、拖拉机、后三轮摩托车,必须配带灭火器;3、载质量2000公斤以上的货运机动车和挂车两侧前后轴之间,以及机动车与挂车之间,必须安装防护网。

第六条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再牵引车辆。

第七条机动车试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由正式驾驶员驾驶;2、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3、不准乘坐与试车无关的人员;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机动车修理单位试车时,除遵守前款各项规定外,必须标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

第三章车辆驾驶员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变更工作单位、住址,迁出、迁入本市,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异动登记。

第九条驾驶残疾人专用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例规定:1、随身携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证;2、时速不准超过20公里;3、不准带人。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2007修改)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颁布日期:2007-11-23 执行日期:2007-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的规定(1996年8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泄漏、遗撒,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流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车辆准运证件。

(二)运输流体和散装货物时,必须使用有准运证件的运输车辆。

(三)设专人负责运输车辆的管理,制定运输车辆管理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建立运输车辆使用、维修、检查制度,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修,严禁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

(五)运输车辆不得超量装载。

(六)运输车辆驶出装载现场前,必须将车辆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七)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运输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卸倒。

(八)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九)运输时发现自身有泄漏、遗撒的,必须及时清扫干净。

第四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件。

(二)符合本市环保要求。

(三)城镇地区内流体、散装货物应当实行密闭运输。

(四)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四周槽帮牢固可靠,无破损,挡板严密。

(五)运输渣土、砂石的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本市技术标准的运输装置,并保持密封完好。

(六)运输流体货物的车辆,必须使用不渗漏的容器装载运输。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京交运发〔2018〕 276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强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的通知京交运发〔2018〕276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城六区管理处,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承租人身份查验有关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一)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各企业要制定承租人身份查验工作制度,明确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应急措施。

开展教育培训和专项演练,提高员工辨识风险、主动报告、科学处置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完善查验流程各企业要按公安部门要求,配备齐全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网络环境,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将承租人身份基本信息实时推送给公安部门,并留存查验记录。

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经办人和实际驾驶人身份信息推送给公安部门,并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从事分时租赁的企业,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严格注册用户线上线下身份证和驾驶证信息查验,定期核验所有已注册的用户,不得向身份查验未通过的用户提供用车服务;采取必要技术手段在承租人用车环节再次确认实际驾驶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三)做好合同规范管理各企业要与承租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或电子协议,并告知承租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要记录承租人身份信息,明确车辆用途,严禁车辆转租转借和用于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

京发改_(2005)2662号

京发改_(2005)2662号

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5)2662号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予以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办法》实施前应执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从其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没有约定的,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或者提供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服务内容测算费用。

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购房人物业服务费用的承担,从其约定。

特此通告。

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10.22【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北京市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理目标,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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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表
备注:1、此表由租赁车辆整备维护作业人员和检验人员填写,用于记录租赁汽车整备维护作业过程及经维护后的安全技术状况。

2、作业项目中标注“★”为技术性操作项目。

3、作业人员应当对照整备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逐项作业并对维护作业质量做出评价,整备维护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要
求的应在“安全技术状况”栏内填写“合格”字样;不符合要求的,填写“不合格”字样,并作具体描述说明。

4、检验人员应当对照整备维护作业项目及技术要求,逐项检查维护作业质量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检验结论,
“不合格”的还应当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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