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总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任何部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三、总务部办公室应当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员工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办公室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四、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提高生产安全环境,在企事业单位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档案管理制度,用于管理、记录和分析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信息,为企事业单位、政府和劳动者提供科学依据,以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一、制度目的和意义1. 目的: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优化企事业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做到科学统一管理,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基础上,提高生产效率和安全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 意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帮助企事业单位了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职业病发生率,提高劳动者的生产能力和生活质量。
同时,通过对职业健康档案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工作环境,提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二、档案管理职责和权利1. 企事业单位职责:(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负责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组织实施;(3)确保职业健康档案的真实、完整和保密;(4)对职业病危害进行评估和控制;(5)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和宣教,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新编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1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1、开展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不经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与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2、开展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如需复查与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与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与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开展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根据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管与督查检查。
4、1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4、1、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4、1、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4、1、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24、1、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4、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内容包括;4、2、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4、2、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与评价报告;4、2、3、职业病报告卡;4、2、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与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与安置相关的记录。
5、开展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6、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5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一)职业健康培训资料,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考试情况等内容;(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分布、接触人群情况等内容;(三)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资料,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定点和检测情况、职业病防护和应急措施、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四)健康监护资料,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处理、职业病病人管理等内容;(五)工作记录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决策、职业安全健康自查情况、职业安全健康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记录等内容;(六)法律法规资料,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内容;(七)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存入职业健康档案的资料。
第四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并做到:(一)按照要求填写职业健康档案有关内容,保证职业健康档案的准确性;(二)每年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复核,并及时修订;(三)及时将职业健康档案信息录入计算机,加强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四)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及相关原始资料。
(五)严格职业健康档案借阅管理,非经公司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条、接受相关政府管理单位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对职业健康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职业健康档案数据采集和汇总,建立分公司职业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档案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数据。
第七条、职业健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职业健康档案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2)是指用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一项制度,目的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加速,2024年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
本文将从全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推动数字化档案管理、加强隐私保护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四个方面,阐述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一、全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2024年的职业健康监护将更加注重个体化和全程化服务,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首先,职业健康监护将从传统的“疾病诊治”模式转变为“健康管理”模式。
通过建立全面的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可以每天监测身体健康指标,进行健康评估和风险预警。
其次,职业健康监护将与医疗机构、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管理平台等合作,打造完善的健康服务生态系统。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4篇)
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降低职业病发生率,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包括雇员、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公平、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责任明确、各负其责。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等环节进行职业健康检测与疾病防控措施的执行,以便及时了解职工的职业健康状况、掌握其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实施干预控制措施,实现职工的职业健康监管与控制。
第五条本企业委托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第六条本企业负责将职业健康监护的结果向从业人员公示,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同时,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提高其职业健康意识和保护自身健康的能力。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顺序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包括以下内容: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等。
其顺序为: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职业病早期诊断→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职业病评估。
第八条体检包括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体格检查。
职业健康体检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定期的体检,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职业健康体格检查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体格检查,了解其危害因素的接触情况以及职业健康状况。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监测是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及接触情况。
第十条职业病早期诊断是指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征、生理指标和相关病理指标的检查,早期发现和诊断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病程动态监测是指对已经发生职业病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监测,了解其职业病的发展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职业卫生监护是指对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员进行的健康监测和健康管理。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护的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卫生监护数据、职业健康评价、职业病防治措施、职业卫生技术培训等内容。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如下:1. 个人信息:包括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从业年限、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职业卫生监护数据:包括职业卫生监护记录、体检结果、生化指标、职业病筛查结果等数据。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面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介绍一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必要的。
【内容】1.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4. 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5. 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和康复措施。
6. 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等。
7. 定期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二、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内容】1. 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 对从业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
4. 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对不同人群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
5. 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对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权。
7. 根据需要提供健康档案查询服务,方便管理人员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8.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培训】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方法等。
【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从业人员宣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从业人员的主动参与意识。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5篇)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矿的实际,对矿各科室区队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简称“两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企、事业单位职业卫生记录卡;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7、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8、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监督文书清单及有关文本;9、职业卫生管理方针、计划、目标、方案、程序、指导书、管理制度;10、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组织、职能及人员分工;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12、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技术档案;13、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档案:14、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汇总资料:15、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三、员工个人健康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6、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7、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四、“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
五、“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卫生和健康管理对于保障职工的健康和安全变得日益重要。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能够提供关键的信息和数据,有助于预防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健康问题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管理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定义、建立、内容、管理、更新以及隐私保护。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由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测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1、单位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3、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五、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保障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三、职责1. 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承担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2)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和利用;(4)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定期检查、整理和更新。
2.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助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实施本制度,并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2)负责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查询、提供和利用。
3. 用人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1. 劳动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4.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5. 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6. 职业病报告卡;7. 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2.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不得擅自销毁、篡改或泄露劳动者个人信息;3.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查阅、复制、利用等,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保密的原则。
六、监督检查1. 单位应当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劳动者有权查阅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7181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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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5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____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4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是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以强化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保护。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程度、健康状况及工作相关健康问题进行监测和评估,并针对性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1.1 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的首要任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包括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以确保从业人员的暴露程度符合国家标准。
评估则是根据监测结果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1.2 健康咨询和培训职业健康监护还包括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咨询和培训。
健康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病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措施等,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能力。
培训的形式可以是定期的集中培训,也可以是现场辅导,以确保从业人员全面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并能有效应用。
1.3 诊断和治疗如果从业人员存在职业病问题,职业健康监护还应包括诊断和治疗。
诊断通过对从业人员的体检、病史调查等手段进行,确定是否存在职业病。
如果确诊,应及时给予治疗,以减少疾病对从业人员的影响。
二、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相关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和维护的制度。
2.1 档案建立档案建立是档案管理制度的首要环节。
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档案,需要对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职业暴露情况、健康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并以电子形式保存,以便于管理和检索。
2.2 档案管理档案管理包括档案的分类、整理、储存和维护等工作。
档案应按照从业人员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的检索效率。
档案应储存在安全、防火、防水的环境中,定期进行备份以防止意外丢失。
同时,档案需要定期维护,例如更新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职业暴露情况等信息。
2.3 档案使用档案使用是档案管理制度的最终目标。
档案可以作为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评估和监测依据,也可以作为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就业资格审核依据。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1.为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职业危害防控工作的有效实施,订立本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本制度的订立依据是《职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从业人员,包含但不限于在职业病危害环境下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1.从业人员:指在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包含员工、外聘人员等。
2.职业危害: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或工作方式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理、化学、生物因素。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指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相关信息、数据的记录与管理系统。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与管理第四条档案的建立1.企业应依据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含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身体健康情形、职业接触史、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相关信息。
3.档案的建立应由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确保档案的及时建立和完整性。
第五条档案的管理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采用电子化管理,并具备数据备份和加密功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2.企业应定期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进行复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的及时性与准确性。
3.档案管理人员应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档案信息。
第六条档案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包含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2.职业健康情形:包含从业人员的体检结果、职业病筛查情况等。
3.职业接触史: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接触的有害因素、接触时间等。
4.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包含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合的防护设施等。
第七条特殊情况的档案管理1.对于从业人员因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被诊断或治疗的,应将相应的诊疗记录纳入档案,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对于在职期间离岗或离职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妥当保管其档案,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2023-11-04
contents
目录
• 制度概述 • 管理要求 • 职业健康检查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利用 • 相关文件与附件
01
制度概述
目的和意义
01
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 的发生。
02
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提高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质量和
档案内容要求
档案应包括从业人员的个人信 息、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 史、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基本
信息。
还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记录、 职业病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
相关资料。
档案内容应定期更新,保持最 新状态。
档案管理要求
档案管理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和安全性。
对于电子档案,应建立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和损 坏。
01
03
委员会审查
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确定是否受理该鉴定申请。
鉴定结果
专家组根据调查和分析结果,给出职 业病的鉴定结果,包括是否患有职业 病、患有何种职业病等。
05
04
专家鉴定
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职业病的鉴定, 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分析、现场调查等 。
职业病患者的待遇保障
医疗保障
职业病患者有权获得医疗保 障,包括治疗费用、药品费 用等。
归还规定
借阅档案后,借阅者应妥善保管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 或丢失档案。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档案损坏或丢失,借阅者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
档案的销毁与保密
销毁规定
对于不再需要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销毁。销毁时需有专人监督,确 保档案信息不被泄露。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工作顺利进行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在公司承担长期分包任务的承包商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4.术语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职责5.1 公司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5.2 行政后勤部负责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3 行政后勤部负责联系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4技术安全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5.5 财务部负责按时支付职业健康体检费用,并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6.管理要求6.1 职业健康体检6.1.1 公司应当每年一次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6.1.2 公司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后勤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6.1.3 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6.1.3.1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6.1.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6.1.3.3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6.1.4 公司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6.1.4.1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6.1.4.2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6.1.5 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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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7922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范本系列)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职业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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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