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矿业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8•【字号】冀政办[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12〕1号2012年1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置: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按采矿权价款缴纳。
第四条新设置的采矿权,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因扩大矿区范围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
第五条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已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登记时缴纳。
第六条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5%。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第八条固体矿产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矿泉水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价款缴纳标准。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29•【文号】国土资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2006年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以来,矿业权分类管理全面实施,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率先推行,在规范矿业权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分类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石油、天然气除外),促进整装勘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矿业权分类管理(一)细化完善勘查风险分类。
继续按照12号文的规定,实行矿业权分类管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12号文中“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勘查深度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经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报部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对于高风险勘查,以整装勘查区为重点,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成果,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划分探矿权区块。
对整装勘查区以外的高风险勘查,也要积极推进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
对于煤炭以外的其他低风险勘查,参照13号文关于煤炭资源的管理,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2020年第25号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我部研究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在2020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自然资源部2020年4月27日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业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结合管理实践,进一步规范已有矿业权审批和砂石土资源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矿业权申请材料(一)精简探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二)精简采矿权申请材料。
申请人不再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的批准文件,煤炭矿业权许可证、煤层气与煤炭范围关系图(煤炭增列煤层气)。
(三)加强信息共享及信息公开。
取消勘查实施方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在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符合国家限制及政策调控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由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获取。
优化营商环境_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
18政策解读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领域营商环境,服务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增强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答: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面对疫情后经济复苏和外部环境复杂多变等不确定性因素,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政策,鼓励勘查、促进开发,稳住经济大盘。
修订完善《通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维护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矿产资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矿业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具备放宽在综合勘查、矿业权转让等方面的限制,精简审批登记环节和申请要件的条件。
修订完善《通知》也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矿业市场活力的硬措施。
问:《通知》内容与原有矿业权登记管理政策如何衔接?答:2017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3个文件共同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是矿业权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并修订3个文件并重新发布,既保持了政策延续性,同时也为《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修改积累经验、打好基础。
国土资规〔2017〕14号文修改后作为《通知》第一部分“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二部分“完善矿产资优化营商环境 鼓励勘查促进开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就《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丁全利 史登峰 罗小利Copyright ©博看网. All Rights Reserved.源开采登记管理”,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修改后作为第三部分“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国土资规〔2017〕14号、国土资规〔2017〕16号文其他内容合并为第四部分“其他有关事项”。
2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0号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11‟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
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包府办发〔2020〕81号•【施行日期】2020.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等2个文件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包头市进一步做好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4日包头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办法为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我市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确保中央巡视“回头看”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全面整改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退出方案的通知》(内政发电〔2017〕2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8〕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实事求是分类退出、充分协商退出、权利义务对等、补偿合理合法的原则,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矿业权退出,努力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原则。
旗县区政府是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的实施主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平稳有序。
3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取消后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文件精神,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减少审批事项,突出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宏观管控能力,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优化调整,现就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部、省两级停止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审批或备案核准,与之对应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的初审、复审、审核等一并取消。
二、矿业权设置方案相关内容纳入矿产资源规划统一管理将矿业权设置方案与矿产资源规划中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有机融合,统一为“矿业权设置区划”,作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设“矿业权设置区划”专门篇章,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行细化安排,编制实施管理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部令第55号)的规定执行。
已上图入库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继续有效,直接纳入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
在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发布之前,确需增加或调整矿业权设置区划的,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严格规划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4号),按照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调整的要求对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
其中涉及到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以下简称“两矿区”)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部,经报备系统数据检查通过后直接上图入库;“两矿区”以外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由相关地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报备系统上图入库。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湘国土资规〔2018〕4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国土资规〔2018〕4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工作(一)省级发证采矿登记申报按照新制定的各类矿区范围划定、采矿登记事项申报资料清单和办事流程(详见附件1,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办理。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登记时,须按照要求准备、填报和提交相关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省级发证采矿权采用网上远程报卷。
采矿权申请人将内容一致的纸质资料、电子报件提交至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从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和其他资料)上传至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出具核查意见后,将电子报件(包括申请人申报资料、应由县级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核查意见及其他资料)上传至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批。
(三)省级发证采矿权申报资料电子报件一律使用光盘储存,扫描文件一般使用pdf格式,单页的可使用jpg格式。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1〕179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采矿权管理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采矿权登记管理,规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及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本实施办法。
一、规范划定矿区范围管理(一)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
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
在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后,申请人应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经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审查,拟设开采工程分布确需超出划定矿区范围布置的,申请人可依据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专家组建议调整矿区范围的意见书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调整划定矿区范围,依调整后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继续开展采矿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国土资发〔2009〕14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发〔2009〕141号(印发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
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
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云国土资[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142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云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体水平。
经过调研、充分研究、征求意见和公开听证等程序,省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认真组织实施,一并抓好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要求,在全面梳理涉及矿业权申请资料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经整理归纳、精简完善、细化分类,形成了部审批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及有关要求。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要求(一)矿业权申请资料清单本着规范、精简、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制定。
(二)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矿业权申请资料申报要求(三)矿业权申请资料是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的必备要件,申请人应按要求填报和提交,对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申请矿业权审批登记,应按本通知附件要求(见附件1、附件2),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
(五)除本通知附件中标注为复印件的资料外,矿业权申报资料纸质文档应为原件。
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
(六)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抵押备案和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深化、完善和规范矿业权抵押备案工作,推动我区矿业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矿业经济发展实际,现就探矿权抵押备案及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和完善矿业权抵押备案工作要在完善采矿权抵押备案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探矿权抵押备案工作,不断拓宽矿业经济领域融资渠道。
矿业权抵押是抵押申请双方自愿并协商一致,以采矿权或探矿权抵押融资的行为,其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登记备案机关只负责在抵押备案期间冻结被抵押的采矿权或探矿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办理矿业权转让、变更手续;在抵押备案期间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时,不需要征求抵押权人意见。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配置资源的企业煤炭风险探矿权,以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转采后查明资源储量不能满足5年服务年限的探矿权,其抵押备案申请不予办理。
二、申请探矿权抵押备案的基本条件(一)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或者能够满足开采设计要求;(二)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三)贷款金额未超出申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四)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五)探矿权权属无争议;(六)探矿权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七)探矿权未处于抵押备案状态;(八)探矿权价款已全部缴清,涉及原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仅评估30年动用资源的,应补缴剩余价款。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川自然资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4〕2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9号)精神,持续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一)矿业权依据矿种划分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矿产矿业权外,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等26种矿产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砂岩等12种矿产出让登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其余矿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详见附件1)。
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本级出让登记矿业权(含部委托)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分级负责。
(二)勘查开采多个矿种的,按主矿种确定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
涉及多个共生矿种的,由矿种位阶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
已设矿业权需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有关登记事项的,根据上述出让登记权限办理。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登记权限由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7.05
•【文号】国土资发〔2017〕77号
•【施行日期】2017.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矿政管理水平,部决定开展各类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现将《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立即行动,加强组织协调,依法积极推进,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对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与困难,请及时向部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刘欣(010)66558257
2017年7月5日附件: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各设区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
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其中“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或者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主矿种相同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以下(含30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该类协议出让不需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三)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出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法人称为矿业权人。
探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采矿权人原则上为依法登记的营利法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审批方式,向符合要求的矿业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探矿权、采矿权依勘查、开采登记设立。
第五条矿业权出让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和矿产资源安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遵循矿业发展规律,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矿业权出让应遵循依法行政、信息公开、竞争公平、程序公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出让方式第七条除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矿业权应当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对勘查开采有特殊要求的区块和矿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招标方式出让探矿权。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不设置探矿权。
(一)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等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及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矿床类型、开采方式和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规定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矿产;(二)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矿产地;(三)采矿权灭失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等其他情形的矿产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调整《矿业权交易规则》有关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相关要求,部决定调整《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部分规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一条规定调整为"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风险提示;(八)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二、《矿业权交易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调整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三、《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调整为"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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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土资字…2011‟91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3、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区域主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4、内蒙古自治区未进行1:5万矿调区域单独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主题词:国土资源矿业权管理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31日印发附件1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布局,落实地质找矿新机制,保障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顺利实施,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加快编制和上报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函…2011‟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一)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据大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成果以及地质构造条件、成矿规律、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储量利用现状调查、矿业权实地核查核查等资料,合理划分勘查区块,分类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通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布局。
1、矿业权设置方案的分类。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的实际,将矿业权设置方案分类如下:(1)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3)煤炭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4)完成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
(5)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探矿权矿业权设置方案。
(该类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在我区试行。
)(6) 对于无风险类矿种,由盟市行署政府和旗县政府财政出资(属中、大型的也可申请自治区财政出资)开展必要的地质工作后,可直接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
2、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及审查管理。
(1)国家规划矿区(包括煤炭和非煤矿种)、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国土资源部划定的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见附件2)进行编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煤炭矿区(非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煤炭资源详查及以上勘查成果和矿区总体规划,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26号)的要求进行编制,由自治区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4)完成了1:5万矿产调查和1:5万物化探等基础地质工作区域主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依据基础地质工作成果、成矿条件、地质构造、资源赋存条件等,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1:5万矿调区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见附件3)进行编制,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自治区地勘基金中心组织专家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5) 未进行1:5万比例尺基础地质工作的区域单独或设置数个探矿权以及在1:5万矿调区设置非主要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要依据地质构造、成矿条件、周边矿产开发情况及矿业权设置情况,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矿产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未进行1:5万矿调区域单独矿业权设置方案技术要求‣进行编制,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6)无风险矿种矿业权设置方案,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具备固体勘查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属盟市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的由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
(二)规范完善矿业权出让管理1、严格按矿业权设置方案出让矿业权。
新出让矿业权必须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出让,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矿业权。
国家、自治区财政投资(含地质勘查基金)为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和为加快找矿步伐实施找矿突破在1:5万基础性地质工作区按物化探异常及成矿预测区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新出让矿业权出让方式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发…2007‟1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资源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09‟5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坚持优化矿产资源有偿出让市场配置的原则。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矿业权出让的需要,选择重点地区优先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严格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
协议出让矿业权首先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34个重要矿种的协议出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报国土资源部批准,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因矿业权整合或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需要协议出让,属于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证权限范围的以及34个重要矿种以外其它矿种协议出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发证权限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三)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对已设各类矿业权,凡矿业权设置方案划定的整合调整区域设置的矿业权;对非煤矿产一个矿床设置两个及以上矿业权和一个矿区设置多个主体勘查开发的矿业权,由盟市旗县政府积极推进矿业权整合。
整合主体确定后编制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
涉及整合方案的报批,整合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审批要件、办理程序、发证权限,以及相关优惠政策,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二、促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四)划定整装勘查区按照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的总体部署,在重点成矿区带,以国家紧缺矿产为主攻矿种,优选成矿条件好、找矿风险大而又具有找矿突破潜力的地区设立整装勘查区,集中实施整装勘查。
整装勘查区及其范围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统一发布。
(五)加快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和审查8月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完成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经自治区初审并征求盟市意见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可根据勘查工作进展适时滚动修编,报部备案。
整装勘查区应优先保证主攻矿种勘查,非主攻矿种新设置的矿业权原则上不得影响主攻矿种的整装勘查。
情形特殊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六)优选实施整装勘查的探矿权人整装勘查区内已设探矿权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勘查进度。
资金能力不足的,应引入社会资金合资勘查,也可申请国家资金联合勘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已设探矿权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矿业权整合,实施整装勘查。
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原探矿权人中产生整合主体;对原探矿权人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的,可以引入新的主体,整合矿业权。
暂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探矿权人,应按照统一的整装勘查工作部署,保障勘查资金投入和整装勘查的工作进度。
不参加整合又达不到整装勘查要求的探矿权人,由盟市行署政府协调由整合主体给予合理的补偿后退出。
整装勘查区内主攻矿种空白区的矿业权设置,要与推进已设矿业权整装勘查相结合,可优先配置给整合主体;其他空白区,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以市场方式出让。
出让中应遵循“三优先”原则,即投入大、勇于进行深部钻探验证的优先;国有地勘单位和社会资本联合成立企业,实行资本和找矿技术相结合的优先;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联合成立企业,实行探采一体化的优先。
(七)落实探矿权人整装勘查责任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人应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编制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保证勘查投入和勘查进度,并承诺如果投入和进度等未达到整装勘查要求,探矿权到期不再申请延续。
由于勘查进展等原因导致整装勘查要求发生变化的,探矿权人可申请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论证。
经论证确认达到整装勘查要求的,可予以延续。
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的新设探矿权,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已设探矿权,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修编并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和承诺书,否则探矿权到期不予延续。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应在整装勘查实施方案批准后,及时将实施方案批转整装勘查区所在盟市国土资源局,由盟市国土资源局将上述事项告知整装勘查区内探矿权人,并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组织评审探矿权勘查实施方案。
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应根据地质勘查工作进展滚动调整,探矿权范围内的勘查实施方案根据整装勘查区勘查实施方案及时修编。
(八)严格规范探矿权转让及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主攻矿种新设探矿权必须达到普查以上(含普查)工作程度、地质勘查报告经评审备案后才能转让。
受让方必须具备实施整装勘查的能力。
勘查矿种变更、整装勘查区设立前已设探矿权的转让,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和整合的要求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规定执行。
三、强化保障措施(九)进一步规范财政出资勘查行为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不含地质勘查基金,下同),主要用于基础性地质工作、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及物化探异常查证,具有找矿突破条件的可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为社会资金开展风险勘查提供支撑。
社会资金不愿投入的风险勘查,财政资金可投入开展勘查工作,原则上完成预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分担勘查风险的作用,自治区勘查基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与社会投资人联合开展风险勘查,也可根据国家矿产地储备的需要,针对特殊矿种和特殊地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合资或独资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