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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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国务院2015年10月1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处理决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2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审计机构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3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机构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5农药产品质量检测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6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7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8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9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10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与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4号)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11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勘查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2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1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4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5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17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1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19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1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2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3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4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25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交通运输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予以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26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交通运输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2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2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2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30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水利部《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水利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32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注:审批工作中实际由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35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6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37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38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39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2011年第1643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40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41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远洋渔业审批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八)成交结果公示;(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九条竞买申请人要参加网上竞买的,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11.20•【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配合做好《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0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2017年9月,部印发了《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以下简称7号文)。

7号文的实施对规范全国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电子化交易等工作的推进,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业权交易规则。

为做好7号文的修订工作,部委托咨询研究中心组织开展7号文实施情况的评估,评估工作以书面调研与实地调研结合的方式进行,请你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安排,请参考《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提纲(见附件)形成书面调研材料,于12月15日前报部。

联系人及电话:马小杰(010)66558254/8259(传真)冯聪(010)66560386电子邮箱:***************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附件《矿业权交易规则》实施情况调研提纲一、2017年以来本行政区域矿业权交易情况(一)探矿权出让转让情况(二)采矿权出让转让情况二、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情况(一)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矿业权出让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层级及具体方式、形式等情况。

(二)在矿业权出让中,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分工与衔接、职责划分,以及交易监管等情况。

三、矿业权出让电子化交易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有关“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要求,在矿业权出让中的具体实施情况。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铁矿石现货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铁矿石现货平台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易规则(试行)Regulations on Iron Ore Spot Trading of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Mining Exchange(Trial Implementation)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规范铁矿石现货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制定本规则。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Law of the P. R. China and related regulation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practice, and by reference to the Bulk Commodities 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 (GB/T18769—2003), these Rules are hereby formulated with a view to regulating iron ore sport trading activities, maintaining the market order and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all trading parties.第二条在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矿所”)进行的铁矿石现货交易适用本规则。

Article 2. These Rules are applied to iron ore spot transactions traded in China Beijing International Mining Exchang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BMX”).第三条北矿所铁矿石现货交易实行会员制,采用电子交易的方式。

新疆出台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新疆出台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

人, 《 规则 》 要求其 5年 内不允 许参加 新疆 国土资 源交易 中心 组织 的拍 卖 、 挂牌活 动。 另外 , 《 规 则》 还要 求有 保密 义务 的 单位 和个 人 , 应严 格 遵守保 密规定 , 不得泄 露竞买 申请 人信息 和矿 业权 交易相 关 保 密信息 。
据 了解 , 2 0 1 2年 , 新疆 国土资 源厅 严格 落 实矿 业权 进 场 交 易制度 , 矿业权全部实行 有偿 出让 , 全年共 出让 矿业权 1 0 0 个, 合 同价款 3 9 5 . 8 8亿元 。 矿业权 出让网上交 易具有 保密 、 公开、 透明 , 避 免腐败 产 生, 节省场地 、 人力 、 物力 和财力等 多种 优势 , 部 门之间更加 协 调, 竞买人更加理性 、 规 范。同 时 , 它 打破 了有形 市 场的地 区 封锁 和行业保 护 , 有利于促进统一 、 开放大市场 的形成 。 “ 提高矿业权交易的透明度 , 是推进全 国矿业权网上交易 的
公 司 4家 大 型 黄 金 矿 企 成 功 入 榜 。
同时 , 《 意见》 指出, 青海 省将严 格控制 黄金精 炼项 目, 除 在都兰黄金产业 园布局建设 黄金 冶炼 厂外 , 省 内原则 上不再
核准建设新 的黄金 冶炼厂 。对 于今 后新 发现 的黄金 资源 , 统

配置给新组建 的黄金 冶炼公 司 , 同时采用合 同管理 的方式 ,
来源 : 中 国黄 金 网 2 0 1 3— 0 7— 3 0
加大黄金资源开发监管力度 。
与2 0 1 2年相 比, 中国黄金矿 企入选 的数 量由 3家增加 到 4家 , 入选排名也大 幅提升 。
山东黄金 以营业 收入 5 0 2 . 2 8亿 元 、 利润 2 1 . 7 1亿元 , 位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拍挂 出让 矿业权 的 , 应公 示 中标人 或竞 得人 的名称 、
《 矿业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0 1年 3月 1日起实 》21
施。
《 矿业 权 交 易规 则 ( 行 ) 主要 内容 为 : 、 试 》 一 矿
业权 出让 交 易必 须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供 的 固定 交 易场 所或 矿业 权交 易 机构 提供 的互 联 网络交 易平 台 上进 行 , 矿业 权转 让 必 须 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 供 的
图 1 采 场 进 路 后 运 输 联 络 道 最 小 主应 力 断 面 4
出普通 微 型计算 机 的计算 能 力 。本课 题研 究使 用 的 是 It 奔 腾 T4 0 2 B 内存 的计 算 机 。因 而计 算 ne l 40 、G 时 间较 长 , 精度 也显 得不 够 。
随着 工程 的进 展 , 修改模 型 , 便可 以得 到不 同生 产 阶
何 浪英 陆 文 : 某矿 下向充填 采矿 法采场 地压数 值模 拟研 究
21 02年 2月 第 2期
这 个结 果 与弹性 力学 正方 形孔 E问题 的解 析 理论很 l 相 似 。进路 开挖 后 , 采 的临 时 矿 柱受 到 较 大 的垂 待 直压应 力 , 内部产 生水 平拉 应力 , 其 这也 是 常见 的矿 柱张性 破 坏 的诱 因 。 ( ) 值 模 拟 可 以对 采 场 进 行 动态 模 拟 分 析 。 2数 由于每个 工程 开挖 后 , 会 引起 围岩应 力重 新分 布 。 都
力 进一 步增 大 。为 了避免 临 时矿柱 出现 垂直 张性破
坏或斜 方 向剪切 破 坏 , 不宜 再增 大分层 的高度 。 则
参 考 文 献
兰, 于 波, 等.金川二矿 区深部地应力测量及其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以网上交易方式(包含挂牌、拍卖)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交易是指山东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以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竞买人是指竞拍和竞买矿业权的主体。

第五条符合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法人组织,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六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和相关投诉处理。

交易中心负责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组织实施、异议处理和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矿业权网上交易的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公告、网上竞买申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和结果公示、合同签订等。

第二章发布公告第八条交易中心负责制定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经出让人同意后在同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同时发布。

出让公告、出让文件须在网上拍卖日、网上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公开发布。

第九条公告期内对出让公告无异议,即可按时进行拍卖或挂牌。

如有异议且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经出让人同意后应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条出让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受托交易平台相关信息;(二)出让矿业权简要情况;(三)竞买申请条件;(四)获取出让文件途径、申请竞买方式及起止时间;(五)出让方式、交易时间及方式;(六)是否设有出让底价及起始价和竞价方式;(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八)竞买风险及失信惩戒提示;(九)异议的处理方式(十)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铁矿石现货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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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矿石现货交易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北京国际
矿业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矿所”)中国铁矿石现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state laws, the present measures are
office and trading facilities; and
(七) 具有交易品种相关的行业背景或相应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
(G)Possessing employees with an industry background or working experience
related to the trading items.
of the identity cards of 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authorized person (if any) whose
original copies should also be verified (only for domestic enterprises).
北京国际矿业权交易所
铁矿石现货交易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Measures?for?Membership?Administration?for?Iron?
Ore?Spot?Trading?of?China?BeijingInternational?Mining?
Exchange?(Trial?Implementation)?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工作 以及转让鉴证公示工作,基本没有 开展。直N2 l年 9 国土资源部 下发 oo 月 《 关于建立健全 矿业权有 形市场 的通 知》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功能定位才得
以明晰 ,矿 业权 有 形市 场 建设 加速 。 目
转 让合 同、鉴证 文书及其他要 件办理
审批 登记 手 续 。
业权 交 易进 行 规 范 管理 的文 件 ,请 问, 《 规则》有哪些主要 内容?
让人 应与交 易机 构签订委托合 同。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 转 让 矿 业 权 要 先 发

负 责人 : 主 要 是 基 于 以下 原 因 :
是矿业权 市场建设 自身的需要 。矿
公告 ,招拍挂 成交后 ,国土资源主管 部 门( 矿业 权转 让 人) 、竞 得人 ( 竞买 人 ) 交 易机 构三 方需 签订 成交确 认 和 书 ,并根据 确认 书 约定签 订 出让 ( 转
求 和 流程 。 出让 矿 业 权 的 ,交 易 机 构
应按 照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的委 托书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拍 挂 转 让 矿 业权 的 ,转 招
权 等要素市场 ,规范有关市场 交易行 为 。中央领导在 国务院廉政工作 会上
多 次 提 出 ,着 力 推 进 土 地 和 矿 业 权 交
业权市场 作为我 国要 素市场 的一个 组
成部分 ,在 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建设 过程 中,起步 晚,发展滞后 。 随着近 来矿 业 的升温 ,我 国矿业权 交
易市场建设 。 “ 十二五 ”规划纲 要 中 也提 出 “ 规范发展探 矿权、采矿 权交
易 市场 ” , “ 进 资 源 环 境 产 权 有 序 促
负 责 人 : 规 则 共 八 部 分 4 条 ,包 6 括 总 则 、 公 告 与 登 记 、 交 易 形 式 及 流 程 、确 认及 中止 、终 止 、公示 公 开 、交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山东省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山东省矿业权有形市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矿业权人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或所在地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机构”)组织矿业权交易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必须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其交易行为由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鉴证。

第二章交易适用范围、形式和方式第六条矿业权出让交易适用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七条矿业权转让交易适用范围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探矿权、采矿权。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形式矿业权交易形式包括进场交易和网上交易。

进场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在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网上交易是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九条矿业权交易方式矿业权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招标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以开标结果确定受让人。

拍卖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以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挂牌是指省交易中心或市交易机构根据出让人或转让人的委托,依照有关规定,发布挂牌公告,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以挂牌期限截止时的竞价结果确定受让人。

矿业权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矿业权出让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梳理

矿业权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矿业权出让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梳理

矿业权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矿业权出让纠纷类型及裁判规则梳理近年来,随着矿业市场活动的繁荣,矿业权的出让与转让频繁,与之有关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全国各级法院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较大,裁判标准不一、本文笔者将以矿业权出让纠纷司法判例为切入点,对矿业权出让纠纷的类型进行区分,并通过梳理各级法院的相关裁判规则,帮助矿业企业规避在矿业权出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一、什么是矿业权出让纠纷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出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以合同的形式将探矿权、采矿权让予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支付价款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属于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通过市场配置方式出让矿业权,并与受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

因此,矿业权出让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出让人(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

同时,受让人取得矿业权成为矿业权人后,还可能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引进他人资金、技术、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并由此产生纠纷。

本文所分析的矿业权出让纠纷主要是指受让人通过协议的形式从政府处取得探矿权以及在合法取得探矿权之后可能与第三方进行合作并在此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在矿业权人合法取得探矿权之后,再对矿业权予以流转,属于矿业权的转让,不在本文探讨的矿业权出让纠纷范畴内。

二、矿业权出让纠纷的类型笔者以“探矿权出让”为检索条件筛选案例后发现,在矿权出让引发的纠纷中,超过75%的案件都是交易双方之间因合同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

以矿业权出让合同类纠纷为基础,笔者对纠纷类型进行了初步的分析。

按照主体划分,矿业权出让纠纷可分为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和受让人与其他主体的合作纠纷。

(一)出让人(政府)与受让人之间的纠纷1.合同效力纠纷目前我国的矿权流转交易形式多样,而且实践中交易双方会采取不同的合同订立模式来规避审批程序,在合同效力认定前,双方当事人往往对合同的性质存在争论,因此合同性质的确定是法院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前提。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工作规程(试行)(公开版)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本级矿业权出让程序,细化工作职责,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4号),制定本规程。

煤炭、煤层气、金、银、铜、铁、格、银、错、铝、铅、锌、帆、钛、磷、萤石16种矿产的矿业权出让工作适用本规程。

一、出让工作责任单位矿业权出让主办处室为矿权处,会审处(局)为法规处(审批处)、规划局、修复处、耕保处、地勘处、矿保处、财务处。

省储量评审中心、厅信息中心为矿业权出让支撑单位。

二、市场化出让(一)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1.矿权处统筹出让区块项目库建设工作,会同厅信息中心每年4至5月在厅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区块建议入口”通过省级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向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地质局、省地调院、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中国地调局在川机构等相关单位、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征集出让区块建议;地勘处依据四川省政府性投资地质勘查项目勘查成果,提出一定数量的出让区块建议,并与自然资源部转办的建议出让区块一并纳入省级矿业权出让区块项目库。

区块建议中属于市(州)级出让权限的区块,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推送至区块所属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属自然资源部出让权限的区块,由矿权处组织研窕后报送自然资源部项目库。

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应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主矿种、面积、己有工作基础、找矿信息及找矿成果等。

2.厅信息中心负责通过矿业权出让管理系统对建议出让区块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己设矿业权等勘查开采禁止限制范围进行重叠比对,按照自然资源部重叠处理规则确定建议出让区块范围;省储量评审中心负责整理、分析各区块地质资料,综合分析评价各区块成矿地质条件和地质勘查情况。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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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矿业权出让转让应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和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部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组织实施、鉴证、公示。

第八条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

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与登记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三)在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勘查工作)情况、出让年限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等;(三)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转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存有异议的提示;(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日前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竞买人或投标人的书面申请;竞买人或投标人应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经矿业权交易机构审核符合受让人资质条件的竞买人或投标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机构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形式及流程第十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转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参加。

第十七条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

少于三人的,出让人或转让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拍卖或重新组织或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或转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转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开标时,由出让人、转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按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五)竞买人应价;(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二条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机构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分钟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以当时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确认及中止、终止第二十四条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五条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二)出让、转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四)出让人或转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工作结束后,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七条出让人或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或转让人、受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地理位置、范围、面积,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以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或转让矿业权的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转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交易主体提出终止交易;(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交易主体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出让矿业权的,需经主管或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转让矿业权的,需经转让委托人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公示公开第三十一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场所;(二)成交时间、地点;(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四)矿业权成交价及缴纳时间、方式;(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申请在先、探矿权转采矿权(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采矿权的含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和采矿权登记申请)的,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将相关信息直接进场公开。

应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请人名称;(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申请矿业权的取得方式;(四)申请矿业权的范围(含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及地理位置;(五)勘查开采矿种、开采规模;(六)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转让应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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