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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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31•【文号】自然资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

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继续推进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

在全国范围内探索以本附件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确定的价格等作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开展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稳步推进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作者:邱建平石玉山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5年第4期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邱建平石玉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采矿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和生产要素,采矿权市场系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作为全国最早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的省份,如何在新形势下,使市场在采矿权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对于深入推进全省采矿权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主要历程浙江省是一个矿产资源小省,矿产资源总体状况是无能源(煤炭、石油)矿产;金属矿产资源储量不足,多以贫矿为主;非金属矿产相对较丰富。

但浙江省又是一个矿业开发大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以普通建筑用石、砂、土为主,近五年来,砂石土矿石采掘量均在4 5亿吨以上,排在全国前列。

浙江省是一个市场大省。

采矿权市场建设始于1998年,以普通建筑石料矿产作为突破口,率先开展有偿处置工作,在此基础上循序渐进,狠抓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从无到有,从双规到单轨,从分散交易到集中交易,从现场交易到网上交易,前后分为四个阶段。

(一)探索试点阶段(1998年-2001年)1998年,在国务院三个“办法”正式发布施行后,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始了以招投标方式有偿使用采矿权的尝试,武义县大塘口矿区采矿权(保有储量约5万吨),招投标以81 88万元成交,完成全省乃至全国第一宗采矿权的有偿出让。

2000年,开展了海盐、绍兴两县的采矿权拍卖试点工作,海盐县原六里茶院石料二厂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拍卖,以280万元成交,开创了全省乃至全国采矿权拍卖的先河。

2001年,浙江省将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县从2000年的2个扩大到16个。

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有序推进阶段(2002年-2011年)从2002年开始,浙江省不断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全省11个市、33个县(市、区)组织了采矿权拍卖和招标,当年共出让采矿权1369宗,出让所得2.56亿元。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中标方为中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转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竞得方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在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矿业权交易机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程序工作。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浙土资发[2013]75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3〕7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厅信息中心,各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运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开展矿业权网上交易是依法行政、公开行政的需要;是更好地服务管理对象的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矿业权交易中心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矿业权网上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做好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矿业权现场拍卖、挂牌交易向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平稳过渡。

二、稳步推进,分步实施根据部及省厅的统一部署,全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按照“省级开发,省市共用”的原则已基本建成,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和杭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上交易;其余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义乌市矿业权交易中心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上交易。

各矿业权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实施矿业权网上交易,自网上交易实施之日起,不得再开展矿业权的现场拍卖、挂牌交易业务。

三、健全制度,加强培训各地要抓紧制定《矿业权网上交易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业务管理员管理制度》及网上拍卖挂牌的公告、须知、成交确认书等格式文本。

组织开展网上交易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网上交易规则及系统操作要领,提高胜任网上交易工作的能力。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服〔2013〕242号)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商请继续执行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土资厅函〔2013〕93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0月25日起执行。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9月17日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交易方式计费基价交易额(万元)收费标准交费主体出让(挂牌、拍卖、招标)成交价100以下(含100)3%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100以上至500(含500)2%500以上至1000(含1000)1.5%1000以上至5000(含5000)1%5000以上0.5%协议出让宗按不高于出让收费标准的2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受让方转让(挂牌、拍卖、招标)宗按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交易双方各50%说明:1、本文规定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金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2、矿业权交易需要现场公证的,公证费另行收取;3、拍卖、挂牌、招标出让交易依法需要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告的,公告费按实收取;4、客户需要索取矿业权情况资料的,鼓励矿业权交易机构向客户免费提供;5、协议转让交易、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等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

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力举措——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规范矿业权市场的有力举措——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I-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解读 《  ̄I ! - 矿业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负责人。
日 , 国 土 资 源 部 出 台 《矿 业 权 交 易 规 则
( 试行) ,据 了解 ,这是国土资源部 出台 》
的第 一 份 规 范 矿 业 权 交 易 的 文 件 。应 怎 样 准 确 理 解
饥责 人 :规 则 共 八 部 分 4 条 ,包 括 总则 、公 告 6 与 登 记 、交 易 形 式 及 流 程 、确 认 及 中止 、 终 止 、公 示 公 开 、交 易 监 管 等 。规 则 主 要 是 对 近 两 年 国 土 资 源 部 下 发 《关 于 建 立 健 全 矿 业 权 有 形 市 场 的 通 二 是 规 定 了 矿 业 权 交 易 中 止 、终 止 和 恢 复 交 易 的 情 形 和 要 求 。 交 易 过 程 中 ,存 在 矿 业 权 权 属 争 议 尚 未 解 决 的 、交 易 主 体 有 尚 未 处 理 或 未执 行 完 毕 的
让 鉴 证 公 示 工 作 ,基 本 没 有 开 展 。直 到 2 1年9 国 00 月
《 物权法 》将 探矿权采 矿权纳入 了 “ 用益物 权 ”, 若要把矿 业权这种 经过行政许 可的用益 物权在市 场
中配 置 好 ,需 要 可 操 作 的 规 则 、流 程 来 规 范 交 易 机 构 和 交 易 行 为 ,维 护 国 家 权 益 和 矿 业 权 人 合 法 权
易 活动 。
记 者 : 为什 么妥 出台此 项 交 易规 则?
要 先发 公 告 ,招拍 挂 成 交后 ,国土 资 源主 管部 门
( 业 权 转 让 人 ) 得 人 ( 买 人 ) 交 易 机 构 三 方 矿 、竞 竞 和 需 签 订 成 交 确 认 书 ,并 根 据 确 认 书 约 定 签 订 出 让 ( 让 ) 同 。按 规 定 对 交 易 主要 事 项 进 行 公 示 ,无 转 合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2011年3月1日起试行
拍挂 出让 矿业权 的 , 应公 示 中标人 或竞 得人 的名称 、
《 矿业权交易规则 ( 试行 ) ,0 1年 3月 1日起实 》21
施。
《 矿业 权 交 易规 则 ( 行 ) 主要 内容 为 : 、 试 》 一 矿
业权 出让 交 易必 须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供 的 固定 交 易场 所或 矿业 权交 易 机构 提供 的互 联 网络交 易平 台 上进 行 , 矿业 权转 让 必 须 在 矿业 权交 易机 构 提 供 的
图 1 采 场 进 路 后 运 输 联 络 道 最 小 主应 力 断 面 4
出普通 微 型计算 机 的计算 能 力 。本课 题研 究使 用 的 是 It 奔 腾 T4 0 2 B 内存 的计 算 机 。因 而计 算 ne l 40 、G 时 间较 长 , 精度 也显 得不 够 。
随着 工程 的进 展 , 修改模 型 , 便可 以得 到不 同生 产 阶
何 浪英 陆 文 : 某矿 下向充填 采矿 法采场 地压数 值模 拟研 究
21 02年 2月 第 2期
这 个结 果 与弹性 力学 正方 形孔 E问题 的解 析 理论很 l 相 似 。进路 开挖 后 , 采 的临 时 矿 柱受 到 较 大 的垂 待 直压应 力 , 内部产 生水 平拉 应力 , 其 这也 是 常见 的矿 柱张性 破 坏 的诱 因 。 ( ) 值 模 拟 可 以对 采 场 进 行 动态 模 拟 分 析 。 2数 由于每个 工程 开挖 后 , 会 引起 围岩应 力重 新分 布 。 都
力 进一 步增 大 。为 了避免 临 时矿柱 出现 垂直 张性破
坏或斜 方 向剪切 破 坏 , 不宜 再增 大分层 的高度 。 则
参 考 文 献
兰, 于 波, 等.金川二矿 区深部地应力测量及其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矿业权出让交易具体所需要遵守的规则和程序。

通过制定明确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可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下面,将从法律法规、交易流程、交易标准等方面详细介绍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

其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规定明确的交易流程。

交易流程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招标公告、出让条件、报名及资格审查、出价报价、竞价环节、底价确定、交易合同签订、交易款支付等。

交易流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交易公正公平,减少人为干预和非法行为的发生。

再次,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规定交易标准。

矿业权出让时,需要根据矿产资源的特征和开采难度,确定相应的出让标准。

交易标准包括矿业权价款、出让方式、矿业权期限、矿业权的转让和续期等。

交易标准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供需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确保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国家利益最大化。

此外,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还需要对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进行规定。

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矿业权出让方的规定;受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财力实力和诚信资质,确保能够合理开采和有效利用矿产资源。

最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需要明确交易后的监管措施和责任。

交易后的监管主体应当对矿业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对于矿业权的合理使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也需要明确,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

总之,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保护资源环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关键。

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交易流程、交易标准、交易主体要求和监管措施,可以确保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公正公平,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浙土资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1〕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为推进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要求,《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四月一日起实施。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交易分为矿业权出让和矿业权转让。

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等方式。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统一在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并委托我省出让的矿业权的出让事务和矿业权转让交易等业务。

设区市矿业权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市本级和所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八条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工作 以及转让鉴证公示工作,基本没有 开展。直N2 l年 9 国土资源部 下发 oo 月 《 关于建立健全 矿业权有 形市场 的通 知》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功能定位才得
以明晰 ,矿 业权 有 形市 场 建设 加速 。 目
转 让合 同、鉴证 文书及其他要 件办理
审批 登记 手 续 。
业权 交 易进 行 规 范 管理 的文 件 ,请 问, 《 规则》有哪些主要 内容?
让人 应与交 易机 构签订委托合 同。 以
招 拍 挂 方 式 出 让 、 转 让 矿 业 权 要 先 发

负 责人 : 主 要 是 基 于 以下 原 因 :
是矿业权 市场建设 自身的需要 。矿
公告 ,招拍挂 成交后 ,国土资源主管 部 门( 矿业 权转 让 人) 、竞 得人 ( 竞买 人 ) 交 易机 构三 方需 签订 成交确 认 和 书 ,并根据 确认 书 约定签 订 出让 ( 转
求 和 流程 。 出让 矿 业 权 的 ,交 易 机 构
应按 照国土资源 主管部 门的委 托书开
展 相 关 工 作 ; 拍 挂 转 让 矿 业权 的 ,转 招
权 等要素市场 ,规范有关市场 交易行 为 。中央领导在 国务院廉政工作 会上
多 次 提 出 ,着 力 推 进 土 地 和 矿 业 权 交
业权市场 作为我 国要 素市场 的一个 组
成部分 ,在 我 国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建设 过程 中,起步 晚,发展滞后 。 随着近 来矿 业 的升温 ,我 国矿业权 交
易市场建设 。 “ 十二五 ”规划纲 要 中 也提 出 “ 规范发展探 矿权、采矿 权交
易 市场 ” , “ 进 资 源 环 境 产 权 有 序 促
负 责 人 : 规 则 共 八 部 分 4 条 ,包 6 括 总 则 、 公 告 与 登 记 、 交 易 形 式 及 流 程 、确 认及 中止 、终 止 、公示 公 开 、交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严格控制采矿权协议出让,促进廉洁从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采矿权协议出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矿权出让,除以下七类情况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外,其他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一)符合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十条规定的;(二)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三)为矿产品深加工省重点项目配套的原料矿山;(四)因矿产资源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等政策性因素,必须关闭现有矿山而另选矿山新址,且原采矿权出让合同剩余期限在二年以上的;(五)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为:1. 公路、铁路(含公路、铁路的隧道、隧洞)等交通基础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在已征地红线范围内,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2. 滩涂围垦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垦区设计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3.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城区等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4. 水利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已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在库区淹没区红线范围内直接开挖山体,开采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正文:----------------------------------------------------------------------------------------------------------------------------------------------------浙江省法院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第二条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就涉财产部分执行制作移送函,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处置。

第三条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第四条人民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拍卖裁定书;(二)查明拍卖财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竞拍保证金、加价幅度的数额、尾款缴纳期限、拍卖款项支付方式等;(四)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选定拍卖辅助机构;(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八)办理财物交付和出具财物权属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

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用指南
10.12 流动资金: 采用扩大指标法或分项估算, 并在矿山生产期按生产负荷 分段投入。
10.13 相关税费。 10.13.1 增值税,按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 10.13.2 营业税金及附加,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 附加、资源税等,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发布的 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10.13.3 企业所得税, 以利润总额为基数, 按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不考 虑亏损弥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
√ √
(注 2)
勘探 探矿权


√ √
(注 2)
采矿权


√ √
(注 3)
注 1:限于估算了资源量的预查和普查探矿权,但不适用于赋存稳定的沉积型矿床中勘查程度较低的
预且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详查和勘探探矿权。
注 3:限于不适用折现现金流量法的下列采矿权:
2 基本要求 2.1 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矿业权评估准则。 2.2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应当由委托人依法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承担。 2.3 矿业权评估机构开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业务, 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矿业 权评估师承办,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矿业权 评估师签章并加盖矿业权评估机构印章。 2.4 本应用指南规定的事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相关专业报告通常包括后续地质勘查设计、 地质勘查文件、 矿产资源储量报 告、矿山设计文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土地估价报 告等。
8 评估实施过程 8.1 按照《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基本要求,结合选取的评估方法,确定 并实施具体评估程序。 评估程序一般包括: 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签订评估委 托合同书、编制评估计划、尽职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出具评 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 8.2 评估委托合同书中应明确委托人、 评估对象与范围、 评估目的、 评估基 准日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8.3 开展尽职调查时,应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 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 8.4 收集评估资料时,应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8.5 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8.6 出具评估报告时,应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取得评估报告统一编码,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委托人。 9 评估方法 9.1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方法包括基准价因素调整法、 交易案例比较调整法、 单位面积倍数法、 资源价值比例法、 收入权益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和勘查成本效 用法。各评估方法适用范围详见表 9-1-1 :

浙石化竞拍规则

浙石化竞拍规则

浙石化竞拍规则
(一)确认出价金额,点击“我要出价”按钮进行竞拍;
(二)竞拍规则如下:
1、第一个出价可以出起拍价,也可以自主输入任意不低于起拍价的金额进行出价;
2、出价最高者领先,价低者竞拍记录出局,出局者可以再次出价;
3、当出价金额大于5个加价幅度时,为了避免您的误操作,系统会做出提示,让您确认是否以该金额出价;
法院执行拍卖的程序最快六个月,最慢一年。

法院执行过程中,对房屋的拍卖没有确定的时间限制。

根据实践情况,一般可在六个月左右完成,案情复杂的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

法院执行房屋时,需要有以下程序:
1、查封涉案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一般需要两个月左右。

2、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不能拍卖成交的,还需要降价并再次委托拍卖。

每次时间在两个月左右。

3、另外,法院查封裁定书、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都需要送达双方当事人,这也需要时间。

如果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限是两个月。

在浙石化司法拍卖中,如果只有一个人参加,出价不低于拍卖价
的,可以正常进行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

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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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八)成交结果公示;(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九条竞买申请人要参加网上竞买的,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

身份信息一旦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提交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竞买人凭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止时间应当以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应当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保留底价的,网上拍卖、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矿业权交易监督机构监察人员监督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矿业权出让保留底价。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设有保留底价的,网上拍卖、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转让人授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矿业权转让保留底价。

第十三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与关联金融机构、CA 认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网上交易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网上交易系统应自动存档备查。

第三章网上竞买申请第十五条在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须知等内容,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第十六条网上交易系统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矿业权现状充分知情,对拍卖、挂牌要求和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七条竞买申请人应凭数字证书(CA认证)在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网上申请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经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获得相应的竞买资格。

竞买多个矿业权的,应分别申请。

第四章网上挂牌竞价及结果确认第十八条进入挂牌竞价起始点,网上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第十九条竞买人应凭数字证书在网上挂牌截止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报价。

第二十条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一)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二)以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整数倍增价幅度的价格;(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四)初次报价应高于起始价;(五)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六)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网上挂牌截止,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

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

第二十四条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网上交易系统设定3分钟的征求意见时间。

征求意见期间,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限时竞价的明确意见。

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限时竞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收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关闭限时竞价报价通道。

第二十六条网上挂牌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一)网上挂牌截止,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网上挂牌不成交。

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二)网上无保留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该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无保留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四)网上有保留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五)网上有保留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第五章网上拍卖竞价及结果确认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拍卖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禁止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

第二十八条网上拍卖开始前,网上交易系统设定3分钟的征求意见时间。

征求意见期间,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拍卖竞价的明确意见。

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征求意见时间结束,同意参与拍卖竞价的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停止拍卖”;同意参与拍卖竞价的竞买人达到三人以上(含三人)的,网上拍卖开始。

第二十九条拍卖开始,网上交易系统报价通道自动开通,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报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收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一)拍卖开始后第一次倒计时内,无人报价,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网上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二)网上无保留底价拍卖,以倒计时结束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三)网上有保留底价拍卖,以倒计时结束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该报价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第三十条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

第六章申请材料复核及合同签订第三十一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生成竞得通知书,竞得人应按竞得通知书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复核申请材料与确认手续。

确认竞得资格的,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其它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出让人(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

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出具公示结果告知书。

第七章中止和终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中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一)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暂时无法进行的;(二)应当依法中止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中止拍卖、挂牌的,中止情形消除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依法定程序恢复拍卖、挂牌活动。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一)出让人(转让人)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二)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中止、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发布公告;恢复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应当在恢复前24小时内按照原发布出让或转让公告的渠道发布恢复交易公告。

第八章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买人资格,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起始价30%的违约金,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三)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得人资格,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起始价30%的违约金,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四)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转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一)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二)拒绝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四十条竞买人、竞得人、转让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出让人(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之间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矿业权交易机构有权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安全提示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规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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