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管理规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8•【文号】国信办通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11月18日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网络观看电视节目、电影、综艺等影视内容,这种形式被称为网络视听。
网络视听不仅拥有更加便捷的观影体验,还可以免除广告和时间的限制。
然而,随着相关内容越来越多,网络视听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内容的管理,因此我们需要网络视听节目的管理政策来规范网络视听内容,保障社会秩序。
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为何需要制定?网络视听内容的涉及范围很广,从电视剧、电影、综艺到直播平台、短视频等等,都可以被归类为网络视听内容。
这些内容的质量和安全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担忧。
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需要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是指,有关部门为网络视听内容的管理、安全、质量、版权等情况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条例。
这个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可以保障广大观众和内容制作者的利益。
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内容安全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需要强制对内容进行安全审查,过滤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保障网络内容的健康环境,对于涉及到国家安全的内容,应予以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2、版权保护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要求保护版权,依法维护内容制作者和使用者的知识产权。
禁止未经授权的内容转载,保障节目制作者的利益,保证他们的合法、合理权益得到充分尊重。
3、广告管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应对广告进行规范监管,禁止生产和传播虚假广告。
同时也要对广告内容的品质进行监管,不能过多地干扰视频观看体验,实现合理的广告与内容相结合。
4、收费标准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应当根据各种因素设定收费标准,确保其与市场价格合理,不得滥用市场的垄断地位,不得歧视或限制观看者进行合法观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执行网络视听节目管理政策的执行,是保障网络视听内容的重要环节。
保证政策的执行需要有合理的执行机制,包括了良好的支撑技术、实施层面的大力执行、建立有效的监管网络等等。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视听节目服务治理规定》于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发布,并被宣布从2008年1月31日起实施。
该规定的第八条对从事互联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
下面就来和xxx范文小编一起了解互联视听节目服务治理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爱护公众和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进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含挪移互联,以下简称互联)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经过互联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治理,统筹互联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进展、行业治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治理职责对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治理。
地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点电信治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治理。
第四条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络文化和维护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意互联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行业主管部门的治理。
第五条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文明办,营造文明健康的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降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进展互联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进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进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视听节目服务,满脚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别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日子,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青年成长制造良好的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申请自行或设立机构从事以电视机作为接收终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31•【文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03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为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抵制互联网视听节目领域的低俗之风,扎实推进互联网视听节目建设,现就加强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对有下列情节的视听节目要及时进行剪节、删除:(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解析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制作、传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解析。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适用于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旨在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和制作环节,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内容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得含有以下内容或者违反以下要求:1.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2.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4.损害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5.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6.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道德的内容;7.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中伤他人的内容;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内容。
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制作管控在节目制作方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制作方应当确保节目内容和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节目制作前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2.对涉及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的节目,制作方要对其中的有害信息和暴力色情内容进行甄别、剪辑或删减;3.制作方要对涉及争议性、敏感性的节目特别慎重,必须确保信息客观真实、表达方式文明规范,避免引起社会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管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对所有节目预先进行审核,对违法内容的节目进行封禁或下架;2.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格式中,应当注明节目名称、节目出品方、节目分类、制作时间等信息,便于观众辨识。
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传播平台要执行用户实名制度,并对用户的上传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用户上传的内容合法、合规。
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责任和处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二、法规要点
• 1、适用范围:
• 在中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 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 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 我国的传播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具有准入性, 一般来说没有许可不可向公众传播影像和声 音。
• 有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把电视台的节目 进行重新包装和整合,变成一个新的频道通 过互联网播放。
• 2019年3月16日,一家拥有自己的网络主持 人、网络记者并自办节目的网络电视台被广 电总局查封。 这家名为“中国国际中文电 视台”的网站,是2019年以来第八个被查封 的视频网站。
息。 • 具体可以表现为淫秽、色情、恐怖、暴力、邪教、
赌博、反动、迷信、诽谤、谎言、谩骂等。这类 信息对于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人生观、价值观,评 判能力还有所欠缺的未成年人来说,影响最大。
(1)、恶搞与诋毁
• 恶搞视频在网络泛滥: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 案》、《中国队获得 世界杯》、《闪闪的 红星之潘冬子参赛 记》 。
• 艾瑞近期报告预测,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规 模将突破15亿元。据《2019中国网络视频研究报 告》预计,2019年中国网络视频市场整体收益将 会达到34亿元人民币。
• 目前有400多家视频网站,其中优酷网、我乐网、 土豆网、酷6网在内的视频网站基本瓜分了国内的 视频分享市场。
• 主要盈利模式是流量和收费,虽然模式有差异,但 是广告、增值服务、出让优质内容版权、收费观看 无一例外地被大多数视频网站当做盈利突破点。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广办发网字[2011]181号
1.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它访问互联网的通道,不得与网络运营企业的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库进行连接。
2.集成机构所选择合作的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嵌入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终端产品与平台之间是完全绑定的关系,集成平台对终端产品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
特此通知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
一、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要求
1.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由节目集成和播出系统、EPG管理系统、客户端管理系统、计费系统、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等主要功能系统完整组成,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对所建集成平台应当独家拥有资产控制权和运营权、管理权。
2.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只能选择连接广电总局批准的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机构设立的合法内容服务平台,在提供接入服务前,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对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平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检查。
4.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应当建立互联网电视独立的用户管理,计费认证体系,不得与传输网络运营商合作进行互联网电视业务的用户管理、计费认证工作。
5.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和内容服务机构在业务开展中各自承担相应的审查把关责任,集成机构主要负责审查所接入的内容服务平台资质是否合法,但不负责对具体的节目进行播前审查;内容服务机构负责审查其开办的内容服务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内容管理、版权管理要求,对具体的节目要进行播前审查,承担播出主体责任;内容平台的合作方负责对自身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和版权进行审查,向内容平台承担相应责任。
6.互联网电视集成机构与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生产企业合作生产的机顶盒产品,应在“三网融合”试点地区有计划地投放,不得擅自扩大机顶盒产品投放的地域范围。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以电视机、手机等各类固定、移动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正能量。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提供更多更好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励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功能,鼓励公众监督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第二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第五条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 网视听节 目服 务管理 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 目服务管理规定 经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 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
议 通 过 ,现 予 发 布 , 自 2 0 0 8年 1 3 月 1日起 施 行 。
第 一 条 为维 护 国 家 利益 和 公 共 利 益 , 护 公 众 和 互 保
术 措 施 ( )有 与 其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视 听 节 目 三
资源 :
第五 条 互联 网视 听 节 目服 务 单 位 组成 的全 国 性社 会
团 体 , 责 制 定 行 业 自 律 规 范 , 导 文 明 上 网 、 明办 网 , 负 倡 文
营造 文 明健 康 的 网 络环 境 , 播健 康有 益 视 听 节 目 , 制 传 抵
务 、为 社会 主义 服 务 , 持 正确 导 向 , 社 会 效 益 放在 首 坚 把
位 ,建设 社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体 系 ,遵 守 社 会 主 义 道德 规
第二条
在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境 内 向公 众 提 供 互 联 网
范 , 力 弘 扬 体 现 时 代 发 展 和 社 会 进 步 的 思 想 文 化 , 力 大 大 弘 扬 民 族 优 秀 文 化 传 统 ,提 供 更 多 更 好 的 互 联 网 视 听 节 目 服 务 , 足 人 民 群 众 日益 增 长 的 需 求 , 断 丰 富 人 民 群 满 不 众 的 精 神 文 化 生 活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滋 润 心 灵 、陶 冶 情 操 、 愉 悦 身心 的作 用 , 青 少 年成 长 创 造 良好 的 网上 空 间 , 为 形
成 共 建 共 享 的精 神 家 园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xx信息产业部第56号令《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xxxx信息产业部部长:xx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六条发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要有益于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正确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大力弘扬体现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提供更多更好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发挥文化滋润心灵、陶冶情操、愉悦身心的作用,为青少年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空间,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园。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02•【文号】新广电发〔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1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小编整理了201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欢迎阅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号)————————————————————————————————作者:————————————————————————————————日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12月29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该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四年七月六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第五条国家鼓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
第二章业务许可第六条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由广电总局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
业务类别分为播放自办节目、转播节目和提供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等。
接收终端分为计算机、电视机、手机及其它各类电子设备。
传输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第七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发布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实施日期】2015.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并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活动。
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娱乐的重要渠道。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不规范、低俗和有害的内容也随之涌现。
为了保护用户权益,规范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服务内容与准则1. 良好的服务内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应以传播正能量、健康向上的内容为主导,丰富用户的知识面和文化修养。
节目内容应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思想和主流文化,不得散播谣言、迷信、低俗、暴力、色情等信息。
2. 信息真实准确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应确保所提供的节目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散布虚假信息。
相关机构和个人在提供节目信息时,应负有审查义务,排查并删除虚假、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3. 用户隐私保护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增强用户隐私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在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收集用户数据,并且需明确告知用户数据的用途和范围。
4. 广告合规发布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在发布广告时应遵守广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宣传信息。
广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含有色情、暴力、迷信等违规内容。
5. 版权保护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尊重知识产权,严禁未经授权转载、引用他人作品。
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制度,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权益。
6. 技术保障和监管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应加强对平台技术系统的维护和更新,确保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相关监管部门应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监管,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违规行为。
7. 社会责任担当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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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
附件一
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管理规范
1、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负责互联网电视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
2、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必须建有安全、可靠、可管、可控的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包括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包括客户端芯片和软件),能够对互联网电视的节目源和
客户端进行有效管理。
2、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对所建设的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应当拥有资产控制权和
运营权、管理权,并负责投资、组织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包括中间件)的设计、开发。
3、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设计、开发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应选择委托具有信誉
和生产能力的电视机厂家植入电视机。
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 牌照的机构与电视机厂家签订委托植入协
议时,协议中应注明:每台电视机中只能植入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一个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中只能嵌
入(包括技术支持)一个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的地址。
对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电视机,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 牌照的机构与电视机厂家签订的委托植入协议应当是排他的,不得再植入其他平台的客户端。
但是,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电视机,可以植入不同平台
的客户端。
5、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和与其相对应的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必须是完全绑定的关系,平台对植入电视
机中的客户端的控制与管理要具有唯一性。
6、互联网电视机客户端应按照广电总局制定的规则实行统一编号,号码长度为15位,分别包含运营机构、电视机厂家、批次、型号、数量等信息。
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 牌照的机构 (委托) 生产互联网电视
机客户端的数量,应与广电总局分配给“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持证机构的客户端号码保持一致。
7、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应当建有用户管理认证系统、EPG管理系统和计费系统。
8、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所建设的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必须具有为各互联网电视节
目服务平台向电视机终端播放节目提供路径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的能力。
9、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要对与其集成平台所连接(链接)的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平
台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为合法的互联网电视节目服务平台相连接。
10、持有“互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要求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为其互联网电
视节目服务平台向电视机终端播放节目提供路径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时,“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持证机构不
得予以拒绝。
11、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对所合作的电视机厂商原已建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
应妥善处理:
(1)协商接管电视机厂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同时接管原有的互联网电视机终端用
户,原已建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系统不得再增加新的电视机终端。
(2)接管电视机厂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后,应将平台上原有节目内容立即替换为持有“互
联网电视内容服务”牌照的机构所提供的节目内容。
(3)新生产的电视机终端必须采用持有“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牌照的机构重新定制、设计的客户端。